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特许连锁经营运作宝典 06.特许经营双方关系的处理
第6章特许经营双方关系的处理特许经营是一种独特的合约关系,为了取得成功,特许经营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摆正自己的位置,通过沟通与协调来处理特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特许经营双方关系的主要矛盾起因似乎大多是钱的问题:特许人声称他们没有享受专利使用费或受许人声称他们没有得到应得的服务。
因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共同点的关系,保持这种共同点的一个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双方都诚实公允。
在任何情况下缺乏理解,体系都会失败。
因此特许经营双方关系的成功处理必须通过沟通与理解来实现。
当关系失去平衡时,当其中一方感觉到或认识到另一方所作的贡献较少时,关系就会出现裂痕并导致最终的瓦解。
理想的特许经营应该是双赢的关系,在体系中保持可观的利润。
6.1 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一种依靠契约维系的商业发展模式,特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吸引双方走到一起的原因,是保证特许经营关系维持并发展下去的基础,是双方结成共同发展、共铸双赢的合作关系的前提,也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主要内容。
特许经营的双方都应该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各自应尽的义务和维护对方的权利,而并不能仅仅依靠在合同里明确的约定,因为任何完善的合同总有约定不全、考虑不周、顾及不到的地方。
由于各个特许人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同的特许人在其拟好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不同,但对于同一个特许人的不同受许人而言,这个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却是基本一致的。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不同国家的受许人,同一个特许人下的不同受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细节也可能在大原则相同的情况下略有差异。
下面所列的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及义务内容,只是通常情况下的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个体系的特许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取舍。
1.1 .1特许人的权利(1)设计、构建、管理、协调与不断更新发展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及所有受许人;(2)保留特许权的全部内容为自己的产权所有;⑶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单方面拟订而不同受许人都基本相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内容;(4)要求受许人遵守特许人编写的特许经营系列运营手册;(5)按约定向受许人收取包括加盟金、特许使用费、培训费等在内的特许经营费用;(6)要求受许人遵照特许人制定的整个体系的“统一化”政策;(7)监督、检查、纠正、修改受许人的经营模式。
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法律属性的探讨
是应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 还是进行 民事经济调解 理行 为。所 谓外部 行政管理行为 即行政机 关对社会 实施
和经济诉讼等一系列重要 问题, 因此有必要就这个 问题 进 的公共管理 ,体现了 国家意志 ,其管理行 为与行政相对 行深入探讨。 人的关系联系紧密 ,通常能 引起行政相对 人某种权利或 义务的得失与变更 。而 内部行政行 为则是上级政府对下 级政府 、政府对所属部 门的工作要 求 、部署 ,行政机关 内部事 务 的协调 管理 等 。市政 公用 特许 经营 显 然属于
某项服务 的制度 。很明显这是一种 “ 行政机关对公 民、
行政许可的 六类事项 中 ,市政 公用事业 属于 “ 提供公众 民法 规范 ,应 由行政法院管辖特许合 同的案件 。但我 国
服务 并且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要确定具 至今 尚未形成系统 的行政合 同法律 制度 ,特别是对行 政 备特殊 信誉 、特殊 条件或者 特殊技能等资格 、资质的事 合 同存在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存 有争 议。在这 种情 况
政 许可和 民事经济行 为的双 重法律 属性 的结论 ,并尝试提 出 了在 项 目实 际操作 中如何正 确处理这 种特 殊
性的方法。
关键词 : 公用; 许经 营; 市政 特 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 :2 4 1 F9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6 5 7 (0 6 8 0 0 — 3 1 0 — 3 7 20 )0 — 0 9 0
律充分保护的尴尬窘境。
2 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具有的行政许可性质
依据 ( ( 行政许可法 》 中第2 第3 第l条的规 定, 条、 条、 2
招标法律法规解读-特许经营
招标法律法规解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其核心内涵包括: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准入有条件的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二是政府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三是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双方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既可以运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及运营,也可以由政府把已经处于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移交给企业经营管理,以达到弥补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的质量的目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使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备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
1) 政府主管部门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知识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知识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允许一个组织(特许人)向另一个组织(特许人)授予使用其商标、商业模式和经营方法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可以在特许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建立品牌,并分享经营所得。
特许经营能够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形式在法律行业中称为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包括其特点、优势和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是指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在法律领域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法律服务机构(特许人)将其品牌、商标、商业模式和经营方法进行授权,使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特许人)得以共享这些资源,并在特许人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能够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市场覆盖率和竞争力。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1. 品牌影响力: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往往依托于一个成熟的品牌,这使得特许人能够借助品牌的影响力更容易在市场上建立知名度和信誉度。
此外,品牌的统一形象也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认知度和信任感。
2. 经营模式和经验分享:特许人可以将其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成功的经营模式和行业最佳实践分享给特许人。
这种知识共享能够帮助特许人更迅速地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规则,减少经营风险,并加速业务发展。
3. 资源整合和采购优势: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共同采购、共享技术、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等,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
特许人还可以通过大规模采购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4. 专业培训和支持: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通常提供完善的培训和支持体系,为特许人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
特许人可以从特许人的专业支持中受益,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然而,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也存在一些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约束:特许经营是建立在特许合同的基础上的,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必须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探析
立。 ”上述 两条文说 明特许 经营 的主 体包 概 念。 欧盟关于企业的 概念 是欧 洲法 院在 通令中曾进一步阐述: “ 判断企业 自 主决策
括法人、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一
系列判决 中逐 步形成的 。 欧洲 法院曾经 特征的关键 问题在于 , 该企业是 否具有 自
2英美法观 点。英美法对特许经营主 在一个涉及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判决中 f主行使 自己商业政策的地位, 一地位需 . 这 “ 决定和 行动 。 可见 ” 体范围的规定 ,主要 体现 在 《 英格兰及威 提出过 一个关干企业的定义:企业是一个 要它 自主地做 出计划 、 尔士 的金 融服 务法 》 、美国加利 福尼亚州 由人 员 、有形 财产 和无形 财产 构成的组 企业是否具有 自主决策功能是判断该经济 是一个享有 自主权的法律实体 ,并且 J组 织是否构成企业的重要标准。第三 , 的 《 许经营权投 资法 和美国联邦 贸易 织 , 特 企 委 员会的 《 联邦统一特许经营和商业投机 有着一个长期的经济 目 ”欧洲法院在 业以从事 经济活动为 目的 。它包含两层意 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关键 词 : 市政 公 用事 业 特 许 经 营 行 业 管理
事理 经政政式业从, 采等 剥业负行变为,转公。 , 市府与进接方行门一优刚标 业 门实溪 市行为 的 离管 营公理, 理直j 招 政部责有府观管变i先 取方 行 统施用转 政业主场c 公理 权效管管 部和益原 , 权 市 管宏从 利. 由 一 理理 。 政 用 事 管 换 共; l
般 由物价 部 门根据 行 业平 均成 本兼 顾企
业 政企 不 分 的弊 端 , 善政 府 形 象 , 进 权 取得 人 获 取 的 管 理 费 或 直 接 从 最 终 用 业合 理利 润 的原 则 予 以核 定 。价 格 监 管一 改 改 方面 要 有利 于形 成企 业 降 本增 效 的价 格机 公 共服 务 的质 量 , 少 社 会 冲 突促 进社 会 户 收取 费用 。 减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市政特许经营合同6篇
市政特许经营合同6篇篇1市政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政府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权利委托给特许经营者,在一定的时限内,特许经营者按照约定的条件、标准和规定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以期实现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双赢的局面。
市政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市政特许经营合同是在政府与特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依法合同。
政府是合同的出让方,特许经营者是承让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市政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明确的权责关系。
在市政特许经营合同中,政府委托特许经营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特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政府有权对特许经营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再次,市政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明确的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通常为数年不等,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最后,市政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市政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包括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条款,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并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政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政府能够通过市政特许经营合同将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特许经营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有利于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其次,特许经营者在市政特许经营合同中承担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能够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同时也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再次,市政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市政特许经营者在市政特许经营合同中承担了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机制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共5则)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共5则)第一篇: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在国外,也是有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的先例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容易将其中的概念混淆,下面,我们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了详细的分析。
1.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拥有城市公用事业资源的政府。
这是一个总体的概念但是政府部门它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好几个。
有的甚至发协议的有可能还是国有企业。
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和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而不是国家的政府部门。
2.特许经营的目标城市政府不可能直接的经营技术要求高、管理复杂的城市的公用产品。
还有就是单一的政府的财政也不能支持城市公用产品日益增加的刚性需求。
这就要求政府发动社会的力量来为城市提供公用产品。
所以,就出现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企业,企业的特许经营的目的的是利于的最大化,这个政府的特许经营的目标是不同的。
3.特许经营的权利与义务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利,政府的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政府也有义务维护经营的正常进行,保质保量进行。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特许人有权给被特许人提供经营的一系列的经费合同场地等,被特许人就要尽力完场特许人的需要的产品和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场。
第二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分析》范文
《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分析》篇一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涉及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构成要素、常见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特殊形式,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特许经营权内容:包括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权利范围、经营方式、商品或服务种类等。
3. 合同期限与续约条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及续约的条件和程序。
4. 费用支付:包括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类型、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5. 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双方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条款。
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特许经营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受许人是否符合特许人的准入条件。
2.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如权利义务不明确、费用支付标准不清晰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如何协商处理。
4.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 违约责任认定与执行:当一方违约时,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并确保责任的执行。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确保特许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特许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特许经营权。
2. 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歧义和模糊的表述。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双重法律关系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一市政公共根底设施建立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点20世纪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在公共工程上的支出愈益庞大,资金和资源的稀缺与社会的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公共根底设施建立经历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互替代过程。
西方国家于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场了公共行政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对根底设施投融资进展民营化的改革,进而逐渐形成了“融私为公〞的特许经营制度。
由于我国的市政根底设施的建立及其运营管理历来都是由政府来组织进展的,在传统体制下,市政公共根底设施建立所需的资金以财政融资和国有银行融资为主,各种机构均属事业性单位。
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政府也开场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独家垄断的传统市政管理经营模式,这不但使市政公共根底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而且似乎目前已成为该领域市场运作的主要方式。
不过,对于终究什么是“特许经营〞,其实在国际上也并无一个确定的通行定义。
据考证,“特许经营〞一词根源于英文“franchise〞,原指“关于奴隶、苦役的身份〞,后即指“给予特权〞。
19世纪时,人们将这个词运用到了商业上,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特指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即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业公司授予批发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模式、制度、系统等来销售、批发该制造商或商业公司的产品或特定的效劳工程的权利;而享有特许权的批发商或销售商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那么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特许加盟费等,双方对取得这种特权的商业具有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
此即所谓“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
与其相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的“市政特许经营〞那么是指“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
这在一般情况下其实就是指那种需要经营者参加特许权竞拍,因而才可获得的“市政根底设施的特许经营权〞。
譬如国外的收费高速公路一般就是此种特许经营。
由于市政特许经营指的是所谓“狭义的公共根底设施〞,是指那些具有经济性的物质根底设施,也就是在社会经济开展中起根底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废弃物的处理等等。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二
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二(二)特许经营权的经济方法不具行政法上的可诉性我国法律对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公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合同的定位,事实上都受到了德国法和普通法的有关理论的很大影响。
在BOT特许权协议的纠纷解决中,一般均采取谈判、协商、仲裁等救济方式,明显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反映着特许权协议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故这时形成的关系仍应属于私法关系,自然应由普通法院管辖。
而依行政合同的理论学说,行政合同虽然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意志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调整,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那么,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
譬如在法国,法律就规定特许合同适用行政法律规X而非民法规X,由行政法院管辖特许合同的案件。
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系统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对行政合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有争议的情况下,假设将BOT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显然,那些坚持其应完全适用公法,受行政法院管辖的观点其只会使这种不具行政法上的可诉性的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处于一种难以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为难窘况。
(三)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多种合同的结合1、工程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故必须区别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内部关系与外部经营法律关系。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就内部责任而言,工程发起公司和工程公司是两个法律地位彼此独立的企业,而工程公司才是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上的被授予人,对工程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法人。
在建立和经营终止之前的整个时期内,工程公司必须独立地进展民事活动,是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贷款债务人,在法律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故在内部法律关系中,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才是所谓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而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必须明确它们都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普通民事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特许经营的民事责任其实可分为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
特许经营中垄断行为的双向分析
知识文库 第6期200特许经营中垄断行为的双向分析罗玮琦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
在传统观念中,其中的垄断行为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它无视弱者,丧失平等机会,导致分配的不均。
但无法否认的是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它也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与资源优势开发创新。
1 特许经营的内涵 1.1 特许经营的概念尽管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在全球已经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但是目前在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美国的《韦伯斯特新大词典》(1980年版)将其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赋予自然人或法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权利。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作为美国特许者的组织则指出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的关系,由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特许权。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一种营销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体系。
我国的学术界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以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贪污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2。
我国在1997年11月14日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特许经营做出法律定义。
作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专门法律——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给出定义:“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我国一直以来把特许经营定义为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利技术、经营模式等授出;而另一方当事人被特许者按照合同在一定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角度
解析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角度特许经营协议(Franchise Agreement)是一种商业合同,旨在让被许可方(加盟商)以特许人(加盟公司)的品牌和经营模式经营特许经营商业。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解析。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定义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商业合同。
它是许可人和受许可人之间的合同,许可人授予受许可人使用其商标、产品、服务和经营模式的权利。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受许可人被授权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和经营方式,在特许人的监督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受许可人需要按照约定缴纳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要素特许经营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必须要满足合同的通用要素:合意、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
此外,特许经营协议还应该满足特许经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
举个例子,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商标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商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此外,特许经营协议还需遵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争议解决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等。
双方如果有争议没有解决,可以诉诸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特许经营协议的注意事项虽然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但对于下属经营者的行为,特许人并不一定负有严格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许可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谨慎地规定特许人对下属经营者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等要求。
同时,受许可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注明特许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条款。
六、结论特许经营协议虽然满足一般商业合同的要件,但也需要遵守特许经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和受许可人应该谨慎约定协议内容,避免发生争议和法律纠纷。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浅析论文
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在国外,也是有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的先例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容易将其中的概念混淆,下面,我们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了详细的分析。
1.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拥有城市公用事业资源的政府。
这是一个总体的概念但是政府部门它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好几个。
有的甚至发协议的有可能还是国有企业。
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和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而不是国家的政府部门。
2. 特许经营的目标
城市政府不可能直接的经营技术要求高、管理复杂的城市的公用产品。
还有就是单一的政府的财政也不能支持城市公用产品日益增加的刚性需求。
这就要求政府发动社会的力量来为城市提供公用产品。
所以,就出现了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企业,企业的特许经营的目的的是利于的最大化,这个政府的特许经营的目标是不同的。
3. 特许经营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利,政府的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政府也有义务维护经营的正常进行,保质保量进行。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特许人有权给被特许人提供经营的一系列的经费合同场地等,被特许人就要尽力完场特许人的需要的产品和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场。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探析的开题报告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逐渐被接纳和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快餐、连锁超市、连锁酒店等。
然而,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涉及到合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如何建立合法、稳定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成
为实现特许经营协议合理约定的重要一环。
因此,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角度出发,探究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二、研究目的
1. 探究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明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2. 分析特许经营协议中各项法律约定的合理性,提出相应建议;
3. 研究特许经营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探讨如何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研究内容
1. 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及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2. 特许经营协议中常见的法律约定,如商标使用、技术支持、费用分摊等;
3. 特许经营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法,如仲裁、诉讼等。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探究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五、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共赢。
同时,为特许经营的法律约定和解决法律争议提供一定的
参考和建议,促进特许经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
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
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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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一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点
世纪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在公共项目上的支出愈益庞大,资金和资源的稀缺与社会的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互替代过程。
西方国家于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了公共行政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对基础设施投融资进行民营化的改革,进而逐渐形成了“融私为公”的特许经营制度。
由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历来都是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的,在传统体制下,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以财政融资和国有银行融资为主,各种机构均属事业性单位。
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独家垄断的传统市政管理经营模式,这不但使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而且似乎目前已成为该领域内市场运作的主要方式。
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是“特许经营”,其实在国际上也并无一个确定的通行定义。
据考证,“特许经营”一词本源于英文“”,原指“关于奴隶、苦役的身份”,后即指“给予特权”。
世纪时,人们将这个词运用到了商业上,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特指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即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业公司授予批发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模式、制度、系统等来销售、批发该制造商或商业公司的产品或特定的服务项目的权利;而享有特许权的批发商或销售商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则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特许加盟费等,双方对取得这种特权的商业具有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
此即所谓“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
与其相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的“市政特许经营”则是指“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
这在一般情况下其实就是指那种需要经营者参加特许权竞拍,因而才可获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
譬如国外的收费高速公路一般就是此种特许经营。
由于市政特许经营指的是所谓“狭义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具有经济性的物质基础设施,也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废弃物的处理等等。
故我们这里所谓“市政特许经营”,其概念应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特定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传统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引入了市场经营的理念和方式,将原本由政府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交由市场主体投资或经营,由其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和范围内营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方面都需要投入。
以北京为例,从年开始,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进程已逐步加快,北京市已将改制和公用设施按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纳入了城市建设的重点。
其加快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年北京奥运会数百个项目,上千亿投资机会,所有的项目都将采取公开招标的透明方式,规范运作。
无疑其也会采此种特许经营模式。
当然,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有多种形式,仅仅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已。
而其实就是英文 (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融资方式,它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权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者有权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从事项目的经营以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在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最重要的方式,采用模式建造的基础设施通常有发电厂、机场、收费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其于上个世纪年代最早出现于土耳其。
很快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