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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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一

一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点

世纪以来,随着各国政府在公共项目上的支出愈益庞大,资金和资源的稀缺与社会的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互替代过程。西方国家于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了公共行政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对基础设施投融资进行民营化的改革,进而逐渐形成了“融私为公”的特许经营制度。由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历来都是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的,在传统体制下,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以财政融资和国有银行融资为主,各种机构均属事业性单位。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来打破独家垄断的传统市政管理经营模式,这不但使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而且似乎目前已成为该领域内市场运作的主要方式。

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是“特许经营”,其实在国际上也并无一个确定的通行定义。据考证,“特许经营”一词本源于英文“”,原指“关于奴隶、苦役的身份”,后即指“给予特权”。世纪时,人们将这个词运用到了商业上,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特指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即特定的制造商或商业公司授予批发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模式、制度、系统等来销售、批发该制造商或商业公司的产品或特定的服务项目的权利;而享有特许权的批发商或销售商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则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特许加盟费等,双方对取得这种特权的商业具有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此即所谓“由企业授予的特许经营”。

与其相区别,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的“市政特许经营”则是指“由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这在一般情况下其实就是指那种需要经营者参加特许权竞拍,因而才可获得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譬如国外的收费高速公路一般就是此种特许经营。

由于市政特许经营指的是所谓“狭义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具有经济性的物质基础设施,也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废弃物的处理等等。故我们这里所谓“市政特许经营”,其概念应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特定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传统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引入了市场经营的理念和方式,将原本由政府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交由市场主体投资或经营,由其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和范围内营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方面都需要投入。以北京为例,从年开始,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进程已逐步加快,北京市已将改制和公用设施按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纳入了城市建设的重点。其加快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年北京奥运会数百个项目,上千亿投资机会,所有的项目都将采取公开招标的透明方式,规范运作。无疑其也会采此种特许经营模式。

当然,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有多种形式,仅仅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已。而其实就是英文 (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融资方式,它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权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者有权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从事项目的经营以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在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模式是项目融资的最重要的方式,采用模式建造的基础设施通常有发电厂、机场、收费公路、污水处理设施等,其于上个世纪年代最早出现于土耳其。很快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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