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doc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协调叙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为依据,系统地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标签: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协调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为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更好的协调,本文展开了研究,研究两者差异和协调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现状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概述(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
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
(2)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
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
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首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和全面的会计信息揭示,而所得税法则强调纳税人根据法定期间利润计算税额。
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收益实现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而所得税法则可能根据税收政策的需要对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2.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有详细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承认预计负债,从而对税务账务产生影响。
3.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费用支出以及资产和负债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这些项目的确认时间、计量方法和摊销期限有不同的要求。
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
其次,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会计准则中,通常会有特定的税务规定,以确保会计报表中的税前利润与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一致。
这样可以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2.针对与税收有关的特殊事项,例如税前费用支出的扣除和税前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通常会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以确保处理方式一致。
3.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鼓励纳税人进行税务和会计政策的前瞻性规划,以减少因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而产生的税负。
为了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会计政策适用于所得税计算。
例如,允许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户的国家会要求纳税人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总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但也有一些协调的地方。
为了减少差异和冲突,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通常会有一些配套规定和政策安排,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准确揭示,同时也确保纳税人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概述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它们分别属于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的领域。
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核算方法和制度,而税法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缴纳义务和享受优惠的条件。
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目标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两者之间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目标差异会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提供给企业内部管理、外部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使用。
它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进行财务会计报告,以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比之下,税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规定缴纳税款,并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和计算方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计量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主要采用“费用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经济利益来核算费用和收益。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例如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等。
而税法的计量方法则更多地关注税收的实际缴纳情况。
税法根据不同的税种规定了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税法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报告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财务报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主要要求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展示和评价工具,它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
税法则主要要求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的一种报表,它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填报。
企业需要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以及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某些符合条件的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1. 相关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收入的会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税收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差异:•对应收项目的确认:在税法上,加计扣除的相关项目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行扣除。
而在会计核算中,应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合适的时点确认相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
•报表上的呈现:在会计报表中,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项目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和说明。
而在纳税申报中,相关的加计扣除项目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 相关税法处理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其中对于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需要遵守。
在税法处理上,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存在以下差异:•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条件:税法对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能会存在一些灵活性,但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税法对于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而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能会有自己的会计估计和判断,导致在会计核算和税法申报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纳税申报的时点和程序:税法对于纳税申报的时点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而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会计报表可以有自己的制定和披露时间,与税法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 引言会计和税法是企业在财务与税务方面重要的两个领域。
虽然它们都与财务相关,但会计和税法在目的、原则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2.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2.1 目的差异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会计通过准确记录和报告企业的交易和事件,帮助企业管理者和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原则差异会计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如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而税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纳税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的合法性。
2.3 处理方式差异会计在处理财务信息时,通常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或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等核算方法。
会计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负债进行分类和分析,以编制财务报表。
而税法在处理纳税事务时,根据纳税规则和税率制定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程序,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减免所得税等进行调整。
3. 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纳税调整是指在编制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涉及到企业的收入、成本、资产和负债等重要项目,可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较大的影响。
3.1 收入调整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企业的收入进行调整。
例如,税法规定一些收入项目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减免,或者对某些收入进行特定的计算方式。
这些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出现差异。
3.2 成本调整税法对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扣除成本。
例如,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而另一些费用则需要分摊或逐年摊销。
这些成本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存在差异。
3.3 资产和负债调整税法可能会对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整,以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
(整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概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的目标和规范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税法则是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调节经济行为为目标。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收入确认差异1.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要求收入在风险和报酬转移至企业时确认。
2.税法则可能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纳税依据。
3.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如售后回购、销售退回等,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是否应计入收入有不同的规定。
三、成本费用扣除差异1.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政策的目的,对某些费用扣除有限制或规定。
2.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会计准则中据实扣除,但在税法中可能存在比例限制。
3.对于企业捐赠支出,税法可能有特定扣除标准或优惠政策。
四、资产处理差异1.会计准则关注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税法则基于税收确定性原则,在计税基础方面通常采用历史成本。
3.例如,资产的折旧方法、残值估计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差异1.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确定、权益变动等方面有详细的规范。
2.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如资本利得税、股息收入税等。
3.对于股权转让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也存在差异。
六、企业合并差异1.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等。
2.税法在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上可能有特定的规则,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纳税的规定等。
3.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七、其他特定项目差异1.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资产,如生物资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2.对于一些涉外业务或跨境交易,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摘要: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税收法律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完善,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差异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本文将从两者的差异出发,讲述两者的差异、影响以及协调的相关措施,以此让两个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合,更好地促进整体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税法会计差异影响协调正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过程中,政策之间的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税法和会计不仅仅是在内容上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在处理实际情况中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同时两者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如何让两者能够更好地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一)制定机构、法律效力的不同在法学理论中,法律和相关制定机构决定了制度之间的层级效力,这种效力在税法和会计之中也同样体现。
首先,在制定机构上,会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而《税法》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
其次,制定机构决定了法律的效力问题。
从前文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因此其是属于第五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法》是属于第一层级的法律法规。
很显然,从法律效力上看,税法是高于会计的。
再次,从制定的时间和发展速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税收法律,并且时至今日我国现行的税收相关法律一共有13部。
而相应地,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法律文件制定时间来看,税法的发展历史时间更久,并且更新和丰富的速度更迅速。
(二)职能、目的的不同制度的建立要遵循的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它制定的目的和职能。
目的和职能决定了一项制度的方向。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Word最新版)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讨文献综述报告通过整理的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讨文献综述报告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讨文献综述报告一、前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由来已久,它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大改革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经验了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别到协调的动态发展演化的过程。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支配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会计与税收高度统一;20世纪90年头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两者的差异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2001 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施行以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别变得明显;自2006年起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标记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进一步分别,两者差异加剧扩大。
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探讨始终没有停止过,有关税会问题的探讨不断升温的同时对两者差异协调可行性的关注也越来越亲密。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适当分别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提高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
伴随着我国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规相继出台将两者差异与协调的研讨推动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国内外探讨现状、发展动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我国专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相像问题存在。
由于会计与税收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亲密相关,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方向、重点和实行的措施各国都保持着自己国家的特色,没有一个完备的模式可供我国照搬照抄。
国外学者对此领域的的探讨比我国大约早了半个世纪,他们的探讨成果对我们深化开展探讨供应了贵重的思路,仍旧具有特殊巨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探讨现状1.国外对于差异客观性的探讨国外在探讨差异的存在时,很多探讨都显示税会差异从90年头晚期起先扩大。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doc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会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赵建华yzsykjx@一、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对比分析(一)会计的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分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报告准则三类。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
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准则项目。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
2009年,进一步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
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请注意区分会计上的“小企业”与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二)会计制度原则: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与协调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与协调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06-02摘要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差异由来已久,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对二者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本文主要从理论上解释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性,也揭露了会计和税法差异的不可避免性,并对于其差异的具体体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评价,并对策研究协调的总体思路,从资产类、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三个方面具体提出协调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1.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存在差异。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必要时使用计划手段进行资源配置。
企业则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
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巨大变化,转变为真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
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运行,并且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内容与企业的收益存在紧密相关的关系。
因此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
2.遵循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出现差异的技术原因会计制度与税法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和范围却不完全相同。
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得到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扣除,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扣除成本、费用来缓缴所得税税款。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相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从性质和范围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否则不得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 税法差异比较 协调 论文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的差异比较与协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2摘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
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收入会计制度协调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比较(一)收入方面的差异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注入。
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
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但应该注意到,有的企业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是按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推迟交税的目的,从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2.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成品的差异。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货物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其价格按同类新产品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则不符合收入确定原则,而是货物的账面价值直接由产成品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相关科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差异。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则不行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的金额。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会计与税法是两个独立的领域,其处理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目的不同:会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给内外部用户决策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信息,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并征收适当的税收。
会计是以真实和公允为基础,而
税法更注重遵守税法规定和最小化税务负担。
2. 依据不同:会计采用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核算原则,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和核算原则是为了提供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信息,而税收法律法规则更注重合法
性和遵守税法。
3. 应用范围不同:会计适用于所有的交易和事项,而税法适用于需要缴纳税款的交
易和事项。
会计要求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和披露,而税法则要求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核算和缴纳税款。
4. 业务处理方式不同:会计追求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信息,会计师更注重事实真相和
各项要素的完整准确。
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来减少税务负担,往往
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规划。
5. 时间要求不同:会计数据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汇总和报告,而税法则对应纳税
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会计和税法在时间要求和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会计年度可能与纳税年度不一致,需要进行时间调整和核算。
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两者的目的、依据、应用范围、业务处理方式
和时间要求等方面的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标
准进行处理,以确保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纳税义务
的合法性和减少税务风险也非常重要。
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摘要]本篇论文是讲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的内容。
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①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产生原因;②差异产生的问题;③如何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关键词]差异;目的;前提;问题;协调我国于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新准则推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新准则的发布更是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产生原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1.1两者目的不同。
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1.2两者的基本前提不同。
新准则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必然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3两者的内容不同。
我国的会计与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所以,相关与可靠是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
而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强制和无偿性。
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1.4两者的制定机构不同。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执行。
我国的会计准则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制定下发。
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引言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发生差别?一、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别离的必然性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底子前提和遵循的原那么有差别,为有利于尺度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别离具有必然性。
(一)目的不同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政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政状况变更的全貌,为当局部分、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办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因此,底子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开展进行调节,庇护纳税人的权益。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尺度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别,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尺度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发卖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尺度按照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不雅经济调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发卖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那么按照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
因此,企业必需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尺度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计算纳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措置和所得税规定呈现差别不成防止。
在大都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别阐发及协调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获利的可能性、偿债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办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企业少反映利润,少缴所得税(至少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利益各方可能定见一致)。
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工程或资产措置,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平,甚至可能呈现漏洞,导致国家税款流掉。
(二)底子前提不同会计核算的底子前提包罗: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会计核算对象确实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底子前提为依据。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doc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引言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三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活动的法律和规范基础。
然而,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基本差异,这些差异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和报告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章财务制度第一条财务制度的定义财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财务管理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企业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财务制度的特点内部性:财务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财务制度。
针对性:财务制度通常针对企业特定业务和流程设计。
第二章会计准则第三条会计准则的定义会计准则是一套由政府或专业会计机构制定的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如何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会计准则的特点外部性:会计准则通常由外部机构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告格式有明确要求。
强制性:会计准则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遵守。
第三章税法第五条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税法的特点法律性: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规范性:税法对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稳定性:税法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不会频繁变动。
第四章差异分析第七条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制定主体:财务制度由企业内部制定,会计准则由外部机构制定。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采用该准则的企业。
法律效力:财务制度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执行,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目的:会计准则旨在提供财务信息,税法旨在规定税收征收。
财务处理: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多种会计政策选择,税法则有严格的税收规定。
报告要求: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告与税法要求的税务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可能不同。
第九条财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规范内容:财务制度更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税法更侧重于税收征收。
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具体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具体处理增值税:一.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按照税法的规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仍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进项税额转出与销项税额【例题1】购进一批原材料成本是90万元,原进项税额为17万元,现在的公允价值是100万元,增值税税率是17%。
问题处理:(1)在建工程(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90 贷:原材料90(2)在建工程(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90(1+17%)贷:原材料90 应交税费—进项转出90*17%(3)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原材料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90*(1+17%)贷:原材料90应交税费—进项转出90*17%(4)用原材料进行债务重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117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7借:其他业务成本90贷:原材料90(5)用原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实质:借:相关资产117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增-销项17借:其他业务成本90贷:原材料90无商业实质:借:相关资产90+17 贷:原材料90 应交税费-增—销项17(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原材料为对价,则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原材料做为合并对价,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与税法差异DOC
会计与税法差异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体现的是()。
税法优先原则2 按税法要求,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于税前扣除。
()正确1 下列资产项目中不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是()。
交易性金融资产2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
()正确1 以下各项,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是()。
因债务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2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
()正确1 下列项目不属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会计和税法差异内容的是()。
暂时性差异2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正确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2 以固定资产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收入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收入明细表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项目中。
()错误1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税收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 税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收入额。
()错误1 税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为()。
完工百分比法2 对于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劳务业务,税法不直接承担企业间的坏账风险。
()正确1 会计准则对与建造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2 会计准则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正确1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捐赠的处理,错误的是()确认为当期收益2 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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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物、财产、劳务的转移。
是否视同销售的认定原则是: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凡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和销售成本,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2、纳税审核由于现阶段,不同会计制度并存,因而会计与税法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额并进行纳税调整。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也就是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有两种: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是一致的,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不确认换出资产转让所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相同,其收入大都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所以,一般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3、填报方法按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4行、按其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
同时,将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应项目的调增金额栏和调减金额栏,4、存在问题:该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不该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或者把流转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混为一谈。
例如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
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举例: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非应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原材料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原材料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因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注意: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原材料举例:三星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面粉、挂面、食品加工等,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85人,厂部管理人员15人。
2008年6月初,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特制面粉和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2袋面粉和2桶植物油。
每袋面粉单位生产成本40元,平均销售价格67.80元(含增值税);植物油系生产用原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桶采购成本50元,并已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公司还决定,为5名优秀员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4名生产工人)免费提供由新闻旅行社组织的“春节港澳双飞六日游”,旅行社报价1380元/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做会计处理如下:(1)、发放自产货物(面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67.80×2×85=11526(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67.80×2×15=2034(元)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11526+2034=13560(元)借:生产成本 11526管理费用2034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3560元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确认的营业收入=13560÷(1+13%)=12000(元)应计提的销项税额=12000×13%=156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贷:库存商品 8000(2)、发放外购货物(植物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50×(1+13%)×2×85=9605(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50×(1+13%)×2×15=1695(元),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9605+1695=11300(元)借:生产成本 9605管理费用1695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结转的原材料成本=50×2×100=10000(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3)、提供免费旅游确认旅游费用时借:生产成本 5520管理费用1380贷:应付职工薪酬 6900支付旅游费用借:应付职工薪酬 6900贷:银行存款 6900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但在税务处理上,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举例:某化妆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化妆品赠送给某演艺公司。
该批化妆品成本价6000元,含增值税价11700元,适用消费税率3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1264贷:库存商品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29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235在所得税处理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6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其他扣除项目)3564元,同时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11700元=11264+(10000-6000-3000-329-235)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在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