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doc
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及税收筹划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及税收筹划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正确认识
一、会计与税收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构成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2、税法法律构成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3.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税法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二、会计与税收法律制度联系与区别
1、会计与税收区别
立法目的不同
1.税法目的:为了培植税源、组织收入、公平税负等。
2.会计目的:为了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视同销售、广告费、国库券利息收入)
调整对象不同
1.税法调整税收关系,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
2.税法规范内容主要是“对谁、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交税”等,而会计规范内容主要是对经济业务“如何确
认”、“如何计量”、“如何记录”、“如何报告”等。
3.二者的关系简言之,征税对象一般都是会计对象,而会计对象并不都是征税对象。
1、会计与税收区别
1.会计法规与税法的立法程序及技术要求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首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准则强调真实、公允和全面的会计信息揭示,而所得税法则强调纳税人根据法定期间利润计算税额。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收益实现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而所得税法则可能根据税收政策的需要对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2.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有详细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会计准则可能要求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承认预计负债,从而对税务账务产生影响。
3.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费用支出以及资产和负债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所得税法则可能对这些项目的确认时间、计量方法和摊销期限有不同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
其次,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会计准则中,通常会有特定的税务规定,以确保会计报表中的税前利润与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一致。这样可以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2.针对与税收有关的特殊事项,例如税前费用支出的扣除和税前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通常会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以确保处理方式一致。
3.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鼓励纳税人进行税务和会计政策的前瞻性规划,以减少因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而产生的税负。
为了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一些国家还规定了
特殊的会计政策适用于所得税计算。例如,允许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资
产账户的国家会要求纳税人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2019-10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云南
• (4)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
• 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的方法。
• 企业可在实行新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 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的固定资产采 取加速折旧。
• 而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企业 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比较及纳税调整
知识改变世界 会计成就未来
第一章 新法和新准则的变化
•
• 一、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 三、新法和新准则在税收上的衔接
一、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 • 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 • (1)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 (一)理念变化: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理 念转变
• 1、何谓利润表观?
• 利润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 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 和计量。在利润表观下,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 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 润表的附属。
• 利润表观认为,必须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 入和费用,即收益=收入-费用。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l5%
• 3、应税所得的变化 • 原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摘要:资产负债表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复杂且不易于理解、掌握,本文先从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差异开始,进而分析差异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最终掌握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关键词:计税差异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为费用,导致了会计上所确认的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税法确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一是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或口径上不一致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二是对部分资产、负债确认标准不一样,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
异
1.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主要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如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准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会计准则在商品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确认收入,但已办妥托收手续,而税法应计入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准则于交房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在收到预收账款即确认为应税收入。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协调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成为了一个热门
话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
跨国企业和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会计制
度和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探讨如何协调这些差异。
首先,从会计制度的角度来看,各国的会计原则和规定有所不同。
在全球范围内,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会计制度体系,分别是大陆欧洲会
计制度和英美会计制度。大陆欧洲会计制度着重强调真实和公正原则,注重信息的静态展示;而英美会计制度更注重信息的动态呈现,具有
较高的灵活性。这两种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
和披露要求等方面。
其次,税法对会计制度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法是一种管理
和征税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在不同国家
和地区,税法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要求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
方法、税收减免政策和税务申报等方面。比如,在部分国家,税法规
定企业可以根据会计报表中的特定项目进行税收减免,而在另一些国家,税法可能对这些项目并不予承认。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给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税务申报带来了一
定的挑战。如果不加以协调,不同制度的要求可能导致企业在报表编
制和税务申报中存在差异,进而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财务
透明度。
为了解决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许多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制定了
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
全球范围内最为通用的会计准则,它提供了一套规范和统一的会计原则,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国际税收准则(IASC)也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一些减免税的规则和指导,有助于降低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与新税法有哪些差异?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从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变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
摘要:
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税收法律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在
不断完善,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差异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本文将从两者的差异出发,讲述两者的差异、影响以及协调的相关措施,
以此让两个制度能够更好地融合,更好地促进整体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
税法会计差异影响协调
正文: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过程中,政策之间的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而税法和会计不仅仅是在内容上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在处理实际情况中也有异曲
同工之妙,但同时两者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如何让两者能够
更好地融合和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一)制定机构、法律效力的不同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和相关制定机构决定了制度之间的层级效力,这种效力
在税法和会计之中也同样体现。
首先,在制定机构上,会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而《税法》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
其次,制定机构决定了法律的效力问题。从前文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是
由财政部制定的,因此其是属于第五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税法》是属于第一层级的法律法规。很显然,从法律效力上看,税法是高于会计的。
再次,从制定的时间和发展速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税收法律,并且时至今日我国现行的税收相关法律一共有13部。而相应地,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法律文件制定时间来看,税法的发展历史时间更久,并且更新和丰富的速度更迅速。
会计和税法纳税差异-调整表-之-最终完成版21页word文档
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项
目
企业会计准则
1 一、收入类调整
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
2
1.视同销售
收入(填写附表
一)
(1)《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问题,
只有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问题,在这里借鉴一
下税法概念。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
方法:①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
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②不需要
确认销售收人,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
格计算销项税额。
(2)细述如下: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委托代销有
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
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
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
托方应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
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
收入。
(3)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
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
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
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②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非同一县市)。机构之
间移送货物,会计上一般不作处理,只需要账
簿记录即可。
3
2.接受捐赠
收入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
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则计
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的,需要纳
税调增。
(2)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研究文献综述报告(Word最新版)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
讨文献综述报告
通过整理的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讨文献综述报告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及协调探讨文献综述报告
一、前言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由来已久,它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大改革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经验了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别到协调的动态发展演化的过程。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支配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会计与税收高度统一;20世纪90年头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两者的差异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2001 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施行以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别变得明显;自2006年起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标记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进一步分别,两者差异加剧扩大。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探讨始终没有停止过,有关税会问题的探讨不断升温的同时对两者差异协调可行性的关注也越来越亲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适当分别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提高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伴随着我国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
规相继出台将两者差异与协调的研讨推动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国内外探讨现状、发展动态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我国专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相像问题存在。由于会计与税收制度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亲密相关,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方向、重点和实行的措施各国都保持着自己国家的特色,没有一个完备的模式可供我国照搬照抄。国外学者对此领域的的探讨比我国大约早了半个世纪,他们的探讨成果对我们深化开展探讨供应了贵重的思路,仍旧具有特殊巨大的借鉴意义。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
这个章节的内容主要分以下七部分:
第一部分:存货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三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四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五部分: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六部分: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分析及调整
第七部分: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
一、存货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分析及调整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着重解决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着重解决存货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调整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存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一)存货的范围和确认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存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货的范围与确认是一致的。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
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集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集
1. 引言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关注
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管理和财务报告,而税法则是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尽管二者都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探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2. 差异一:目标与侧重点不同
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企业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以提供给
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经济事项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而税法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
由于目标不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制度注重
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数据的记录和报告。而税法关注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其依据主要是法律和税法规定。
3. 差异二:计算方法和工具不同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方法和工具上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制度通常采用权
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发生和费用产生时进行会计确认。而税法则采用现金收付制,即在实际收到和支付现金时进行纳税。这意味着,在财务会计制度下,企业可能会在某个财务期间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下并未实际收到这笔款项,因此在税法中并不需要对其纳税。
此外,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利润、资产和负债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税法
会根据特定的规则和税率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更多关注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两者之间存
在一些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而税法
则关注企业应缴纳的各类税款。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与税
法的差异及调整。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交换商品、提供劳务或实现利息、股利和租金等情况下认定收入。而税法则按照实现收入的时间来确认
税项的计税依据。所以,在确认收入时,企业需要注意两者的差异,遵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要满足税法的要求,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成本计算上也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企业按照成本原则计算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等。而税法则准许企业根据一定的规定使用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并进行必要的
调整。比如,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成本,并
在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费用支出的处理上也有差异。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确认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成本或当期损益中。而税法则通常要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些费用支出予以限制或
排除。比如,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所产生的费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通常会
被确认为费用支出,但在税法中可能存在限制,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或限额
计算。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负债表的披露上也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确认标准进行披露。而税法则通常只关注特定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借款等。所以,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并在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产负债信息。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讲课提纲
第一章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第二章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六章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第八章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第九章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含政府补助)第十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第一章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概述
提纲: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比较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三)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比较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会计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比较
•(1)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售物资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营业税。除了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代收的契税、印花税以外,其余的代收费用一律缴纳营业税。企业能够运用代理业进行规避。(国税发[1995]76号、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
•(3)土地增值税:依照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关于地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代收费用不纳入价内的话,不交纳土地增值税,纳入价内既作收入也做扣除项目,然而不得作为加计20%的基数。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概要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院陈教授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原则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16条—38条
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和条件:
(1)不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
(2)企业规模比较小:按行业确定。工业企业的标准: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二)会计制度原则:框架和重点
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3.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重要性原则: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在报表中单独设置项目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税收制度原则及其与会计制度原则的差异
1.流转税销售额(营业额)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利益实现原则。
2.进项税额扣除原则:法定原则(法定范围、法定凭证、法定时间)。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基本原则未作明确规定。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会计与税法是两个独立的领域,其处理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目的不同:会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给内外部用户决策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信息,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并征收适当的税收。会计是以真实和公允为基础,而
税法更注重遵守税法规定和最小化税务负担。
2. 依据不同:会计采用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核算原则,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核算原则是为了提供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信息,而税收法律法规则更注重合法
性和遵守税法。
3. 应用范围不同:会计适用于所有的交易和事项,而税法适用于需要缴纳税款的交
易和事项。会计要求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和披露,而税法则要求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核算和缴纳税款。
4. 业务处理方式不同:会计追求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信息,会计师更注重事实真相和
各项要素的完整准确。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来减少税务负担,往往
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规划。
5. 时间要求不同:会计数据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汇总和报告,而税法则对应纳税
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会计和税法在时间要求和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会计年度可能与纳税年度不一致,需要进行时间调整和核算。
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两者的目的、依据、应用范围、业务处理方式
和时间要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应用中,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标
准进行处理,以确保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纳税义务
的合法性和减少税务风险也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
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和货物、财产、劳务的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的认定原则是: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凡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和销售成本,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2、纳税审核
由于现阶段,不同会计制度并存,因而会计与税法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额并进行纳税调整。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也就是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有两种: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是一致的,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不确认换出资产转让所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相同,其收入大都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所以,一般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3、填报方法
按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4行、按其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同时,将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应项目的调增金额栏和调减金额栏,
4、存在问题:该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不该视同销售而视同销售,或者把流转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混为一谈。例如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举例: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非应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既属于会计上的销售业务,也属于税收上的销售业务;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也不构成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因货物所有权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