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

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一、导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非机动车在上海市的交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非机动车停放的效率和便利性,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技术导则的背景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这一导则的制定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过多方专家的研究和讨论,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三、导则的主要内容1.停放点位置的选择导则提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选择在道路沿线或人行道的合适位置,方便非机动车的停放和取用。
同时,应考虑到交通流量、周边设施和人员流动等因素,确保停放点的合理性和便利性。
2.停放点的数量和规模根据非机动车的使用需求和停放需求,导则规定了停放点的数量和规模。
在道路较宽的区域,停放点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以满足更多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在狭窄的道路上,停放点的数量应适度减少,以确保道路通行的畅顺性。
3.停放点的标识和设施导则明确了停放点的标识和设施的要求。
停放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示出停放点的用途和规定。
同时,应配备停车架、停车亭等设施,为非机动车提供良好的停放条件。
4.停放点的管理和维护导则提出了停放点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放点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垃圾、修复设施,并保持停放点的整洁和有序。
同时,对于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清理。
5.停放点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导则强调了停放点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停放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车辆行驶道路和人行道,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应保证停放点的通行便利,方便非机动车出入和停放。
四、导则的实施与效果为了保障导则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放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放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导则的实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将更加规范和有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停放服务。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上海路边临时停车规定

上海路边临时停车规定上海市路边临时停车规定上海市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车辆数量庞大,停车难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市区路边临时停车行为,提高道路交通的有序性和通行效率,上海市交警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路边临时停车规定。
首先,上海市规定,在市区范围内,除特殊标志和标线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区域外,允许非机动车在道路边缘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规定的区域内,非机动车才能停放在路边,否则一旦停放在非法区域内,就可能被交警扣车或者处以罚款。
其次,对于机动车辆来说,上海市规定,在道路边缘机动车停车位停车需要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
目前,上海市有很多路边停车位采用了智能停车技术,即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停车费用,避免了现金交易的不便以及停车费用不能精确计算的问题。
同时,上海市还鼓励机动车辆使用地下停车场,以减少在路边停车的需求。
再次,上海市规定,道路边缘停车位的使用时间有限制。
在繁忙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内,通常规定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这样可以避免部分车辆长时间停留,造成停车位短缺,影响道路交通的通畅。
此外,上海市还严禁在路边停车时阻碍交通或者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
机动车停车时,要确保其他车辆可以顺利通过。
同时,为了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上海市规定临时停车时不得遮挡人行道。
这样可以保障行人的通行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上海市交警部门还针对违规停车采取了一系列执法措施。
一方面,交警加强了对路边停车的巡逻和检查,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进行罚款或扣车处理。
另一方面,在一些重点区域,上海市交警部门还安装了车辆抓拍设备,通过录像等方式记录违法停车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总之,上海市路边临时停车规定的出台,为市区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市民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文明驾驶,合理使用道路资源,以提高道路交通的有序性,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市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停车资源的投入,完善停车设施,提高停车位数量,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出行体验。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市电动车新规定

上海市电动车新规定近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行为、车辆标识、限行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下面就是上海市电动车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必须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此举旨在减少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冲突,提高行人的安全感。
同时,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也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禁止违章变道、闯红灯等行为。
其次,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标识进行了要求。
根据新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粘贴车辆标志,包括车辆号码、车辆品牌等信息,以便于交警和其他车辆识别和管理。
此举有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效率,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再次,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限行措施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涉及的道路上实行限行措施,包括限速、限行区域等。
此举旨在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的效率。
同时,新规定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停车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非法地点停放,否则将被交警处罚。
最后,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根据新规定,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必须按照交通规则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禁止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必须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上海市电动车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行为,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流畅性,还有助于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上海市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将得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退车义务。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众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和其他停车设施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其它公共停车设施。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维护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位,并标明车位号、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和标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保障残疾人停放车辆的权益。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停车场的车位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车位占用、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规范收费方式,使用收费计算器或者其他计量工具,确保计费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相应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管理人员,负责收费、开票等工作。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用户的支付需求。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发票等相关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鸣笛”、“禁止超速行驶”等警示标志,引导驾驶员文明停车、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及时监控车辆进出情况,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稳定。
上海停自行车收费标准

上海停自行车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的兴起,上海市内的自行车停放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上海市政府决定对自行车停放进行收费管理。
本文将介绍上海停自行车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针对自行车停放收费标准,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内的自行车将按照不同的时间段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在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自行车停放将收取较高的费用;而在非高峰时段和周末、节假日,则会有相对较低的收费标准。
此举旨在引导市民错峰出行,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其次,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自行车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
为了方便管理和收费,市政府将在城市的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设置自行车停放收费点,市民和游客可以在这些地点停放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强对违规停放的自行车进行管理,对于未缴纳费用或乱停乱放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
除此之外,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了解相关政策,上海市政府还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社区公告等渠道进行宣传和宣传,提醒大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停车收费点的管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权益,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上海停自行车收费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市自行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
通过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政府希望能够引导市民错峰出行,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同时,市政府也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保障市民和游客的权益,共同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上海自行车规章制度

上海自行车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自行车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自行车驾驶人和自行车车辆。
第三条: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二章: 自行车骑行规定第四条: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自行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骑行。
第五条: 自行车骑行应当保持右侧行驶,并确保行驶安全。
第六条: 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骑行应当使用前后灯光,并且前灯应当亮起。
第七条: 自行车骑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
第八条: 自行车骑行不得超速骑行,不得在人行道、机动车道内骑行。
第九条: 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骑行时听音乐、玩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自行车骑行应当礼让行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优先通行。
第十一条: 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骑行。
第十二条: 自行车骑行应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身上粘贴、涂饰任何违法信息或广告。
第三章: 自行车停放规定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四条: 自行车驾驶人停放自行车时,应当选择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带等不适宜停放的地方。
第十六条: 自行车长时间停放的地方应当标明停车限时。
第十七条: 自行车停放应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第四章: 自行车装饰规定第十八条: 自行车驾驶人在装饰自行车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自行车上悬挂、悬扣任何危险物品、标语、广告等。
第二十条: 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自行车车轮上安装任何影响行驶的装置。
第五章: 自行车维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定期检查自行车的各项部件,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驾驶人在发现自行车有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修理。
上海禁摩实施方案公布

上海禁摩实施方案公布
近日,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了禁摩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市民出行安全。
据悉,该方案将于近期正式实施,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管理将迎来新的调整。
首先,禁摩实施方案明确了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市区内的行驶范围。
根据规定,市区内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将成为禁摩区域,摩托车和电动车将不得进入这些区域。
这一举措旨在减少机动车与行人的冲突,有效提升市区内的交通安全。
其次,禁摩实施方案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停放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市区内将设立专门的停车场和停车点供摩托车和电动车停放,而在禁摩区域内停放将受到处罚。
这一规定将有效减少乱停乱放现象,提升市区内的交通秩序。
此外,禁摩实施方案还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管理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摩托车和电动车的驾驶人员需持有效驾驶证上路行驶,未成年人禁止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
同时,对于超标改装和违规载人的行为,将严格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效规范摩托车和电动车的使用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综上所述,上海禁摩实施方案的发布将对城市交通管理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规范禁摩区域、停车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望有效提升市民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同时,也将有利于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信随着禁摩实施方案的落地,上海城市交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希望市民们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道路停车场协管人员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收费仪表。
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将载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场。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对于道路停车场协管人员不按规定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的,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的,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应当为交通所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第三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停放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发出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第五条各机动车停放点需收取停车费的,须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许可证》,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六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收入总额的50%,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缴市财政部门,纳入城市维护费预算,用于改善路政和交通等设施;50%留给设置单位,用于管理人员的必要支出、停放点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如有结余,可在下年度内继续使用。
上海电动车规章制度

上海电动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交通事故,保障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维护上海市交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是指驱动电动机作为辅助力量,主要用于车辆辅助运行的两轮、三轮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文明优先”的原则,落实“管理为主,服务为辅”的方针,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五条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用户、经营者和生产者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交通安全文明素质。
第六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科技支撑、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操作的宣传,促进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依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第八条购买、改装或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车辆登记管理的规定,接受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应当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登记资料,如有虚假行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登记。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骑行。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更换所有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发生车辆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因盗窃等原因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报告挂失,登记机构应当协助查找电动自行车,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出租、出借电动自行车必须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应当对出租、出借电动自行车实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11.22•【字号】沪公发〔2003〕406号•【施行日期】200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3〕40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为进一步规范无主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
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认领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经市局批准可以作为无主车处理。
三、自行车报失受理及电脑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分(县)局派出所负责,其他非机动车被盗案件的登记、受理工作,市中心区由各公安分局刑侦支队负责,市郊区由各分(县)局派出所负责。
四、各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负责对无主非机动车的查找、认领、清理、发还以及移送非机动车拆车厂进行处理的工作。
各派出所对群众上交的无主非机动车,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受理、查找和保存,对其中确实无法查到失主的车辆应当编册并移送本区(县)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处理。
上海电瓶车规章制度

上海电瓶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电瓶车管理,维护市民出行安全,保护环境卫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瓶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电瓶车管理工作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电瓶车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章中的电瓶车,是指使用电力驱动,无内燃机的两轮、三轮或四轮电动车辆。
第五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维护公共秩序。
第六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瓶车使用者不得在禁止通行道路、区域骑行,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或违规停放。
第八条电瓶车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电路等部件,不得使用超标准电池或电机驱动系统。
第九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第十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头盔、反光背心等安全装备,并保持车辆灯光、刹车等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积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爱护环境,不乱扔废弃物,不在车辆上安装音响等影响公共环境的设备。
第十三条电瓶车使用者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赔偿事宜。
第十四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瓶车时聚众游行、无序集结,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醉酒驾驶电瓶车,不得无证驾驶电瓶车。
第十六条电瓶车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参与城市道路状况调查、访谈等活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电瓶车使用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电瓶车使用者违反本规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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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
第五条(沿街单位责任区制度)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区、县有关部门报告。
(二)占用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三)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行为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恢复市容整洁。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编制本市非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同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非机动车停放规范)
第七条(其他)
外环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六条(处罚措施)
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实施处罚: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未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5倍的罚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txt*一篇一篇的翻着以前的的签名,那时候的签名有多幼稚就有多么的幼稚。你连让我报复的资格都没有-〞好想某天来电显示是你的号码。好想某天你的状态是为我而写。 有些人,我们明知道是爱的,也要去放弃,因为没结局
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公共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