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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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委托拆迁费、估价标准、商品房优惠价格、解困标准、近期规划居住水平、超面积安置费、奖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作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住宅房屋的安置,根据建设工程总体性质确定。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对使用人易地安置;以住宅为主的建设工程,对使用人就地或易地安置。
临街营业用房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十一条 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实施统一拆迁的,应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时,应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拆迁,并收取委托拆迁费。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数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应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的,需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估价报告中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项目因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菏房管发〔2007〕11号)
作者: 菏泽市房管局 来源:菏泽市房管局 时间:2010-09-08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勘丈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由公证机关到现场进行公证,估价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进行评估,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菏政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菏泽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 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更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业主意愿,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安防等公共服务水平,把老旧小区改造成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区。

2.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广泛参与。

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发动业主广泛参与,形成“市级统筹、县级负责、街道组织、业主参与”的工作机制。

3.坚持精准施策,调动各方力量。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

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5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序号〖〗发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2010〕第6号〖〗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市政府令〔2008〕第1号〖〗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3〖〗市政府令〔2008〕第2号〖〗菏泽市城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4〖〗市政府令〔2008〕第3号〖〗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5〖〗市政府令〔2008〕第4号〖〗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6〖〗市政府令〔2008〕第5号〖〗菏泽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7〖〗市政府令〔2007〕第6号〖〗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8〖〗市政府令〔2007〕第7号〖〗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9〖〗市政府令〔2007〕第9号〖〗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0〖〗市政府令〔2007〕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11〖〗市政府令〔2006〕第1号〖〗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2〖〗市政府令〔2006〕第2号〖〗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3〖〗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1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国有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15〖〗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6〖〗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7〖〗市政府令〔2005〕第1号〖〗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18〖〗市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市政府令〔2005〕第3号〖〗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20〖〗市政府令〔2005〕第4号〖〗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21〖〗市政府令〔2005〕第5号〖〗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2〖〗市政府令〔2005〕第6号〖〗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23〖〗市政府令〔2005〕第7号〖〗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4〖〗市政府令〔2005〕第8号〖〗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5〖〗市政府令〔2005〕第9号〖〗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6〖〗市政府令〔2005〕第12号〖〗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7〖〗市政府令〔2005〕第13号〖〗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8〖〗市政府令〔2004〕第1号〖〗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9〖〗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0〖〗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31〖〗市政府令〔2004〕第4号〖〗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32〖〗市政府令〔2004〕第5号〖〗菏泽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33〖〗市政府令〔2003〕第1号〖〗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34〖〗市政府令〔2003〕第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35〖〗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36〖〗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37〖〗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38〖〗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39〖〗市政府令〔2003〕第6号〖〗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40〖〗市政府令〔2003〕第7号〖〗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41〖〗市政府令〔2003〕第8号〖〗菏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42〖〗市政府令〔2003〕第10号〖〗菏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43〖〗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菏泽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44〖〗市政府令〔2001〕第1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45〖〗市政府令〔2001〕第2号〖〗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46〖〗市政府令〔2001〕第3号〖〗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7〖〗市政府令〔2001〕第4号〖〗菏泽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48〖〗市政府令〔2001〕第6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49〖〗市政府令〔2001〕第7号〖〗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50〖〗市政府令〔2001〕第9号〖〗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1〖〗市政府令〔2001〕第10号〖〗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52〖〗市政府令〔2001〕第11号〖〗菏泽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53〖〗菏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减免项目的通知54〖〗菏政发〔2010〕11号〖〗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55〖〗菏政发〔2010〕12号〖〗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56〖〗菏政发〔2009〕11号〖〗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57〖〗菏政发〔2009〕14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58〖〗菏政发〔2009〕30号〖〗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59〖〗菏政发〔2009〕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60〖〗菏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61〖〗菏政发〔2008〕5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62〖〗菏政发〔2008〕11号〖〗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63〖〗菏政发〔2008〕17号〖〗关于开展纳税权益规范执法环境的通知64〖〗菏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65〖〗菏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66〖〗菏政发〔2007〕14号〖〗关于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意见67〖〗菏政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68〖〗菏政发〔2007〕17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69〖〗菏政发〔2007〕18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意见70〖〗菏政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市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的意见71〖〗菏政发〔2007〕24号〖〗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72〖〗菏政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73〖〗菏政发〔2007〕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74〖〗菏政发〔2007〕30号〖〗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75〖〗菏政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76〖〗菏政发〔2006〕5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77〖〗菏政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78〖〗菏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意见79〖〗菏政发〔2006〕19号〖〗鼓励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80〖〗菏政发〔2006〕21号〖〗关于全市村村通自来水的实施意见81〖〗菏政发〔2006〕22号〖〗关于大力发展林下规模养殖的实施意见82〖〗菏政发〔2006〕2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求助体系建设的意见83〖〗菏政发〔2006〕27号〖〗关于下达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84〖〗菏政发〔2006〕29号〖〗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85〖〗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86〖〗菏政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87〖〗菏政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88〖〗菏政发〔2006〕4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89〖〗菏政发〔2006〕5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90〖〗菏政发〔2006〕53号〖〗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91〖〗菏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壤耕作质量的实施意见92〖〗菏政发〔2005〕3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93〖〗菏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94〖〗菏政发〔2005〕20号〖〗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95〖〗菏政发〔2005〕26号〖〗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96〖〗菏政发〔2004〕1号〖〗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97〖〗菏政发〔2004〕7号〖〗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98〖〗菏政发〔2004〕14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滩区移民迁建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99〖〗菏政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100〖〗菏政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101〖〗菏政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102〖〗菏政发〔2004〕29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103〖〗菏政发〔2004〕30号〖〗关于公布2003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04〖〗菏政发〔2004〕35号〖〗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105〖〗菏政发〔2004〕41号〖〗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106〖〗菏政字〔200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107〖〗菏政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108〖〗菏政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109〖〗菏政发〔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10〖〗菏政发〔2003〕24号〖〗关于煤田开发的意见111〖〗菏政发〔2003〕2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12〖〗菏政发〔2003〕35号〖〗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13〖〗菏政发〔2003〕37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114〖〗菏政发〔2003〕40号〖〗关于菏泽城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15〖〗菏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116〖〗菏政发〔2003〕43号〖〗关于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117〖〗菏政发〔2003〕4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BH〗118〖〗菏政发〔200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19〖〗菏政发〔2003〕54号〖〗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20〖〗菏政发〔2003〕57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21〖〗菏政发〔2002〕6号〖〗关于认真做好基础教育工作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通知122〖〗菏政发〔2002〕22号〖〗关于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的通知123〖〗菏政发〔2002〕23号〖〗菏泽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124〖〗菏政发〔2002〕25号〖〗关于实行市区城市管理分级负责制的意见125〖〗菏政发〔2002〕32号〖〗菏泽市市区公共汽车管理办法126〖〗菏政发〔2002〕34号〖〗菏泽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127〖〗菏政发〔2002〕39号〖〗菏泽市旅游管理办法128〖〗菏政发〔2002〕41号〖〗关于创建文化大市的意见129〖〗菏政发〔2002〕46号〖〗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30〖〗菏政发〔2001〕30号〖〗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131〖〗菏政发〔2001〕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5号令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132〖〗菏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33〖〗菏政发〔2001〕39〖〗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20号令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134〖〗菏政发〔2001〕40号〖〗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135〖〗菏政发〔2001〕47号〖〗批转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36〖〗菏政发〔2001〕63号〖〗菏泽市防洪管理办法137〖〗菏政发〔2001〕66号〖〗关于严格控制零星用地建设的规定138〖〗菏政发〔2001〕71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139〖〗菏行发〔2000〕18号〖〗关于在全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140〖〗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41〖〗菏行发〔1999〕23号〖〗菏泽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42〖〗菏行发〔1999〕24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使用审批办法143〖〗菏行发〔199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44〖〗菏行发〔1999〕39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意见145〖〗菏行发〔1999〕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146〖〗菏行发〔1998〕9号〖〗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147〖〗菏行发〔1998〕15号〖〗关于印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48〖〗菏行发〔1998〕62号〖〗菏泽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49〖〗菏行发〔1997〕44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150〖〗菏行发〔1996〕5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151〖〗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52〖〗菏行发〔1993〕46号〖〗关于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工作岗位补贴的通知153〖〗菏行发〔1990〕42号〖〗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154〖〗菏政办发〔2010〕14号〖〗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155〖〗菏政办发〔2010〕31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156〖〗菏政办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57〖〗菏政办发〔2010〕43号〖〗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158〖〗菏政办发〔2010〕46号〖〗关于治理整顿菏泽城区客运三轮车市场的通知159〖〗菏政办发〔2010〕48号〖〗菏泽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160〖〗菏政办发〔2009〕4号〖〗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161〖〗菏政办发〔2009〕5号〖〗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基金暂行办法162〖〗菏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163〖〗菏政办发〔2009〕13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164〖〗菏政办发〔2009〕14号〖〗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65〖〗菏政办发〔2009〕2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166〖〗菏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167〖〗菏政办发〔2009〕24号〖〗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168〖〗菏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通知169〖〗菏政办发〔2009〕35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170〖〗菏政办发〔2009〕39号〖〗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71〖〗菏政办发〔2009〕40号〖〗菏泽市服务业四大载体考核办法172〖〗菏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建立菏泽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173〖〗菏政办发〔2009〕43号〖〗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174〖〗菏政办发〔2009〕49号〖〗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5〖〗菏政办发〔2009〕5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176〖〗菏政办发〔2009〕55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177〖〗菏政办发〔2009〕56号〖〗菏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178〖〗菏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179〖〗菏政办发〔2009〕6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0〖〗菏政办发〔2009〕64号〖〗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工作实施细则181〖〗菏政办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182〖〗菏政办发〔2009〕68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83〖〗菏政办发〔2009〕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184〖〗菏政办发〔2009〕72号〖〗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85〖〗菏政办发〔2009〕73号〖〗菏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186〖〗菏政办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187〖〗菏政办发〔2009〕78号〖〗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188〖〗菏政办发〔2009〕79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89〖〗菏政办发〔2009〕83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0〖〗菏政办发〔2008〕14号〖〗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1〖〗菏政办发〔2008〕21号〖〗关于理顺煤炭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192〖〗菏政办发〔2008〕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193〖〗菏政办发〔2008〕27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194〖〗菏政办发〔2008〕28号〖〗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5〖〗菏政办发〔2008〕29号〖〗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196〖〗菏政办发〔2008〕33号〖〗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97〖〗菏政办发〔2008〕36号〖〗关于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198〖〗菏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199〖〗菏政办发〔2008〕41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200〖〗菏政办发〔2008〕42号〖〗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菏政办发〔2008〕44号〖〗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2〖〗菏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203〖〗菏政办发〔2008〕4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乡镇人防工作的通知204〖〗菏政办发〔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205〖〗菏政办发〔2008〕54号〖〗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206〖〗菏政办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通知207〖〗菏政办发〔2008〕67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208〖〗菏政办发〔2008〕71号〖〗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9〖〗菏政办发〔2007〕1号〖〗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210〖〗菏政办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211〖〗菏政办发〔2007〕3号〖〗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12〖〗菏政办发〔2007〕2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213〖〗菏政办发〔2007〕2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14〖〗菏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5〖〗菏政办发〔2007〕32号〖〗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16〖〗菏政办发〔2007〕33号〖〗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217〖〗菏政办发〔2007〕37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218〖〗菏政办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19〖〗菏政办发〔2007〕42号〖〗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220〖〗菏政办发〔2007〕46号〖〗关于抓紧推进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通知221〖〗菏政办发〔2007〕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的通知222〖〗菏政办发〔2007〕49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23〖〗菏政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24〖〗菏政办发〔2007〕57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25〖〗菏政办发〔2007〕6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226〖〗菏政办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27〖〗菏政办发〔2007〕65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228〖〗菏政办发〔2007〕77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229〖〗菏政办发〔2007〕78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230〖〗菏政办发〔2007〕83号〖〗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231〖〗菏政办发〔2007〕91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232〖〗菏政办发〔2007〕92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233〖〗菏政办发〔2007〕94号〖〗关于增加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的通知234〖〗菏政办发〔2007〕101号〖〗菏泽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235〖〗菏政办发〔2007〕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36〖〗菏政办发〔2007〕109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237〖〗菏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238〖〗菏政办发〔2007〕115号〖〗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39〖〗菏政办发〔2007〕116号〖〗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40〖〗菏政办发〔2006〕27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241〖〗菏政办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242〖〗菏政办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243〖〗菏政办发〔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44〖〗菏政办发〔2006〕80号〖〗关于调整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45〖〗菏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246〖〗菏政办发〔2006〕10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247〖〗菏政办发〔2006〕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通知248〖〗菏政办发〔2006〕127号〖〗菏泽市行政辖区跨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249〖〗菏政办发〔2006〕1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50〖〗菏政办发〔2005〕3号〖〗关于做好菏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251〖〗菏政办发〔2005〕7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的通知252〖〗菏政办发〔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253〖〗菏政办发〔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254〖〗菏政办发〔2005〕63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放射物管理的通知255〖〗菏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256〖〗菏政办发〔2005〕69号〖〗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楼门牌的意见的通知257〖〗菏政办发〔2005〕92号〖〗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意见258〖〗菏政办发〔200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259〖〗菏政办发〔2005〕99号〖〗菏泽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260〖〗菏政办发〔2005〕116号〖〗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61〖〗菏政办发〔2005〕118号〖〗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262〖〗菏政办发〔2005〕12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意见263〖〗菏政办发〔2005〕123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64〖〗菏政办发〔2005〕124号〖〗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265〖〗菏政办发〔2005〕126号〖〗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66〖〗菏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267〖〗菏政办发〔2004〕21号〖〗菏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68〖〗菏政办发〔2004〕29号〖〗县区街道办事处防空袭方案制定办法269〖〗菏政办发〔2004〕30号〖〗关于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270〖〗菏政办发〔2004〕42号〖〗菏泽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271〖〗菏政办发〔2004〕54号〖〗菏泽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272〖〗菏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紧急通知273〖〗菏政办发〔2004〕80号〖〗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274〖〗菏政办发〔2004〕89号〖〗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275〖〗菏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76〖〗菏政办发〔2004〕101号〖〗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77〖〗菏政办发〔2004〕115号〖〗关于乡镇财政收支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通知278〖〗菏政办发〔2004〕128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79〖〗菏政办发〔2004〕132号〖〗关于清收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欠款的通知280〖〗菏政办发〔2003〕18号〖〗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281〖〗菏政办发〔2003〕28〖〗关于公布第二批入驻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82〖〗菏政办发〔2003〕55号〖〗转发市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办明电〔2003〕3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意见的通知283〖〗菏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4〖〗菏政办发〔2003〕66号〖〗转发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85〖〗菏政办发〔2003〕76号〖〗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286〖〗菏政办发〔2003〕87号〖〗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通知287〖〗菏政办发〔2003〕114号〖〗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288〖〗菏政办发〔2003〕115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89〖〗菏政办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90〖〗菏政办发〔2003〕123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291〖〗菏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292〖〗菏政办发〔2003〕152号〖〗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293〖〗菏政办发〔2003〕175号〖〗印发《菏泽市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94〖〗菏政办发〔2003〕176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295〖〗菏政办发〔2003〕177号〖〗关于在菏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分批分期关停小锅炉的通知296〖〗菏政办发〔2003〕178号〖〗关于严禁“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通知297〖〗菏政办发〔2003〕183号〖〗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98〖〗菏政办发〔2003〕186号〖〗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迂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菏泽市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国家征收。

对老百姓而言,征收款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的被征收户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律师365”来为您解答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菏泽市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国家征收。

对老百姓而言,征收款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的被征收户并不是很清楚,这对于被征收户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办法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菏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区搬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搬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农业、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区搬迁安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管理第五条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压煤搬迁规划和生产接续需要,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六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搬迁公告,并组织乡镇政府、搬迁村、评估机构及煤炭企业,依据当地政府核发的有关证件,核定房屋等建筑物结构和面积,登记造册,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人口核实工作,搞好矿区搬迁人口管理,建立户籍台帐,实施信息共享,严把迁入关口。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立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立需要撤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开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方案、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立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方法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承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工程,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建立工程批准文件;(五)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一直是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菏泽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了棚户区的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相关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房屋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针对那些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购置住房。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一些费用,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最后,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涉及到了相关的补偿程序和申请流程。

居民在享受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政府的评估和安排。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者,确保他们能够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相关居民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也希望菏泽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6年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二○一一年五月九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菏房发〔2013〕32号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办,东明、郓城、单县征收办,各有关评估机构:现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主题词: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印发(共印500份)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和结果。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县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开邀请部分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代表参与,聘请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

菏泽拆迁补偿标准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

因此,了解菏泽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菏泽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等级、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

搬迁补助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户的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装修费等。

安置补助是指在新居安置过程中的一次性补助费用,用于解决搬迁户的安置问题。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为被拆迁户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以解决过渡期的生活问题。

其次,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家庭人口情况等。

同时,菏泽市也对于拆迁补偿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安全管理。

此外,菏泽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菏泽市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菏泽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城市建设和被拆迁户利益的重要问题。

了解菏泽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菏泽市相关部门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14【实施日期】200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失效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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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

自2004年8月16日实施。

市长:杜昌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权属档案载明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房屋装饰装修,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质论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违章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作为拆迁估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经过验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无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

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抽签确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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