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亡事故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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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溺亡事故敲警钟
现在是四月的最后一个周末,下周我们即将迎来今年的夏天。
夏天,一个万物蓬勃生长的季节,也是一个炎热的季节。
但是,这也是一个最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尤其是学生溺水事故的季节。
腾冲,典型的高原山区地貌。
在这里的很多山区坝子周围,遍布着一个个大大小小的水库、水塘、水坑。
在我们马站,就有大河水库、唐子坝水库和白草坝水库三个中小型水库,有一个高寨子坝塘,有一条横跨整个马站的大河沟帮,还有很多破石头留下来的大大小小的石坑、土坑。
每年的夏天,我们这儿的雨季也来了,不仅水库、坝塘、沟帮里的水满了,这些石坑、土坑里也积满了水。
炎热的夏天,太阳炙烤着大地,经常会有很多人来到这些水库、坝塘、沟帮和石坑里游泳、嬉水,这些地方不仅成了孩子们玩水、练泳技的天堂,也成了一些大人洗去一天疲劳的好地方。
但是,这些场所,也曾经吞没了一个个的小生命!马站的每一个水库和坝塘,几乎都留下了几条人命,幸好还有一部分落水者被及时救起,挽回了一部分人的性命。
我在本地生活、工作了三十多年,也曾经看到、听说过一些溺水受伤、死亡的事故。
面对事故,除了悲伤、怜悯、叹息,我们更应该及时加以反思、汲取经验教训,以教育好我们的孩子,避免发生类似不幸的溺水事故。
尤其是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发生事故后,很多人还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家的权益,于是就出现了很多赔偿责任纠纷。
但是,法律是讲公平正义的,它并不会随随便便
偏袒任何一方,是谁的责任就应该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个最近发生的学生溺水事故案例,一方面是为了给大家一个警示,另一方面也顺便普及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
2014年7月10日中午,刚参加完期末考试的广东省蕉岭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黄与大伟、小李等5人相约去一山塘游泳。
该山塘坐落在偏僻的大山里,远离居民生活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当地8个村民小组农户灌溉农田蓄水之用。
该山塘堤坝有约80厘米高的防护墙,中间有一处缺口,用于平时山塘的维护、调节灌溉用水之用,在山塘防护墙的内外墙用红漆、白漆多处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
五人到达该山塘后,先后下水玩水、游泳。
期间,两名同学先后上岸休息。
15时40分,小李在水里游泳,小黄、大伟便在山塘排水阶梯玩耍、戏水,不料两人脚底打滑掉入水中,两人边下沉边挣扎呼救,小李立刻游上前,但由于力气不够,施救未果。
路过群众听到呼救声后报警,民警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山塘进行施救未果。
最终,小黄、大伟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之前,相关单位和人员曾多次发出警示。
据了解,每到夏天,该山塘就吸引了不少人前来游泳,其中不乏学生,但没有人把“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放在心上。
据调查,早在事故发生之前,该中学就与学生、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2014年4月1日签订了防溺水安全责任书。
期末考试一结束(7月9日),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出
温馨提示:“学生放假在家休息,敬请家长对贵子女防溺水、交通、食品等安全教育,特别是游泳安全,教育贵子女做到‘六不准’: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或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事发后,受害学生小黄的父亲也证实收到此信息,母亲还证实7月10日上午其与儿子小黄都在家中,没想到一个中午就已天人两隔了。
事件发生后,小黄的父母因索赔未果,遂于2014年7月24日把当地村民委员会、蕉岭县某中学、水务局、蕉城镇政府统统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小黄溺水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管理单位其法定职责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正常运行期间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涉案山塘系农村水利灌溉设施,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山塘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对进入该山塘内游泳的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且,涉案山塘并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进入山塘并不需要得到许可。
涉案山塘建有防护墙,可以有效避免行人跌落山塘内,中间有一处缺口,是用
于平时山塘的维护、调节灌溉水之用。
防护墙显眼处用白漆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玩耍,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虽字迹有些脱落,但清晰可辨。
可以认定山塘管理人、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村委会、责任管理单位蕉城镇政府的管理行为并无过错。
水务局作为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主要是对水利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其在该案中也无过错。
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蕉岭法院同时认为,受害学生所在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本案中,受害人小黄系在学校放假后约集其他同学到校园范围之外的涉案山塘游泳时溺水死亡,此时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相应的监管职责已转移至其父母处。
学校并不存在管理、教育上的失职行为,不应对小黄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学生小黄生前已满14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明知到山塘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山塘游泳的行为,系自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小黄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
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告与受害人小黄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蕉岭法院作出驳回小黄父母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小黄的父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4月,梅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了进一步厘清案情,办案法官还调取了事发时当地媒体采访的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山塘的堤坝上有白漆标注“严禁在山塘游泳”的警示标志。
同时,据公安机关对与小黄一同去涉案山塘游泳的同伴的询问笔录记载,其中一名同学表示当时去游泳时他们看到了水库有警示标志,写着不能去游泳。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山塘系农村水利灌溉设施,远离居民生活区,并非公众娱乐场所,故该山塘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
从事发当天与小黄一起到山塘游泳的同伴的陈述,可认定小黄等人均知道该山塘禁止游泳。
涉案山塘的管理人及责任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学校在评卷期间安排学生放假系学校根据自己的教学工作行使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放假前,学校和班主任已通过校讯通平台向学生家长发送放假通知及游泳安全等注意事项。
受害人小黄系在学校放假后约集其他同学到校园范围之外的涉案山塘游泳,此时其已脱离学校应尽管理、教育职责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相应的监管职责已转移至其父母处。
案件审理中,小黄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村委会、中学、水务局、蕉城镇政府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请求上述四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又是一个血的教训!虽然这个案件并不是发生在腾冲本地、马站本地,但是和我们这儿的情况也差不多,本地也曾经发生后好几起类似的案件。
这个例子,事情非常清楚,事理法理也讲的很具体、充分,告诉了我们很多的东西。
首先,应当继续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
因为他们都还是未成年人,但是因为好奇、兴趣、炎热及冒险心理等原因,最喜欢到野外沟、塘、河、坑等水域游泳、嬉水,也最可能发生溺水安全事故。
所以,学校、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都应该重视起来,加强对这些孩子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方面,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典型的案例,用血的教训来警示孩子们:不要随便到野外沟、塘、河、坑等危险的水域玩耍、游泳、嬉水。
另一方面,还要想办法完善学校的设施,设立一个学校游泳池,开设起游泳课,教给学生一些游泳技能及防溺水技巧;家长也要适时地带着孩子到正规的游泳池去进行一些游泳技能学习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孩子的相关技能;村寨、社区等管理者或者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适当的设立一些规范的游泳池,给家长和孩子一个安全的游泳技能培训的环境。
其次,如果发生了溺水事故,不要惊慌,一定要静下心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想办法救人,只有这样才能理清思路、把问题解决好。
因为事故的责任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到底是谁的责任,这是有很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依据的,而且要先经过调查查清事实,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终,该是谁的责任就应当有相应的主体来承担,并非你说要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谁来承担的。
如果是协商解决,那还好说,只要双方都同意就行了;如果是法院裁判,那一定是要讲事实、讲道理、讲证据、讲法理的,这也正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所在。
最后,作为家长,一定要尽到自己监护人的责任。
毕竟,家长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除了学生在校期间有学校和老师进行管理和教育外,更多的还是需要家长对孩子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切实的管理和教育,监护人的责任还是很大的。
话又说回来,家长们也大都要谋生计,不可能时时刻刻陪在孩子身边进行监管和教育。
家长们无论有多忙都要尽量想办法安排好对孩子管理和教育,十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辨认、控制能力很低,最容易受到伤害,所以对他们一定要安排一个成年人在家监管、照料;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辨认、控制能力,但是仍然属于身心成长发育的阶段,再加上青春的骚动、对事物的好奇以及冒险心理作怪,更是发生事故的危险期,更加需要家长的有效监管、耐心教育与心理疏导。
总之,炎热的夏天,成长的季节,玩水的好时节。
但是,溺水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的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学校、家长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不断完善我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努力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