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事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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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遏制钢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或用于工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钢筋采购、使用、加工及检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钢筋选配应满足计算要求、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保证构造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筋的品种、型号及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且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中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证新版抗震设计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强钢筋使用过程的质量控制1、严把钢筋采购及验收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钢筋采购,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劣质钢材。

当设计采用抗震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时,不得用普通钢筋代替。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在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采购。

对同一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钢筋,提倡使用知名品牌产品。

当钢筋由施工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报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当钢筋由建设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征得施工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应严把钢筋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先验收、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程序,严禁先使用后复检及边使用边复检的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单位报告钢筋进场时间和数量,建立钢筋进场登记和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根据台账可追溯钢筋验收和使用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0〕229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建筑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在建工程所用的小规格加工成型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现场闪光对焊的焊接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立即对本辖区的所有在建工程所用的现场钢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钢筋,已进场未使用的要立即清理出场;已使用未隐蔽的全面返工处理;已隐蔽的应查清使用部位,对钢筋现场见证检测,将检测结果提请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厂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生产的钢筋加工厂。

二、施工单位要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 规定,钢筋调直优先采用专用盘条钢筋调直设备等机械方法,严禁使用强制冷拉(拔)设备,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直径。

一律不得委托不良钢筋加工厂加工钢筋。

现场闪光对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 HRB 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劣质钢筋流入本市建设工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砼构件生产企业、钢筋加工企业等钢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采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产品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钢筋质量验收制度,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账》(以下简称《综合台账》)中予以记录。

使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产品标牌。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使用现场的钢筋应按产品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质量检测状态等。

三、钢筋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持有《取样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取样和样品封存,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

检测单位收样时应当查验送样人员的证件,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签字,核查样品的表面标志及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在检测委托单上记录相应核查内容。

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样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8.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
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
今年以来,市安质监总站连续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检查,发现受建材价格上涨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建材质量呈现波动下滑态势。

钢筋、商品混凝土、建筑砂将以及建筑节能材料等主要建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的顺利完成,全市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监理审核要点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监理审核要点

3、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
4、沪府【2003】65 号《上海市禁止和限制生 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
(上海建设工程通用硅酸
批)
盐水泥质量检验报告) (3d、28d)
5、沪建受【2009】27 号《关于统一本市专业 类建材类交易备案受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范》
坍落度测试记录 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
5、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
见证取样的抗压强度试验
报告(标养、同条件养护) 6、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见证取样的抗渗试块试验 7、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报告
8、 DG/TJ08-2034-2008《预拌混凝土和预制
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管理规程》
9、 沪建安质监【2010】第 50 号《关于加强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

一、钢筋 土 混凝土外 案证明及交易合同备案凭
9
混凝土 外
加剂
证》
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结构 加
产品合格证
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

一、钢筋 土 混凝土泵 案证明及交易合同备案凭
圆钢筋》
一、钢筋
2、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光
混凝土 钢
圆钢筋》
结构工 筋
3、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

4、沪建安质监【2006】第 089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 0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本市建筑建材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实施从勘察、设计、审图到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统一、高效、便捷、严格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报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监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报建IC卡(二)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三)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四)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五)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合格书所审定的内容与报监的内容必须相一致)(六)工程所在地劳务市场预缴综合保险费收据。

(七)上海市民用(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八)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九)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审查表上相关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人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相符)二、建设工程项目监督(一)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审图、检测、主要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以安全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行为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施综合执法监督管理。

(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应注重对违法证据的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三)为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于施工过程中风险性大的重大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市中心建设项目应采用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加大施工现场关键工序、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四)本市监督机构在接到项目监督任务后,应组织召开有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审图、检测、主要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供应商参加的首次综合监督会议,提出安全、质量综合执法、民工工资、工程款结算、综合保险、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等各项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参与各方。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七、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按《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 B/T 13793-2008)标准,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8.11•【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08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上海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08号本市各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加强对本市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经研究决定,定于近期起开展上海市监理企业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单位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各区县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

二、检查范围抽查30家监理企业,其中甲级监理企业10家,乙级和丙级监理企业20家左右,每家监理企业抽查1个工程,共检查30个工程。

三、检查内容1、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理责任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监理行为。

3、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及人员资格情况。

四、检查依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五、检查结果1、对监理行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控制有效、监理资料齐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ຫໍສະໝຸ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建质〔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关于加强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5 )第089 号各区、县(专业)安、质监站:为加强建设工程基坑围护施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的安全质量管理,遏止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基坑围护、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质量监督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区、县、专业安全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基坑围护施工前,应完成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二、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前,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通过市建委科技委等有资质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有书面评审报告。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基坑围护施工前,应按建设部文件规定,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围护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确保深基坑施工的质量。

四、各区、县、专业安全监督站应按上海市标准《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2005 的要求,加大对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严肃处理。

五、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性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在使用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组织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使用。

六、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全过程实施严格监控,并在重点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发现违规、违章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

七、在台风汛期,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进行加固,并制定人员暂时疏散撤离的应急预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OO 五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建交[2008]9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建交〔2008〕9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意识
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惨痛的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行政首长负
责制,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质量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二、立即开展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的使用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

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各区(县)、专业监督站:今年以来,市安质监总站连续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检查,发现受建材价格上涨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建材质量呈现波动下滑态势。

钢筋、商品混凝土、建筑砂将以及建筑节能材料等主要建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的顺利完成,全市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对受监工程现场使用建材实施监督抽查。

1、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根据区域或专业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受监工程数30%的比例实施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应凸现重点,实施差别化监管。

重点突出对重点建材、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抽查力度。

监督抽查可按专项集中抽查和日常巡(抽)查方式进行。

二、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其他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的建材的生产企业和建材使用责任各方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杜绝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材。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

三、各区(县)、专业监督站组织的本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不论检测结论合格与否,都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督抽查检测费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抽查检测费用向同级财政申请拨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号]沪建安质监( 2004 )第 027 号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外省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资质证书企业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应强化对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并根据监督检查和试验检验结果签发“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报告”)。

三、外省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组织生产,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质量合格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并按批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和“质量监督报告”,对供应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负责。

四、本市各建设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

对使用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下列内容:1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型号、规格和外观质量,确保符合设计要求;2 .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或出厂合格证);3 .“质量监督报告”和试验检验(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五、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严禁弄虚作假使用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建立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情况。

附:“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样本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2012年版本(最新)

上海市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2012年版本(最新)

建筑材料方面政策法规目录1、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 (2)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6)3、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54号 (24)4、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 (27)5、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 (29)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31)7、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沪建安质监(2006)第060号 (34)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42号 (39)9、本市2005年度首批通过评估的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名单 (42)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54号 (47)11、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 (2005) (49)12、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1.1) (50)1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 (53)1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规定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56)15、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47号 (57)1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实行准用的通知(2003.10.22) (65)17、关于实施饰面石材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2003)第038号 (66)18、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商品粉煤灰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材办(2003)第004号 (67)1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67)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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