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境内焦柳铁路扩改建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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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附件5 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序号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税种 大类 小类 救灾及重建 减免代码 03011604 03011605 03011701 03011702 03011707 03011708 03011711 03011712 03011713 03011715 03011803 03011804 03011805 03012701 03012702 03012704 03012705 03012709 03013604 03013605 03019901 03021905 03021906 文件名称和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湖南-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湖南)目录湘建价建函〔2014〕38号 (1)湘建价〔2014〕154号 (2)湘建价〔2014〕112号 (3)湘建价〔2014〕113号 (6)湘建价安〔2016〕16号 (8)湘建价函〔2015〕166号 (9)湘建价函〔2016〕155号 (10)湘建价〔2015〕191号 (11)湘建价〔2016〕72号 (18)湘建价〔2016〕134号 (43)湘建价〔2016〕160号 (45)湘建价〔2017〕134号 (46)湘建价〔2017〕165号 (47)湘建价建〔2015〕48号 (49)湘建价建〔2017〕41号 (70)湘建价建函〔2016〕41号 (71)湘建建〔2017〕145号 (73)长住建发〔2015〕110号 (76)长住建发〔2015〕111号 (82)湘建价建函〔2014〕3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费,按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时按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按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通过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名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28日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评测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测。

湘建价〔2016〕160号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大中小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6A.3 投标总价7A.4 竣工结算书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B.2 招标控制价11B.3 投标总价12B.4 竣工结算总价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F.6 计日工表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F.10 现场签证表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2 招标控制价封面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3 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4 竣工结算书封面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工程编号:×××[2×××]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B.2 招标控制价扉页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B.3 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B.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大写):竣工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造价咨询人:(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标段: 第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标段:第页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8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00010839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金融市场00010915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其他00010999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育体育文化0001103229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国防建设000112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交通运输0001121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商品储备0001122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0001123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改善民生住房0001011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2003/2/21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五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2018/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1第五十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6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2016/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1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2016/5/12017/12/3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1/12018/12/31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第八条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2016/5/1第一、三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式减免有效核算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减免项目名称”调整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新增。

铁建设[2006]113号

铁建设[2006]113号

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目录1 总则 (1)2 编制办法 (1)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2.3编制深度及要求 (1)2.4定额的采用 (2)2.5章节划分及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2)2.6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度 (3)3 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 (6)3.1人工费 (6)3.2材料费 (6)3.3施工机械使用费 (9)3.4工程用水、电综合单价 (9)3.5运杂费 (10)3.6填料费 (13)3.7施工措施费 (13)3.8特殊施工增加费 (17)3.9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 (20)3.10间接费 (23)3.11税金 (25)3.12设备购置费 (26)3.13其他费 (26)3.14基本预备费 (33)3.15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34)3.16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34)3.17机车车辆购置费 (35)3.18铺底流动资金 (35)4 其他编制规定 (35)4.1价差调整的规定 (35)4.2编制概(预)算小数点后位数取定 (36)4.3概(预)算表格 (37)1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01-08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回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回迁安置房的特点:1.户型等自然情况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回迁的房子多为点式高层建筑,高层房屋相对多层房屋的得房率较低,所以房屋的使用面积会比期待的小;高层房屋一般为了满足多户设计的需要,所以户型往往不够理想;如果是一梯多户的话,想找南向或南北向会非常困难。

为了满足回迁的需要,楼房很可能会建造的比较密集,那么中低楼层的采光可能会有问题。

2.房屋建成后要经过摇号选择房屋。

面对众多动迁户,能否挑到中意的房屋真的要靠运气。

3.等待的时间太长。

回迁安置的时间都很长,一般要三年。

俗语说“计划没有变化快”,在漫长的等待中,会有很多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比如价格波动,延期安置等。

4.前段时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事件,使很多人开始关注房屋的质量问题。

5.一些不良开发商会用超建达到“以最少的资源安置最多动迁户”的目的。

所以在安置房中常见到“超建”房,而此类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会出现问题,要么办不了,要么等很长时间。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参考书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参考书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参考书注册税务师考试前言一、20xx年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阅读提示: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属综合运用性学科,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税法(Ⅰ)、税法(Ⅱ)和财务与会计学科的基础上综合运用。

有些内容涉及上述几个学科,请大家注意。

新旧教材对比第一章无实质变化。

第二章将“偷税行为及处罚”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同时删除了征管法中偷税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1.章名与节名改变。

2.删除“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新增“③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 3.删除“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增“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4.删除“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删除“在20xx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全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第四章1.章名与节名改变。

2.删除“1.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2.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两处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湘政办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3日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全面落实《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构建湖南省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以《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确定“十四五”时期湖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湖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现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五年完成综合交通投资约5500亿元,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有力支撑了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对重点人员及应急物资运输和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网络规模稳步扩大。

铁路总里程5630公里,其中高铁1986公里,通达12个市州。

公路总里程2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951公里,实现了县县通高速。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3 —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4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 5 —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16
湘价重[2004]115号
关于对中小化肥电费补贴在全国平摊的报告
17
湘价重[2004]121号
关于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价格与贵州、重庆衔接的请示
18
湘价重[2004]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19
湘价重[2004]156号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湘价重[2005]50号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湘价重[2005]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湘价重[2005]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小水电价差资金价差补贴管理办法》及安排2004年度小水电还贷价差的通知
32
湘价函[2004]11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改造中有关户表改造收费问题的复函
33
湘价函[2004]16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工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34
湘价信[2004]8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35
湘价成[2004]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20
湘价重[2004]17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乐富水电站等非统调电厂(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1
湘价重[2004]185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关于落实省政府调煤保电措施的紧急通知
22
湘价函[2004]1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预征范围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改建铁路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段扩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改建铁路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段扩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改建铁路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段扩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概述1.1.工程概况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段改建扩能工程线路起点自石门北站(含),经慈利、张家界、吉首、麻阳至终点怀化南站(含),即焦柳正线K846+600至K1198+600,全长351.860km。

其中:非电化工程技改区段:石门北站(含)至张家界站(不含)即焦柳正线K846+600至K958+750,全长112.01km;电气化技改区段:张家界站(含)至怀化南站(含怀化枢纽配套工程),即焦柳正线K958+750至K1198+600,全长239.850km,ZH-1标为非电化工程技改区段。

1.1.1.工程简介及重点工程ZH-1标段起于石门北站,沿途经过石门县、七松、苗市、水汪、慈利、青山庙、岩泊渡、沙刀湾、白马溪、溪口镇、渡坦坪、禾家村,终于张家界北(不含),正线里程为K846+600~K958+750,全长112.01km,主要工程有新开预留的水汪、青山庙、白马溪、渡坦坪4个中间站的路基、轨道、房建及通信、信号、给排水等工程;沿线危及行车安全的路基、桥梁、隧道病害整治;新建慈利车站站房及改建部分车站信号楼;正线P50钢轨更换为P60钢轨;新建涵洞358.5横延米;通信、信号、电力、给排水等配套工程的改造。

本标段重点工程为:沿线隧道病害整治、正线换轨及道岔。

1.1.2.当地自然条件1.1.2.1.地形地貌本标段线路在石门北至慈利一带沿澧水河岸行进,地势较平缓,地层简单,主要为白垩系至第三系的粉砂岩、页岩、泥灰岩等。

慈利以南至张家界,线路进入湘西山区,本段山势陡峻,沟壑纵横、河谷深切,地层及地质构造复杂,沿线主要分布寒武至奥陶系灰岩、白云岩,并夹有碳质页岩。

1.1.2.2.工程地质石门北-慈利段,地势相对较缓,主要地层为白垩系-三迭系的粉砂岩、泥灰岩等,覆盖层一般1~3米。

白垩系泥质红砂岩及页岩,易于风化剥落。

局部地段地处澧水流域第四系地层分布有淤泥质软土夹层。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颁布《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的通知-[1999]湘价重字第32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颁布《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的通知-[1999]湘价重字第32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颁布《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颁布《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的通知([1999]湘价重字第324号1999年12月30日)各市、州物价局,长沙、怀化、石长铁路总公司,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我省现行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是1993年颁布的。

近些年来,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随着职工工资逐年上涨,线路维修材料价格水平大幅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详见附件)重新颁布,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境内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规定第一条企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维修、养护、巡道检查和道口看守,本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铁路部门或地方专业维修单位代维修,其收费均按本规定(见附表)执行。

第二条铁路专用线工务、电务委托给铁路部门或地方专业维修单位维修时,双方应根据线路和通信、信号设备技术状况商定维修项目、材料数量及费用,由代维修单位编制维修合同,送所在市州专线办审查,经省专线办核定签章后,双方再正式签订维修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条根据维修作业量以及线路设备的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铁路线路桥隧维修养护定员的有关规定,明确铁路专用线工务维修定员标准如下(包括工长和预备率在内):(1)养路工:按线路实际长度每公里0.7人计算;新建线路第一年每公里按1人计算。

(2)道岔:每组按0.1人计算。

(3)桥梁、隧道:每100换算米按0.7人计算。

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11.25
•【文号】财税[2003]24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3]240号2003年11月25日)铁道路:
为了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你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

你部可在完税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0.11.01
•【文号】文物保函[2010]1178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0〕1178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的请示》(豫文物[2010]22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洛阳市文物工作队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内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拟施工区域进行考古发掘。

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根据考古发掘结果和邙山陵墓群保护管理要求,研提保护措施和对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段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的意见,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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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境内焦柳铁路扩改建工程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路扩改建工程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04号
【发文日期】2004-07-05
【实施时间】2004-07-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常德市、张家界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27号)文件精神,焦柳铁路石门至怀化段建安营业税减免30%,请各单位按照省政府会议纪要规定,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关于我省境内焦柳和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4年4月23日 湘政阅﹝2004﹞27号)
3月30日,副省长徐宪平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省境内焦柳、浙赣铁路扩改建设征地拆迁问题。

省政府副秘书长匡彦博,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王光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重点办、广铁(集团)公司、焦柳铁路石怀段工程指挥部、浙赣铁路醴株段工程指挥部等单位的负责人,株洲市、常德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政府的负责人和国土资源局局长、重点办主任及铁路沿线的12个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征地拆迁包干方式问题。

按照省政府和铁道部的商定,我省境内焦柳线石怀段、浙赣线醴株段的征地拆迁在省政府领导下,实行由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和在供地区域内
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级包干的办法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国土部门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关于征地拆迁包干单价问题。

根据《铁道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焦柳线石门北至怀化扩能改造、浙赣线醴陵至株洲电化提速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建设
函﹝2004﹞130号)确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差异的实际情况,有关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为:
焦柳线石怀段征地综合平均包干单价(含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下同),张家界市市区为3.9万元/亩,吉首、怀化市市区为2.7万元/亩,沿线各县市为1.6万元/亩;房屋拆迁平均包干单价(含管理费,下同),张家界市市区400元/平方米,吉首、怀化市市区350元/平方米,沿线各县市250元/平方米。

浙赣线醴株段征地综合平均包干单
价1.8万元/亩,房屋拆迁平均包干单价310元/平方米。

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单价,按省国土资源厅与广铁(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商定的标准执行。

回收既有铁路用地,原则上只补偿地面种植物青苗费,特殊情况最高可按新征地补偿单价的60%补偿。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实施中可视土地、房屋的类别、结构合理调剂。

各地拟制定的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执行。

对拆迁户重建地的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尽量不占耕地。

铁路建设中涉及由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线及移民搬迁等工程征地及补偿,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税费优惠问题。

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税费,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有权减免的各类收费一律予以减免;沿线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一律免征免缴;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善、严格监督、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占用林地的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焦柳铁路石怀段建筑安装施工营业税减免30%。

四、关于资金管理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焦柳、浙赣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专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按政策补偿个人的资金一定要足额到户,不得侵占、挪用。

五、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

对征地拆迁的数量、补偿安置的各项标准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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