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监管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6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A 3B 6C 12D 24【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2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A 5B 7C 15D 30【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第3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的检查可分为( )。
A 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B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C 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D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0.5分第4题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______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 )A 2;2B 3;3C 5;2D 5;3【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0.5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2009年5月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5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______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______个完整会计年度。
( )A 2;1B 2;2C 3;1D 3;2。
投资银行监管及发展模式
一、投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层次总体而言,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隶属于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2.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管理3.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也就是投资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属于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
(2)监管依据不同。
(3)监管范围不同。
(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1)监管目的一致。
(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
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全国统一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
它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实行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
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监管的趋势。
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式,其包括:(1)英国证券自律监管系统。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
(3)立法管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
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
与实 务研 究 , 兼任 中 国内部 审 计学 ( ) 学术 委 员 会 委 协 会 员 、 京 市 审 计 系 列 高 职评 审 委 委 员 、 所 高 等 院 校 客 北 多
座 教 授 、数 家 大 型公 司企 业 财 务顾 问或 独立 董 事 等 职 。 近年 来 , 主持 及 承担 国家级 科 研 项 目2 , 项 省部 级 科 研 项
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关于收购和合并的准则并进行咨询和发布消息等活动英国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贸易局和英格兰银行也对投资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一定程度的臂理但国家贸易局只对非交易所会员的投资银行拥有一定的臂理权限并负责办理登记公开说明书英格兰银行对证券市场瞥理也只限于对一定发行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同意权自律型监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三
券法》 《 、证券交易法》 《 、投资公司法》 《 资顾问法 》《 、投 、政权投 资保护法 》 等专九性j 去律来监管投 资银行 的业务活 动 ; 二是有
权 威 的 监管 机 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对 投 资 银 行实 施 监 管 。 集 中型 监 管 模 式按 其 监 管 主 体不 同 又可 分 为三 种 ; 一 , 其 以独 立 监 管 机构 为监 管 主 体 , 典型 代 表 是 美 国 。美 国 证 券 交 其 易 委员 会 对 美 国的 证 券 发行 与 交 易 、 券 交 易 所 、 资 银 行 和 证 投 其 它投 资公 司 的 话动 享 有 全 面监 督 管 理 的权 力 。其 二 , 以中 央 银行 为监 管 主 体 、 典 型代 表 是 巴 西 。巴西 投 资 银行 的 监 管 机 其 构 为证 券 委 员会 , 巴 西 中央 银 行体 系 的组 成 部 分 。它 根 据 巴 属
关于我国投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思考
前 己论及 . 投资银行属高风险行业。 投资银 行在其自身的经营活动 中面临着 诸多风险 ,同时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体 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商业界有着紧 密的联系。 困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 若 基于 “ 多米诺 ”骨牌效应 .则对整个金 融体系造成极大的破坏 .影响经济社会 的稳定。当前 , 在我国将 防范金融风险 、 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作为投资银行的主要 监管 目标之一甚为必要。中国的投资银 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 .很 多方面 尚不规 范,尤其是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
稳 定
当前 ,大 力发 展 我 国投 资银 行业 已
成为共识。 确保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 不仅 是宏观产业政策制定部 门的职责 . 也是 我 国投 资银 行 监 管 工作 的 主要 目标 之一:园为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并非是 对其压制 ,相反 .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能
总称 .在监管过程 中侧重于使用法律手 段 和行政手段 ( 运用经济手段对投资银
行 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属于宏观
调控范畴 .本文存而不论 西方经济学 中诸如公共利益学说 、 追逐学说和新经济管制学说等从不同角
度 说 明了 监 管对 于一 国经济 运行 的必 要
为投 资银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 而竞争是促使投资银行不断提高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的基本前提 ;投资银行也 只有在严格监管之下,在保证安全与稳
此可 能 引发 金 融 恐慌 .导 致 货 币供 应 不
足 .投资太幅锐戒.生产消费不旺 ,乃 至整个社会经济崩溃 :在 实行混业经营 体制的国家,一旦 出现被挤兑情况 .危 机扩散的效应将更加明显。诚 然.适者 生存、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 投资银行作为市场中的企业,在竞争中 固经营不善而遭破产乃属正常现象 ;但 对投资银行加强监管仍属必要 ,其 目的
国外投资银行发展研究现状
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研究现状
1. 市场规模和竞争格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外投资银行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的投行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
这些国家的投资银行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
2. 业务领域和创新:国外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股票发行与承销、债券发行与承销、并购咨询、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投资银行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和服务手段,如推出绿色金融产品、发展金融科技等。
3. 监管环境:近年来,各国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趋于严格。
例如,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要求其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风险管理等。
此外,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政策。
4. 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外投资银行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方面,投资银行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展开合作。
5. 行业风险:尽管国外投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面临着一定的行业风险。
例如,金融危机暴露出投资银行过度杠杆化、风险管理不足等问题。
因此,投资银行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总之,国外投资银行在市场规模、业务领域、创新、监管环境和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行业风险的挑战。
未来,投资银行需要继续加强创新和风险管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与联系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与联系在金融领域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两个重要的机构类型。
它们在金融服务领域有着不同的职能和定位。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定义和职能不同:商业银行是一种获取各类存款、提供贷款和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职能在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日常金融服务,如储蓄存款、贷款、信用卡、清算和支付等。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来获取利差收入。
投资银行是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职能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资本市场交易和并购重组等服务,具备筹资能力和专业风险管理能力。
投资银行主要通过承销、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来获取费用和佣金收入。
2. 风险承担不同:商业银行主要从居民和企业中吸收存款,并将这些存款用于贷款和其他风险资产的投资。
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相对稳定,风险较低,主要承担信用风险。
投资银行主要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发行证券等业务来获取收益,涉及到更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交易。
投资银行承担着市场风险和各类交易风险,其盈利能力与市场的波动和企业的业绩密切相关。
3. 监管要求不同:商业银行受到较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对其贷款和存款规模、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进行监管,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确保其稳定运营并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对较宽松,其业务范围涉及到更多投资和交易活动。
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其市场交易行为是否合规和相关风险的控制程度。
二、联系尽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定位和职能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联系。
1. 互补性服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具有互补性。
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银行的业务提供日常资金管理服务,为其提供融资、结算和支付等支持。
而投资银行则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股权融资和资本市场等服务,拓宽其经营渠道。
2. 资本市场连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的业务,可以将存款和贷款与证券交易相结合,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6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投资银行学》
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三)业务活动监督 1.投资银行三大传统业务监管
证券承销、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三大传统业务 。在这些活动中投资银行掌握大量的证券,加上其拥有的资 金、信息等优势很有可能会以此来操纵市场,同时在风险控 制方面也很有可能为追求高收益而忽视对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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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二)经营活动监管 1.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银行必须定期将其经营活动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报告证 券监管机关。有些国家还规定,经营报告分为年报、季报和 月报三种,经营情况好的投资银行只需要上交年报,而那些 被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投资银行则必须上交季报甚至是月报 。我国2008年4月23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 月度报告。
第六章 投资银行的监管
投资银行学精讲 2023/9/19
第一节 政府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框架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而且由于投资银行的主要业 务活动领域在证券市场,因此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是各国证券 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 一。
投资银行的监管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银 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促进投资银行业开展公平竞争。
监管机构,其代表是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专门管理机 构是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创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它是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 监管机构,在美国主要地区建有分支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直接隶属于国会,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 对美国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和投资公司实施全 面监管。
证券从业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合集一篇
证券从业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合集一篇证券从业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监管 1知识点一、监管概述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__负责监管。
知识点二、核准制1、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2、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3、特点(与审批制的区别)(1)选择和推荐企业上: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2)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三、保荐制度(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双保”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1、《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
从中国__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投资银行监管体制
(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1998年,中国证监会将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收归 证监会直接管理,并将原来的35家机构缩减为9 家大区派出机构。此外,在北京和重庆等地还设 立了直属派出机构。在大区派出机构下,再设立 了25家地方特派机构。这些地方特派机构的主要 任务是协助证监会和大区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三)证券业协会
投资银行资格监管和业务监管
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
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
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
投资银行的设立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 ①特许制——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 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方 可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 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 其经营何种业务。 ②注册制——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资格规 定,并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与交易部门注册便可 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采用这种方式的大多是成 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典型代表是美国。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 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
• (1)监管的性质不同。一个是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 一个是自我监管组织,具有自律性。 • (2)处罚手段不同。 • 政府监管机构处罚较重,自律监管处罚较轻。 • (3)监管的依据不同。 • 前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监管,后 者除了这些,还依据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 则对投资银行进行管理。 • (4)监管的范围不同。 • 前者监管全国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后者监管其会员。
2、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 管理模式
•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 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 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 • 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 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特点: 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 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 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 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 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
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银行业也迎来了快速的发展。
我国投资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我国投资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投资银行业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与之相关的金融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和法规应当更加严格和合理。
对策分析: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是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于投资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竞争激烈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市场化改革,我国的投资银行业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主要体现在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投资银行业,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促使投资银行业者不断降低费率,提高服务水平,以谋求市场份额的扩大。
这也对投资银行业的利润空间和盈利能力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对策分析: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制定公平竞争的标准和规则。
投资银行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风险管理不足投资银行业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行业,尤其是随着金融市场复杂化和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加快,投资银行业面临着更多和更大的风险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包括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管理能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策分析: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监控能力。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一、概述本文旨在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区别进行详细分析。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虽然都属于银行业,但其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存在较大差异。
以下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
二、机构类型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一种专门从事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业务的机构。
其主要服务对象为企业和机构客户,包括大型企业、机构投资者和等。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股票发行与承销、债券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和金融顾问等。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客户,包括个人消费者和中小型企业。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和信用卡等。
三、经营范围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经营范围较广,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
投资银行可以进行证券发行和承销、交易和经纪、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等业务。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储蓄、贷款和支付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上。
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各类储蓄存款,提供贷款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四、业务特点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业务特点主要体现在高风险、高收益和高度专业化上。
其主要通过承销和交易证券来获取利润,面临的风险较大,但如果成功,则可获得可观的收益。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主要体现在安全性、稳定性和普惠性上。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存款和贷款业务来增加收入,风险较低,但利润相对较稳定。
五、监管要求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监管要求相对较松,投资银行主要受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
监管要求主要集中在证券发行、交易和披露等方面,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相对较严,商业银行主要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
监管要求主要涉及储蓄存款的安全性、贷款风险的控制和支付结算的稳定性等方面。
六、总结通过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机构类型、经营范围、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概述: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角色、运作方式和服务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将探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几个主要区别。
一、角色定位:1.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和政府提供金融咨询和筹资服务。
它们通常拥有丰富的金融市场知识和专业技能,广泛参与股票和债券发行,经常与大型企业进行并购交易以及其他金融交易。
2.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提供金融服务给个人和公司客户。
它们接收储户的存款,并通过发放贷款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包括支付结算、外汇交易、贸易融资等。
二、经营模式:1.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通常以中介为主,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中的各种交易和投资活动。
它们通过承销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来帮助企业筹集资本,同时也承担了股票和债券交易的角色。
此外,投资银行还进行资产管理,提供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等。
2.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采取的是存贷款业务模式。
它们接受存款,提供贷款,为存款人支付利息,并从贷款人那里收取利息和贷款手续费。
商业银行有时也会投资于金融市场,但相对投资银行来说,其投资规模较小。
三、风险特点:1.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业务涉及到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如股市波动、债券违约等。
投资银行在进行交易和投资时需要面临高风险,但同时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
2.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贷款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存款是相对稳定的,但贷款的违约可能对其资产负债表和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四、监管要求:1.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对较松,大多数国家没有严格规定其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更容易受到冲击。
2.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受到较严格的监管,需要符合各种资本充足、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监管机构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结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角色定位、经营模式、风险特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现代投资银行业结构与体制(1)
投资银行与基金业 相互依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
投资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 相互促进、竞争发展
四、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金融市场
图2—3 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同业拆借市场
回购协议市场
货币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信息的权利; 4. 有权按规定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5.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有权按规定限制或禁
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
6. 建立符合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 机系统和专门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
对会员的监管 1. 制定会员管理规则; 2. 严格管理会员的会籍和交易席位; 3. 监督管理会员的自营业务; 4. 制定会员经纪业务细则并实施监管; 5. 检查会员的财务状况并上报证监会。
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美国: 以SEC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主体 双线(联邦和州)多头(多个机构)到统一综合
— 功能性监管向目标性监管转变 — 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 — 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1年7月)
德国:以中央银行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 主体
— 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
英国:以金融服务局为最高管理层的监 管主体到金融稳定理事会
30-40年代的立法时期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证券交易委员会
分离型模式的要点: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 监管部门的区别
一、分离型模式
分离型模式的优点 建立防火墙制度,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 便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和管理 有利于实现市场公正、透明和有序 分离型模式的缺点 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规模和综合业务能力 限制了竞争 降低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自身的综合竞争能
对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的建议(一)
对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的建议(一)对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的建议引言中国投资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和资金配置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需要对中国投资银行的管理进行一些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投资者满意度。
建议一:加强监管和风控1.加大对投资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作。
2.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建议二:提高服务质量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
2.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3.建立客户信任机制,增强投资者对投资银行的信心。
建议三:加强合作与创新1.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2.推动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3.鼓励投资银行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提升社会形象。
建议四:优化人才管理1.设立专业人才培训计划,提高员工技能和专业水平。
2.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制和福利待遇,留住优秀员工。
3.加强领导力发展,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
结论中国投资银行管理的改进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监管和风控、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合作与创新、优化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努力,我们相信中国投资银行将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投资者服务。
建议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1.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
2.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内部信息泄露的预防和控制。
3.加强与技术供应商的合作,确保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性。
建议六:优化产品和服务创新1.关注市场需求,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投资机会的研究,推出更具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2.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和投资建议,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鼓励创新,推动金融科技应用,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和体验。
建议七:加强社会责任1.积极回报社会,依法纳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第12章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投资银行 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投资银行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按业务 需求或客户服务需求设立相应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只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性质不同 :行政管理 与 自我约束 监管依据不同:国家法律法 与 章程制度 监督范围不同:全国 与 会员 监管的具体内容不同:制定全国性法规 与 会员
的监管 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可取消其从事某项业务的
资格 与 取消会员资格等
三、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区别与联系
对会员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对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自律监管的意义
是金融风险管理成败的关键 若缺乏自律性约束,宏观监管机构极易受蒙
蔽 其技术力量能察觉政府监督的薄弱环节,防
患于未然;在问题产生之后,也能及时妥善 处理。
主要优缺点
1.有法可依,监管法制 化2.监管机构超脱市场, 较公正3.监管涉及面广, 监管机构力不从心
1. 即 提 供 投 资 保 护 , 又 发 挥 市 场 的 创 新 与 竞 争 。 2. 投 资 银行参与制订管理规则,使 监管更符合实际,提高了效 率 3. 自 我 监 管 的 非 超 脱 性 使 监管不够公平
③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投资银行执行系统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投资银行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基层单位。
(3)监督系统
投资银行的监督系统主要由监事会和稽核部 组成。
①监事会。监事会是投资银行的检查监督机 构,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恪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
二、【组织机制和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在公司(事务所)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中介机构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中介机构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三、【内部控制】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四、【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投行的外部监管失败案例分析
投行的外部监管失败案例分析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外部监管失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当干预投行运作。
具体表现为对中介机构或直接插手某些项目;二是内部监督弱化。
通常的做法就是提高审批门槛、增加进入成本等。
这样可能会影响到一家投资银行未来发展潜力和盈利空间。
因此,必须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软约束”,也即建立相应的自律规范,否则外部监管很难达到效果。
投资银行应该完善自身激励与惩罚制度,切实提高员工责任心,强调合规意识,保障其他职能机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形成多方位的全面监管格局。
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有关上市融资过程涉及三个独立监管部门,分别为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事务上诉法院(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而对投资银行类公司的监管涉及了五个独立监管部门,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除了各监管机构都要求其下属子公司履行严格的财务报告标准之外,联邦政府还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投资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美国政府希望通过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外部监管使得投资银行更好地贯彻市场原则并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以往经验,如果投资银行采取较为激进的扩张策略且导致某些投行违背最低标准,将被视为投资银行所面临的一种重大风险。
在200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这类问题被专门针对投资银行设计了一系列指南,例如有限牌照原则、对相同客户给予统一条件待遇、要求审慎选择承销人、禁止向具有系统性欺诈倾向的顾客出售产品等。
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则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满足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规定才能获得开展新业务的许可。
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并非所有的银行均能遵守这些严格的监管规定,投资者很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际上没有起到维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投资银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投资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企业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的角色。
为了确保投资银行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都对投资银行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银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与业务范围1. 定义:投资银行是指专门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并购、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不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存款、贷款等业务。
2. 业务范围:- 证券发行与承销:投资银行负责为企业、政府机构等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并协助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承销。
- 并购重组:投资银行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等服务,协助企业实现资本运作、产业升级等目标。
- 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等。
- 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上市辅导、项目评估、风险控制等。
二、投资银行的法律地位与监管机构1. 法律地位:投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地位和权利。
在我国,投资银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2.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负责对投资银行实施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
- 中国人民银行(PBOC):对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监管。
- 财政部:负责对投资银行的财务会计、税收等进行监管。
三、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与业务许可1. 市场准入:投资银行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 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 业务范围: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 业务许可:投资银行开展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许可、证券经纪业务许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等。
四、投资银行的风险控制与监管1. 风险控制:- 资本充足率:投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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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禁止投资银行对发行企业征收过高的费用,从 而造成企业的筹资成本过高,侵害发行者与投资者的 利益,影响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
2.对投资银行经纪业务的管理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投资银行在经营经纪业务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 欺诈、违法、私自牟利行为。
②许多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大陆与台湾省)禁止投资银行受理 全权由投资银行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卖时机 的委托,以防止投资银行借此弄虚作假,侵犯客户利益。 ③除了“全权委托账户”外,未经委托,投资银行不能自作主 张替客户买卖证券。受委托买卖之后,应将交易记录交付委托人。 ④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即将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不得利用其作为经纪商的优势地位, 限制某一客户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 ⑤有些国家对佣金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因而投资银行必须按 规定比例收取佣金,不得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和佣金比例。
一、投资银行资格管理
投资银行的设立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 特许制——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方可设立;同时, 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证券业发展目标、 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其经营何种业务。 登记注册制——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资格规定, 并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与交易部门注册便可以经营投 资银行业务。
三、投资银行保险制度的内容
一般说来,投资银行保险制度包括以下 几项内容:
(1)必须设立专门的、非盈利性的投资银行保险 机构。
(2)必须建立专门的、由投资银行保险机构管理 的投资保险基金,要求在各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所有 投资银行都必须向该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险费),用于投资银行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资 金补偿。
2.日本的特许制
任何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之前都必须先向 大藏省提出申请,经审核,按照大藏省核准其经营 的业务发给不同的许可证。
日本对投资银行的最低资格要求有以下四点: ①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并且资本金的来源是稳 定可靠的。
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良好的素 质和证券业务水平。 ③业务人员必须受到良好的教育,并和管理人 员一样必须具有相当经营证券业务的知识和经验。
5、中国
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4月以前,对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银行)的管理相当混乱,基本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各地分行会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与管理。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作为我国 证券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与证券委同时成立的还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 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委的授权制定有关管理规则,对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监管。
第四章 投资银行监管
金融监管是保证一国金融和经济体制 安全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 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投资银行业务面广, 业务风险大,主要业务领域又是在居于全 国经济核心地位的证券市场,因而对其管 理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投资银行监管主体 投资银行资格管理和业务监管 投资银行保险制度
二、投资银行保险制度的作用
投资银行保险制度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1.对投资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当 投资银行面临经营困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资金上的援助,以保证投资银行自身、 投资银行的客户、投资银行的股东和整个证 券市场的利益免受过大损失。
2.当某投资银行的破产确实无法挽回时, 券商保险机构负责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 完成其未完成的交易,并对其客户按有关规 定给予补偿。 3.监管投资银行之间的兼并行为,一方面 要防止兼并收购过程中损害投资银行客户的利 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资助其他投资银行兼并或 者接受已破产的投资银行。
(3)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4)自律组织本身也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主要国家监管主体和法律环境
1、美国
美国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主要依靠 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美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 行的监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证券管理 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 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⑥投资银行必须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情况保密,不得向任何他 人公开和泄露。
3.对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限制投资银行承担的风险。 ②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价格。
③为了防止投资银行通过兼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 务侵犯客户利益,许多国家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将代 客买卖与自营买卖严格分开,不准混淆;实行委托优 先和客户优先的原则。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关系。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 (2)监管依据不同。
(3)监管范围不同。 (4)两者采用的处罚不同。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联系有: (1)监管目的一致。
(2)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 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设立投资银行报告制度,即要求各投资银行必 须向投资银行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 并随时准备接受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 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
(4)允许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 财政部或中央银行融资,以应付在投资银行大面积亏 损,或者严重倒闭事件发生,或者严重侵害投资者利 益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基金不足的困难境地。
第三节 投资银行保险制度
一、投资银行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防止投资银行由于承担过大的风 险,造成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而对国 家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造成损 害,并且妥善地处理与解决投资银行破产 与投资银行之间相互兼并的问题,许多国 家都建立了投资银行保险制度,并取得了 很好的效果。
案例:各国投资银行的保险制度
(5)一般说来,各国投资银行保险制度都规定,如 果某投资银行破产殃及到该投资银行的客户时,投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该客户给予补偿。同时还应规定 对于每一客户的最高清偿限额,以免除投资银行保险 机构的无限清偿责任,同时促使投资者主动分散风险, 降低投资银行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长期以来,英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靠第二 层次的自律组织,而第一层次的政府监管功能基本上 处于虚置状态。但是,近年来英国也有逐渐采取集中 监管的趋势。
传统的英国自律管理体制是自律型监管的典型模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
(3)立法管制
3、日本
20世纪末的金融大改革之前,日本实行以大藏省 证券局、证券交易审议会、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日 本银行(中央银行)等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管理体制,同时 辅以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兑协会、证券投资信托 协会以及证券情报中心等团体的自律管理体制。 金融大改革之后大藏省金融检查部对银行、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的金融检查职能,以及大藏省银行局、 证券局中对个别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也移交给监督厅。 原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合并成立“金融局”,专 事法案起草等企划、立案工作。 日本对投资银行的监管特点是,在参照美国证券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原则”,加强政府监 管机构直接或间接监管和指导投资银行的力度,使监 管更为集中和严格。
4、德国
德国对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的监管实行联邦政府 制度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 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 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 尽管德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但由于侧重于强调投资银行界自律和自愿的监管模式, 尤其是对一些法律规章的执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 所以,德国证券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监管松懈,证券 市场参与者的保护不够,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者 受到较多非议的原因。
④投资银行在经营自营业务时,应当以维持市场 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不得有任何破坏正常交 易、侵害客户利益和过度投机的行为。
4.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实施 的常规管理
(1)经营报告制度。 (2)证券交易所通过贯彻和执行证券监管当局的管 理规定,对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并随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另外,证券交易所作为 自律型的证券经营机构,制定管理规定,控制和引导 投资银行在交易所的经营活动。 (3)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 都有一定的规定。 (4)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向投资银行收取一 定的管理费,用于对投资银行经营活动检查、监督等 方面的行政开支。
④具有比较完备、良好的硬件设施。
二、投资银行业务监管
1.对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的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内容: ①禁止投资银行以任何形式欺诈、舞弊、操纵市 场、内幕交易。 ②在承销中,投资银行要承担诚信义务,禁止投 资银行参与或者不制止发行证券企业在发行公告中从 事弄虚作假、欺骗公众行为。 ③禁止投资银行在承销中过度投机,包销风险超 过中行所能承受的证券。
1.美国的登记注册制
美国投资银行登记注册包括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和在证券交易所注册两方面: (1)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 投资银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在接到投资银 行的注册申请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在45天内(必要 时可延长到90天)予以答复;在登记注册中,投资银 行还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 (2)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 申请的程序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的程序类似。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机构 进行合并,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始由地方 政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垂直统一的监管体系基本得以确立。 此外,我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还依赖 于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第二节 投资银行资格管理 和业务监管
美国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 协会,要求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投资银行都必须成为该协会会 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 投资银行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新加坡的《证券业法》亦 规定,各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会员忠诚基金,该基金由证券交易所 缴纳款项、证交所会员缴纳款项和该基金投资收益等构成,主要用 于证交所的会员公司(投资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或债务危机时的补偿 和救济。1995年3月,在受到有233年历史号称世界第三大投资银 行的霸菱集团由于衍生工具的操作不当而倒闭这一事件的震撼之后, 新加坡通过《新加坡期货交易法》,要求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也 必须设立“补偿基金”,以在会员公司倒闭时用于赔偿公司客户的 损失。日本在实施金融大改革中,也在1998年12月1日通过的《证 券交易法》中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投资者放在证券 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保护,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最高保护限额为1千 万日元。此外,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 立了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