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一、合用范围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型:行政允许项目编码: 18012三、办理依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便于经营者理解和使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指导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该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本指南所称豁免,是指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指南所称豁免申请,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
本指南所称豁免咨询,是指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就拟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模板】

请说明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址)。
19. 有关方面的意见
请介绍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中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文件。
2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1.申报人承诺
申报人在此承诺,本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信息。
其他
3.并购方基本情况
(可附页说明)
4.被并购方基本情况
(可附页说明)
5.并购方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可附页说明)
6.被并购方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可附页说明)
7.并购交易概况
(1)交易名称
(2)该交易属于: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合并
组建合营企业
其它(请具体说明):
(3)该交易是否需在其他国家、地区提起申报?
申报人签字:
申报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
附件:
经营者集中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编号:
1.申报人基本信息
(1)申报人
(2)申报人地址、邮编
(3)联系人
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4)申报人是:并购方被并购方
(5)申报人是:
公司
自然人
其他(请具体说明):
(6)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申报事由
12.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
请说明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
13. 集中各方在其他市场的竞争能力情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商务部拟对三大矿“反垄断”

此外 , 罗冰生再度表示,铁矿石进口秩序混乱是推高矿价的重要原因,我 国进口铁矿石的企业多、而且分散 ,实行统一的协调和行动面临较大的困难 ,
应 该加 大整 治力度 。
一
季度 以来,矿价的持续飙升也推动了钢价急速上扬。但罗冰生认为,国
据上述权威人士介绍,为 了适
应 消费税 征税 环节 后移 的改革趋 势 ,
在 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希望, 铁矿石供需双 方不要受短期因素干扰 ,铁矿石 以长期协议的签订会对双方有利。他同时提
醒 ,中国铁矿石 的供应情 况 已经发生 了变化 ,中国进 口来源 国 已经多 元化 ,中 国 国内铁矿 石供 应 也在增 加 。
这是今年商务部第二次表态支持长协价格机制。在上一次的表态 中, 商务
Po i l e
政策导航【
成品油税 改纳入 国税总局工作重点
据 权 威人 士 透 露 ,国 家税 务 总
商务部拟对三大矿 “ 反垄断”
在今年钢 产量将创 新高 、铁矿 石需求量 也将 增加 的时候 , 商务 部 昨二度表 态支 持长 协价 格机 制 ,并称 正在 研究 针对 三大 矿 的反 垄断 问题 。 与此 同时 , 中钢 协再 次 强调 ,铁 矿石 进 口市场必 须 加大 整治 力度 。
很 多炼 油 企业 因代 缴 消费 税 而被 占 用 了大量 资金 ,现 金流 受到 影响 。 资料显 示 ,去年前 l 个月 ,成 1 品油税 费改革 新增税 收收入 2 8 亿 2 1 元 ,这 些税 款 大 部分 是炼 油 企业 提 前 替 消费者 代 缴的 。
出发 ,对各 国需求方提 出不合理的过分要求 ,使全球钢铁生产企业面临更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加强反垄断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了一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三种书面文件和一种口头通知。
第一种是反垄断调查函。
在初步判断某企业可能存在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向该企业发出调查函。
函中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经营和竞争信息,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这种调查函有助于执法机构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二种是反垄断陈述书。
在反垄断调查函的基础上,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企业存在垄断行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持,就会向企业发出反垄断陈述书。
这种书面文件会列出对企业的指控,并要求企业对指控进行书面回复。
反垄断陈述书的发出是为了给企业一个充分的回应和辩护的机会。
第三种是反垄断检查报告。
如果企业回复的内容不能解释或证明其没有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审理。
最终,如果执法机构认定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向企业发出反垄断检查报告。
报告中会详细列出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除了上述三种书面文件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向企业表达执法决策或要求企业采取某些整改措施。
这种通知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以便及时调整市场的运行。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它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防垄断 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

6《中国外资》年第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类似雀巢收购徐福记、百胜收购小肥羊等并购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只要实施集中行为的相关经营者营业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均有义务向商务部申报。
商务部发布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了违法实施集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罚款等。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共审结38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条件同意10起,其余的均无条件同意。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仍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情形。
为了提醒经营者要及时依法申报,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商务部决定制订《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未依法申报的情形和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调查处理行为。
问:什么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答:《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商务部今年反垄断立案179件94%无条件批准

同比增 长 5% .审结 1O ,同比 增长4 % 。 2 件 6 O
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 向 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为维 护公 平 有序 的市 场环 境 ,促进 零 售业 健 康发 展 ,经 国务 院批 准 .商 务部 、
订取 消 了对 外商 投 资医 疗机 构和 金融 租 赁公 司 的限 制 .并将 外商 投 资汽 车整 车制 造 项 目从鼓 励类 中删 除 。高端 制造 业和 服务 业成 为鼓 励外 商投 资 的重点 领域 。
纳入 清 理 整顿 范 围。 通 知 明 确 ,清 理 整 顿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规 范 零售 商 收取使 用 促 销服 务收 费行 为 禁 止各 种 违规 收 费行 为 、零 售商 向供
型零 售企 业 向供应 商 违规 收费 工作 。
通 知 表 示 此 次 清 理 整 顿 主要 针 对 利用 市场 优 势地 位 向供应 商 违规 收 费 的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 百货 店 、 电器专 业店 等 大型 零售 企 业
及 其 下属 门店 。清理 整顿 的零售 企业 .其 最 大 单店 面积 超 过6 0 平 方 米 ( ) 、门 00 含 店 数 超过 2 家 ( ) ,且 2 1 年 销售 额 超 O 含 00 过 2 ' 元 人 民 币 ( )。对 于供 应商 反 映 0 ̄ f 含
发展 改 革委 、公 安部 、税务 总 局 、工 商总 局 日前联 合 印发 通 知 决定 自2 1 年 1 , 0 E 1 2J 至2 1 年 6 在 全 国集 中开 展 清理 整 顿 大 02 月
对 于 申报 案件 的高 速增 长 , 尚明分析 原 因有 三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10.05【实施日期】2017.1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惠普公司(HP Inc.,以下简称惠普)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以下简称三星)部分业务(以下简称目标业务)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6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12月23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7年1月19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和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耗材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4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进一步审查延长期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
6月21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目前,该案处于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商务部“十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 年第 6 号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删除部分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此后条文、章节顺序依次调整。
修改部分对以下条款作文字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修改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未歧视外资

曰前 ,中国进 口政 策解读研讨 会在 京举 行。据参与研 讨的工信部 一位人 士 说 ,最 晚年底 ,工 信部将 出台刺激进 口 的政策 。他还透 露 ,将包括加 大对节 能
及零 附件对俄出 口额为 44 亿美元 ,同 . 5
尚 明在商 务部 在 召 开 的反 垄 断 工 作情况专题新 闻发布会上 作出 了上述 表
政 策 法 规 ・P lis euain oi e &R g l o s c t
E le c t 1 c 1 r a A p 1 1 c e p a n s
竞争 的某一项业 务 ,对于整个 并购活 动
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测 ,未通过检测的产品将禁止上市销售。 制订该规定 的依据为 2 0 年 1 月 09 1 2 3日俄总 统梅 德韦杰夫签署 的 《 能及 节 提高 能源利 用效 率法 》。根 据该法律 , 家 电及 电子类产 品上市销售 时应带有能 耗标 志。从 2 1 年 i月 1日起 ,该规 01 定将适用于 电冰箱、洗衣机 、厨房 电器 、 空调、电磁炉 、 波炉 、 微 电视 、 电热装置 、
过 4 亿元 : 0 或参与集 中的企 业在中 国营
业额超过 2 亿元 ,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 O
4亿元 以上 的并购 ,需 要 申报 反垄 断 审
中国商务部反 垄断局局长 尚明 日前
表示 ,商 务部没有在反 垄断审查过 程 中 歧视外 国企 业或者在执 法上有偏 见 ,审 查完全是基于市场竞争 角度考虑 。此前 , 反垄断审查 普遍 涉及外 国公司的现 象曾
的需求 ,比如松 下并购三 洋 ,商 务部 在
附加限制性 条件的 时候 ,仅仅针对 影响
以上 电视机最低 3 元 / , 投电视最 0 台 背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53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
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8月14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
向商务部举报反垄断行为

向商务部举报反垄断行为致商务部的举报函尊敬的商务部:我以一位关注市场公平竞争的普通市民的身份,特此向贵部门举报涉及反垄断行为的事宜。
我认为以下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在此,我希望贵部门能够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理。
首先,我要举报的是某电子消费品公司,该公司在销售渠道的管理上存在垄断行为,制造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该公司通过对特定渠道的独家控制,限制了其他类似产品的销售进入,并借此垄断了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其他品牌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理购买利益。
其次,我举报的是某能源公司,该公司在能源市场上采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
该公司通过控制市场信息、操纵能源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使小型能源供应商难以进入市场,独大地位得以得到保持与扩大。
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严重扭曲了市场秩序,也导致能源价格的不合理波动,对公众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最后,我还要举报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的滥用专利权垄断行为。
该公司持有重要的医疗器械专利,以此垄断市场,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并且以过高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消费者难以承受。
这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也阻碍了医疗器械市场的竞争与创新,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经济负担和选择上的困扰。
针对以上反垄断行为的举报,我对商务部的介入寄予厚望。
我认为商务部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所举报的企业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我请求商务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和纠正上述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衷心希望商务部能够高度重视我的举报,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做出合适的处理决定。
我相信,贵部门秉持公正和公平原则,将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而努力。
再次感谢商务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你的姓名)。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类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类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类主要分类为: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
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
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
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
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
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7号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7月11日印发)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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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经 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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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调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自2007年11月调整以来,人员变动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部党组对商务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经研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如下调整:一、姜增伟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任副组长。
增加反垄断局、产业调查局、经济合作局、许可证局等单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组织实施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和规范商业信用销售和各类商业信用交易形式的发展,建立健全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商务领域信用服务业发展;协调推动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商贸企业和贸易活动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和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指导和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名单组长:姜增伟副部长副组长:钟山副部长房爱卿部长助理成员:办公厅姚坚联络员:蔡立华人事司王志平联络员:吴彬政研室柴海涛联络员:吴国华条法司吴振国联络员:张晨阳财务司徐加爱联络员:李晓丹市场秩序司向欣联络员:杨军生市场建设司李文明联络员:马战军商贸服务司张蜀东联络员:郑厚斌市场运行司徐息和联络员:曲英反垄断局尚明联络员:尹燕玲外贸司文仲亮联络员:于露服贸司单庆江联络员:朱荣产业司周世杰联络员:程占印外资司林哲莹联络员:吴宗弟援外司王世春联络员:谢先木合作司王胜文联络员:朱斌产业调查局宋和平联络员:张勇信息化司李晋奇联络员:贾舒颖机关党委李兴乾联络员:周强投资促进局于华联络员:闵天外贸发展局冯洪章联络员:翟丰玉经济合作局李荣民联络员:穆建军许可证局李可联络员:张伟电子商务中心王开前联络员:黄静研究院顾学明联络员:韩家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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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解读
2009年11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合称“两个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在“两个办法”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并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便于公众对“两个办法”的了解,现对“两个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执法机构
“两个办法”属于商务部部门规章性质,其立法依据是《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二、关于营业额的含义和计算方法
营业额是判断一起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基本依据,对于集中申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报办法》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第4条规定了营业额的范围,同时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了规定。
即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同时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申报办法》第5条规定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范围,明确规定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算在内。
此外,在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还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申报办法》第6条是对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合计营业额的除外规定,即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申报办法》第7条规定了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的情况:第一,在计算卖方的营业额时,只计算该经营者集中交易所涉及部分的营业额;第二,预防经营者通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即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三、关于申报义务人和代理申报
申报义务人是指负有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经营者,如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申报义务人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意义重大。
《申报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申报义务人,同时规定在存在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申报义务人的情况下,申报义务人依法进行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敌意收购时,申报义务人可能不掌握申报所需的其他经营者的文件资料信息,此时就需要其他经营者进行配合,向商务部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报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在申报义务人未提出申报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提出集中申报,这主要是考虑到为了避免因未申报而导致集中交易违法,从而允许申报义务人之外的经营者主动向商务部申报其参与的经营者集中。
关于代理申报,如果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申报前商谈和申报的文件、资料及要求
《申报办法》第8条规定了申报前商谈,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于是否需要申报、申报的具体细节等问题可能存在疑问,第8条规定其可以就申报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并规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商谈申请。
关于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申报办法》区分了必备的文件资料和自愿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报办法》第10条规定了必备的文件资料,第11条规定了自愿提交的文件资料,申报人只要提供了第10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就应当视为履行了其申报义务。
关于对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在商务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中已有具体规定,故不再对该问题作全面解读。
应当强调的一点是,申报人提交的公开版本应当包括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便能够让第三方对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做出合理判断。
五、对申报文件资料的核查
商务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报办法》第10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第13条中补交文件资料的期限,商务部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立案,立案时间是开始计算初步审查期限的起点,对于商务部和申报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重要意义。
商务部经核查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对该申报不予立案。
六、关于自愿申报
《申报办法》第16条规定了自愿申报,即经营者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可自愿向商务部提出申报。
商务部收到自愿申报后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必要立案审查,确定有必要进行立案审查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由于《反垄断法》并未对自愿审查提出暂停实施集中交易的要求,《申报办法》第16条规定自愿申报的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关于申报的撤回
在商务部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立案后,申报人可能会因各种情况而需要撤回申报,需要撤回的情况可概括为两种:一是申报方将放弃已申报的集中交易,不再实施该经营者集中;二是集中交易仍然要进行但需要撤回。
第一种情况通常不需要商务部的同意,只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即可;第二种情况包括集中计划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申报标准等,此时撤回申报则需经商务部的审查同意。
因此,《审查办法》第3条规定: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除放弃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应视为对集中的批准,任何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关于申辩权、征求意见和听证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申辩权对于集中审查程序的客观公正性至关重要,《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渠道、方式和程序。
《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商务部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商务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者集中的意见也很重要。
为此,《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根
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听证会是各方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审查办法》对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程序、听证会参加方、单独听证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听证会的参加方十分广泛,可以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以及有关专家、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代表,但并不是每次听证会都要包括前述所有参加方,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需要通知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会。
根据《审查办法》
第8条的规定,听证会未设辩论程序。
九、关于反对意见和限制性条件
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其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提出反对意见是美欧各国的通常做法。
同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消除或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其集中交易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
《审查办法》分别对反对意见的提出、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对限制性条件的要求、限制性条件的提出和修改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审查办法》第10条第1款,经营者提交抗辩意见的合理期限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
当然,经营者提出限制性条件并不以商务部提出反对意见为前提条件,《审查办法》第11条规定在商务部的整个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
十、关于进一步审查决定及其监督实施
进一步审查决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禁止集中的决定,二是不予禁止的决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
对附条件批准集中的决定,国外很多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实施制度。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审查办法》对进一步审查决定的种类、审查决定的做出、通知和公布、附条件审查决定的实施和监督等问题均做了规定。
关于《审查办法》第15条第2款,限制性条件属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遵守限制性条件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关于保密规定
保密是经营者集中申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重大商业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
因此,“两个办法”均对保密义务专门做出规定,要求有关各方对其获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关于“两个办法”与其他规定的衔接关系
“两个办法”均为商务部部门规章,而此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流程图》、《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属于指导性意见,其与“两个办法”相冲突时应以“两个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