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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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 《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五)审查制度不同。

《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没有规定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反倾销协议》新增加的内容。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提起司法审查。为达到公平审查,成员方设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应独立于负责作出裁定或复审的行政机关。其活动亦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一规定为成员方反倾销行政机构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也为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保障。

(六)实施期限不同。

反倾销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而保障措施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200天。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称为“落日条款”,除非停止征税可能造成倾销行为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损害。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补偿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8年。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预计超过一年,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此外,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税,保障措施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七)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不同。

两者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比较而言,《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最为简单模糊。《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也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最低豁免权。二是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三是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发展中成员在针对同一产品适用保障措施的频度方面享有优惠。发展中成员只要拟实施的再次保障措施与前次保障措施之间间隔等于前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的一半,且该时间间隔至少2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再次实施保障措施。

(八)实施难度和频率不同。

这两种措施中最为频繁使用的是反倾销,原因在于它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不但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反倾销更为严格,而且它要求以非歧视方式实施,还要求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如对补偿达不成协议,出口国有权进行报复,从而使其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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