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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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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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

二、超限车辆定义

超限车辆是指在限定公路行驶时,其高度、宽度、长度或总重量超过公路管理部门所设定的标准的车辆。

三、禁止行驶的超限车辆

以下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1. 高度超过4.5米的车辆

2. 宽度超过2.55米的车辆

3. 长度超过12.5米的车辆

4. 总重量超过50吨的车辆

四、特殊情况下的批准通行

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些特殊车辆需提前申请并获得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通行,如:

1. 高度超标的车辆,需提前进行路线勘察,确保能够安全通过,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通行。

2. 某些重大装备或物资的运输车辆,经过严格审批后,得到相关部门的特别批准。

五、超限车辆通行的条件

如果超限车辆获得了通行批准,在行驶过程中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合理选择通行时间和路线,避开高峰期和堵车路段。

2. 通行过程中,车辆速度不得超过限定时速的50%。

3. 通行过程中,不能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必要时需要进行车道封闭或交通管制。

4. 通行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超限车辆安全行驶。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 对超限车辆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改正。

2.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超限车辆,将取消其通行批准,并禁止在一定时间内申请通行。

3.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超限车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公路

安全畅通和行驶车辆的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驶在中国境内的超限运输车辆,

包括国有公路、地方公路、乡村道路和建设工程用道路。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司机人员、路线及其它相

关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管理。

第四条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行使违法行为或者未经

法定程序的占用,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及司机人员要求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驾驶证明应当符合国家的相

关规定。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且在行驶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特别注意车辆的稳定性和行驶速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司机人员应当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毒或者服用违禁药品,否则将被依法处理。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要求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且质量、体积等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车辆的设计和技术规定,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前,应当根据装载物品的特点和重量,分析车辆的适应能力,选择合适的车辆、车型、车长、车宽、轮胎规格等。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的装载应当符合所行驶的公路的规定要求。

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的路线规定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路线应当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并得到书面许可,才能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超限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管制,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的损坏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应当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审核包括技术评估和通行方案审核。

第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技术评估。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技术评估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载货车辆总重量、车轴荷重、车辆长度、宽度、高度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依法予以批复。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时间、速度限制等内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通行线路、时间等。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线路行驶,不得超越限定区域。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时间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3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3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促进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定义

超限运输车辆指超过规定尺寸、重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运输车辆。包括宽度超限车辆、高度超限车辆、长度超限车辆和重量超限车辆。

二、申报与许可

1. 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承运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理机构应审核申报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或拒绝。

3. 许可通过后,超限运输车辆应悬挂特殊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行驶限制

1. 超限运输车辆只能在特定时段行驶,一般为晚上10点至早上6点。

2.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在标志禁止和限制通行的道路上。

3.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让超车。

四、行驶速度

1. 高速公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2. 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五、车辆配备

1.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驾驶员,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书。

2. 超限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护送车辆,确保其安全行驶。

六、道路维护

1. 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道路维护人员的指挥,配合道路维护工作。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损坏道路设施。

七、处罚与责任

1. 对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等处罚。

2. 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承运单位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 引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是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荷载等超出公路限

制标准的运输活动。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对公路安全和交通畅通都会

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障公路安全和交通秩序,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是必要的。本文档旨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并保护公路和车辆的安全。

2. 超限运输车辆定义和分类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包括长度超限车辆、高度超

限车辆、宽度超限车辆、超重车辆和超载车辆等。根据超限程度的不同,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类:超限范围在10%以内的车辆;

•B类:超限范围在10%至30%的车辆;

•C类:超限范围在30%以上的车辆。

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与批准管理

3.1 申请材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和申请书;

•车辆所有权证明书;

•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

•车辆保险单;

•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

3.2 批准程序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证的批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给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车辆信息和超限运输计划;

3.如材料齐全并满足规定条件,相关部门发放行驶许可证;

4.申请人携带行驶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活动。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安全管理是确保车辆平稳行驶、不引发意外事故的重要环节。 ### 4.1 路线选择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选择适合的行驶路线,以避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交通秩序。在选择路线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13

•【文号】交通部令[第2号]

•【施行日期】200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

(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1. 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辆的总质量、轴荷或车辆尺寸超过法定规定的限制。

2. 超限运输车辆的准入要求: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前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准入,并提供相关的手续和证件。

3. 超限运输车辆的限制条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车辆尺寸、车重、轴荷等方面的限制。

4. 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5. 超限运输车辆的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6. 超限运输车辆的随车警示标志和警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行驶过程中悬挂随车警示标志,并可以配备警车护送。

7. 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超限运输车辆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行驶安全。

8. 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规定的车辆,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给公路带来损坏和危害,保障交通的有序进行。同时,也通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公路运输的规范和合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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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路安全,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超限运输车辆指运输货物总质量、长度、宽度、高度或轴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私自擅自调整路线。

二、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前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豁免手续。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通行证、超限运输许可证等。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行驶。

三、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驶安全。在超过限值的尺寸或重量的情况下,必须携带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进行标识,以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

四、超限运输车辆应遵守以下行驶路线规定:

1. 超限车辆应尽量选择封闭式工业园区、乡村公路及能够满足尺寸要求的道路行驶。

2. 超限车辆禁止在城市区域、交通繁忙地段、道路狭窄或桥梁、

隧道等限制性路段行驶。

3. 超限车辆行驶的具体路线须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不得私自更改路线。

五、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减速慢行,严禁超速行驶。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速的70%。特别是在弯道、坡道、桥梁等路段,更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驶安全。

六、超限运输车辆在交通拥堵时应遵守交通组织人员的指挥,优先保证其他正常车辆的通行。如需借道与其他车辆交织行驶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七、超限运输车辆在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4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4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各类违法超限车辆。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限运输车辆在本辖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六条对于违法超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重大违法超限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车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车辆审批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提前申请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辆牌照、车辆尺寸、车辆重量等;

(二)货物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种类、货物重量、货物尺寸等;

(三)路线规划:包括起点、终点、途经地点等;

(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所需的护卫车辆、警示标识等。

第九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货物重量超标的,应考虑车辆的维修状况、装载平衡等因素;

(二)货物尺寸超标的,应考虑路线的通行能力、施工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审批。

第十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便于交通执法机关的查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超过法定尺寸、重量和载货量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所制定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预防道路损坏,维护交通秩序,并确保运输车辆载货量不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 尺寸限制:运输车辆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定。超出法定尺寸的车辆需要申请临时通行许可证,并在行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重量限制:运输车辆的总重量和轴重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超重的车辆需要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避免对道路造成损坏。

3. 载货量限制:运输车辆的载货量必须符合法定规定。超载的车辆将被禁止上路,并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处罚。

4. 速度限制: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规定的最高限速。由于超限的车辆更容易发生事故,严重超速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5. 路线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需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避开不适宜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在部分特殊情况下, 可以申请临时调整路线。

6. 安全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车身、尾部和载货物上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总的来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公路设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民事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2]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8.1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

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8.19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施行日期】2016.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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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

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

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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