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课件:第六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课件:第六章 冲突规范

当事人的合意选择、最 密切联系地等
一旦形成就固定不变的 连结点
可以变动的连结点 事实上能够确定的连结 点 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确 定的连结点 具体地理坐标不确定的 连结点 传统冲突规范所含的地 理坐标确定的连结点

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 等
住所、国籍等 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 国籍、法律行为所在地 等 最密切联系地等 侵权行为地、住所等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类 型 含 义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 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 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 某一法律的冲突规范。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冲 突 规 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 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二、若干常用的系属公式
•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The
law chosen by the parties of a legal act,Lex voluntatis) • 这一系属公式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适用 于他们之间的法律,主要用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我国 1985年《涉外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的适用范围在现代各国的司法 实践已有进一步的扩大,被用于侵权、婚姻财产协议等法律关系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 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1.单边冲突规范

冲突法复习

冲突法复习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是司法权的独立;4、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有时还需解决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和前南斯拉夫。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印度是典型)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18世纪中叶,孟西尼倡导)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多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英、美法系多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惯例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直到今天仍是最主要的渊源。

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

(英国学者戴西于1896年编著出版的《冲突法论》就是判例编撰的名著。

该书从1949年起由莫里斯等人相继予以修订,至2000年已出至第13版。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2、转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 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 而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如果甲 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法, 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案例8.3 英国法院1887年判决的特鲁福特案
运用转致制度的著名案例
特鲁弗特是一个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后死于法 国。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包括在英国的动产在内 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依瑞士法律,死者的亲生 子有极继承遗产9/10的份额,因此,死者亲生子 小特鲁弗特向英国法院起诉,并依瑞士法律提出了 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如周的份额的主张。英国法院在 处理此案时,根据“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这一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法国的法律。但法国的冲 突规范又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 而 该案应当适用瑞士的法律。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 瑞士法律,作出了满足小特鲁弗特诉讼请求的判 决。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尽管各国都是用一定的法律名词或术语来规定冲突的范 围,但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 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 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其含 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各国法律都规定不动产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各国对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 动产有不同理解,如法国把蜂房看做动产,荷兰则视之 为不动产。正因为如此,各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 有必要对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看它适用于多大的范围, 在哪些场合适用。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 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比如说,对于时效问 题,一些国家认为它是实体法上的一项制度,而 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它只是程序法上的一个问题。 作这两种不同的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 法。如认为时效是实体法问题,就应依有关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解决;如果把它作为程序问题,由 于程序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那么,关于时效 问题就要依法院地法作为它的准据法了。

国际私法第6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6章 冲突规范

案例: 某甲在美国制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船舶抵押给 自己的债权人,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了该项抵押,并把船 舶送到中国出买.后因为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的出卖,甲与乙 协商议定,将不在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照出来,经过 登记注册,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按照美国的法律,某乙 取得有效的权利.该船在中国被甲买给丙.乙在中国法院提起 诉讼,主张该船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问: 1.本案应当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哪些冲突规范?
三、系属公式 (一) 系属公式的含义 所谓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 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问题。 (二)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 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等 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 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思考题 1.由于冲突规范缺乏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它不是法律规范。 2 .冲突规范是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又不同于程序法规范的第三 种法律规范。 3 .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 4 .一般说来,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成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都必须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连结点。 6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和“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客观 的不变的事实根据。 7 .系属公式都是从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发展起来,并抽象化而形 成的。 8 .系属公式与冲突规范的涵义是一致的。 9 .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 侵权行为地法以及法院地法。 10 .最密切联系地法既是一项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是一个系属 公式,可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1、识别冲突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 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 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 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 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该问题最初由德国 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提出。





3、间接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 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 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 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 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外国法院说 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 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 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 “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 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三)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 1、赞成反致 赞成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 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获得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一)反致的概念 1、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 已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 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 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6、功能定性说,即主张按各个制度在法律 生活中的功能来识别。 7、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 院地法)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通 过二级识别(依准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 其适用范围。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0第六章  冲突规范适用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共同概念 进行。 (四)个案识别说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识别的依据。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
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第二节 反致
狭义的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外国法院说(二重反致)
广义的反致
一、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 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 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 案,便称为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示意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第一外国) 丙国(第二外国)
[案例6-5]
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 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主张继承此项动产。本 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死者 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突规范(“继承依死者 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用希腊的继承法,而 依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的妻 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子。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例外: (1)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对其所使用的法 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反致),不能依照法 院地法进行识别。 (3)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识 别。
(二)准据法说 ——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理由: (1)适用准据法解决问题,但却不按照准据法来 识别,等于没有真正的适用该准据法。 (2)在法院地国没有相应概念时,可以作为一种 替代方法。 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 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立法资料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 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237-269条 1992年《海商法》第十四章 1994年《仲裁法》 1995年《票据法》第五章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 1999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国际 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 国际民商事 法律关系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主体具有 国际因素
(1)中国A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签 订一份小麦进出口合同;(2)一中 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结婚。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随堂测试】
1.如果下列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有( ):
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
B. 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图示
准 据法


审理
案件
例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

8.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8.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致的态度
法国:
接受反致和转致;
但是,在合同、夫妻财产制及行为方式方面, 不考虑外国的冲突规范。
日本:
只在用当事人国籍做连结点的那些民事关系 上接受反致。
德国:
“若适用某外国法,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 除非适用此冲突法违反该外国法的意图”。 ――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4条第1 款。
第八章
识别
反致 先决问题 法律规避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准据法内容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节
识别的概念
识别冲突及原因 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 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 范的认识过程。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
又称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指一国法院依其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 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 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 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概念。 公共秩序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 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 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与道 德秩序。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当事人自己。
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规避的对象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 禁止性的法律。 行为方式表面上合法。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 部分。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法国1922年佛莱案。
三、国际惯例内容的查明

第6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6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
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 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 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 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施韦伯尔诉安加案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 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 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 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 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 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 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 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
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
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
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
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
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
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原告马奇里克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一天,她 搭乘汽车在该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汽车 相撞,致使她受伤并在该州住院治疗。她搭乘的 汽车车主塔皮欧是密歇根州的居民。与该车相撞 的车主特朗布利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并且他的 车是在威斯康星注册的。车主塔皮欧的责任保险 单是由科罗内特保险公司签发的,特朗布利的责 任保险单是由州农场保险公司签发的。两张保险 单都是由伊利诺斯州发出的。它们都包含了实际 内容相同的“非诉”条款。该条款禁止在对被保 险人提起的诉讼产生终审判决之前直接对保险公 司起诉。

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精品PPT课件

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精品PPT课件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 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 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 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 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 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 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或“大反致”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 留有一笔不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 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波兰法院根据 “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应 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定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 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 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 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后波兰法院依波兰 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第四章 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一节 识 别
一、识别的概念及其作用 二、识别冲突 三、识别的理论与实践——识别冲突的解决 四、二级识别问题 五、操作的空间
(一)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characterization),是指依据一定 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 (qualification)或“分类”(classification),将其归入 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 识过程。
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幼年随母移居 法国,但直至68岁未立遗嘱死亡时,一直未取得法 国国籍。其时,福尔果的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其 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依法国冲突 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 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 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 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 果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 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 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 定福尔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 有。

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的一般原则

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的一般原则

法律冲突问题解决的一般原则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由于多种原因,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

法律冲突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现象,人们对法律冲突的解决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理论,也形成了具体解决措施和方法,本文就此讨论如下: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出台后,旧法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新旧法并行,但对同一个行为或者事项,规定的内容不一样,有冲突,按照这个原则,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按新法执行。

二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如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都有规定,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转让则应当以特别法办理。

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如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里也明确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执行特别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即吸收原则和竞合从重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后行为吸收前行为。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结果发生前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罪犯完成了犯罪行为,构成了犯罪既遂,则其预备行为等被后面的既遂行为吸收,只追究既遂行为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我国的有关规定
示范法第9条: 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 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确定的,可以参照可能被 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尔果继承案
福尔果(Forge)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 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 到1859年死亡。 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 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 系血亲要求继承。
第二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1.广义 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外国法院说。 2.狭义 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已的冲突 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 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 国的实体法。
(二)反致的种类 1.直接反致( “一级反致” )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按 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而B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的A国 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A国的实体法。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A实体法
3、基本肯定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 1)尊重个人自由,改变事实本身不违背冲突规 范的原意。 2)法律规避在本质上不能等同于违反公共秩序 的行为。
四、我国的有关态度和立法 1、学术界
有的认为应该考虑区分法律规避的后果,凡规避 我国法的行为均属无效,如属规避外国法则应根 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也有认为,立法中没有规定的必要,如有违反内 国强行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 排除相关外国法的适用。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
1.主体要件: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主观要件: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3.规避对象: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行为方式: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 结点来达到目的。 5.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遂,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 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 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 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鲁福特死在法国,留 下遗嘱,将其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其 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因而指向法国法,而法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 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最后, 英国法院按瑞士实体法判决此案,使该独生子的 要求得以满足。
(四)折中说 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准据法之前应进行一种临时 的识别,对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法院应该从上下文的联系上考虑哪些规定,从它 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准据 法。 (五)功能定性说 主张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识别。
(六)分析与比较法说 主张按照分析法学的原则和在比较法研究基础上 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七)两级识别说 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院地法)把问题归入到适 当的法律范畴,通过二级识别(依准据法)给准据 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
C国(第二外国)
实体法 冲突法 ①
实体法 ②
实体法
冲突法

冲突法
二、反致的产生原因
1、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把内国冲突规范所援 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的总和, 而援引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而没有援引它的实 体法。 2、客观原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国 际民商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不同的“冲 突原则”,因而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典型如 对属人法的识别。
1.继承亡夫遗产的请求属于配偶权抑或继承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准据法说 1.【法】德帕涅【德】沃尔夫 2.主张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识别。 (三)个案识别说 1.德国学者克格尔 2.主张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则,应根据每个案 件的实际情况和冲突规范的目的,分别确定依法 院地法还是依准据法识别才比较合适。
法院地
某一外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2.转致( 二级反致 )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按照自 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B国法,而B国的冲突规范 指定适用C国法,A国法院因此适用了C国实体法。 在法文中又称为。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实体法
A国(法院地国)
B国
C国
实体法 冲突法
C.《示范法》第13条:“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国强 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 适用的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 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 当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当内国冲 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和证明该外 国法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是采用认定事实的 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该外国法 的内容,这也是与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关的一个问 题,是援引法律的最终任务。
2、立法中
A.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关于确认和处 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对无效经济合 同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 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B.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 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 法律的效力。”但没有规定规避外国法的问题。
一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在日本 留有不动产,在日本法院涉讼。 依1898年《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 人本国法”的规定,本应适用阿根廷法,但依阿 根廷的冲突规范“不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 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 “不动产继承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 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自己的实体法,即构 成间接反致。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1、全面否定 大多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
在国外缔结的规避阿根廷法律的契约无效,即使 该契约依契约缔结地法是有效的。 第1208条:在阿根廷缔结的规避外国法的契约 无效。
2、部分否定
许多国家只否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行为的效力,而对规避 外国法行为的效力不作规定(如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 私法》第5条:如适用依本法或其他联邦法适用的外国法 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或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而合理的规定,应认定规避行为 无效; 如规避的是外国法中不合理或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则可承 认规避行为有效。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3.间接反致(又称为大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A国法院依自己 的冲突规范应适用B国法,依B国的冲突规范又应 适用C国法,而依C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A国法, A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A冲突规范→B冲突规范→C冲突规范→A实体法
A国(法院地国) B国(第一外国)
三、反致的外国立法实践
1、全部接受。 2、部分接受。 3、完全不接受
四、我国的理论和立法态度
A.民通意见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 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B.原《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规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 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第三节 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 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 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 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 “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二)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 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 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 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 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 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 决结果。
(二)识别冲突产生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 2、不同国家把相同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 门;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 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法院地法说
折衷说
准据法说
个案识别说
方法
功能定性说
分析与比较法说
两级识别说
法国最高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 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本应适用巴伐利亚 法律。 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但根据 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无遗嘱的动产继承依死者 事实上的住所地(实际住所)法”,因而反致于 法国法。 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于1878年作出 判决,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 应收归国库。
第六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本章内容
1 2 3 4 5 6
识别 反致 先决 法律规避 外国法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1、科恩夫人继承案
科恩(Re Cohn)夫人与其女儿奥本海默夫人 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但居住在英国。 1940年,母女俩在英国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 一枚炸弹炸死。
无法以事实证明母女俩谁先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母亲生前立下遗 嘱,指明女儿如果在母亲死后还活着,女儿就有 权继承其英国的动产。
由于不能依事实判断母女俩谁先死,因而留下的 动产在英国的处理成为一大难题。
1.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48条规定:
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在处理与 财产有关的问题时,推定年长者先死
二、外国法查明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