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资料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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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名词解释1.《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

李悝力主变法改制,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网》、《捕》、《杂律》、《具律》。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2.“三司推事”: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

三司推事可以保证案件公正、合法地审断,也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防止臣下擅权。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3.“干名犯义”: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

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

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4.申明亭: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

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

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5.“五听”:“五听”是西周法官决疑的重要方法."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通过观察当事人是否言语错乱,面经耳赤,喘息不止,不能听清法官的话,双目失神,从而判断其是否理屈.其核心是要求法官察言观色,通过当事人的外在表现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

西周诉讼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周礼﹒秋官﹒小司寇》)。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 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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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份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夏朝的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制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包括“禹刑”,但具体内容已难以考证。

夏朝确立了“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将统治权力的来源归结为上天的授予。

在刑罚方面,夏朝已经有了墨、劓、膑、宫、大辟等五刑。

同时,夏朝还实行了“孥戮”,即不仅惩罚犯罪者本人,还牵连其家属。

二、商朝的法制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朝的法律被称为“汤刑”,其内容也多已失传。

商朝的神权法思想更加浓厚,凡事都要通过占卜来决定。

在刑罚方面,商朝的刑罚手段更加残酷,除了夏朝的五刑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商朝在司法制度上,已经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如“司寇”等。

三、西周的法制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西周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西周实行了罪刑法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原则。

西周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以及赎刑、流刑等刑罚。

同时,西周还建立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制度。

在民事法律方面,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和奴隶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

西周的司法制度也较为完备,中央设有大司寇、小司寇等司法官吏,地方则有乡士、遂士等负责司法事务。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的赵鞅“铸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司法考试资料)

法制史(司法考试资料)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周初“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德”包括:敬天,敬祖,保民。

“德教”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一)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亲亲父为首”;“尊尊”。

“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有“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刑”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

西周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七出”,又称“七去”,女子有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法制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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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de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de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专业老师自互联网搜集整理而来仅供本校校园网内用户学习参考和交流之用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其他用途。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de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de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 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 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

法制史(背诵版)

法制史(背诵版)

中国法制史关于琐碎易考知识点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

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非终 。

偶犯在西周被成为 不端 ,在秦朝被称为 眚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西周时的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纳征或纳币 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纳采 西周六礼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3、天命天罚: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二,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高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子孙,从而把神权与王权合二为一。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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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中国立法史立法思想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礼刑合一明:明刑弼教封建法典总则:《法经》:具(律尾)《魏律》:刑名(律首)《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北齐律》:名例(律首)1、西周(1)礼:亲亲尊尊;五礼(军凶嘉宾吉);强制性2、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2)《法经》:李悝;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网捕属诉讼法);具为总则3、魏晋南北朝(1)《魏律》:刑名(律首);“八议”;18(2)《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张杜律;20“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由进及远,服制越近,长犯幼越轻,幼犯长越重)(3)《北魏律》:“官当”;20(4)《北齐律》:名例(律首);“重罪十条”(十恶前身);124、唐(1)《武德律》:首部(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内容、风格(3)《唐律疏议》:最高、最完整的最早,中华法系代表5、宋(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律令合编(2)敕:皇上说的话,效力高于律;始于太祖《建隆编敕》仁宗:敕律并行;神宗:敕破律6、明清(1)《大明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形成(2)《明大诰》:刑事法规(3)《大清律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条、则、事、成:刑事、行政、上谕、事例)二、中国古代刑事法律1、秦(1)故意:见知不举、不直、纵囚过失:失刑(2)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3)徒刑: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3)赀赎刑:赀刑独立(甲戍徭);赎(金钱免刑,死刑亦可)2、汉(1)文帝废除肉刑(2)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3)亲亲得相守匿:卑幼隐尊长,不负刑责;尊长隐卑幼,死罪宽待3、唐(1)公私罪(2)自首:未举而投案;自新:被举后投案,减轻处罚(3)类推:同刑法的当然解释(4)化外人犯: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采唐律(5)十恶:十恶不赦;不在八议之限(6)六赃:事后受财,枉法(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4、宋(1)折杖法:“笞杖徒流”配役1年;“加役流”配役3年(2)配役:补死刑与折杖刑的刑差(3)凌迟:南宋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5、明(1)重:贼盗、钱粮;轻:典礼、风俗皇帝最高审判权;地方行政司法合署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1、唐宋(1)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徒以上御史台:监察(2)地方:宋设提点刑狱司(司法派出机构)2、明清(1)中央: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死刑;参与秋审、热审都察院:纠察(2)地方:明:省设提醒按察司清(四级):州县(笞杖刑)、府与省(没有审结权)、总督(批复徒刑、复核军流、上报死刑)1、周:断狱听讼;五过(法官责任);五听;三刺(群臣、官吏、国民)2、汉:春秋决狱(看动机);秋冬行刑(天人感应)3、唐:三司推事;三司使;都堂集议(重大死刑);刑讯合法(特权者、老幼70/15的禁止刑讯)《唐六典》第一次法官回避4、宋:翻译别勘;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第一部法医5、清(1)秋审:死刑复审、全国绞斩监候审后分为:情实(执行)、缓决(减为军流)、可矜(减为徒流)、留养承嗣(免除)(2)朝审: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绞监候(霜降后10日)(3)热审:京师笞杖刑五、清末、民国法律1、清末修律(1)刑法A、《大清现行刑律》:刑律;废除酷刑;民事不再科刑;过渡性法典B、《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专门刑法典;总、分、附则;罪名、罪状;主刑、从刑(2)民商事A、《钦定大清商律》:清代第一部商律B、《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松岗正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C、《法院编制法》:审判公开(3)司法制度A、法部:司法行政B、大理院:最高审判;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公诉、保释、回避、审判公开、考试任用、监狱管理C、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D、观审:外国人原告,领事裁审E、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中国人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2、民国宪法(1)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专制痕迹(2)《临时约法》: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责任内阁制;参议院权力(立法权、同意权、弹劾权、议案通过权);增修程序(2/3提,4/5出席,3/4同意)(3)1913《天坛宪草》(《宪法草案》):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任期(4)1914《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总统独裁;军阀专制全面(5)《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正式颁行;国权和地方自治六、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元老院制定;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优;习惯法(2)国法大全:标志最发达《查士丁尼法典》:皇帝敕令《学说会纂》:法学家学说(复兴)《法学阶梯》:私法教科书《新律》:在位期敕令(3)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元老院制定的、长官、皇帝敕、法学家(4)分类:适用范围(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立法方式(市民法、长官法)保护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5)基本内容A、人法: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没有法人一词,有初步法人制度B、物法:主体、核心;物权、债法、继承组成C、诉讼:法定、程式、特别(6)复兴:《学说会纂》;注释和评论法学派2、英美法系(1)英渊源:普通法:重程序衡平法:重内容,比普通法效力更高制定法:重要性不如,但效力、地位最高(2)美1787美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修正案前10条“权利法案”联邦法院解释:序言不是宪法组成,不得在审判中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确认违宪法律不得在审判中适用五个世界第一:成文宪法、司法审查制、立法司法双轨制、反垄断、缓刑3、大陆法系(1)法1789《人权宣言》:第一次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1791宪法:三权分立1875宪法:责任内阁制;实施时间最长拿破仑六法体系:民、商、刑、民诉、刑诉、宪法封建社会已有独立法院体系(2)德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俾斯麦七法体系:多一个《法院组织法》(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魏玛共和国:经济、社会立法为先导(3)日:和平宪法:三权分立、责任内阁(4)民法典:法: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自由本位德:社会本位;法人制度;潘德克顿风格(概念精准、逻辑严密)。

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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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夏朝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我国法律起源的特有途径是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我国是农业文明发源的国家,农业文明的特点导致我国早期法带有以下特点:(一)重天,敬天,崇天(二)重经验,忌变革(三)重组织,重权威(四)重伦理关系(五)重宗法家族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奴隶制五刑1 来源于原始社会苗族部落的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2 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死(二)司法审判中的神明裁判商朝君权神授的思想:为统治需要,提出君权神授,进一步提出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开始把上天崇拜与祖先崇拜结合神权至上更加绝对化实质是借助神权来强化王权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主要包括危害统治安全类,职官犯罪类,具体罪名见教材主要刑罚种类:仍以奴隶制五刑为主,死刑执行方式多样且残酷刑罚残酷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特征民事法律制度婚姻采一夫一妻制商王和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把妻的随嫁女收为妾。

继承制度先是兄终弟及为主,后为嫡长子继承制司法制度:遇到疑难案件时仍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注意商朝的神明裁判与夏朝的区别西周周公制礼周公制礼的含义:周公在原有礼的基础上,结合西周的情况和统治需要,制定了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称为周礼.周礼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周礼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的影响:对巩固西周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后世深远.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则入刑西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需要,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含义:统治者要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要做到敬天、敬宗、保民。

对百姓要以道德教化为先,刑罚惩罚在后,且刑罚要轻缓,适用刑罚要谨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义:为后世礼法结合,德为本,刑为辅的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免除刑罚:七岁以下,八十,九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虽小,但是故意犯罪,且经常犯罪,必须要处罚.罪虽大,但是过失犯罪,且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3.罪疑从赦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4.定罪量刑上强调宽严适中5.八辟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可减免刑罚二刑罚种类1.奴隶制五刑2.徒刑(圜土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3.拘役(嘉石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4.赎刑与流刑三主要罪名违抗王命不孝不友寇攘奸宄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四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和法律的轻重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统治的需要加以适当的调整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制度西周初期,是土地国有制.在分封制下,周王对土地和奴隶享有最高的完整的所有权,周王可以分封土地和奴隶,被分封者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缺少处分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被分封者实力的增加,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到西周末年,土地已经可以用来流通,打破了早期的土地国有的局面.二契约制度西周时,契约关系比夏商时期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的契约形式有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将契约内容写在一片简牍上,把简牍从中间分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契约形式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提供了证据.三婚姻制度(一)婚姻成立的条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既有利于人口的繁衍,也有利于增强自身的政治实力.3.最低婚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二)婚姻成立的程序结婚需遵循六礼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会令男女。

我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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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导论1.概念题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2、问答题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第一章1概念题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 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2.问答题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 2主要罪名 3刑法适用制度第二章1概念题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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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完整)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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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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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仅供参考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即砍去罪人足的重刑,五刑的一种。

3、圜土:据史籍记载,夏朝开始有了监狱,称为“圜土”。

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用于囚禁犯人。

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

5、非眚(sheng):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

8、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休妻的几个条件。

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9.三不去: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1. 有所娶无所归,即没有娘家可以归去的。

2. 与更三年丧,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

3. 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与七出是封建宗法制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10.五听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听言语表达,色听是观察陈述时的面色,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目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

从中可以看出,西周时已经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11.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12.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在郑国流传,后为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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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整理第一章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1、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2“尊尊”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

2、刑(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2001到2021司法考试法制史内容

2001到2021司法考试法制史内容

2001到2021司法考试法制史内容法制史内容:一、宋代的民法1、契约:(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

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4)典卖契约: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2、婚姻:男十五、女十三可婚嫁;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在所不禁);离婚方面“七出三不去”。

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3、继承:在室女、遗腹子、绝户继承的新规定。

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二、清代民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1、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2、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2、礼、刑关系 ---- 出礼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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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

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这种制度开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明英宗时期,他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

所以英宗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

注意:朝审并不是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

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朝审到了清朝发展为两种:秋审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九卿会审”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

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
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

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大审
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这种制度来自于汉唐时期皇帝的“录囚”制度,一是表示对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视,二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司法审判系统进行监督,维护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到了明朝宪宗时期,在1481年,大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

从此以后,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审理完毕,有的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

大审制度
实际上是皇帝皇权加强的一种表现,因为代表皇帝的司礼监太监在审判过程中职权是高过其他司法官员的。

明朝时期经过朱元璋的努力,中央
集权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在司法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包括大审制度在内的会审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热审: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

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

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代沿袭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始于明天顺三年。

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会审:①会同审理(案件等)。

②会同审查:~施工图纸。

大审:明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承明制,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

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

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

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
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

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

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说明清朝的审判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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