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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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一、申报范围•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申报地方税费。

•申报期限: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二、申报内容本表为地方税费的综合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税种:1.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照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务所得额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工作、服务所得额减去免征额;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 房产税房产税是按照不动产的评估值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房产税 = 评估值 × 税率其中,评估值为不动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值;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房产税法》。

3.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者土地评估价值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者土地评估价值减去免征额;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土地使用税法》。

4. 印花税印花税是按照纳税人的有关票据、文件和行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印花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票据、文件或行为的金额或数量;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印花税法》。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城市、城镇企业和个人在城镇土地上使用面积、地价等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城镇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价值等;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填写方式本表为电子申报表,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填写和提交。

具体填写细节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申报地方税费需要缴纳滞纳金,具体标准请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报信息要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价费字﹝2003﹞279号【发文日期】2003-08-29【实施时间】2003-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广西个体户季度申报税流程

广西个体户季度申报税流程

广西个体户季度申报税流程
一、收集资料
1.季度销售发票
(1)确保销售发票齐全
(2)检查销售发票金额准确性
2.营业收入证明
(1)银行流水账单
(2)收入结算单据
3.成本支出凭证
(1)购买发票
(2)费用报销单据
二、填写申报表格
1.下载季度申报表格
(1)网上税务局下载表格
(2)确认表格版本和适用范围
2.填写相关信息
(1)填写营业收入
(2)填写成本支出
3.核对无误
(1)仔细核对填写信息
(2)确认数据准确性
三、缴纳税款
1.计算税款
(1)根据税率计算应缴税款
(2)注意抵扣项和减免政策
2.缴纳税款
(1)选择缴纳方式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款
四、递交申报
1.网上申报
(1)登录税务局网站
(2)上传填写完整的申报表
2.纸质申报
(1)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递交税务局(2)确认接收回执
五、审核和反馈
1.审核申报表
(1)税务局审核申报表信息
(2)如有问题,联系个体户进行补正2.反馈意见
(1)收到税务局审核意见
(2)根据意见进行修改或补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发文日期】2006-05-15【实施时间】2006-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桂地税函〔2015〕499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499号玉林市地方税务局:你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英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的请示》(玉地税报〔201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广西英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的规定,受让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规定缴纳了契税。

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0)002号),该地块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同时,纳税人并没有取得其他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土地的置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由于纳税人始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所以对广西英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5640000.01元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

二、广西英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受让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规定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228265.5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地税发〔2005〕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过程中,征管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为了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两个文件、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局和区地税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9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责任编辑:日期: 2012-07-20 文章有效性:有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格模板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格模板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合计
一般增值税
免抵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额
1
2
3
4
5=1+2+3+4
6
7=5×6
8
9
10
11=7-9-10
城建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印花税
0.0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
名称
□单位□个人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税(费)种
计税(费)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本期已缴税(费)额
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4]1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7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桂地税发[2005]24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05〕249号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是指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第五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一)依法委托原则;(二)加强税收控管原则;(三)方便纳税原则;(四)受托自愿原则;(五)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第六条委托代征税款的适用范围:(一)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二)零星分散的税收;(三)异地缴纳的税收;(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方是指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城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不能下放。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委托代征税款。

第八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受托单位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3.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4.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5.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广西个税申报流程

广西个税申报流程

广西个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准备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可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 万元的纳税人,进入系统后将看到“简易申报须知”提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简易申报界面,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第二步:确认信息
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第三步:提交申报纳税人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第四步:申请退税
点击【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

如您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

如需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确定】。

至此,您的整个申报流程就顺利完成了!您可随时通过手机APP 查看退税进度(路径:首页【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个税】可获个税年度汇算预约时间/入口/流程,退税计算+入口+操作流程,个税计算器及税率表,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申报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标 签】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8﹞191号
【发文日期】2008-12-25
【实施时间】2008-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

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关联企业手中,并认真做好填报辅导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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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

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

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摘要:1.自主申报表简介2.申报表的适用范围3.申报表的填写要求4.申报表的审核与确认5.申报表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6.总结正文:自主申报表是广西经营场所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业务时所需填写的一种表格。

该表格旨在帮助经营场所准确、快速地完成相关手续,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自主申报表简介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申报方式。

通过填写申报表,经营场所可以自主完成相关业务的申请、报备等工作。

申报表的内容涵盖了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投资人信息等方面,为经营场所提供了一个全面、详细的展示平台。

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适用于各类经营场所,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无论是新设立的经营场所,还是已有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注销等业务,都需要填写自主申报表。

三、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填写自主申报表时,经营场所需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

申报表中的信息将直接影响经营场所后续业务的办理,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因此,经营场所需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以免影响正常经营。

四、申报表的审核与确认自主申报表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报表进行审核。

如审核通过,经营场所将收到相应的业务办理结果。

如审核未通过,经营场所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

审核过程中,经营场所可随时查询申报表的审核进度,了解业务办理情况。

五、申报表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需对自主申报表中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如经营场所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经营场所需在填写申报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总之,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为经营场所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申报方式。

经营场所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确保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

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

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摘要:1.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的概述2.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3.申报表的填写流程4.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正文:一、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的概述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是广西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相关部门申报其经营场所信息的一种表格。

该表格旨在规范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为政府部门提供准确的市场主体信息,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经营场所信息:包括场所名称、场所地址、场所面积、场所用途等。

3.申报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4.经营范围:指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别。

在填写申报表时,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按照表格要求,逐项填写相关内容,并在指定位置签名、盖章。

三、申报表的填写流程1.下载并打印申报表:经营者可从相关部门官网下载广西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表,并打印一份。

2.填写申报表:根据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和经营范围等内容,逐一填写表格。

3.准备申报材料:整理好与申报表相关的材料,如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4.签名和盖章:在表格指定位置签署经营者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提交申报表: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

四、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1.申报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2.申报表中的数据和单位应填写齐全,不得漏填或错填。

3.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便核验。

4.如遇申报表中的某些栏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注明原因,并在提交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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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产
出租房产 县城一等区 县城二等区
4,263.00
工会经费 合 计(大写)
人民币叁拾贰万柒仟零陆拾肆元玖角叁分
¥327,064.93
现委托 为我单位纳税申报 代 本纳税申报是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填报的, 纳 我单位(个人)所申报的各种税(费)款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 授 税 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 代理人。 理 我确信其真实、合法。 人 办税员: 人 委托合同号码: 人 代理人: 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声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声 (公章) 代理机构(公章) 明 明 明 2011年11月1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查账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个体“双定”户以外的各种地方税的纳税申报。 2、本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章):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员(签章): 稽核人员: 完税凭证字号: 稽核日期: 年 月 日 滞纳金天数 应加收滞纳金
税(费)种
栏 次 房产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 (费)项目 2
计税(费)依据 (数量或金额)×4 311,844.43 0.00 300.00 14,920.50
1 2011年11月
3 25,987,036.00
4 1.2% 12% 50.00 6 3.5
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纳税人微机代码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 纳税人名称(盖章) 开户银行名称 经济类型 银行帐号
税(费)款所属 期(年月日)
正常申报(√)
自查申报( )
被查申报( )
单位:人民币 元(列至角、分)、吨、㎡、辆、件、本 纳税人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批准减免税(费) 项目 6 金额 7 已预缴税 (费)额 8 应纳税 (费)额 9=5-7-8 311,844.43 0.00 300.00 14,920.50 批准延期缴纳 累计欠税 税(费)额 (费)余额 10 11 备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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