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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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健康安全环境【关爱生命专注健康安全环境知识分享】2020-10-10健康安全环境【关爱生命专注健康安全环境知识分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健康安全环境】百度文库金牌店铺通过百度专家认证百度文库V字标签根据需要删除封面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复杂性、施工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高层建筑、超限结构、特殊结构、地下结构等结构类工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类工程;水利水电、石油化工、核电站、火电站等能源类工程;矿山、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特殊作业类工程;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控制,以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和成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管理经费的充足;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备案的义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安全管理报告,并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造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

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模板范本】文件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2018-37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日期:2018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一、文件背景及目的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定义为了本规定的解释,下列名词应作如下解释: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或者可能对人员、财产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 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照工程结构、功能或者工艺要求,划分的相对独立的工程单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性评估。

2. 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指明危险区域,并进行足够的警示。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操作规范、安全。

4.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网、警示灯等,并经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施工现场应实行日常巡查和安全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 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培训证书,严禁无证人员参与施工作业。

7.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安全要求。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示例2. 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范本3.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清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建筑行为的法律文件。

七、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施工现场存在隐患较多,难以及时排除。

解决办法: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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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专项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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