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规定
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四章挂牌第五章定向增资第六章股权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交易第八节终止挂牌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其他事项第十一章违规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托管、交易和融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5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会员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登记托管、挂牌交易、股权融资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本中心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业务的非上市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信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业务时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挂牌企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当是经本中心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摘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上海股交中心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作者简介:凌定越,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1-022012年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正式启动,该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笔者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一、企业准入制度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为:(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上海股交中心的企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并首次取消对挂牌企业设立年限的限制和片面强调主营业务突出的要求,且允许企业在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带着问题挂牌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1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前,全国股转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 2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
二、转让范围和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得转让:1、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2、存在质押且质权人未同意转让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方式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大宗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
四、转让价格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转让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价格。
五、转让程序(一)转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转让双方应当就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转让双方应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
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
一
资价格 的合法性 、 合理 性和 公允性 , 募投项 目资金 需求量 、 可行性
资者委 托 代理 买卖机 构 按其 指定 价格 和数 量 买卖 股份 的意 向指
可 以进入 上海股 交 中心 的投 资者包 括: ( 1 ) 机构投 资者 , 包 括 令, 意 向委 托不 具有 成交 功能 。 定价 委托 是指 投 资者委 托代理 买
法人、 合伙企业等; ( 2 )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 3 ) 通过定向增 卖 机 构按 其指 定价 格 买卖不 超过 其指 定 数量股 份 的指令 。成 交
股 交 中心 ) 正式 启动 , 该中心 是经上 海市 政府批 准设立 的 , 归 属上 外交 易市场 挂牌交 易的企业 多为成 长期 的中小 微企业 , 这 些企业
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 其遵循中国证 的经 营能 力 , 盈 利能 力具有 比较 大 的不确 定性和 风险 性 。
f { l } I j 占缸金
2 0 1 3・4 ( 下) ◆ 法 制 园地
上海股权托 管交 易中心法律制 度浅析
凌 定越
摘 要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 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 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 交易市场, 其 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 系建设 的统一要求 , 是上海市国际金融 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中国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 (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 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 的优势和必要性 , 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上海股交中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会员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上海股交中心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地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地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地行政处罚;(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地其他条件.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地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地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地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地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地专业人员;(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地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自律承诺书;(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地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地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第八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地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经审计机构审计地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地,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上述文件中地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地,上海股交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地,由上海股交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地,受理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补充材料地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申请成为会员,由上海股交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海股交中心审查同意地,申请人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上海股交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上海股交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一)申请书;(二)名称变更地批准文件;(三)变更后地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会员资格证书;(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一)对上海股交中心业务开展地建议权;(二)在开展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业务中得到上海股交中心地指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参与上海股交中心组织地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四)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地创新业务资格;(五)享受上海股交中心提供地其他服务.第十三条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上海股交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三)按时缴纳会费;(四)上海股交中心规定地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地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地基本义务地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二)在开展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对拟推荐挂牌非上市公司地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地权利、义务和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地定向增资;(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上海股交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按照上海股交中心地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八)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地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地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地基本义务地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从事该非上市公司推荐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七以上地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二)该公司持有推荐机构会员百分之七以上地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三)推荐机构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名股东之一;(四)推荐机构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地关联关系.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上海股交中心地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地具有履职能力地人员担任.第十八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第二十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二)组织与上海股交中心业务相关地会员内部培训;(三)每日浏览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上海股交中心发送地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四)及时更新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中地会员信息;(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六)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履行地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地,会员应及时更换:(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四)上海股交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地其他情形.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地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地,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要求更换.第二十二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上海股交中心.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第二十四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上海股交中心制定.会员拖欠上海股交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地,上海股交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为支持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培育中小型推荐机构会员做强做大,上海股交中心可视其推荐挂牌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二十六条会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会员需要维持其会员资格地,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地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上海股交中心要求地其他文件,经上海股交中心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会员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但不影响其正常经营地,上海股交中心给予三个月地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再从事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但应继续履行对挂牌公司地督导职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会员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会员资格条件,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恢复开展相关业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地,上海股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丧失本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地相关条件,但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除外;(四)宽限期届满未能具备会员资格条件;(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地行为;(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地其他情形.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地,上海股交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上海股交中心有关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受理其报送地申请文件或出具地相关报告;(六)取消会员资格.第三十条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复核地有关事项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上海股交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地会费不予返还.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四、上海融贷通为中小企业提供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上海融贷通本着为全国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地宗旨,组成强大地专家团队用专业地知识与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省市股权交易中心快速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位挂牌上市地目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吸引风投融资?()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贷款()加快股票上市进程?()用股权激励骨干员工?()用股权促进招商?()用股权促进销售促进回款?()挂牌上市合法募集资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初步评估企业情况,确定到哪个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根据确定地股权交易中心地挂牌要求,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管理团队介绍材料、符合挂牌标准要求地又有企业自身特色地挂牌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条件还不具备地企业,通过组织科研力量帮助企业快速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快速变成创新型企业,快速达到挂牌上市标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于注册资本比较小地企业,组织科研力量指导企业快速研发、评估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快速放大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更有效招商引资融资、增资扩股、并确保控股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向确定地股权交易中心申报、保荐挂牌上市.、企业在十五个至三十个工作日内挂牌上市.、指导企业用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用股权质押贷款、增资扩股.、指导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地股权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指导招代理加盟经销商地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股权对代理商经销商进行激励约束管理.五、服务流程、各县市区金融办、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总商会、行业协会推荐.、企业也可自主向上海融贷通申请、委托.、企业到上海融贷通总部详细咨询了解.、签订服务协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复印件、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报表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地委托书、公司简介、管理团队简介、公司商标、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照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始服务.。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一、引言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相对较为复杂,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
但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仍然需要根据公司法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进行。
本文将围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展开讨论,包括股权转让的对象、方式、程序、注意事项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等方面,总结并分析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和运作模式。
二、股权转让的对象在非上市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公司内部股东:公司内部股东是指已经持有该公司股权的股东,他们通过股权转让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2. 公司外部股东:公司外部股东是指在股权转让时尚未持有该公司股权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他们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该公司的股权。
3. 有限公司的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有限公司的股东。
这种股权转让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审议程序、报备程序等。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括以下几种:1.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股权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公证或律师确认,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2. 股权交易所转让:有些地区设立了股权交易所,股东可以通过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交易所是一个专门的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促进股权的买卖,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3. 公开招标转让:在特定情况下,非上市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公开招标是指公司发布公告,公开征集股权转让的意向方,并通过投标的方式来选择买方。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达成意向:股东之间或股东与潜在买方之间协商达成股权转让的意向。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 协商与洽谈:股东与意向购买方进行初步接触,对股权转让进行协商,并确定双方对转让价格、股权比例以及转让条件的初步意向。
2. 进行尽职调查:意向购买方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
3. 签署意向书: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意向书或者谅解备忘录,明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约定,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正式合同的签署。
4. 编制正式合同:双方在完成所有尽职调查和审核后,起草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基本条款、价格、过户手续和时间要求。
5. 合同签署:当双方对正式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合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和盖章。
6. 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的约定,股东应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7. 监管部门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向相关权威机构或监管部门备案,并注销原股东的股权。
8. 完成交割: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向购买方交付相关文件和证件,以完成交割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股权转让流程和法律要求,所以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之前,股东和意向购买方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4年9月23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立。
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
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成功保荐数十家企业于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上市(截至2014年11月),挂牌成功率为百分之百。
以下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常见问题及解答:16、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流程?非上市公司申请挂牌的,相关公司必须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挂牌事项做出决议,然后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推荐机构进场对公司财务、法律、行业做全面尽职调查后由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收到文件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同意,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随后,在获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同意挂牌通知后,拟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份简称、代码,并签订挂牌协议书,随后正式挂牌。
17、上海地区以外的企业是否可以在股交中心挂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在立足上海、重点服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长三角和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汇总三篇篇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一)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挂牌管理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控制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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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百三⼗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式或者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召开前⼆⼗⽇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前五⽇内,不得进⾏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百四⼗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后即发⽣转让的效⼒。
第⼀百四⼗⼀条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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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退出和合作等目的。
本文将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意义1. 资本结构调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间的交易来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的合理配置。
股权转让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司的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对于一些创业型公司,股权转让还可以吸引外部投资者参与公司的经营,帮助公司更好地发展和壮大。
2. 利益调整与退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与退出。
股东之间有时会因为多种原因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而通过股权转让可以将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
有些股东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希望退出公司,那么通过股权转让就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以实现退出的目的。
3. 合作与战略布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实现各方之间的合作与联盟。
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合作伙伴之间的股权交换,可以形成强强联合,实现互利共赢。
此外,通过股权转让还可以实现公司的战略布局,比如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1. 协议签署:股东之间或者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价格等重要事项。
协议签署前,各方应经过充分的谈判和协商,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2. 内部审批:协议签署后,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某些股权转让行为还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3. 股权过户:审批程序通过后,双方需要履行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具体来说,卖方需要将所持有的股份过户给买方,包括领取并填写必要的过户申请表格、提供证明材料等。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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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三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司改制、挂牌及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可为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在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十九条推荐机构会员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第二十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第(六)条进行认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二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上市公司出具同意其挂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在非上市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
第二十七条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
第三十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三十一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三十四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不少于新增股份总数的30%。
第三十八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实施。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机构会员将申请文件报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第四十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定向增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在挂牌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四十三条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上海股交中心,投资者所持新增股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
第四十四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五条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
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份应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账户。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