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税[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序号│税则号│产品名称│适用退税率│││││%│├──────┼──────┼──────────────────────┼─────┤│1│72081000│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取消│├──────┼──────┼──────────────────────┼─────┤│2│72082500│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取消│├──────┼──────┼──────────────────────┼─────┤│3│720826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取消││││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4│72082690│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取消│├──────┼──────┼──────────────────────┼─────┤│5│72082710│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取消│├──────┼──────┼──────────────────────┼─────┤│6│72082790│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取消│├──────┼──────┼──────────────────────┼─────┤│7│72083600│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8│72083700│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9│720838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取消││││≥3mm的大强度卷材││├──────┼──────┼──────────────────────┼─────┤│10│72083890│其他4.75>厚度≥3mm的卷材│取消│├──────┼──────┼──────────────────────┼─────┤│11│72083910│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12│72083990│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取消│├──────┼──────┼──────────────────────┼─────┤│13│72084000│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取消│├──────┼──────┼──────────────────────┼─────┤│14│72085110│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5│72085120│20<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6│72085190│10<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取消│├──────┼──────┼──────────────────────┼─────┤│17│72085200│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18│720853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取消││││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19│72085390│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0│72085410│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1│72085490│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取消│├──────┼──────┼──────────────────────┼─────┤│22│72089000│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取消│├──────┼──────┼──────────────────────┼─────┤│23│72091510│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5││││强度冷轧卷材││├──────┼──────┼──────────────────────┼─────┤│24│72091590│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5│├──────┼──────┼──────────────────────┼─────┤│25│72091610│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5││││ 的大强度冷轧卷材││├──────┼──────┼──────────────────────┼─────┤│26│72091690│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5││││1mm小强度冷轧卷材││├──────┼──────┼──────────────────────┼─────┤│27│72091710│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5││││mm大强度冷轧卷材││├──────┼──────┼──────────────────────┼─────┤│28│72091790│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5││││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29│72091810│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5│├──────┼──────┼──────────────────────┼─────┤│30│72091890│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5│├──────┼──────┼──────────────────────┼─────┤│31│72092500│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5│├──────┼──────┼──────────────────────┼─────┤│32│72092600│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5│├──────┼──────┼──────────────────────┼─────┤│33│72092700│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5│├──────┼──────┼──────────────────────┼─────┤│34│72092800│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5│├──────┼──────┼──────────────────────┼─────┤│35│72099000│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5│├──────┼──────┼──────────────────────┼─────┤│36│72101100│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5│├──────┼──────┼──────────────────────┼─────┤│37│72101200│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5│├──────┼──────┼──────────────────────┼─────┤│38│72102000│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5│├──────┼──────┼──────────────────────┼─────┤│39│72103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0│72104100│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1│72104900│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2│72105000│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3│72106100│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5│├──────┼──────┼──────────────────────┼─────┤│44│72106900│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5│├──────┼──────┼──────────────────────┼─────┤│45│72107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6│72109000│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5│├──────┼──────┼──────────────────────┼─────┤│47│72111300│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取消│├──────┼──────┼──────────────────────┼─────┤│48│72111400│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取消│├──────┼──────┼──────────────────────┼─────┤│49│72111900│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0│72112300│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取消│├──────┼──────┼──────────────────────┼─────┤│51│72112900│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2│72119000│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取消│├──────┼──────┼──────────────────────┼─────┤│53│72121000│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4│72122000│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5│72123000│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取消│├──────┼──────┼──────────────────────┼─────┤│56│72124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7│72125000│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8│72126000│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取消│├──────┼──────┼──────────────────────┼─────┤│59│72131000│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取消│├──────┼──────┼──────────────────────┼─────┤│60│72132000│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取消│├──────┼──────┼──────────────────────┼─────┤│61│72139100│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取消│├──────┼──────┼──────────────────────┼─────┤│62│72139900│其他热轧盘条│取消│├──────┼──────┼──────────────────────┼─────┤│63│72141000│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5│├──────┼──────┼──────────────────────┼─────┤│64│72142000│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取消│├──────┼──────┼──────────────────────┼─────┤│65│72143000│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取消│├──────┼──────┼──────────────────────┼─────┤│66│72149100│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取消│├──────┼──────┼──────────────────────┼─────┤│67│72149900│其他热加工条、杆│取消│├──────┼──────┼──────────────────────┼─────┤│68│72151000│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取消│├──────┼──────┼──────────────────────┼─────┤│69│72155000│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取消│├──────┼──────┼──────────────────────┼─────┤│70│72159000│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取消│├──────┼──────┼──────────────────────┼─────┤│71│72161010│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取消│├──────┼──────┼──────────────────────┼─────┤│72│72161020│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取消│├──────┼──────┼──────────────────────┼─────┤│73│72161090│截面高度<80mm槽钢│取消│├──────┼──────┼──────────────────────┼─────┤│74│72162100│截面高度<80mm角钢│取消│├──────┼──────┼──────────────────────┼─────┤│75│72162200│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取消│├──────┼──────┼──────────────────────┼─────┤│76│72163100│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取消│├──────┼──────┼──────────────────────┼─────┤│77│72163210│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取消│├──────┼──────┼──────────────────────┼─────┤│78│72163290│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取消│├──────┼──────┼──────────────────────┼─────┤│79│72163311│截面高度>800mmH型钢│取消│├──────┼──────┼──────────────────────┼─────┤│80│72163319│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取消│├──────┼──────┼──────────────────────┼─────┤│81│72163390│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取消│├──────┼──────┼──────────────────────┼─────┤│82│72164010│截面高度≥80mm角钢│取消│├──────┼──────┼──────────────────────┼─────┤│83│72164020│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取消│├──────┼──────┼──────────────────────┼─────┤│84│72165010│乙字钢│取消│├──────┼──────┼──────────────────────┼─────┤│85│72165090│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6│72166100│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7│72166900│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88│72169100│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取消│├──────┼──────┼──────────────────────┼─────┤│89│72169900│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取消│├──────┼──────┼──────────────────────┼─────┤│90│72171000│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1│72172000│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2│7217300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3│72179000│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取消│├──────┼──────┼──────────────────────┼─────┤│94│72191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5│├──────┼──────┼──────────────────────┼─────┤│95│72191200│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5│├──────┼──────┼──────────────────────┼─────┤│96│72191311│3mm≤厚<4.75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取消││││下的热轧铬锰系不锈钢卷材││├──────┼──────┼──────────────────────┼─────┤│97│72191319│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98│72191321│3mm≤厚<4.75mm经酸洗含镍量按重量计在7%以下│取消││││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99│72191329│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取消│├──────┼──────┼──────────────────────┼─────┤│100│72191411│厚度<3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取消││││锰系热轧不锈钢││├──────┼──────┼──────────────────────┼─────┤│101│72191419│厚度<3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102│72191421│厚度<3mm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取消││││系热轧不锈钢卷材││├──────┼──────┼──────────────────────┼─────┤│103│72191429│厚度<3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5│├──────┼──────┼──────────────────────┼─────┤│104│72192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5│72192200│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6│72192300│3mm≤厚度<4.75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7│72192410│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8│72192420│0.5mm≤厚度≤1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09│72192430│厚度<0.5mm热轧不锈钢板材│5│├──────┼──────┼──────────────────────┼─────┤│110│72193100│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1│72193200│3mm≤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2│72193300│1mm<厚度<3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3│72193400│0.5mm≤厚度≤1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4│72193500│厚度<0.5mm冷轧不锈钢板材│5│├──────┼──────┼──────────────────────┼─────┤│115│72199000│其他不锈钢冷轧板材│5│├──────┼──────┼──────────────────────┼─────┤│116│722011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5│├──────┼──────┼──────────────────────┼─────┤│117│722012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5│├──────┼──────┼──────────────────────┼─────┤│118│72202010│宽度小于300mm的冷轧不锈钢带材│5│├──────┼──────┼──────────────────────┼─────┤│119│72202090│300mm≤宽<600mm冷轧不锈钢带材│5│├──────┼──────┼──────────────────────┼─────┤│120│72209000│其他不锈钢带材│5│├──────┼──────┼──────────────────────┼─────┤│121│72210000│不锈钢热轧条、杆│5│├──────┼──────┼──────────────────────┼─────┤│122│72221100│圆形截面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5│├──────┼──────┼──────────────────────┼─────┤│123│72221900│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5│├──────┼──────┼──────────────────────┼─────┤│124│72222000│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5│├──────┼──────┼──────────────────────┼─────┤│125│72223000│其他不锈钢条、杆│5│├──────┼──────┼──────────────────────┼─────┤│126│72224000│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5│├──────┼──────┼──────────────────────┼─────┤│127│72230000│不锈钢丝│5│├──────┼──────┼──────────────────────┼─────┤│128│72251100│取向性硅电钢宽板│5│├──────┼──────┼──────────────────────┼─────┤│129│72251900│其他硅电钢宽板│5│├──────┼──────┼──────────────────────┼─────┤│130│722530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5│├──────┼──────┼──────────────────────┼─────┤│131│722540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5│├──────┼──────┼──────────────────────┼─────┤│132│72255000│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5│├──────┼──────┼──────────────────────┼─────┤│133│72259100│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取消│├──────┼──────┼──────────────────────┼─────┤│134│72259200│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取消│├──────┼──────┼──────────────────────┼─────┤│135│72259910│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取消│├──────┼──────┼──────────────────────┼─────┤│136│72259990│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取消│├──────┼──────┼──────────────────────┼─────┤│137│72261100│取向性硅电钢窄板│5│├──────┼──────┼──────────────────────┼─────┤│138│72261900│其他硅电钢窄板│5│├──────┼──────┼──────────────────────┼─────┤│139│72262000│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5│├──────┼──────┼──────────────────────┼─────┤│140│722691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板材│5│├──────┼──────┼──────────────────────┼─────┤│141│72269200│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取消│├──────┼──────┼──────────────────────┼─────┤│142│72269910│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取消│├──────┼──────┼──────────────────────┼─────┤│143│72269920│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取消│├──────┼──────┼──────────────────────┼─────┤│144│72269990│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板材│5│├──────┼──────┼──────────────────────┼─────┤│145│72271000│高速钢的热轧盘条│5│├──────┼──────┼──────────────────────┼─────┤│146│72272000│硅锰钢的热轧盘条│取消│├──────┼──────┼──────────────────────┼─────┤│147│72279000│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5│├──────┼──────┼──────────────────────┼─────┤│148│72281000│其他高速钢的条、杆│5│├──────┼──────┼──────────────────────┼─────┤│149│72282000│其他硅锰钢的条、杆│取消│├──────┼──────┼──────────────────────┼─────┤│150│72283000│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5│├──────┼──────┼──────────────────────┼─────┤│151│72284000│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5│├──────┼──────┼──────────────────────┼─────┤│152│72285000│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5│├──────┼──────┼──────────────────────┼─────┤│153│72286000│其他合金钢条、杆│取消│├──────┼──────┼──────────────────────┼─────┤│154│72287010│履带板合金型钢│5│├──────┼──────┼──────────────────────┼─────┤│155│72287090│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5│├──────┼──────┼──────────────────────┼─────┤│156│72288000│其他合金钢空心钻钢│5│├──────┼──────┼──────────────────────┼─────┤│157│72292000│硅锰钢丝│5│├──────┼──────┼──────────────────────┼─────┤│158│72299010│高速钢丝│5│├──────┼──────┼──────────────────────┼─────┤│159│72299090│其他合金钢丝│5│└──────┴──────┴──────────────────────┴─────┘。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f6595477232f60ddcca1a0.png)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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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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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国税函﹝2004﹞97号【发文日期】2004-02-24【实施时间】2004-0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税收收入进度影响较大的生产企业,市局(进出口处)可依据该企业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总局下达的“免抵” 调库计划内出具“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通知相关区县(市)局先行办理调库手续。
二、各区县(市)局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收收入情况,向市局(进出口处)申请按上述办法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申请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区县(市)局须在当月23日前向市局(进出口处)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相关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市局(进出口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行办理“免抵”税计算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数据确认区县(市)局先行办理的“免抵”税后,于每月23日前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办理调库手续。
各区县(市)局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本月批复的“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004年外贸出口扶持政策介绍

2004年外贸出口扶持政策介绍(一)国家的外经贸促进体系A、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机机制改革方案,加大外经贸金融支持力度,统筹配置各项资金,完善外经贸促进关系。
B、国家外经贸促进政策(部分)1、已实施:(1)出口退税资金(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比较稳定,比较长期的政策。
去年一千三百多万的资金,今年为一千四百多万的资金;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重点倾斜(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制成品的出口、高新机电产品的出口、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3)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国家安排1.5个亿,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家补贴20%。
(中长期险可能会取消补贴)(四)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技改和研发资金2、拟出台(1)出口品牌发展资金(2)农产品、轻工业品和纺织、服装出口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二)2004年厦门扶持外贸政策A、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1、扶持内容:短期出口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出口劳务保险、出口票据保险2、扶持标准:30%3、扶持重点:农产品出口、高新机电产品出口、地产品出口4、说明B、扶持出口商品研发项目1、扶持内容:服装、鞋、工艺品、箱包2、扶持条件:2003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04年出口增长20%以上3、扶持标准:每种商品评3-6个项目,每个项目10-30万元扶持C、代理出口异地产品1、奖励内容:代理出口异地产品2、奖励条件:外贸企业全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有增长3、奖励标准:增量100-200万美元,奖励5万;增量200-300万美元,奖励10万;增量300-400万,奖励15万;增量4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
D、反倾销诉应诉基金(重点为律师代理费用)E、部分大宗进口商品奖励(钢材、石材、纸桨、铁矿砂)1、进口口岸必须在厦门2、对增量进行扶持F、外贸公共服务项目资助(三)兑现03年出口政策进展情况A、兑现03年厦门市扶持外贸政策B、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3.03•【文号】财税[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公平税负,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
否则,将会影响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要强化责任,严肃纪律。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过程中,若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若擅自改变政策,导致应当转入成本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没有转入,应当申报纳税而没有要求生产企业纳税的,一经发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04-12-30【实施时间】2004-1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直属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度清算工作,不仅涉及到本年度出口货物,还包括对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的陈欠税款进行彻底清理,无论是在清算范围还是在时间跨度上都比往年有所扩大。
对此,各局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清算工作质量和清算表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任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的规定,各局应继续做好预免抵调库税额的核销工作。
从各局12月份上报的1-11月份预免抵调库税额核销情况看,尚有部分企业依据出口报关单003数据计算的预免抵税额未能及时核销,各单位应密切跟踪,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务必在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核销完毕,并于4月3日前将有关核销情况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变动较大,特别是在申报时限的要求上,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文件,对此,各局要切实做好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每户企业;督促企业抓紧回收退税单证,主动协助企业解决单证、信息问题,指导企业加紧退税申报,做好清算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在日常审核中使用人工挑过办法审核审批通过的税额,各局应注意作好纸质单证及电子信息的事后核对工作。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
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税[2004]187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税[200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经研究,为扩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决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暂继续按照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免抵”税额。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2.05
【实施日期】2004.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5日国税发明电[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一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各级主管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并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国家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的,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手续的税。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3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9.03.19
【实施日期】1999.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财税字〔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1999年3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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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
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39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
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3]392号2003年5月12日)
辽宁、新疆、湖北、福建、江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钢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新增加了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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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16
•【字号】闽国税函[2004]123号
•【施行日期】2004.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免税“加工
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123号2004年3月16日)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4]327号)精神,下达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1万吨。
请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京国税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5号2005年1月7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布置,尽快召开清算会议,将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出口企业。
二、清算期结束以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中“截止2005年3月31日未审核退(免)税额”中反映的清算期内未处理完毕的应退税事项,各单位应在清算报告中分类说明情况,例如:延期申报、发函未回、因信息问题暂无法审核通过以及其它情况,明细情况可不上报市局,但各单位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
清算期内,在做好2004年度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同时,对于2005年新发生的退(免)税应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四、清算报表以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一)清算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逻辑关系对应,清算报告应文字材料清晰、详实。
(二)各单位应于2005年1月18日前以GROUPWISE邮件方式将本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传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单位应于2005年4月18日前,将清算报告正式文件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市局进出口处,相关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的电子文档以GROUPWISE邮件方式传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沪国税进[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6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配套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规范管理,2004年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有关业务口径也有所相应调整。
各分局应认真学习研究、领会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二、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应在年度清算前完成以下申报、审核工作:1、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2004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2004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对单证尚未齐全的出口货物申报,作为清算备案申报。
2、对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本期申报中采用冲减办法进行调整处理,并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5.11.14
•【文号】署税发[2005]435号
•【施行日期】2005.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署税发[2005]435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去年,总署发布了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第7号公告。
近期,有关海关就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时,是否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请示总署。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如果最终不复运出境,需按规定在内销环节办理纳税手续,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应该在内销环节确定。
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未办理纳税手续并不是对其应纳税款的减免。
因此,在加工贸易项下以生产料件形式进口或者以其他保税方式进口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在海关保税监管期间不需办理纳税手续,不应认为是对货物予以减免税,有关进口和保税监管手续仍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如果有关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或者内销加工贸易货物中含有
2004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则一律照章征税。
各关对以加工贸易或者其他保税方式进口的上述10种商品,应注意加强监管。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8•【文号】财税[2005]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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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标 签】清算工作,出口货物退免税,2004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1-17
【实施时间】2005-01-1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之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4、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办理情况表(略)
5、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略)
6、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7、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略)
8、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9、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10、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11、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2、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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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的
通知
【标 签】免税数量指标,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413号
【发文日期】2004-12-23
【实施时间】2004-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物品监管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函》(商贸函〔2004〕82号),要求对部分钢铁企业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进行调整。
经研究,现将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调整情况(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调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