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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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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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近代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近代中国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至清朝晚期,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关注自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

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刑法的演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阶段:清末民国初期的继承与借鉴自清朝晚期至民国初期,中国刑法主要继承和借鉴了欧洲法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

1904年《刑律》的颁布,奠定了近代中国刑法的基础。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刑法的适用程序和民事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阶段:新中国的刑法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刑法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刑法法典,如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原则》等。

这些法典对犯罪类型的规定逐渐完善,对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也进行了系统的调整。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刑法适应性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法进一步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1980年代,中国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1997年,《刑法修正案》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体系架构和刑事政策,确保了刑法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展望未来:刑法科技的融合与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刑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的刑法发展将更加注重科技与法律的融合。

例如,在犯罪预防和打击领域,人脸识别、视频监控、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应用,将帮助司法机关更高效地收集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个体尊重。

国际人权标准的提高将对中国刑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例如,在死刑制度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这也为中国逐步减少和规范死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此外,应该重视刑法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刑法教育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知度,在社会层面上增强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任,进一步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八章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制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一)产生1895年,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更加剧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

一些人接触了资本主义进步的社会现实和政法思想,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拥护者与宣传者。

其中较著名的有伍廷芳、章太炎、陈天华、邹容、宋教仁与胡汉民等人。

这些接受资本主义的思想家与革命家,试图以西方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来挽救并改造危难的中国,并与保皇派论战。

其中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最具代表性。

(二)主要内容1、实行以民主共和为目标的政治革命,反对君主立宪,推翻清朝的皇权专制统治。

但在政体的建立上,孙中山主张建立美国式的总统制,后提出独创的五权分立模式。

即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将立法权中的监察权与行政权中的考试权独立出来。

他认为,应借鉴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考试权不应受任何人干涉和侵犯,以选拔人才。

还应借鉴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行使监督监察权。

章太炎则认为国家应以行政、司法为两途,设总统掌握行政、外交和国防,司法掌握裁判权,但反对设立一会,认为实行代议制会导致土豪、富民专权。

宋教仁则赞成实行政府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2、实行平等与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

孙中山提出的民权主义即为其体现。

3、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4、改革司法制度(1)实行司法独立,以保障民权。

伍廷芳更是将司法独立视为一国是否文明的标志,甚至是治国第一要政。

(2)废止体罚与刑讯,改行近代进步的刑罚与证据制度。

不能仅凭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一)大纲的制定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

成立湖北军政府后,公布《军政府暂行条例》,是民国的第一个政府组织法。

12月3日,宣布独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根据该大纲,12月29日,举行临时大总统总统选举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中国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关键词: 法律形式/法律发展/社会变迁内容提要: 法律形式是规范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变迁,在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其前后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进化过程。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现代意义的法问世。

如今的全球化时代,东西方法律形式日渐趋同。

法律形式,英文表述为legal form或者form of law。

学界对法律形式有多种理解,通说认为,法律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中国法律历经数千年发展,法律形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

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而且其前后有一个演变进化的过程。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初步形成了六法体系。

整个民国时期,仍以六法作为主体性法律形式。

全球化时代,随着东西方法律融合的加强,法律形式的趋同化也日渐明显。

一、法律形式的原初状态——刑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刑与法同义,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东汉许慎所着《说文解字》一书也将“法”解释为“刑”。

氏族晚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

它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氏族内部成员。

从夏朝开始直至战国商鞅变法前,一般将“法”称为“刑”,这段时期的法律形式以刑为主体,称之为刑时代,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前期法律残酷性的体现。

“每个法律变化都是独特的历史事件。

”[1]作为社会历史现象,法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其表现形式也一样,随着法的产生而形成,可谓先有内容后有形式。

“不同的法的形式被采用,是由法的内容及其他复杂因素所决定的。

反过来,只有较好的法的形式,才能有效地服务于法的本质和内容。

统治阶级总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迁和具体实际,采用最适合于表现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的形式,以求得最佳的统治秩序。

中国法学的发展

中国法学的发展

(5)中国法学中比较重视注释法学的研究。 法学不应仅解释法律条文,而应对法律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论证和评价。 (6)中国法学以阶级为范畴组建自己的概念体 系。应当以权力为核心。 (7) 中国法学注重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 我国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学习和借鉴反映市场 共同规律的法学理论,并在中国现代市场经济条 件下,构筑起一套新的中国法学体系。
(1)发展过程的曲
折性与反复性。 (2)对外国法的移 植。 (3)对历史上法学 发展的吸收。 (4)重视现实社会 中的重大问题。 (5)积极参与立法 和司法改革。
(6)学术批评和学
术争鸣成为法学发 展的推动力。 (7)法学方法论从 单一向多元发展。 (8)以实现和谐的 社会目标为指导。 (9)以人为本的价 值规律。
科 学 化 趋 势

现 代 化 趋 势Leabharlann 实 践 化 趋 势
国 际 化 趋 势

中国法学所强调的

是“政治正确”的 大口号,所推崇的 是法律形式主义和 法条的逻辑。
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 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 中基本上忽略了对中国 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 研究,甚至根本没有意 识到中国法学在当下的 发展必须以我们对“中 国”的定义为基础这个 问题。
(1)在中国法学中,应用法学比较热门,而理 论法学比较冷落。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2)中国法学更多的注意立法学问题,对法律 社会学问题研究较少。 今后,认真研究立法问题,同时也应更加强研究 法律的实行问题。 (3)中国法学的教育还很落后。 应加强培育高质量的青年法学工作者。 (4)中国法学在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
(1)夏、商、西周: 出现了以天命和守法制度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时期。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分析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分析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

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

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

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

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

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

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

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

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

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

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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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

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

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作者:张忠民来源:《管理学家》2013年第11期从清末到民国,中国先后出现了四部公司法,分别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行的《公司律》、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行的《公司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行的《公司法》,以及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颁行为早期中国公司的发育、演进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的环境。

“无法”的时代在整个19世纪后半叶,中国虽已出现上百家类似公司的企业,但当时既没有近代的民商法,更没有专门的公司法。

当时的中国在法律上仍然沿用清初订立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大清律例》。

清律以明律为蓝本,自清初订立后一直改动不大。

以后,为解决律文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变异性的矛盾,不得不靠增加解释性的“条例”来解决。

虽然所增之“例”也有不少是专门针对社会经济问题的,但是却始终未有对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

对于新兴的“洋务”以及近代企业出现的新问题,清政府只是就事论事地通过约章、奏咨、章程等来表达官方的意志,并由此而实行管辖。

因此,在近代之初的半个世纪中,中国的公司企业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环境之中。

当时中国公司的设立以及营业采用的主要是向地方衙门和中央朝廷申请呈报,然后由朝廷及地方衙门批准,允其设立、营业的办法。

当时几乎所有的商办或者官督商办的股份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等,都莫不如是。

至于朝廷要员在受理呈请时,到底以什么为根据进行审查、核准,似乎并没有成文的依据或者是统一的说法。

公司设立呈文能否允准、怎样允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审理者对呈文企业的印象、好恶、利害关系,或者说是个人意愿。

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大多将香港作为公司注册的首选地,虽然在中国境内营业,却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由于没有公司法,这些具有公司形式的企业实际并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

这种无法可依的境况使得公司的出资人总有一种不可名状的不安全感。

著名实业巨子张謇认为:“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中国法制史
1. 把握中法史的知识框架,首要的前提必须是知晓中法史的时间起 止:夏——新民主主义时期。
主要分四段:夏——清朝;清末(过渡);民国;新民主主义。 夏——清朝:君主制 清末:过渡 民国:没有皇帝;军阀混战;法律沦为工具;列强 统一后六法全书 体系,一方面为秩序运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成为国民党统治的工 具。 新民主主义(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9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不同时期共产党发布的法律制度。 2. 我国的历史上的朝代顺序,尤其要了解朝代的性质和特点: 夏商周:宗法、奴隶制特点 秦汉(承上启下:):严刑峻法 外儒内法,法律的儒家化 三国魏晋南北朝:过渡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 隋唐:鼎盛 宋元明清:逐渐衰落 3. 每一阶段的内容:立法思想;主要法律(法典)的内容和特点;
民事、经济制度;刑事制度;行政法制度;诉讼制度; 4. 通过特殊制度的发展史进行比较记忆。 如:古代各朝司法机关 夏: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专门司法官吏:士,理 商:国王最高;大司寇或司寇 西周:周天子最高 秦朝:皇帝最高;中央设廷尉;地方郡守、县令;基层:乡里组织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汉武帝后设司隶校尉, 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地方:汉武帝后设刺史 北齐:该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隋唐: 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案件复核);御史台(监察) 地方:唐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等 宋朝: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 地方:太宗时,州县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上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主审判;“太宗正府”---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 中央:该御史台为都察院---法律监督;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 地方: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州县乡设申明亭 清朝: 中央:刑部、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1,背景:在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
3,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国体和政体;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4,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5,意义: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否定了君主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反应人民大众民主的要求
肯定责任内阁制肯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并成立国会委员会限制总统任期审计院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04袁世凯一手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建立的标志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06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名以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实力范围训政纲领1928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华民国宪法1947中央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
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政体
2,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加以限制
3,形式上总统制但受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约
4,规定权利义务
5,中央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戡乱”的颁布揭开了专制统治宪法遮羞布
1,诉讼审判制度:三级三审制(06)
2,特种刑事法庭:为迫害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保障
司法制度
1,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

中国法制史一、古代立法二、古代刑民制度三、古代司法制度四、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古代立法对我国古代立法的把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2)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3)重要朝代的重要法典的编撰情况。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但该特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体现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进一步儒家化;隋唐时,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成果——《唐律疏议》。

就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而言,我们可以从整体把握之,这有利于把握各朝代的具体立法活动。

夏、商、周时期,礼与刑并立;春秋时,成文法运动,将刑成文化;战国时,《法经》改“刑”为“法”;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时,不再将“律”作为单行的法规,而作为统一、稳定、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同时,编撰统一、稳定,主要是正面规定的令典,这样形成中国古代传统的律令体系,这种立法体例沿用直到明初。

此后,在律、令形式之外,也存在其他补充形式,如宋时的编敕和明、清时的例。

一、法制指导思想1、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主要包括3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例:以德配天的“德”的要求包括哪些基本方面?(A、B、D )A、敬天B、敬宗C、保皇D、保民2、在西汉中期汉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例:下列哪些属于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A、C )A、以德配天B、德主刑辅C、明德慎罚D、礼刑结合3、经朱熹阐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教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点:(1)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2)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3)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与轻刑主张相联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历史

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历史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

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确立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原则;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辛亥革命的胜利为民国时期法制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与舆论环境。

在第一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毛泽东宣布通过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个重要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中的建国方略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充分反映了一个新政府建立之初的民主、蓬勃向上、富有包容性精神。

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

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00多名代表审议通过,新宪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制定的,它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及其中国共产党人对新国家制度的设想,反映了毛泽东同志的宪法观,而这些观点至今决定着中国法学家们的宪法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十七大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有了全民的积极参与,加上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制事业必将腾飞!。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
一、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二、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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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民国宪法(1947)》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 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 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趋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 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 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 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 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 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 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 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4、《钦定宪法大纲》
5、“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 后匆匆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 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 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 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 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6、谘议局与资政院
3、“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2)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 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 同年,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 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3)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 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 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 行政合一的体制。 (4)1908 年 8 月 27 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 ——《钦定逐年 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从 1917 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 “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 的,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 愚民的工具”。 (5)1909 年各省设立谘议局, 1910 年成立资政院, 1911 年 11 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 备立宪”即告破产。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 1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 实行四级三审制,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 释制度; 3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 权”) 1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 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 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 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3内容:依被告主义原则管辖。
2、《大清新刑律》 ( 1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 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 理的传统。 ( 2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 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 一内容; ( 3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 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 4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 从刑; ( 5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 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 为明显。 (1)法律内容上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 与固有法的混合。 (2)立法层次上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层面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 征。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法制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中体西用,借用西方近现 代法律制度形式,坚持中国固有封建制度内容;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 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 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 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 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 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 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 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 式。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2、“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因在北京天坛 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 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 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3、“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受袁世凯 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 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 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部分。 (3)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 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 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4)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 种种限制。 (5)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 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民事 诉讼律草案》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 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后 未及颁行。 6、《大理院编制法》 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 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7、《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廷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 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 渡性法典。 8、《法院编制法》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 组织的法规,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 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 真正实施。
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1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 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 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 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 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 基础。 ( 3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 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促进了部分中国人 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 4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 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4、《大清民律草案》 (1)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 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 起草 (2)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 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 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 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 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 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 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3)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3、清末的商事立法 (1)《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奏准颁行,是 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2)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 规、章程,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 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 (3)《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 《破产律草案》等等,均未正式颁行。 (4)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 《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 程》等。
4审理机构 A.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 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 院审理; C.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 受理。 5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 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 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观审制度 1 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 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 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2 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 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 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 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 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 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 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 扩充和延伸。
( 1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 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为各省督抚严 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 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 根本性的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 1 )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 2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 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性质分隶 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 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 3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 的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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