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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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动漫企业增值税超3%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规定摘要:
 (一)软件产品(含电子出版物)。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三)动漫软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0305101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0305101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03051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税种
减免项目大类
减免项目小类
减免代码
文件名称和文号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支持自主创新
*0101052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01010520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0110083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支持文化教育
0110094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支持边贸发展
0110056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支持国防建设
011007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支持黄金生产经营
0110076001
《支持资本市场
03051010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加强计算机开发与管理,保证各地计算机的开发和应用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将根据各地在计算机开发与应用中的使用情况和意见,不断完善此管理办法,各地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函告总局(信息中心)。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规范系统内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系统软件开发与应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开发管理、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税务系统各级机构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工作均由同级别的计算机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在税务系统内使用以及由税务系统推广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税务系统应用软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国家税务总局级、省局级和省辖市(地区)局级。

国家税务总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报总局(信息中心),省局级软件开发前应编制软件开发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省辖市(地区)局级软件开发前应填写软件开发报告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软件开发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系统功能结构、进度安排、开发方式、人员投入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等。

第七条软件开发可以采取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方式。

第八条采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开发的软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其版权归属于税务部门;属于税务部门与其他单位共用的或向其它单位推广的软件,合作方或被委托方可与税务部门共享版权,并应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注明各自的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40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1.08【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40号2003年1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十一月八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境内认定机构的审定、授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四条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二)拥有具备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三)拥有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6-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13日【打印】【关闭窗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9-01-19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就 经营性文 化事 业单 位转制为企 业的税 收政 策问题 通知 如下 :

企 业应 单独 核 算其 享受 优惠的 C M 项目 D 的所 得,并合 理分 摊 有 关期间费甩 没有单 独核算的, 得享 受上 述企 业 所得 税优惠政 策。 不 三、本通 知自20 年 1 日 执行。 07 月1 起
入 免征增 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提高 轻纺 、 电子信息等 商 品出 口退 税率 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 准, 定提高 部分 商品的出口 税 率。具体明确如下 : 决 退

四、对 经营 l 生文化事 业单 位转制中资产 评估 增值 涉及的企 业所 得 税, 以及资 产划转 或转 让涉 及 的增 值 税、营业 税、城 建税 等给 予适 当 的优惠政 策, 具体优惠政 策由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 局根 据 转制方案确 定。 视 和 文化 艺术 的事业 单 位 ; 转制包 括 文化 事 业 单位 整 体转 为 企业 和 文 化事 业单位 中经营部 分剥 离转 为企业 。
广 播影视 和文 化艺术 的企 业。
除上 述条 款中有 明确期限 规定 者外, 述税 收优 惠政 策执行 期限 上 为 20 年 1 l 至 2 1年 l 09 月 1 03 2月3 日 3 1。 附件 : 文化 企 业的具体范 围 ( ) 略
( 0 年 月 7 t 0 3 E
f规・elos 法 Rga n ud )
版 当年, 、 下同) 音像 制品、 电子出版 物和投影片 ( 含缩 微 制品)超过 两年、 纸 质期刊和挂 历年画等 超过 一 年的, 以作 为财 产损失 在税 前据 实扣 可 除。已作 为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呆滞 出版物, 以后年度 处置 的, 处 置 其 收 入应纳 入处 置当年的应 税收入 。 对 清洁 基金 取得 的下列收入 , 免征 企 业所得 税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
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要求,现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本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晋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作用,加快产业发展(一)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规定执行。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税发[1999]233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33号1999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是国家信息化和行政管理系统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兴税”的重要内容,是指高机关工作效率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

为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我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公自动化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物质技术基础,是“科技兴税”的重要内容。

为科学规划和整体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特制定本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第二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全国税务机关办公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办公手段自动化、资源处理信息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机关工作服务油税收事业服务。

第三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安全保密”和“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领导,把办公自动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办公自动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目标第五条网络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基本建成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多种信息共存,既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又能与上下级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考试模拟(含答案)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考试模拟(含答案)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行政管理考试模拟(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

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三C.二分之一D.三分之一2.公务员在选择谈话内容时,不当的是()A.区分对象B.符合身份C.说闲话D.考虑兴趣3.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

A.删除B.取证C.停止传输D.保存4.下列关于通知文种表述正确的是()。

A.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同级或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B.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C.通知不可作平行文使用D.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事务性和知照性等3类通知5.×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在税收工作中做出了较大贡献,县局决定准备对该分局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适用的公文文种是()。

A.公告B.通知C.决定D.通报6.当一个人担任多种职务时,在公文书写中应当()。

A.各种职务全部列出;B.使用最重要的一种职务,并用全称;C.只列其中一种即可;D.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7.调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A.标题、正文、落款B.标题、正文、结语C.标题、导语、正文、结语D.开头、导语、主体、结尾8.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的动力是()。

A.知识分子B.贫农C.工人和农民D.无产阶级9.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A.总支委员会B.支部党员大会C.支部委员会D.党小组10.长沙市国税局拟招录4名公务员,请问下面哪个部门是这次录用工作的组织部门()。

A.长沙市委组织部B.国家公务员局C.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文化是软实力,中国的发展离不开提升“硬实力”,也离不开挖掘和培育“软实力”。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备考题库(含答案)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备考题库(含答案)

2023年山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备考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在计划编制、资源调度和选案活动中支持所有层次的决策者属于().A.战略性情报B.操作性情报C.战术性情报D.全局性情报2.税务机关在对一定时期内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阶段重点、方针策略、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等做出系统性、全局性的谋划,是指风险管理流程中的().A.目标规划B.信息采集C.风险识别D.风险应对3.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A.手续费B.运输装卸费C.包装物押金D.违约金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内实施跟踪管理。

A.1年B.3年C.5年D.10年5.“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全面运用于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识别库覆盖全行业、归集全项目、整合全指标、聚焦高风险”。

这体现了现代税收管理方式的()特征。

A.集约化B.信息化C.科学化D.社会化6.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A.调查B.审批C.监督D.检查7.“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A.矿产品B.煤炭C.石油D.天燃气8.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提示凭此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A.《税务事项通知书》B.《完税证明》C.《清税证明》D.《注销通知书》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惩治严重违法行为的权利,这属于()规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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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
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标 签】软件征税范围,电子出版物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0﹞539号
【发文日期】2000-10-25
【实施时间】2000-10-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0
名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
函﹝200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属于本通知软件范围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增值税征收和超税负返还等事宜,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和深国税发﹝2000﹞451号通知执行。

省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省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

省国家税务局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ﻭ文号: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发布日期:2003-12-4ﻭ**辖市、**市国家税务局,**园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ﻭ近期,**地反映在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根据《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策》([2000]18号)、《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有关税收策问题》(财税[2000]2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部5号令)、《落实〈**技术创新,高科技,实现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ﻭ一、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未经**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认。

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升级后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ﻭ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按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以下简称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其在销售中单独列明其销售价格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策,否则不予享受;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仅为在我国境内开发部分的销售额.我国境内开发部分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ﻭ销售额=改造后的软件销售额×[境内改造费用÷(境内改造费用进口软件时所支付的费用)四、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且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集成电路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1•【文号】国税发[1994]235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将计算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开发了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积极进行度点。

1991年后,在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划指导下,税收征管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工作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应用面迅速扩大,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

在税制改革期间,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按新税制要求对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调整修改,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向新税制的过渡,保证了绝大部分已使用税收征管软件的不倒退回手工状态。

当前,新税制出台顺利,运行正常,已取得初步成效,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总局决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总是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

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特别是征管计算机化工作的积极性变通较高,这是应该予以肯定和鼓励的。

但如果脱离总局统一的部署,各自为战地进行办件的开发推广,不仅会造成人力财务的浪费,还会导致各地系统间的互不兼容,信息不能共享,影响计算机化的效果,增值税今后规范业务和全国联网的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日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9•【字号】晋政办发〔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9日山西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加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长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国版办发〔2016〕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版权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共同实施。

二、考核对象省、市、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实证资料(制度、档案、台账等)、抽查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内容(一)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的组成情况,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对本地、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软件正版化工作总体实施情况。

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软件正版化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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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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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电子出版物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出版物,软件征收范围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流发﹝2000﹞14号
【发文日期】2000-03-07
【实施时间】2000-03-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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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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