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培训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

2009年增值税改革相关后续政策变化详解核心提示: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1)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备案和审批项目

增值税备案类项目及报送的资料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优惠事项代码:010100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所需资料: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自产农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①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土地承包(租赁)费凭证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提供:①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申请表;②当地相关农业产业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③经当地农办审核的社员登记清册;④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⑤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对于3至7项不常见的业务,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①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监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②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地证明资料以及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业生产资料:1. 农膜;2.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胺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3.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优惠事项代码:01010020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4.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优惠事项代码:01010038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所需资料: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审批环 节和 审核 程序 过 多。 行 、 现
的 再 生 资 源 退 税 是 实 行 三 级 审 批 和 四
道 流 程 ,三 审 ” 即 初 审 、 复 审 和 终 审 , “
生 资源企 业 的上下游 企业完 全 了解 , 部
分企 业寻求 各种 机会 钻政 策 的漏洞 。 政 策 规 定 的 退 税 企 业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结 算
“ 四程 ” 即初 审 、 复核 、 门负责 人 审核 、 部 单 位负责 人 审定 。
2、 审 、 审 和 终 审 财 政 部 门经 办 初 复
的再 生 资 源销 售额 占全 部再 生 资源 销
售 额 的 比重 不 低 于 8 % 的 规 定 , 金 监 0 资
值税专 用发 票 和收付 款 等 , 对其 购 小报 大和虚 假购 销 , 嫌虚 开增值 税 专 用发 涉 票 , 管部 门存 在无 法 监管 到位 的监管 监
了 江 苏 省 和 浙 江 省 等 东 部 发 达 地 区 的
、
现 行 再 生 资 源 退 税 政 策 执
行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 生资 源退 税风 险分析 一 再 现 行 的再 生 资 源 退 税政 策 已被 再
企业 中 的利 废 企业 和大 型 商 贸 流 通
企 业前 来 投资 , 乱 了市场 经济 秩序 。 扰 ( ) 三 现行 的再 生 资 源 退税 政 策 影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 乱 了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扰
的 申报 资料 有 时都不 能完 整提 供 . 定 一 程 度上 影 响初审 财政 部 门效率 和质 量 :
另 一 方 面 ,少 数 县 区 为 了 发 展 地 方 经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
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减免税操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2008-2010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一、调查范围1.减免税概念界定。
减免税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
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欠税抵顶减免、对个体工商户提高起征点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2010年减免税调查中,还包括了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税式支出。
不包括出口退税。
2.减免方式界定。
此次调查的减免税具体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
“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包括欠税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3.税种范围界定。
此次调查只涉及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
二、表列项目解释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所属行业(代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如企业有多个主营项目,则按其当期实际减免税数额最大的行业填列。
2.“当期销售(营业) 额”为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当期利润总额”为税前利润,以上均从企业利润表产生。
3.“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填报。
“当期应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当期实际减免税额);“当期实缴税金”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税。
表中“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应分别根据国税、地税征管税种,加总后填报。
4.本表“当期实际减免税额”指当期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
其中“征前减免”指未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含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税务部门其他退库减免和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等,已审批,但当期实际未退库(或抵减)的,不统计在当年。
企业环保知识培训

企业环保知识培训目录一、环保概述 (2)1. 环保背景及意义 (2)2. 国内外环保形势 (3)3. 企业环保责任与义务 (4)二、环保法规与政策 (5)1.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6)2. 政策法规解读 (8)3. 企业环保合规要求 (9)三、企业环保管理 (11)1. 环保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 (12)2. 企业内部环保部门职责 (13)3. 环保管理流程与制度 (14)四、环保技术与工艺 (16)1. 污染治理技术分类及应用 (18)2. 节能环保技术应用案例 (19)3. 新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 (20)五、企业环保实践 (21)1. 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23)2. 节能减排措施 (24)3.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25)4. 企业环保文化建设 (26)六、环保培训与宣传 (27)1. 环保知识培训内容设计 (28)2. 培训方式与途径 (29)3. 环保宣传活动策划与执行 (30)4. 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 (31)七、案例分析 (33)1. 成功企业环保案例解析 (34)2. 环保整改案例警示 (36)3. 案例启示与经验总结 (37)一、环保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环保知识培训是企业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增强环保责任感、提升企业形象的有效途径。
本文档将对环保知识进行系统梳理,包括环保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技术、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员工全面了解环保知识,提高企业环保水平。
1. 环保背景及意义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关乎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紧迫性愈发凸显。
深入理解环保背景及其意义,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a.全球化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随着全球工业化的推进,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空气质量、水资源、土壤等遭受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财税[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财驻京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10]137号)各相关退税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政策解读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026e4d189eb172ded63b727.png)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政策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苏政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美化城乡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苏既是产废大省,也是用废大省。
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为我省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增加就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企业经营不规范,个别县(市)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落实各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的,落实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国税部门要在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满足正常经营的用票需求,优化纳税服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22号)精神,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主动落实各项现场办税、优先退税等服务措施。
二、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并立即对已出台的财税奖励性文件进行清理,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招商引资行为,纠正违规出台的一切优惠和奖励政策,杜绝用财政资金为企业垫付税款和违规为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57号),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对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有关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23]7号)要求,辽宁省(不含大连市)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为各市财政局,复审财政部门为辽宁省财政厅,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为终审部门。
二、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申请资格认定并供应相应资料,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符合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出具资格认定意见。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财税[2023]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23]110号)第三条其次款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各市财政局对纳税人上报退税资料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纳税人的退税资料一并提交给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
四、退税申请受理时限仍按《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方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23]60号),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专员办集中受理各市财政局报送的退税资料。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依据财政部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严厉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财税[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
谢谢支持!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意见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增强发展信心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二零零九〕3号)和《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二零零九〕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县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引进、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要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早获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二、为退税额度内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贴息。
为减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压力,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的可退税额度给予融资,并由县财政按同档次基准利率对企业给予贴息。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融资和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人行牵头另行制定。
三、减免有关规费。
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收入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各部门单位也不得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四、加大技改补助力度。
符合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缴纳的税收,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经增值税退税结算后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此项税款计入乡镇、新城区和金磐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但不享受财政体制分成。
五、从实际出发规范税收征管。
国税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全省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指标,实行增值税峰值率监控。
如何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当前出口退税风险的种类与防范神农架林区国税局—薛建林骗取出口退税就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主要是指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假报出口主要有:1、伪造或者签订虚报假的买卖合同;1、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位据、凭证;3、虚开、仿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有: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现阶段,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有:1、四自三不见方式;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质收购发票等抵扣凭证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主要工具;3、以虚开数量、低价高报的手段骗税;4、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下的骗税方式;5、利用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骗税.“四自三不见"是指在客商或是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在税收政策规定上的特殊性,虚构收购业务,肆意开具农副产品等收购单,实施骗税活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的骗税主要有:1、进项税额不变,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2、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正确,虚增进项税额。
利用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骗税是指将外购的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产品,通过虚假帐务处理等方式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式主要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上升趋势,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特点是退税单证“合法”化,骗税手段隐蔽化,多方相互勾结,团伙作案。
骗取出口退税的成因即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有:一是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二是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出口的高增长;三是出口企业急功近利;四是海关抽验率低,内部原因有:一是增值税制度存在缺陷;二是征退税管理脱节;三是出口退税审核手段不强;四是个别税务人员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