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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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5 分。 (九)优秀案件 1 件加 0.2 分;一般差错 1 次(处)扣 0.5 分;重大差错 1 次(处)扣 2 分。 发生第(一)至第(八)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 件扣 0.1-1 分。 第十条 效益考评指标:(一)结案数以本庭法官平均数为基数,一审超 1 件加 0.2 分,差 1
件扣 0.1 分;二审超(差)1 件加(扣)0.1 分。 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 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分。 执行局长结案数以 2 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 3 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 6 件为基数,
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 1 件扣 1 分。 (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 (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 1 件扣 5 分。 (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 1 件扣
超(差)1 件加(扣)0.1 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1 分。 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
(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 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案率以 70%、执行案件结案率(含执行和解案件或执行到位率 60%以上 中止的案件)以 60%为基数,高(低)1 个百分点加(扣)0.2 分。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 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 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 门考评。

人民法院 庭审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 庭审考核办法

庭审考评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职业特点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庭审考评是指庭审考评人员通过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庭审考评人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审评查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每庭次考评人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考评的组织和实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原则上每位主审法官的庭审每年考评一次,根据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开庭时间安排情况不定期进行。

庭审考评采取不预先通知案件合议庭,由考评人员通过监控设备远程旁听或现场旁听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庭审考评由考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庭审情况酌情打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庭审考评采取百分制。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六条庭审考评分为庭前准备、庭审礼仪、庭审技能、评议宣判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庭前准备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书记员未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及查看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的,扣2分;(二)书记员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三)审判长未宣布开庭的,或宣布开庭不规范的,扣1分;(四)审判人员宣布不公开审理,但没有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五)审判人员未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或者出现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2分;(六)审判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有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1分;(七)审判人员没有或没有全面告知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每遗漏一项扣2分;(八)审判人员未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或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庭审礼仪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庭审场所不整洁,座位、座牌等摆放不正确,各扣1分;(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未按时到庭的(确有理由并当庭说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三)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法警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人次扣2分;(四)进入审判庭后,审判员和书记员除进行正常庭审工作需要外,出现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攀谈等行为的,扣2分;(五)审判员、书记员在庭审中言谈举止不端庄文明、坐姿不端正、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存在看报纸、接手机、抽烟等与庭审无关现象的,各扣2分;(六)庭审时,审判人员未宣布休庭离开审判席(遇紧急情况外),扣5分;(七)庭审时,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的,每次扣1分;(八)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普通话(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除外)的,扣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7.28•【文号】法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工作。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作为近期法院改革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达到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要求。

在选任工作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创新。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的指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尤其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确定考试、考核、评查内容,健全审判长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审判长选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与法院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法官队伍。

同时,应结合选任工作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试点,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长的选任工作,制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工作规则,推进法院审判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注意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合议庭、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如何当好审判长(民四庭)

如何当好审判长(民四庭)

如何当好审判长(民四庭)一、提高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审判长职责通过一年半的工作实践,我深深感到审判长在一个合议庭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担任审判长意味着增加了工作责任。

原来是一个普通的承办法官,只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时间,完成合议庭交付的审判任务就可以了。

现在作为一个合议庭的审判长,既要审理好自己负责的每一个案件,还要关心合议庭成员的工作情况、工作安排,关心合议庭成员手中的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审理进程,严格把好各类案件质量关。

例如在提高法律文书水平方面,我认为检验法官水平和展现法官形象的最佳标准就是制作一份事实认定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平裁判文书,故而对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比较高,对一些不达标的法律文书毫不留情地“发回重写”,严格把好裁判文书质量关。

现在民商事案件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难度愈来愈大。

各类案件的错综复杂对法官的素质特别是对审判长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法官的使命就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每个案件做出公正裁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判断和推理是审判的核心内容,而审判长的判断、推理水平直接体现了一个合议庭的执法水平。

各类错综复杂的“骨头”案件往往不能就事论事或盲目跟从原审判断和当事人的意见,而必须运用法律推理理论与方法以及深厚的办案功底和经验来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偶然现象中分析其必然结果,从现实性中推理出可能性。

实践中,我切实感受到了以前所没有的压力,增加了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因此自己在努力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加强学习,认真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合议庭成员不断攻克审判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化解各类疑难纠纷的能力,切实履行好审判长的职责。

二、牢记司法为民,切实办好各类案件三、参与审判改革,提高办案效率目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度加大,要求每位法官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对我们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要求。

过去自己在担任普通承办法官时,办案效率较高,是因为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努力探索一条繁简分流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庭工作人员的分工职责介绍

法庭工作人员的分工职责介绍
法庭人员构成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陪 审员、辩护律师、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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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职责:
•2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法官【合议庭】中, 负责主审审判的人员。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 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 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 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 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 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 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 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 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 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 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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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职责:
• 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 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 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
•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 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 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 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 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 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 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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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7.11•【文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工作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德才兼备;(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院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落实院党组制度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司法政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考核,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努力实现三年争全省一流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细化工作与量化指标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核的方式方法是: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年度内没有重大失误,视为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记100分。

同时因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重点项目的考核,按规定加减分,全年累计加减得分为本人年度内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条考核项目及分值规定(一)共同工作考核项目1、出差、事假按《吕梁中院考勤请假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每月5日前向政治部报送本单位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同时政治部不定时抽查考核出勤,未办理正当手续,缺岗一次扣2分;抽查时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全院性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点名(签名)制度,无正当手续不到者,每次扣2分。

3、院内安排的有关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即“两按”规定)完成的,推迟一日扣1分,最多扣5分,超过五日未完成的,除按规定扣分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4、每编写一条信息,被本院采用的记1分;被地市级报刊采用的记2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4分;被最高法院或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8分。

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年度内多条信息累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不包括研究室人员编写的信息)。

5、调2023字以上的研文章、论文,被地市级刊物采用的记10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20分;被最高法院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30分。

2023字以下的记一半分。

一篇文章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

法官晋升晋级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官的角色和职责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官晋升晋级制度,不断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一、法官职称制度法官职称制度是我国法官晋升晋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务任职条例》,我国法官职称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见习法官、助理法官、法官、高级法官、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

法官职称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理论水平、实践工作经验、审判业绩、职业道德品质、教育培训情况等。

根据评定结果,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获得相应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

二、法官晋升晋级途径法官晋升晋级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职称评定,二是通过选拔任用。

通过职称评定,法官可以晋升到相应的职称等级。

职称评定是一项全面性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职称评定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称待遇和职称津贴,还会影响法官的晋升和选拔。

通过选拔任用,法官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如副审判长、审判长、高级审判长等。

选拔任用是一项比较严格的考核,要求法官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很高的标准。

选拔任用的结果不仅影响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会影响法官的职业生涯和发展。

三、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法官晋升晋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理论水平。

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二)实践工作经验。

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种案件。

(三)审判业绩。

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审判业绩,能够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四)职业道德品质。

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能够严守司法底线,保持清正廉洁。

(五)教育培训情况。

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培训情况,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法官晋升晋级的重要性法官晋升晋级是法官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晋升晋级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职位和待遇,还可以激励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官职责和使命。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600分,一般干警1000分,部门副职1200分,部门正职1500分,党组成员1500分。

考评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减分。

第二章共性目标第四条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30分,支书记加10分,各委员加5分。

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20分,支书记减10分,各委员减5分。

(二)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10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5分。

(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第五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5分。

未经请示无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的,每次减个人10分。

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10分。

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

(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0分,旷工1日减20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0日的取消基础分。

部门领导隐瞒袒护的,每次减部门领导10分,个人编造理由欺骗领导的发现一次减20分。

(三)法庭考核由庭长负责,每月底报政治处,不如实上报的,每次减负责人10分。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都会有⼀定的审判官,陪审团,那么对于审判长⼜有哪些相关的职责,以及需要履⾏什么样的职责,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作;
(⼆)确定案件审理⽅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书;
(⼋)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在庭审过程当中,负责询问当事⼈(被告⼈)、诉讼代理⼈(辩护⼈)或检察官等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

审判长在⼈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

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员,告知当事⼈各项权利,主持法庭调查,宣布辩论终结;如果诉讼参与⼈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的详细的介绍,对于审判长是有⼀定的职责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履⾏相应的责任,如果对于这⽅⾯的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知识⼈员,希望帮助⼤家进⾏了解。

法院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法院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法院考核奖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院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奖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考核奖惩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晋升、晋级、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四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法治观念等。

(二)业务能力: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技能、文书写作、沟通协调等。

(三)工作实绩:包括案件审理、调研成果、信息化建设、司法为民服务等。

(四)廉洁自律:包括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约束行为、接受监督等。

三、考核程序第五条年度考核分为个人自评、部门评价、考核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

(一)个人自评: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自评报告。

(二)部门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评审:成立考核委员会,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考核等次和建议。

第六条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四、奖惩措施第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等级。

(一)嘉奖: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

(二)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记一等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等级。

(一)警告: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违反纪律较严重的工作人员记过。

审判团队规章制度

审判团队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审判团队全体成员,包括法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审判团队设立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职位。

第五条审判长负责审判团队全面工作,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副审判长协助审判长工作,对审判长交办的事项进行落实;审判员负责案件审理和判决;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负责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文书送达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审判长职责:1. 组织制定本团队工作计划,协调团队内部工作;2. 对本团队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案件质量;3. 对团队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团队整体素质;4. 处理本团队内部事务,维护团队和谐稳定。

第七条审判员职责: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案件;2. 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审判意见;3.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案件质量;4. 参与团队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助理审判员职责:1. 协助审判员审理案件,负责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2. 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审判意见;3. 负责案件记录、文书送达等工作;4. 参与团队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书记员职责:1. 负责案件记录、文书送达等工作;2. 协助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完成案件审理工作;3. 参与团队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第十条审判团队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司法权威。

第十一条审判团队成员应当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二条审判团队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请客送礼。

第十三条审判团队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

法院人员考核评测制度范本

法院人员考核评测制度范本

法院人员考核评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评测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评价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考核评测对象为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考核评测周期为一年,分为年终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终考核主要评价当年工作表现,任期考核主要评价整个任期内的综合表现。

二、考核内容第五条业务能力考核主要包括:(一)法律专业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检验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法律专业素养;(二)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估等方式评价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案件审理水平;(三)业务培训和调研:评价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撰写调研文章、推广司法经验的情况。

第六条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一)廉洁自律:评价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二)职业道德:评价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存在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三)公众形象:评价工作人员在公众场合的表现,是否存在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工作态度考核主要包括:(一)出勤情况:评价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二)工作积极性: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主动性、创新性;(三)团队协作:评价工作人员在团队中的协作精神,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内耗行为。

第八条综合评价: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同事评价、当事人评价等。

三、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评测工作由法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考核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个人述职:工作人员在考核周期结束时向考核小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二)民主测评:组织干警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三)实绩打分: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打分;(四)综合评价:根据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实绩打分等情况,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五)公示结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六)反馈意见:向工作人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

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

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XXX本院各部门:2014年7月24日,XXX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XXX、XXX考察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

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

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XXX送了这五个方案。

2015年1月7日,我院向XXX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

1月13日,XXX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

”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XXX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

因《关于法院事情人员能级岗位津贴包管试行办法》触及经费包管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办理,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前提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XXX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XXX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客观、科学、规范、公平的法官业绩档案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法官的自律和他律机制,促进司法改革、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对法官的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即对法官的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二)量化,即将考核内容量化为若干具体工程,采用数字化办法,按照百分制确定分值,末了计算出每一名法官的年度考核的总得分。

法官考核标准及内容探究上

法官考核标准及内容探究上

法官考核标准及内容探究上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法官的考核也成为了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本文将探究中国法官的考核标准及内容。

一、法官考核标准1.能力标准:包括专业法律知识、法律逻辑能力、案件处理能力、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外语能力等。

2.工作标准:包括案件办理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领导能力、判决质量等。

3.廉洁标准:包括不受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等。

二、法官考核内容1.个人表现:包括个人自我评价、工作量和质量、评价上级、同事评价、证书荣誉等。

2.案例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件难易程度、庭审策略和判断、书面裁决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等。

3.综合评价:包括个人背景、能力水平、综合素质和形象等。

三、法官考核流程1.定期考核:对法官进行定期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以评估其能力和工作表现。

2.例行考核:对法官进行例行考核,对其制定的庭审计划、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进行审核。

3.特殊考核: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法官,如出现办案失误、被举报或受到惩罚等情况,必须进行特殊考核。

四、法官考核的意义1.提高法官素质:考核将促使法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促进公平司法:考核结果将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和状况,推动司法公正、公平、合法的实现。

3.强化法官人才队伍:考核会优先采用人才评价标准,促进法官人才队伍建设。

综上所述,法官考核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考核可以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公正司法的实现和法官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化。

同时,在考核过程中应该重视能力和工作标准、廉洁标准,为民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

另设附加项目。

第二章基本项目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第四条审判质效(80分)(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法官的考核内容

法官的考核内容

法官的考核内容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依法判决,并对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他们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考核。

下面将从法官的专业知识、审判能力、职业操守和司法公正四个方面探讨法官的考核内容。

一、专业知识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理论。

法官需要熟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原理和规定,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了解法律的发展动态和司法解释,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保持专业素养的提升。

二、审判能力法官的审判能力是评价其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准。

审判能力包括案件调查取证、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方面。

法官需要善于运用各种审判方法和手段,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正确评估证据的真伪和重要性,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辩证思维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案件和争议,保证审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职业操守法官是司法机关的代表,他们的职业操守对于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法官应该秉持公正、廉洁、勤勉、谦虚的职业精神,遵循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严守法律的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法官还应保守秘密,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严守职业纪律,履行职责,为公正司法事业做出贡献。

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官的核心职责,也是评价法官工作的重要标准。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和判决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坚持事实查清、证据确凿、法律适用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还应积极倡导司法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审判能力、职业操守和司法公正四个方面。

只有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全面评估和考核,才能选拔出合格的法官,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官考核指标

法官考核指标

法官考核指标一、背景法官是国家司法机关中的重要工作人员,承担着公正、公正、公正裁判的任务。

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

同时,法官的工作还需要具备较高的人际交往和心理素质,可以稳定的面对各种因素对工作的冲击和干扰。

因此,法官考核指标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法官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考核是对法官工作质量的查核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检验法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并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官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业绩:法官的工作业绩是考核法官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处理质量:法官负责审判的案件的处理质量是法官业绩的重要体现。

法官的工作业绩必须经过天平、砣矩等标准的检测,考核指标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的公正性等。

2.案件审理能力:法官的案件审理能力是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表现。

法官的案件审理能力指法官针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决等工作的能力,包括案件调查、审理过程的程序合法严谨性、案件倾向性、运用法律规则和条款的熟练度等方面。

3.现场管理:法官作为法庭的主持者,必须管辖案件现场,处理好庭审秩序等各种问题,考核指标包括庭审现场管理、庭审纪律和法官行为规范等方面。

(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是法官岗位职责上必需的能力,这需要法官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1.法律理论素养:法官应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法律规则和基本原则等内容,同时也应该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规则。

2.立案所需资料:法官应了解立案所需的资料准备和相关程序,熟悉法庭文书的起草和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法律翻译能力和多语种理解和运用能力。

(三)司法道德和职业操守:司法道德和职业操守是法官考核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法官对法律、对职业的认同和尊重。

1.职业操守:法官应具备稳重、细心、慎重等基本岗位职业操守。

法官职位职责

法官职位职责

法官职位职责【法官职位职责】一、引言作为司法系统中最重要的职位之一,法官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以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职责,包括法官的背景要求、职责范围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二、背景要求法官职位拥有一定的背景要求,以确保其能够胜任权威的司法职责。

首先,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专业背景,包括法学专业的学位和执业经验。

其次,法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或类似的法律资格考试来获得执业资格。

此外,拥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辨别力和决策能力,以及审理案件所需的沉着冷静和公正无私的品质也是必备的条件。

三、职责范围法官的职责范围广泛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法官负责解释法律,确保各方对法律的理解一致。

他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引用来确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以便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作为参考依据。

2. 案件审理法官承担审理案件、听取证人陈述和律师辩护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证据的权衡来制定合理的判决。

在审理期间,法官必须保持公正中立,不受外界干扰,并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平等。

3. 法律裁决法官的一项核心职责是依法裁决案件。

他们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和判断力,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官必须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4. 影响社会变革法官的决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他们的判决可以为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树立正确的榜样,对社会行为产生引导作用。

因此,法官在担任职务时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

四、职业道德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人员之一,法官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他们需要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界利益团体的干扰。

法官还需要严守保密职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此外,法官在沟通和互动中应保持尊重和远离任何形式的歧视。

五、总结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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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1-04 15:00:03
为切实贯彻直接审判原则,积极推进审判管理改革,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建立起既充分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改革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判长职责范围
第一条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庭对案件有直接审理权,也拥有直接裁判权。

第二条审判长是本院各类案件的主要主审人,并在以其为中心组成的合议庭中对审判活动起组织、指挥、指导作用。

非除外情形,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享有直接签发权。

第三条合议庭审判案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排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更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进行认真、充分的讨论,审判长为非主审人时应最后发表个人意见。

第四条审判长应组织、指导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有权决定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日程和事项安排。

第五条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开庭、休庭、复庭、延期审理、主持调解、当庭宣判、闭庭;
2、与合议庭其他成员配合组织法庭调查、辩论、陈述;
3、决定是否当庭认证及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当庭宣读认证结论;
4、决定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
5、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6、决定其他程序方面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非事关实体处理的程序性事项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有决定权。

第六条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庭审后五日内进行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后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审判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原本的二日内签发。

第七条重大疑难案件或合议中审判长意见为少数的重大分歧案件,审判长可以提交庭长组织召开审判长会议予以讨论,听取参考性意见;如合议庭还认为难以对该案直接下判时,应经庭长提交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发。

第八条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在签发裁判文书时,应与宣判内容基本一致,不得对裁判主文作实质性的修改。

第九条审判长对所在合议庭案件的裁判文书负有审核签发职责。

但下列几种情形除外:1、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以及采取拘留、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决定。

2、上级领导机关要结果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4、检察院抗诉须作重大改判的案件。

5、按照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6、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庭长依法享有、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

对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序性违法问题有权随时监督并令其纠正。

第十一条庭长可以通过主审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列席合议庭并提出参考性意见;主持审判长会议研讨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等,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二条庭长发现合议庭(含独任庭)裁判意见错误且尚未宣判时,有权指令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应当复议。

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庭长应将自己的书面意见附上,报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拒绝讨论应当由合议庭自行裁判的案件,由此加长审理期限的责任由合议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共同承担,审判长负主要责任。

但审判长意见为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或被指令复议不属于个人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第十四条审判长负责组织裁判文书的送达、报结,并做好与案件督查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

案件审结后,除另行按规定送达裁判文书外,应在15日内,将卷宗(包括原
审)与裁判文书一并移送督查室。

督查室评查完毕,将卷宗退回合议庭,由合议庭按规定处理,及时归档。

二审判长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对审判长实施开放式管理,建立审判长档案,记录审判长审判业绩。

第十六条立案庭应按照微机程序规则把案件直接分配给各庭的审判长(不能直接分配给其他审判人员)。

审判长可以酌情将自己受理的案件分派给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但审判长本人主审的案件不得低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主审案件之和。

审判长有权将自己主审案件的包括送达、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部分工作交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处理。

对审判长业务考核的基数为本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

其业务考核综合指标为:
1、依法应公开开庭率为100%。

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径行判决的二审案件,不计入考核基数。

2、案件当庭宣判率应达到45%以上(本院刑一庭另行规定)。

3、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平均审理期间民事(含经济)一审案件不得超过四个月,二审案件不得超过二个月;行政一审案件不得超过二个月,二审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一、二审案件均不得超过35天。

在保证裁判公正的前提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愈短愈为优秀。

4、故意违法裁判或因过失导致错判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因过失导致错判造成一般后果的,审判长主审的案件每年度不得超过1件;其他合议庭成员主审的案件每年度各不得超过2件,超过者审判长免职。

因错判而导致的违法审判责任的标准确认:合议庭责任的确定,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违法审判责任的比例分担为审判长承担40%,合议庭其他成员各承担30%。

5、裁判文书质量。

依照《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分办法》执行。

审判长主审的不低于90 分,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的不低于80分。

6、审判长每年度至少在市级以上(含本院调研刊物)发表1篇业务论文或有深度的案例评析。

7、案卷归档及时、合格。

第十七条对审判长及其所在的合议庭案件质量(含裁判文书质量)的考核由督查室负责;对审判长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考核由政治部、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八条对经考核合格的审判长,在晋级法官等级时,从优于其他条件相同的法官。

中层干部特别是审判部门的中层职务优先从审判长中选拔。

第十九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审判长,免去审判长职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审判长津贴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适用于审判业务庭副庭长。

第二十二条本院原关于审判长选任、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法律规定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文件。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院和本院执行局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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