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法规对招投标的时间规定(整理)
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_整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
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一、序言是对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的详细说明和解释。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二、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1. 本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在采购、工程承包和服务特许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的招投标行为。
2. 本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资金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招投标活动除外。
三、招投标过程的规定1. 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并在公告媒体上进行公告。
2. 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不得修改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对投标的技术、财力等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要求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
五、评标及中标的规定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应当公示。
2.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履约和监督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履约,并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服务。
2. 监督机构可以对中标人的履约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2. 招标文件示范样本3. 投标书模板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说明5. 中标通知书模板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制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文件。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时履约支付的一定金额。
3. 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投标人。
九、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投标文件不齐全: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对不齐全的投标文件予以剔选。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
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
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
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9号)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适用通信工程类)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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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帆兆芦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态带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投标本章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第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本章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公开方式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本章规定了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投标法律法规如何遵守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投标法律法规如何遵守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投标活动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能够保证公平竞争,也能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投标法律法规的遵守要点,以及如何确保在投标过程中合法合规。
一、遵守投标立法投标立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的相关投标法律法规。
在进行投标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采购主体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遵守投标立法,投标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了解最新的法规变化。
同时,投标人还需要熟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比如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等。
只有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才能在投标过程中合法合规。
二、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是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投标人需要遵守的具体要求。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之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
在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时,投标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理解和把握招标文件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标书递交时间和方式等。
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了这些要求,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2.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投标人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不能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信息,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3.遵守保密要求。
招标文件中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需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三、确保公平竞争投标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公平竞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活动时,需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扰乱投标秩序。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投标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竞争行为的合法性。
投标人不能进行价格垄断、串标、炒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竞争活动的合法性。
2.充分展示自身实力和优势。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精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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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23
60
关于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时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国家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招投标活动时间的相关规定序号条例条款号来自程序内容法定时间
1
16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
17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6.2.2.2其次是测定QFP/BGA/CSP模块的顶部受热温度,目的是防范该区的受热温度超过额定范围。
6.2.2.3再次是在PCBA上选定一个空PAD作为测度点,目的是测试该PCB在回流过程中的温度。
6.2.2.4余下的测试点可选定PCBA上的其他元件引线/焊盘介面。
6.3焊接温度设定/修订
6.3.1在回流炉的温度菜单中选取一组现成炉温作为预试点。将测温板及测温仪正确的放入炉内,取得温度;
24
61
关于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内。
文件编号
版本
A
编写人员
版序
01
SMT回流焊温度管理规范
审核
编写日期
1.0 目的
制定一套SMT PCB焊接温度设定规范,用以确立新产品的回流焊接温度。
5.0参考文件
5.1《回流炉操作说明书》
5.2《锡膏参数说明书》
6.0作业说明
6.1资料搜集:在替一块PCBA设定接合温度前必须搜集以下的技术资料作为参考:
6.1.1接合剂的工作温度属性;
6.1.2应用于PCBA上的SMT元件耐热性和金属涂料属性;
6.1.3由客户方提供的有关产品回流焊接温度指引。
6.2设计PCBA温度测量取样的位置
10
2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
2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2
26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
35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5
4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6
54
公式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7
53
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8
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的回流炉,包括使用该回流炉进行锡膏焊接或胶水固化工作。
3.0名词定义
无
4.0职能分工
4.1SMT主管负责审核PCBA的锡膏回流温度设定。
4.2工程师负责设计适用的锡膏回流温度条件,在出现制程异常时,判断问题的起因并纠正偏差和制定补偿办法;
4.3技术员负责测量回流炉的温度,比较温度参数和判断此温度是否适合生产;
6.2.1准备一块模拟PCBA作温度测量之用,板上的元件分布尽量做到与真实产品相同,然后选用一个现成的焊接温度将板上的元件焊接/固定。
6.2.2有关选定锡膏回流温度取样位置的方法如下:
6.2.2.1首先考虑测定PCBA上大型集成块/不可返修元件的温度,目的是找寻/调节该区的焊接温度使其处于容许值内。如:QFP引线,BGA,CSP焊球与PCB焊盘的接合介面温度;
19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内签订
20
58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1
招标项目报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4
44
关于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
2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大付钱,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5
16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6
2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
26
投保保证金及有效期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
21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