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穗财综[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7〕148号)各有关代收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6〕134号)规定,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环节需开设的账户包括: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主办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待处理款项专户,上述各账户均应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
现将各账户相关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各代收银行主办行负责将当日晚12点前本行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次日上午11点前全额划缴到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二、非税收入清算账户清算银行负责将当日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下午4点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清算指令执行清算。
即将待报解预算资金全额按预算级次上划国库,预算外资金全额划缴到财政专户,不明账款全额划入待处理款项专户。
三、待处理款项专户待处理款项专户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用于归集非税收入代收过程产生的资金信息不完整的不明账款。
不明账款查明后如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先划入清算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做代收处理,如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缴款人信息明确的(缴款人姓名,账号等)则退回原缴款单位(人)。
若12月31日由于通讯、数据核对等原因不能在清算时间内清算,则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入待处理款项专户,在第二年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回清算户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第六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11/12/31 0:00:00作者:来源:字体:大中小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当前财政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为解决好该问题,近来,财政通过不断夯实非税收入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机构,加大改革步伐,尤其是将非税收入转入专门的管理机构一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非税中心,更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达到应收尽收,应罚则罚”的目的。
本文就当前非税收人征收管理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现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
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一整合财力,与部门预算对接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
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二把好关口,与国库集中收付衔接是把好银行账户关。
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
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
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管理科室衔接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办法-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穗财预〔2004〕2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5个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广州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租,按规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 1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淘汰、报损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许可,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我市下列公共资源的交易,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土地矿产除外)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文体活动及公用设施冠名权、特许经营场所经营权、临时摊位经营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等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有物业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四)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的竞价发放;(五)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及其它公物的处置(其中,以销毁、回收方式处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 —(六)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七)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其它公共资源。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8日市政府第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根据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所设计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管理。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及时汇总所属执收单位票据需求量,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申请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意见,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簿。
三、切实强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
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基础资料完备。
四、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
各有关中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穗价[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2〕17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2〕2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
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
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单位用户操作手册20210422
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单位用户操作手册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2021年4月目录第一章系统建设背景 (3)第二章操作流程 (3)1 系统登录 (3)1.1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 (3)1.2通过CAKEY登录(目前还不用) (4)2 用户项目挂接 (4)3 开具缴款通知书 (6)4 开具罚款通知书 (10)5 集中汇缴 (13)6 报表查询统计 (16)6.1通知书查询 (16)6.2应收款、已收款报表查询 (17)第一章系统建设背景“数字财政”以统一全省财政核心业务标准规范,全面推进省级横向一体化和全省核心业务纵向集中化,建设省级大数据中心,来解决全省财政信息系统标准多样化、信息孤岛化、管理分割化等痛点、难点问题,对非税系统的建设提出了全省大集中的要求。
为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支撑我省“数字政府”及“数字财政”建设,打造“一站式”政务办理及便民缴款服务,建设集“优化公众服务、规范非税执收、强化财政监管、保障资金安全”于一体的全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
通过推行全省“非税线上线下多渠道统一缴款”,公众既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渠道,足不出户自助缴纳费用,也可通过代收银行柜面、转账、POS刷卡、自助终端等渠道缴款,实现便民利民。
建设全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方便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对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工作要求,适应“互联网+政务”的新形势,对互联网用户提供7x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1 系统登录1.1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打开浏览器(推荐谷歌浏览器),在地址栏录入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地址(此地址由财政提供),即可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进入登录界面后,请输入如下信息:【登录代码】由财政配置并提供【用户密码】初始为gd440000@nontax(用户登录后应立即修改)000000【验证码】输入相应验证码信息单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系统。
1.2通过CAKEY登录使用CAKEY的用户可直接插入KEY,输入密码后登录系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机构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收缴流程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代理银行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该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二、及时对到账资金进行确认,匹配《缴款书》相关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行在收到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资金的当日,应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收到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后,原则上应于当日确认收入,并开具《缴款书》送交代理银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送交,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对因缴款信息不明,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l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库司)汇总报送有关处理意见,财政部视情况将其作为预算内“其他收入”予以处理。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可更新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市直各主管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市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加强资源性非税收入征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但由于法规建设和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不完善,非税收入该收未收、该管未管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地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运行效率偏低,地区间征管工作水平相差较大,影响了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府[2004]40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和继续当好排头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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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税收入管
理办法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中国网 | 时间: -10-08 | 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经过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它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它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经过招标、拍卖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经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它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它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它单位代征非税收入。
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
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能够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
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经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