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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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本章共三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幻灯片2
参考资料
1、杨紫烜:《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经济法制》1994年第2期;《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

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3、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4、王全兴、管斌,《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5、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概念的提出
●最早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
出。

●最早提出比较接近现代经济法理念的应当是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

他在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

●在立法上首次采用经济法概念的是1919年德国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
●金泽良雄(かなざわよしお,1911—1987),是现代日本经济法学的主要代表,他的
学说,不仅在日本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也因被满达人教授比较早地介绍到中国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80—90年代经济法的发展。

●二、主要观点。

在我国理论界(国外理论也是比较繁多,典型有德、日和苏联),对经
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

学者从不同立场和角度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观点,其间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些观点现在已经被废弃。

●1、王保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
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符启林: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及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
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李昌麒、黄锡生、孟庆瑜: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
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杨紫烜: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6、漆多俊: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
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是针对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三方式,因而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7、徐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内法,所以应当结合具体国情来进
行定义,我国现在倡导的是和谐发展,稳定和发展是目的,和谐是前提,和谐是一种平衡,不是强制所能带来的,故而经济法的首要选择应该是协调,协调是手段,稳定和发展是对协调的要求,或者说是协调这一手段运用结果的评价标准之一,故而采杨紫烜教授的观点。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那么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有。

因为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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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
●法学界有些学者为了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种
种论据。

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
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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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
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
的法的部门。

●第四种观点认为,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
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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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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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

2.职能互补。

3.取向趋同。

4.要素通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2.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3.调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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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
2、在渊源方面
3、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4、在独立地位方面
5、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渊源不同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4、创制主体不同
5、作用不同
思考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关于经济法的重要学说和流派有哪些?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有哪些?
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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