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地理标志申请内容及材料清单
地理标志申请内容及材料清单
地理标志是指指示一些地理区域或一些地方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地理特征、质量、声誉或其他规定的特性,并与该地方或区域相关联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提交的内容和材料清单如下:
一、申请书
申请书是申请地理标志的重要文件,需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2.申请的地理标志的名称,以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
3.地理标志的特征、质量、声誉或其他规定的特性;
4.地理区域的描述,包括地理位置、边界、环境条件等;
5.说明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或有其他限制;
6.接受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
二、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描述商品或服务是为了使审查机构了解该地理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和特点。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种类;
2.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制造方法或提供方式;
4.产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传统特色等。
三、地理区域的描述
地理区域的描述是为了准确界定该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地理区域。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理位置、边界和面积;
2.地形地势、地质条件、气候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3.与地理区域相关的传统、历史等背景信息;
4.地理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方式、习俗等文化因素。
四、地理特征的描述
地理特征的描述是为了说明该地理标志与地理区域相关的特殊特征或特殊条件。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理特征的种类、特点和与地理区域之间的关系;
2.地理特征对于产品或服务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影响;
3.地理特征在地理标志中的体现和作用。
五、质量、声誉或其他规定的特性的证明材料
为了证明该地理标志具有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规定的特性,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局、总站、办公室)、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的重要材料,具体规定了登记产品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等内容。申报产品经国家登记保护后,质量技术规范文本即成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管理和证后品质控制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
南)》,现予印发。新版编写指南要求重点描述产品独特性内容,将原编写指南中涉及的人文历史因素等内容统一调整为申报材料中“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新版编写指南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编写指南(农质安发[2008]7号)同时停止执行。在新版编写指南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编写指南)
产品名称1
编号:AGIXXXX–XX-XXXXX2 公布日期:XXXX-XX-XX3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农业部地理标志产品品质规范
附件4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
(一)外在感官特征:是指通过人的感官(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特征。
(二)内在品质指标:是指需要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
(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
(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
(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对于内在品质指标,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对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品质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评,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录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录2),报告一式三份。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一种可以用来表示特定地理区域产品的标志,用以保护和宣传其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所产出的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与特定地理区域地理环境、天然资源、人文历史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特征和质量。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是保护和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步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产品说明、制作标志的图纸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书应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详细描述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和质量。
其次,申请人需要确保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的地理环境、天然资源和文化传承等因素所赋予的独特特征。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标准。
然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
最后,一旦申请通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将授予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可以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营销活动等方面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宣传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
总之,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保护和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手段。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符合标准。只有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才能够被合法使用,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永登县玫瑰协会: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永登县玫瑰协会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自身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7
•【字号】西政办〔2019〕130号
•【施行日期】2019.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证柴达木枸杞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柴达木枸杞”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柴达木盆地全境)现辖行政区域产地范围内种植和生产符合柴达木枸杞种植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并以“柴达木枸杞”命名的产品。
保护区域以外种植和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盘龙云海药品、元江茉莉花茶、漾濞大泡核桃果
及核桃仁、蒙自甜石榴、香格里拉藏药、抚仙湖
银鱼冷冻制品、通海萝卜红、普洱茶、呈贡宝珠
梨、墨江紫米、罗平小黄姜、富源魔芋、富源大
河乌猪、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红河
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
大家都知道这些产品是这些地方的土特产, 是这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是当地政治 经济稳定的基础
管理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 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申请受理
申请的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 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 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 门意见。
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 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如香格里拉松茸,当地藏民大多以采集 鲜松茸为主要收入来源,若松茸品质出现 问题,或有其他地方的松茸低价冒充香格 里拉松茸,不但会降低其收入,甚至会影 响民族间的团结,阻碍经济的发展。然而 却很少有人知道这些地理标志产品是经过 当地政府寻找资料、充分论证后来之不易 的成果。
地理标志是经历几十年,数百年甚至是几千 年的时间,经过当地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而形成 的,是共同智慧的结晶,它对后人来说是客观存 在的,不属于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它属于有关 地理范围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
1. 申请人全称:
2. 申请代表人:
3. 联系人:
4. 联系电话:
5. 邮箱:
6. 通讯地址:
二、产品信息
1. 产品名称:
2. 产地:
3. 产品类型:
4. 产品描述:
5. 产品类别:
三、产品质量
1. 产品标准:
2. 产品质量特点:
3.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4.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如有):
四、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产品地理标志证明材料(地标委员会颁发的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维护地理标志声誉。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xx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是小编精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xx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总章程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地理标志是指具有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农产品的名称、标志或符号,用以表明其与特定地理区域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具有地域特色和地域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是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保障。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范围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定程序的规定。认定机构应对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特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准确、明确和可信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进行选择。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标识、包装标识、广告宣传等。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应明确、统一、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可辨识度和一致性,并防止滥用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处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测等。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保护与维护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正确
理解和使用地理标志等。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Array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园艺产品执行标准
园艺产品执行标准
园艺产品的执行标准通常由相关的国家、地区或行业组织制定,以确保园艺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符合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园艺产品执行标准: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标准,包括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有害微生物等方面的限制要求。
2. 有机产品标准:对于有机园艺产品,有相应的有机标准要求,如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农药、防腐剂等,以及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
3.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对于具有地理标志的园艺产品,如某地的特产水果、蔬菜等,有相应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包括产品的产地、品种、栽培技术、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4. 包装和标识标准:园艺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信息的标识要求。
5. 环境保护标准:园艺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限制,以及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
这些执行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园艺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具体的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产品种类和相关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园艺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过程中,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执行标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9
•【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爱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爱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以下产品能够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爱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专门品质、特色和声誉的要紧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纳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纳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专门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纳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纳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专门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爱护治理工作中的要紧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爱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公布地理标志产品爱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进展规划、打算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谐和指导地理标志爱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爱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爱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公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爱护申请的异议和谐;
(七)组织和治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公布地理标志产品爱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爱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爱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爱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爱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国质检科[2009]222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
作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科〔2009〕22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指导质检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订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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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Array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围,产品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Array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自
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2、乙方权责
(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
(3)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4)正确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四、违约处置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提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置意见。
1、擅自扩大使用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
围的;
2、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3、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甲方以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3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协议期满,甲方双方需重新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做出说明。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市、区)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备案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若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
附表: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