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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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土地裁判所制度与案件比较分析

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土地裁判所制度与案件比较分析

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土地裁判所制度与案件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7-140-02

摘要本文通过对构建了裁判所制度的国家的土地裁判所所处理的案件比较分析,试图揭露出各国裁判所制度的异同,从另一个侧面给出我国土地纠纷解决的参照系。

关键词裁判所土地纠纷

一、各国裁判所简介

(一)英国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裁判所制度,它是英国行政司法中不具有政府部门性质的公共机构的部分,其正在逐渐构建成一个具有司法裁决权,可以受理上诉,同时受到(议会)监督的统一纠纷解决系统①。

1.裁判所的发展

在英国现代意义上裁判所,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始于1988年,于2007年基本完成的改革,将裁判所向司法化的道路上推进了许多。

2007年颁布的《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构建了一个新的统一的裁判所系统,并赋予裁判所法律委员具备完全司法权的地位。

当下英国的裁判所,包含两个层级:初级裁判所与高级裁判所。原来杂乱无章独立存在的各个裁判所,被归类为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共同管理一类主要事物,例如对于公民社会权利的管理。现在的社会福利部整合了政治庇护支持,社会保障和儿童支助,刑事伤害

赔偿等裁判所职能等②。

还有一点2007月11月1日年裁判所委员会被废除,由司法和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取代。与此同时,现有107个裁判所移交给该委员监督③。而且这个委员会成员受上议院任命,受到上议院的管辖与制约。

2.英国的管辖土地方面的裁判所

英国涉及土地方面的裁判所包括裁判所包括:土地评估裁判所租赁估价裁判所住房财产裁判所等④。其中土地裁判所是1949 年根据英国国会制定的《土地裁判所法案》设立的独立解决土地纠纷的司法机构,经过2009年改革,它已成为上诉裁判所。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2 3 结 构体 系化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 1性 质转 变 .
在 改革之 前 ,设立各 种裁判 所 的 目的是为 了获得 一种 比诉诸 法 院更加 简 易,迅 速 ,经 济 ,便捷 ,可得 的救济 。裁 决案件 适用 具有 司法性 质 的行政 裁 判程序 ,倾 向于将 裁判所 的活 动定位 为行 政司法 行 为。但 随着 20 年 《 05 宪政 改革法 》和 20 年 《 判所 、法 院和执行 法 》的实 施, 告了裁 判所 成为英 07 裁 宣 国司法系 统 中的一员 , 实现 了完全 司法化 。 由此 , 以认 为裁 判所 从行 政系统 可 脱 离, 为一 个实质 意义上 的法 院, 成 裁判 所是 司法救 济机 制 的一部 分 。 只不过 它是 一个 公法法 院 ,解 决 公法纠 纷 ,与 普通法 院一 样在 其受 案范 围 内独 立运 作 。裁判所 适用对 抗 式的裁 判程序 ,适 用与 司法 审判相通 的证 据规 则和 审理 规则 。 2 2独 立性 增强 . 行 政裁判 所 曾经是一 种补 充性质 的 司法组 织 ,其网络 在传 统 的法 院之 外 发展起 来 。虽然规 定 了对 于任 何特 定案件 的裁 决 ,裁判所 都决 不服 从行政 干 预。但 许多 裁判所 是设置 于政 府各 部 门,其独 立性 并不彻 底 。改革后 行政 裁 判所 从 政府 机 器 中脱 离 出来 ,具 有 了 更加 超 脱 独 立 的地 位 。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原创实用版2篇)

篇1 目录

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

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

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五、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篇1正文

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裁决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制度在国外有着广泛的应用,其主要特点包括:

1.效率高: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一些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

2.专业性强:行政裁决由具有专业背景和行政经验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进行,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3.成本低:与诉讼相比,行政裁决的成本较低,有利于当事人节省纠纷解决的成本。

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政裁决制度,其主要特点是由行政机关进行初步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专门设

立的行政裁判机构申请复议。

2.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较为分散,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相应的行政裁决机构,主要涉及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专利、商标等。

3.德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德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行政裁决机构与行政机关相对独立,主要负责解决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

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构提出申请,行政裁决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简介

英国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Court)是英国司法系统中负责处理行政法案件的重要一环。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重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行政裁判所的历史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王权法院制度,这个制度基本上是在君主制时期建立的,并在1707年的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后继续存在。19世纪初,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形成,行政裁判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到了20世纪,行政裁判所逐渐成为英国司法系统中行政法领域的重要一环。

行政裁判所的职权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权是处理与行政法有关的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庭的发审、申诉、上诉以及监管等。此外,行政裁判所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确保其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分为两个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和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是负责处理地区行政法案件的法院,同时承认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地位。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则是最高级别的行政裁判所,其职权也扩展到所有英国法域内。

行政裁判所的案例

以往的行政裁判所案例也可以说明其在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例如,在2005年的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Department案件中,行政裁判所裁定内政大臣违反了国际法,因此需要恢复一些被拘留者释放的权利。在2017年的R (on the application of Miller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案中,行政裁判所裁定议会必须就英国脱欧提供授权,否则脱欧计划将无法启动。

独具一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独具一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主持人:潘 旭

《海外窗》是专门以介绍国外行政、人事制

度为主要内容的栏目,今后,主持人要进一步

开阔思路、广泛取材,突出知识性、趣味性的栏

目宗旨。希望广大读者喜欢这个栏目,并希望

多提宝贵意见。

独具一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张剑松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是在普通法院之外“为解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

间纠纷而设立的”行政司法机构。各种行政裁判所都有两个主要的任务,一是“解决个人纠纷,主要是处理土地与财产问题,以及就业问题”;二是“解决公务机关(通常是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由于宪政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的特殊性,英

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迥异于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司法

制度,并对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的行

政裁判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则

英国行政裁判所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管辖对象不

一,所以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差别很

大,没有一部统一的组织法来加以规范。根据英国1958和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各行政裁判所一般设主席一名,下设若干成员。大部分行政裁判所的人员组成,都是根据利益均衡的原则来加以组织,即裁判所的一名主席和下属成员(双数)必须代表两种不同的利益,如雇主和劳工、房主和租户等,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见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

行政裁判所的主席由有关部长在大法官提名的人

选中任命。这类人员多为当地法律界知名人士。裁判

所其他成员也必须在大法官列出的名单中,由部长或裁判所主席任命。这些人或是代表各方利益,或是各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等。为了保证裁判所能独立地开展工作,《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规定,没有大法官的同意,行政裁判所成员的职务不被罢免。裁判所主席和下属的书记员、助理员等专职办事人员都有薪金和津贴待遇,但有些成员并不拿薪,完全是自愿提供服务。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1

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

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2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是英国政府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和机

制的总称。研究英国行政法制度有助于了解英国政府运作的方式和行政法律的发展演变,为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将探讨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框架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素。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宪法为基础。英国没有明文的宪法文件,而是

依靠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英国行政法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和司法判决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律的发展和运用受到了英国司法体系的保护和监督。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是《国家政府给予的权力法案》(Statutory Instrument Act)和《行政法规定法案》(Administrative Law Act)。这些法案规定

了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针对具体领域的行政机构进行特殊规定,如《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和《社会福利法》(Social Welfare Act)等。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评估。在英国,行政决定

需要受到法律的支持和合法性的评估。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相对性和程序正义性。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被称为行政法院审查(judicial review),被视为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英国行政法制度还注重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英国,政府机构在行使

行政权力时需要遵守公正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证据收集、决策公开等。这些程序保证了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减少了行政滥权的可能性。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1

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

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2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01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制度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等特点;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则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分析
02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主要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则更加注重审判方式,以裁决为主。
03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不同制度之间的优缺点,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听证与调查
行政裁判所根据听证会和调查结果作出裁决,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裁决。
裁决与执行
03
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行政裁判所制度可以为国家参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行政裁判所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01
与诉讼的关系
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可以缓解诉讼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02
02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类型与运作机制
主要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纠纷。
行政裁判所的类型
安全裁判所
主要处理与产业相关的纠纷。
产业裁判所
主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裁判所
1
行政裁判所的运作机制
2
3
当事人向行政裁判所递交申请,行政裁判所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与受理
行政裁判所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英国行政权力的法治约束

英国行政权力的法治约束

英国行政权力的法治约束

被称为“议会之母”的英国自古就有“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特别是经过“自由大宪章”运动和“光荣革命”后,充分吸取了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形成了所谓的英国式的议会模式。从此,英国的王权和政府内阁的行政权力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中,建立了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政府。

议会高度权威确保对政府的有效控制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从最初对王权的限制发展到对内阁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英国责任内阁的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的其他人员由多数党主要人员组成,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英国议会对内阁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质询权、不信任投票权、调查权等五个方面。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但是议会下院相对于议会上院,在权力上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下议院对内阁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英国下议院拥有绝对的立法权,其立法范围十分广泛,而且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下议院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主动提出并通过内阁的政策及行政法规的立法议案,又可以修改甚至否决政府的立法议案。对于政府的部分立法权,内阁所提出的各项政策和行政法规,只有通过下议院的审查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相比较而言,上院只能提出所谓的私法案,且不能从实质上否认下院的立法案。

财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权既是下议院限制内阁的重要职权,也是过去议会制约王权的传统权力。根据英国相关法律制度,下议院控制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控制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特别是征税和发行国债也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下议院通过财政监督权有效制约了行政权力,没有议会的财政支持,内阁将无法正常运行。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设立的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裁判所已经成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项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与现代国家治理和公共管理发展的需求有密切关系。本文将从行政裁判所的定义、特点、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行政裁判所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Court)是指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构。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类似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处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裁判所的出现,是现代国家和民主制度的产物,其主要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为。

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的法律性质更为特殊。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到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等社会成员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行政裁判所存在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裁判所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法是以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行政裁判所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主要依靠行政法来进行裁判和判决。

其次,行政裁判所是政府和公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节机构。通常情况下,公民与政府发生纠纷时很难协商解决,

而法律诉讼程序也常常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时,行政裁判所就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好选择。

最后,行政裁判所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是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因为行政裁判所必须保证能够正确履行公正审判的责任。

二、行政裁判所的法律制度

行政裁判所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行政裁判所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基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共同之处。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上接第95页)

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

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

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

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启示

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

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

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

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

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

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

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具有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

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1900年以后,

英国行政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行政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政诉讼的产⽣和发展

英国的⾏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通过⾏使上诉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式,对⾏政机关的⾏为是否合法所进⾏的审查活动。在实体上表现为公民受到⾏政机关⾏为的侵害⽽得到救济,在程序上则表现为独⽴的司法机关对⾏政机关⾏为的控制。

⼀、英国⾏政诉讼制度的产⽣

英国的具有现代特⾊的⾏政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最初形成于反对王权的宪政⽃争,确⽴议会主权的⼗七世纪。在⼗五世纪前,中央政府对地⽅的监督是通过郡长进⾏。⼗五世纪后,郡长的权⼒逐渐为治安法官所取代。

治安法官具有地⽅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主要是作为地⽅政府机构⽽存在,并⾏使司法和⾏政职能。治安法官举⾏季审法庭,⾏使司法权⼒,同时还履⾏救济贫民、修理道路桥梁、颁发酒业执照等⾏政职能。这时中央对地⽅的监督主要通过中央巡回法官来实施。

到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则通过枢密院的星法院来⾏使监督权,此时国王的专制权⼒达到顶点。因为国王通过星法院可以实现中央对地⽅政府的控制,⼀⽅⾯,星法院对英王的⾂仆及官吏⾏使控制权,惩办违法官吏和法官,另⼀⽅⾯,星法院还有权惩办不服治安法官裁决、侮辱治安法官的⼈。

星法院的审判权直接侵害普通法院的权威,因⽽在⼗七世纪议会和国王夺权的资产阶级⾰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然和议会结成联盟,共同要求限制王权。⽃争的结果议会取得了胜利,确⽴了议会⾄上的原则,国王的特权受到限制。对于作为联盟的普通法院来说,星法院被撤销,中央对地⽅治安法官的监督职能完全由普通法院承担。普通法院成为全国唯⼀的法院,它受理全国发⽣的所有案件,包括⾏政机关作为当事⼈的案件,确⽴了英国司法对⾏政的控制制度。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源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源

的〔 41。
一、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产生
行政裁判所 ( 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 ,也有人称其为 行政裁判庭 ,特别裁判所 ,英语 中的叫法也不尽一致 ,可
以 称之为 tribunal (裁判所) 、committee ( 委员会) 、commissioner (专员) 、board (局) 、division ( 司) 等等。它是指 在一般法院之外 ,由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以解决行政上的 争端和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 特别裁判机构。作为一项制度 ,它的最早出现是在英国。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 国行政法领域一项非常有 特色的司法制度。它根据议会的法案设立 ,作为某些行政 运作活动的组成部分,处理相关事务。关于英国行政裁判 所的性质历来行政学界与法学界存在争议。有些人,尤其 是政府官员,坚持认为裁判所应 当是行政机构 的一部分。 但是以弗兰克斯委员会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人却否认了这一 点。他们认为裁判所是一种审判组织,它既不是普通法院, 也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 问题的关键在于 ,议会已经明 确规定 ,这些案件必须由一个独立于相关政府部 门的机构
的普通法传统的英国确立发展起来并发挥了无法抹煞的作用。
关键词 : 行政裁判所; 普通法传统; 委任立法
作者简介: 陈晓娟,山 东警察学院专业墓础教研部教师, 法学硕士 (邮政编码 250014) 中图分类号: D93.56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 6359 (2006) 03 - 0105 - 03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是指国外国家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和争议。该制度通常由独立的行政法庭或行政裁决机构负责裁决行政争议案件。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核心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行政裁决机构通常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负责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确保独立、公正的裁决结果。

2. 法定性:国外行政裁决制度通常依据法律和法规设立,裁决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专门性:行政裁决机构通常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全面地审理和裁决行政争议案件。

4. 效力约束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满意裁决结果时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5. 透明度:行政裁决制度通常要求裁决过程和裁决结果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和操作细节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通过独立的裁决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保障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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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摘要: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在其行政法制进程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下面将对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基本内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予以介绍,并为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裁判所;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一、行政裁判所概述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在英国有不同的称为,如”当局(authorities)”、”委员会(commission)”、”专员(commissioner)”、”局(board)”、”司(division)”、”裁判所(tribunal)”等。学术上对于行政裁判所的一般是这样定义的:行政裁判所简称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在英国,对裁判所的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裁判所具有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关于行政裁判所行政的争论从休止过。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和《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这项争议表明了英国的官方的态度,他们把行政裁判所视为具有补充性质的用于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随着2005年《宪法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争论似乎尘埃落定。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二、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体系

依据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裁判所分为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裁判所分布各地、彼此独立。全国性的裁判所,一般有一个负全面责任的总裁或委员长,协调各裁判所的工作。

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适用总裁制模式。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总裁制有助于削弱裁判所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提高裁判所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有助于增加裁判所处理特定问题的灵活性;使得决定可以获得更大的一贯性,防止同样的规则在适用时却因人而异,因地域而异。

2007年英国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两级裁判所结构。按《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计,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全部移交给两个新的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前者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后者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2008年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日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三、行政裁判所的裁判程序

英美法系在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采用事实裁判者和法

律裁判者相分离的对抗制诉讼。对抗制中,法官的任务不是发现案件真相,而是作为案件的裁断者。对抗制在英国有着悠远的传统,不仅是法院审判的模式,也构成了英国裁判所裁决的基本模式。

英国裁判所不像法院那样受严格证据规则的约束,裁判所的证据规则相对宽松,例如可以接受传闻证据,裁判所成员也可以依赖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来进行判断,而不限于听证会上所提交的事实。英国的裁判所有权传唤证人参加听证会,回答裁判所所提出的问题。证人证言的形式包括听证会上的口头证据,证人的书面陈述、证词摘要或者宣誓书。在裁判所认可的情况下,电话、视频等形式的证言也可被接受。

在英国,各个裁判所之间,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裁判所委员会一直在致力于对各类裁判所程序规则之间的制定和协调,以及程序规则优劣的判断。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裁判所的程序与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很是相似,包括了听证前的程序、听证中的程序和裁判所的裁决的作出。因此,行政裁判所程序问题在此就不在赘述。

四、行政裁判所的裁判程序监督和救济

(一)行政裁判所的监督

1、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原行政裁判所委员会被废除,代之以新的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对于裁判所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进行

监督,并提出报告;其次、就特别重要的问题,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次、对已经生效的和拟议中的有关裁判所的议会立法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等。

2、裁判所程序委员会

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英国为行政裁判所设计了其自己的程序规则。随着2008年5月19日,裁判所程序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作为裁判所的基本程序准则,《上诉裁判所程序》(2008)和《初审裁判所税务法庭规则》(2009年)己经出台。尽管裁判所没有遵循自己先前裁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其在实际中不这样做。《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23条将这一权力授予了裁判所高级主席,他可以通过制定实践指南,实际上赋予裁判所的某些判决以判例的拘束力。

(二)行政裁判所的救济

对于裁判所的裁决,相对人并没有固有的申诉权利。申诉的途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向上诉裁判所提起上诉

根据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规定,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全部移交给两个新的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和上诉裁判所。对于初审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可以向相应的上诉裁判所提起上诉。

2、向部长上诉

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部长提起上诉。

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大多是需要依政策裁判的案件。

3、向法院提起申诉

根据《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第11节的规定,”对法律要点不服”的个人,有对该裁判所提起申诉的权利。他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也可以根据法院规则的规定,要求裁判所向高等法院陈述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做出本应由裁判所做出的一切裁决,也可以将案件发回给裁判所,让裁判所以高等法院的意见为基础,予以重审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五、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的实践表明,如何配置司法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问题,更不仅是法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而总是与特定时期的社会变革紧密联系。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而对我们有所启示:

第一,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裁决,其本质都是司法行为。我们判断一个公权力行为是不是司法行为,关键不在于机关的名称或体制的隶属,而必须唯从机关组成与运作方式上考察它是否符合或大体符合司法权的特征:独立、居间、依法、事后、被动、争议、有执行力等。因为,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裁决,虽然都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权力,但并未改变司法权的性质,所不同的只是这些权力在不同的机关转移而已。

第二,行政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和公正。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民事纠纷既然是司法行为,那么就需要裁决机构具有独立性,保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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