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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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英国]1971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004[英国]1971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004004、[英国]1971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The Crow Proceeding Act)[1947年7月31日通过英国上下两院制定,1948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裁判所理事会及其职能第1条行政裁判所理事会(一)应继续设立行政裁判所理事会(即根据《1958年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所设的理事会)——1.监督检查、并随时报告本法附则一所指各行政裁判所(依据或为了实施附则中的法律规定而设立的裁判所)的组成和工作;2.考虑和报告依照本法提交理事会的有关行政裁判所,而不是普通法院的特定事项,不论其是否为本法附则一所指的各行政裁判所,或任何这种裁判所,都应考虑和报告;3.考虑和报告上述提交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为重要的,有关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由部长或代表部长所作出的法定调查的行政程序或任何这类程序中的事项。

(二)本条绝不授权或要求理事会处理有关北爱尔兰议会有权制定法律的任何事项。

第2条理事会的组成和苏格兰委员会(一)在本条第3款的限制下,行政裁判所理事会(本法中简称为“理事会”)由10至15人组成。

其成员由大法官和国务大臣任命,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理事会主席。

(二)应设立一个理事会苏格兰委员会(本法中简称为“苏格兰委员会”)。

在本条第3款的限制下,该委员会的组成如下——1.由国务大臣指定2名或3名理事会成员;2.由国务大臣任命3名或4名非理事会成员。

国务大臣应任命苏格兰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理事会的成员)为苏格兰委员会主席。

(三)除上述任命或指定的成员外,议会行政专员,由于其职务的原因,应成为理事会和苏格兰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四)在任命理事会成员时,应注意代表威尔士人利益的需要。

第3条任期,报酬和费用(一)依本法第2条任命的成员的任期应与任命他们的机构的期限相同,但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任命他们的部长或部长们提出辞职,而任何这样停止任职的人应具有再次被任命的资格。

(二)应支付理事会主席和苏格兰委员会主席薪俸,应按财政部的决定支付理事会和苏格兰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酬金(如果有的话)。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权创设该领域的裁 判所制度 , 英国行政裁判所 的数量开始激增。到 2 O世纪 5 0年 代 , 英 国 行 政 裁 判 所 的 数 量 已 逾 千 。 由于 当 时裁 判 所缺 少 裁 判 所 决 定 提 起 申诉 的权 利 , 以及 缺 少 整 齐 划 一 的 裁 判 程 序 规 定 , 1 9 5 5 年 议 会 任 命 了 以奥里弗・ 弗兰克斯 ( Ol i v e r F r a n k s ) 为首 的“ 弗兰克斯委员会 ” , 对裁判 所制
科 学 论 坛
推 进 的社 会 改革 , 行 政 裁 判 所 制 度开 始 在 英 国 风 行 。在 当时 , 无 论 是 劳 工 阶
层还是政治家阶层 ,都认为法院会倾 向于维护有产者 的利益而漠视于劳工 阶层的诉 求,并且其本身也不适合用以处理和公共政 策问题有关 的诸 多争
议。所以, 在这 个时期 的社会政策和 法律都倾 向于绕过普通法院 , 规定 以裁 判所处理各种纠纷 。 例如在 1 9 0 8年 《 老龄养老金法》 中规定地方养老金委员 会来处理争议 此后 , 在英国每个针对特定经济和社会 问题的专 门法律都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度进行专 门的调查研 究,于 1 9 5 7 年发布报 告提 出改革裁判所 的一系 列建 议, 后 来为{ ( 1 9 5 8年裁判所和调查’ 法》 》( Th e T i r b u n a l a n d I n q u i i r e s Ac t ) 所吸
收, 并 得 到 不 断 的 修 正 和 改革 , 发 展 成 为 现 今 英 国 的行 政 裁 判 所 制度 日 。
的主席和成员都 由有关的大臣任命, 使得 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方面受到极 大影响, 行政裁判所并未能完全摆脱 行政部 门的干扰 。 在成 员资格 方面, 虽 然裁判所的成员在正常情况下部是由适当的组织提名 的, 但是 因为他们 缺 乏合格的法律上的资格 , 因此显然不利于裁判所的公正裁 决。裁判所 书记 员一般 由有 关的部中职 员担 任 , 并在裁 判所讨论裁决 时也 出席, 这使人 不 得不怀疑裁决 的公 正性 。 除此之外, 由于裁判所处理 的案件量很大, 也没有 律师参 与, 程序也是非 正式性的 , 这就 对裁判人员 的专 业素质提 出了很 高 的要求 , 但是很 多裁判所 的人 员培训资金不足使得裁判所 人员的职业上升 空间很小 。许多裁判所难 以留住合适的人才, 使得裁判质量很难提高 。 四、 英 国行 政 裁 判 所 的程 序 ( 一) 对 抗 式 的裁 判 模 式 适 用 范 围 狭 小 在 大陆法系 的国家 中 , 奉行职 权主义模式 , 适 用将 事实裁判 和法 律裁 判集 于一身的讯问制诉 讼 ( t h e i n q u i s i t o i r a l s y s t e m) 。但 是英美法系国家 , 是 采用事 实 裁判 者和法 律裁 判者 相分 离 的对 抗制 诉讼 ( t h e a d v e r s a r i l a S v s — t e r n ) 。 在这种模式 中, 法官的任而是作案者的裁断者, 它 构 成 了英 国裁 判 所 裁决的基本模式。 然而 , 我们不得不看到, 法院在适用对抗制程序的某些前 提却是在多数裁判所中是不存在 的。首先, 裁判所裁决中所涉及到的 申诉 方和行政机关 , 它们 并非是 完全平 等的关系 , 这 与诉讼 中原告 和被告有着 明显的区分。其次, 同私法诉讼相区别的是裁判所的裁决会涉及到广泛 的 公共利益。 所 以, 这些都要求法院采取更为积极的姿态, 甚至汲取某些讯 问 制的因素 。各类裁判所的裁判模式也不尽相同, 如移民裁判所和产业裁判 所 举 行 的 听证 会 更 多 的 具 有 对 抗 式 因 素 , 要 设立高 台, 并 且 经 常 要 为 证 据 起誓 。 但 是, 社会保障 申诉裁判所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则是非正式的, 我们都 可 以粗略 的将其定义为讯 问制。 ( 二) 适用程序复杂 , 程序逐渐司法化 在英 国, 一部适用于一切行政裁判所的程序法典是不存在 的。 事实上, 各 个 裁 判 所 按 照 大 臣 的 命 令 来 实 行 自 己的 一 套 规 则 。 遍 布 全 国 各地 的 行政 裁 判 所 部 有 其 各 自的 程 序 规 则 , 这 就 让 上 诉 理 由、 受理机构 、 应 当遵 循 的程 序变得相 当复杂, 只有专 家才能 明白, 对 于公民来说很不 方便 。就一般 而 言, 由于 申请人多数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 , 很难客观勾勒 出事件 的全貌 , 难 以清楚 、 直截 了当地 说明案情 以及 出示 最为相关的证据 , 因此没有代理人 的 申请 人 在 裁 决 中往 往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自 从 英 国 行 政 裁 判 所 设 立 以来 , 裁判所的快捷 、 简单 、 容易接近 、 费 用 低廉是其 主要优势所在 。但是随着行政裁判所的发展 , 它们 的这种优 势变 得越来越 弱。 裁判所的程序越来越正式化 , “ 裁判所 的一些早期承诺 已经消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简介英国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Court)是英国司法系统中负责处理行政法案件的重要一环。

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重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行政裁判所的历史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王权法院制度,这个制度基本上是在君主制时期建立的,并在1707年的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后继续存在。

19世纪初,随着英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形成,行政裁判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到了20世纪,行政裁判所逐渐成为英国司法系统中行政法领域的重要一环。

行政裁判所的职权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权是处理与行政法有关的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庭的发审、申诉、上诉以及监管等。

此外,行政裁判所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确保其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架构分为两个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和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行政法院是负责处理地区行政法案件的法院,同时承认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地位。

英格兰的高等法院行政分部则是最高级别的行政裁判所,其职权也扩展到所有英国法域内。

行政裁判所的案例以往的行政裁判所案例也可以说明其在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在2005年的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Department案件中,行政裁判所裁定内政大臣违反了国际法,因此需要恢复一些被拘留者释放的权利。

在2017年的R (on the application of Miller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案中,行政裁判所裁定议会必须就英国脱欧提供授权,否则脱欧计划将无法启动。

总结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的现代化及法治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权、组织架构和案例等都在体现着英国作为一个行政国家的法治基础。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1英国 行政裁 判 所的 制度 变 迁 个 国家法 律 制度 的 成长 总 是与 它 的政 治 、经济 、文 化传 统 等背 景 密 切 相关 。长期 以来, 国不 承认 行政法 的存在 ,行政 法上 的救 济途径 不 多。公 英 民的权益 受 到不法行 政行 为侵 害 时,英 国的司法 传统 是 由普 通 法院依 照普 通 法 原则按 私法 上的手 段 予以救 济 。在这 样 的法治观 念和 司法 传统 之下 ,行 政 裁 判制度 极难 发展 。 但在 十九 世纪 以后, 政事 务迅速扩 张 , 行 政府 对经 济生 活 的干预 向纵深 发展 ,行政 机构对 公 民权利 的影 响范 围增加 ,行政 争议 数量 急 剧 上升 ,并且 呈现 出专业 性,技 术性 强的特 点 。作为 具有 司法审 判职 能的普 通法 院难 以及 时公正 地予 以处理 ,这一 现实 的 困难 促使 政机 关为 其分担 部分 行政 争议 的解 决任务 ,以减 轻法 院的重 负 , 国 的行政 裁判所 初现 。在当 时 , 英 由于 普通法 院在 英国享 有崇 高威望 和优 良的传 统, 一切诉讼 原 则上 由普通 法 院受 理。 因而 ,行 政裁 判所在 初始 阶段 发展缓 慢 。然 而, 反对 的力 量并 没有 阻止 英国 议会不 断地 通过 法律 规定 来建 立行 政裁 判所 以解 决行 政上 的争 端 。 具 体而 言 ,英 国行 政裁 判所 发端 于 1 6 6 0年 。当时法 律授 予 关税和 消 费 税委 员司法权 力, 以后 又授 予土 地税委 员 司法权 力 。最 早的现 代意义 上 的行 政裁判 所是 14 年的铁 路委 员会 和 1 7 年 的铁路 和运 河委 员会 。2 世纪 以 86 83 O 后 , 由于社会 保障立 法 以及政府 对社 会经 济生 活的干 预加 强,行政 裁判 所迅 速 发展 。由于各 部 门裁 决案 件 的特 殊性 , 各行政 裁判 所 的程序 规则不 尽一 致, 但 通常 都经过 案件 的受理 、证据 的 收集 、庭 审辩 论等 环节, 依据 公开 、公 正 的原则 ,根据 事 实和 法律 作 出裁决 ,不 受其他 机关 的干 涉 。行政 裁判 的程序 方 便、迅速, 费用 低, 且裁 判所 的成 员具有 专 门的知 识, 善于 解决行 政纠 纷 。 因此 , 行政裁 判所 的出现 和扩 张满足 了社 会发 展而 带来 的纠纷解 决需 求 。但 每类 行政 裁判 所只 受理某 一类 特 定性质 的争议, 无 法形成 统 一的 救济 体系 。 与此 相关 ,二十 世纪 以后, 无序 化 的行 政裁 判所 急剧 增加 带来 了诸 多 问题 : 裁判 员缺乏 训练 , 裁 判所 的设 置 随意且 裁判 所间 管辖 不清, 裁判 规则 混乱 。 为 了统一对 各行 政裁判 所 的管理 , 英 国议会 在 l 5 年和 1 7 98 9 1年 两次颁 行 了 《 行政裁判 所 与调查 法》 ,对 各类 行政 裁判所 的组 成原则 、裁判 基本 程序 、 上诉 以及普 通法 院对 裁 判所 的司 法 审查等 问题 作 了 明确规定 。与此相 适 应, 成立 了行政 裁判 所委 员会 , 作为监 督和 指 导行政 裁判 所工 作 的经常 性机 构 。 经 过长 期稳定 的运 行,逐 渐形 成较 统一 的体系 。但 随着 时间 的推移 ,长期 缺 乏 动态 更新 的裁判所 制度 ,其 弊端 也 日益 暴露 。于 是 , 国于 2 0 年 颁布 了 英 07 《 裁判所 、法 院与执 行法 》 ,对裁 判所 制度进 行 了大规 模 的革新和 调整 。基 于 理 论和 实践 中对 行政权 司 法功 能的认 可 ,彻 底将 裁判所 从行 政机 构 中剥 离 出 来 ,成 为司法体 系 的独 立 组成部 分 。该法 中所列 举的裁 判所 获取 司法独 立 的 保 障 。时至 今 日 ,英 国的 行 政裁 判 所 制 度 己发 生 了 深 刻 的变 革 。 2英 国行政 裁 判所 的制 度创 新 《 判 所 、法 院与 执 行 法 》的 颁行 ,对 英 国裁 判 所制 度 的革 新起 到 了 裁 重要 作用 。不仅 可 以结 束长 期对裁 判所 性质 的争论 ,而 且也使 裁判 所的 设置 更加 超 脱和 独 立 ,更 利 于裁 判 所 制度 纠 纷解 决 功 能和 优 越 性 的发 挥 。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

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

”1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

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

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

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

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

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

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

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2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鉴作用。
关键词 : 裁判所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启 示
以及 1 8 7 3年 的铁路和 运 河委员 会 。 1 9 0 0年 以后 , 英 国政 府 加 强 了对社 会 经济 生活 的管 理 , 同 时社会 保 障立 法不 断
完善, 行政 裁 判所得 到极 大推 动 , 发展 迅速 。 英 国的行 政裁 判所 济 途 径 在 当前 世 界 各 国 的行 政 法
争议 , 并且 这 些 争 议具 有 较 强 的专 业性 , 法 院难 以及 时 公 现代 意义 上 的行 政裁 判所 , 最 早是 1 8 4 6年 的铁 路委 员会 ,
保 障 公 民权 利 和 利 益 方面 , 发 挥 了 重 要作 用 。而 在 我 国 , 作 为行 政 争 正地 处理 这 些案件 , 于 是 行政 裁 判制度 在 英 国产 生 。具 有 议 解 决 途 径 之一 的行 政 复 议 制 度 , 随着 社会 不 断 发展 , 在 实 行 中 产 生 了诸 多 问题 。 英 国裁 判所 制 度 对 完 善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有 一定 的借
3 . 2 提 高依 法行 使 教育 管理权 的法律 意识

学校 是 教书育 人 的机 构 ,要 全面地 对 学生进 行 教育 。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 高校 管理 者 应 该 遵 纪 守 法 , 谨 言 慎行 , 率 先垂 范 , 行 使管 理权 时 一定 要 合法 、 合 规 。在教 育 要充 分考 虑 大学 生 的身 心发育 特 点 ,尊重他 们 的 隐私 权 。 这 与加 强 对 学生 的管理 并 不 矛盾 , 现在 的社 会和 时代 发展 管 理过 程 中 , 管理 者 首 先要 对学 生 的基 本 情况 有基 本 的认 要 更新 观 念、 与 时俱 进 , 更 识 ,以便在 适 当保护 学 生 隐私 的情 况 下合理 行 使 管理权 。 已经 不 能用 旧有 的观 念来 看待 , 管理 学 生。 但是 , 学校 这 种 管理权 的行 使应 该 在相 关教 育 行政 法规 的 加 人 性化地 教 育、 另一 方面 , 教 育机 构应 该创 新 开展 “ 法 制教 育进校 园” 允许范围内 , 而 非 无 限制 的行 使权 利 , 超 出 了法律 限定 的 活动 , 在各大高校开展 “ 上好一堂法制课、 发 放 一本 宣 传 范 围就 应该 承 担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英国行政法制度是英国政府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研究英国行政法制度有助于了解英国政府运作的方式和行政法律的发展演变,为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探讨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框架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素。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宪法为基础。

英国没有明文的宪法文件,而是依靠习惯法和判例法。

因此,英国行政法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和司法判决的基础上的。

行政法律的发展和运用受到了英国司法体系的保护和监督。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是《国家政府给予的权力法案》(Statutory Instrument Act)和《行政法规定法案》(Administrative Law Act)。

这些法案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针对具体领域的行政机构进行特殊规定,如《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和《社会福利法》(Social Welfare Act)等。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评估。

在英国,行政决定需要受到法律的支持和合法性的评估。

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相对性和程序正义性。

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被称为行政法院审查(judicial review),被视为英国行政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英国行政法制度还注重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英国,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遵守公正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证据收集、决策公开等。

这些程序保证了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减少了行政滥权的可能性。

英国行政法制度还注重司法的独立性和平衡。

行政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对行政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行政法院的独立性保证了司法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地制约了政府的行政权力。

英国行政法制度的研究对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第36卷第6期2017年6月绵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y CollegeVol. 36 No. 6Jun. 2017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朱华阔(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在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止息行政争议的机构。

但它在产生之初也遇到了诸如体系混乱、独立性弱等问 题。

经过多年发展,裁判所的体系渐趋统一,独立性与专业性都得到了增强。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面临诸多难 题,而裁判所的发展历程对完善该制度有一定启示:首先,独立与公正联系密切,复议机构的独立性需增强;其次,专 业性影响着争议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复议机构的专业性亦需加强;最后,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过程,需不断为之。

关键词: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制度;独立性;专业性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 - 612X (2017)06 - 0030 - 05自1908年诞生以来,英国行政裁判所已经历了 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一百多年中,行政裁判 所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 时也因制度的不完善而备受争议。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如今行政裁判所已完全司法化,成为英国司 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我国,90年代建立的 行政复议制度虽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程序等机制固有 缺陷的影响,再加上部分地区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 素质不高等原因,行政复议制度备受质疑[1]。

而在 英国,绝大多数的行政争议都可以在行政裁判所体 系下得到公正的解决。

因此,借鉴行政裁判所的发 展经验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改革前的行政裁判所工业革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为解决 这些问题,英国议会创设了许多具有复合功能的行 政机构,它们的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

但后 来,内阁需要向议会负责这一原则渐渐确立,政府的 职能也渐渐倾向于政策的制定,因此这些行使复合 权力的机构渐渐变为主要负责处理行政争议的机 构。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论文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设立的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构。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裁判所已经成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项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与现代国家治理和公共管理发展的需求有密切关系。

本文将从行政裁判所的定义、特点、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行政裁判所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Court)是指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构。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类似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处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裁判所的出现,是现代国家和民主制度的产物,其主要任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为。

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的法律性质更为特殊。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到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公民、企业等社会成员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

行政裁判所存在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裁判所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行政法是以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裁判所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主要依靠行政法来进行裁判和判决。

其次,行政裁判所是政府和公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节机构。

通常情况下,公民与政府发生纠纷时很难协商解决,而法律诉讼程序也常常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这时,行政裁判所就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好选择。

最后,行政裁判所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是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因为行政裁判所必须保证能够正确履行公正审判的责任。

二、行政裁判所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判所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行政裁判所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基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共同之处。

首先,明确行政裁判所的权限。

行政裁判所的权限通常涵盖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法律解释等。

同时,行政裁判所在处理案件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程序。

其次,实现司法独立。

行政裁判所必须有足够的独立性保证,包括评定裁判员资格的独立性、组织管理的独立性、财政管理的独立性等。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一)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一)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一)【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

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关键词】:英国裁判所改革宪政改革行政司法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继1958年颁布《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调整。

在宪政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次改革重在简化裁判所体制,建立体系统一、完全司法化的裁判所。

此举对于重构我国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一、改革的背景和原因整个20世纪里,作为福利国家的产物之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像蘑菇一样地发展”,1]职权范围及受理案件量不断膨胀。

初步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单是各种“审判型”裁判所就有70多个。

雇员达3500人,每年处理的案件100万件。

然而,并不是所有裁判所都运作良好,裁判所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显示,仅有20个裁判所每年受理的案件超过500件,相当一部分裁判所处于闲置状态。

同时,“一法一所”的创设模式,使得整个裁判所体系看起来杂乱无章,人们常为向哪一个裁判所申请救济而犯难。

20世纪末以来,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

改革的动因主要来自于:1.欧盟法的影响。

20世纪后半叶,欧盟一体化进程加速,《欧洲人权公约》确定的“公正审判权”,对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改革提出了挑战。

因为一旦加入了欧盟,即要受到欧盟法至上的约束。

按《条约》第6条的规定,任何裁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

2]而独立性也被认为是政府决策的外部制衡者—法院有效运作的关键所在。

1998年人权法案的公布和引入欧洲人权公约,人们普遍认为,裁判所应像普通法院一样,在案件的审理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或者直接影响。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摘要: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对于保障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为核心,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探讨了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其公正、公正执行职责的关键。

然而,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可以深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1.2 论文结构本文分为四个章节。

第二章将重点介绍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其在我国的现状。

第三章将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介绍,并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章将提出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并对研究进行总结。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2.1 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概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并做出公正、公正的决定。

独立性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关键保障。

2.2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和管理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人员往往来自于行政系统,容易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

再次,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缺乏独立裁判的氛围。

第三章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比较3.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述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系统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裁判,并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裁判所独立于行政机关,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作者:王昭文徐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年第05期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我国,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启示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

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

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1900年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同时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裁判所得到极大推动,发展迅速。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组织关系上同行政机关相联系,其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而是依法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组成人士往往精通法律,同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行政裁判所采用行政裁判程序,同时具有司法性质,在活动方面保持独立性。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源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源

委员会的 前身。 [61现在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此时开始出 现。
一战前夕,为解决老年津贴、失业保险和国民健康保 险等立法中所发生的争端 ,裁判所的数量有所增加。一战 中及一战后,为应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政府权力得到 强化,委任立法增加,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逐 渐得到英国公众的承认 ,于是促进了业已存在的行政裁判 所的发展,裁判所的数量随之增长,但是 由于裁判所是由 相应的政府部门设立并直接受到该部门部长的控制,英国 法学界一些保守主义者认为行政裁判所侵夺了普通法院的 权力 ,存有行政干涉司法的弊端。裁判所 的增长因此受到 了一定的限制。英国政府与 1929 年成立了一个以多诺莫尔 伯爵为首的部长权力委员会调查和研究委任立法和行政裁 判所的问题,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于 1932 年提 出调查报 告,认为在有特殊理由时可以设立行政裁判所 ,但必须符
裁判所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 "[31同时, 韦德先生称这一在
传统的普通法院之外发展起来 的司法组织 的性质是补充性
年的 《 国民保险法》最为典型,客观上促进了行政裁判所 的发展。1908 年的 ( 老年退休金法》设立了地方退休金委 员会以解决争议 ,并赋予向地方政策委员会上诉 的权力; 1911 年的 《 国民保险法》规定有关失业保险的请求可以向 裁判员法庭提出,并有权向首席裁判员提起上诉,这里的 “ 裁判员”和 “ 首席裁判员”无疑是今天社会保障裁判所和
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展的历史并不长尽管英国在1958年和1971年分别通过中也明确指出裁判所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实了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以规范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发展施法律规则而不是执行行政政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在这样一个注重传统的具有保守性大部分裁判所所做的裁决实际上是司法性质而不是行政性的民族中缺乏历史传统的行政裁判所在英国的确立是经质的

英国行政裁判所

英国行政裁判所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一、概述1 行政裁判所的特点1.裁判所的司法性质。

长期以来,有关行政裁判所性质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理解,裁判机构一词比法院要宽泛得多,“所有的法院都是裁判机构,但不是所有的裁判机构都是法院”[12].然而,随着2005年《宪政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争论似乎尘埃落定。

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13]因此,今天我们可以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技术上,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一个法院。

2.裁判所与政府部门的分离。

2003年6月,英国政府出人意料地宣布了一项庞大的司法体制改革计划,并成立了宪法事务部,以替代原来的大法官部,负责所有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2006年4月,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局正式成立。

2007年6月,一个新的司法部成立,取代了原来的宪政事务部。

目前,司法部裁判所服务局承担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的职责。

3.新的两级裁判所结构。

按照《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设计,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将全部移交给两个新设立的裁判所,即一个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一个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

[14]初审裁判所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

上诉裁判所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

[15]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个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

2008年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

截至目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4.人员组成的变化。

行政裁判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人员组成,即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

但无论是裁判所“法官”还是成员,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引言:行政裁判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

在大多数国家,行政裁判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同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存在差异,本文将对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及优势。

一、行政裁判所定义及分类行政裁判所是负责处理行政争议的专门司法机关。

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行政裁判所可以分为行政区划裁判所、行政事务裁判所和行政上级裁判所等。

二、行政裁判所制度的特点1.独立性:行政裁判所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在司法体系下独立运作,以保证公正裁决。

2.专业性:行政裁判所应由专业的法官组成,具备行政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3.效率性:行政裁判所应高效处理行政争议,减少行政纠纷的积累,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授权:行政裁判所应被赋予充分的司法权力,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废止、变更等裁决。

5.司法审查:行政裁判所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

三、典型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制度1.法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法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最早形成,并具有深远影响。

其行政裁判所被称为行政法庭,分为两个层级,由行政法院和行政上诉法院组成。

法国的行政裁判所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效率性等特点,并享受广泛的司法授权。

2.德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德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二战后得以发展,其行政裁判所主要由行政法庭组成。

德国行政裁判所注重专业性,设有专门的行政庭,由具有行政法律背景的法官组成。

德国行政裁判所在强调司法授权的同时,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主要由行政法院组成,分为一级和二级法院。

英国行政裁判所独立性强,有完全的政府独立决策权。

然而,在行政裁判所中,行政法院的决定只具有倾向性,执行权在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其司法授权有一定限制。

四、外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优势1.保障公平正义:行政裁判所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公正和正义。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及其对我国行政复议之启示
汪文颖
【期刊名称】《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7(025)004
【摘要】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法院之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有其自身优势,发展至今已成为英国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2007年英国行政裁判所经历了里程碑式的改革,构建了两级的行政裁判所体系,统一了行政裁判所程序规则,完善了监督救济机制,促进了裁判所发展.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院之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英国裁判所有相似之处,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也在敦促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汪文颖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6.1
【相关文献】
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唐浒;
2.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杨静
3.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王昭文;徐芳
4.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 [J], 田文华
5.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的风险与发展方向——与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的比较 [J], 许仁杰;沈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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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外国宪法》第三讲: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郑磊《外国宪法》第三讲: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四、英国的违宪审查
三个障碍?:(1)议会主权(2)不成文 宪法;(3)民主赤字 真实的故事: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 (1)司法解释+不一致宣告 (2)权力下放 参阅 何海波教授、李蕊佚博士、程雪阳博士作品
五、司法体制与国情
• 英国的经验
• • • • 中国关照 (1)行政复议 (2)行政法院 (3)违宪审查
三、杂乱无章与宪政改革:裁判所的改革
欧盟法的影响、宪法理念的变迁与裁判所自身的问题。
三、英国裁判所的域外传播
传播 • பைடு நூலகம்大利亚: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 新西兰 • 我国香港特区 比较: • 美国的行政法官(ALJ) • 法国的行政法院 展望: 英国,走向一个独立的行政法法院?
《外国宪法》 Foreign Constitutional Law
授课教师:郑磊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一、英国的司法体系 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三、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域外传播 四、英国的违宪审查 五、司法体制与国情
一、英国的司法体系
英格兰、北爱、威尔士的所有上诉案件, 苏格兰的所有民事上诉案件(不含刑事)
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北爱法、威尔 士政府法的权力下放争议
二、英国的裁判所( Tribunals)
一、传统法治观念的异类:裁判所的诞生
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 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
二、司法保守主义的忧虑:裁判所的风行
自由派认为法院可能会倾向于维护有产者的利益,立法倾 向于绕过普通法院,规定以裁判所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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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摘要: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在其行政法制进程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下面将对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基本内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予以介绍,并为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裁判所;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一、行政裁判所概述
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在英国有不同的称为,如”当局(authorities)”、”委员会(commission)”、”专员(commissioner)”、”局(board)”、”司(division)”、”裁判所(tribunal)”等。

学术上对于行政裁判所的一般是这样定义的:行政裁判所简称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在英国,对裁判所的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裁判所具有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关于行政裁判所行政的争论从休止过。

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和《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这项争议表明了英国的官方的态度,他们把行政裁判所视为具有补充性质的用于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

随着2005年《宪法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争论似乎尘埃落定。

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二、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体系
依据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裁判所分为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

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裁判所分布各地、彼此独立。

全国性的裁判所,一般有一个负全面责任的总裁或委员长,协调各裁判所的工作。

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适用总裁制模式。

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

总裁制有助于削弱裁判所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提高裁判所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有助于增加裁判所处理特定问题的灵活性;使得决定可以获得更大的一贯性,防止同样的规则在适用时却因人而异,因地域而异。

2007年英国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两级裁判所结构。

按《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计,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全部移交给两个新的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

前者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

后者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

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

2008年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

日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三、行政裁判所的裁判程序
英美法系在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采用事实裁判者和法
律裁判者相分离的对抗制诉讼。

对抗制中,法官的任务不是发现案件真相,而是作为案件的裁断者。

对抗制在英国有着悠远的传统,不仅是法院审判的模式,也构成了英国裁判所裁决的基本模式。

英国裁判所不像法院那样受严格证据规则的约束,裁判所的证据规则相对宽松,例如可以接受传闻证据,裁判所成员也可以依赖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来进行判断,而不限于听证会上所提交的事实。

英国的裁判所有权传唤证人参加听证会,回答裁判所所提出的问题。

证人证言的形式包括听证会上的口头证据,证人的书面陈述、证词摘要或者宣誓书。

在裁判所认可的情况下,电话、视频等形式的证言也可被接受。

在英国,各个裁判所之间,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

裁判所委员会一直在致力于对各类裁判所程序规则之间的制定和协调,以及程序规则优劣的判断。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裁判所的程序与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很是相似,包括了听证前的程序、听证中的程序和裁判所的裁决的作出。

因此,行政裁判所程序问题在此就不在赘述。

四、行政裁判所的裁判程序监督和救济
(一)行政裁判所的监督
1、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原行政裁判所委员会被废除,代之以新的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

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对于裁判所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进行
监督,并提出报告;其次、就特别重要的问题,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次、对已经生效的和拟议中的有关裁判所的议会立法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等。

2、裁判所程序委员会
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英国为行政裁判所设计了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随着2008年5月19日,裁判所程序委员会正式成立。

目前,作为裁判所的基本程序准则,《上诉裁判所程序》(2008)和《初审裁判所税务法庭规则》(2009年)己经出台。

尽管裁判所没有遵循自己先前裁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其在实际中不这样做。

《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23条将这一权力授予了裁判所高级主席,他可以通过制定实践指南,实际上赋予裁判所的某些判决以判例的拘束力。

(二)行政裁判所的救济
对于裁判所的裁决,相对人并没有固有的申诉权利。

申诉的途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向上诉裁判所提起上诉
根据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规定,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全部移交给两个新的裁判所,即初审裁判所和上诉裁判所。

对于初审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可以向相应的上诉裁判所提起上诉。

2、向部长上诉
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部长提起上诉。

这样的规定并不多见,大多是需要依政策裁判的案件。

3、向法院提起申诉
根据《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第11节的规定,”对法律要点不服”的个人,有对该裁判所提起申诉的权利。

他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也可以根据法院规则的规定,要求裁判所向高等法院陈述案件。

法院可以直接做出本应由裁判所做出的一切裁决,也可以将案件发回给裁判所,让裁判所以高等法院的意见为基础,予以重审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五、行政裁判所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的实践表明,如何配置司法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问题,更不仅是法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而总是与特定时期的社会变革紧密联系。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而对我们有所启示:
第一,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裁决,其本质都是司法行为。

我们判断一个公权力行为是不是司法行为,关键不在于机关的名称或体制的隶属,而必须唯从机关组成与运作方式上考察它是否符合或大体符合司法权的特征:独立、居间、依法、事后、被动、争议、有执行力等。

因为,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裁决,虽然都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权力,但并未改变司法权的性质,所不同的只是这些权力在不同的机关转移而已。

第二,行政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和公正。

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民事纠纷既然是司法行为,那么就需要裁决机构具有独立性,保证裁
决的公正。

在我国,行政机关虽承担了大量司法职能,但基本上没有独立性,同一般的行政机关无区别。

这就很难保障其裁决的公正性,也是目前制约行政裁决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第二,行政司法权应当相对集中和统一。

权威、专业、公正、快捷、低廉是行政司法制度的生命。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努力解决行政司法力量过于分散的问题。

这意味着将为公民提供一个统一、全而的行政司法体系,公民可以方便地申请救济。

行政司法权的相对集中,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集中、统一的裁判服务,而目能够增强防御行政机关干预的能力,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黄超(1983年-),男,安徽合肥人,安徽省军区通信站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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