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木雅夫与比较法学
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十八、十九世纪之交,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其实也崇尚法学的科学性,主张以古典罗马法(尤其是《学说 汇纂》)为蓝本,借助法学体系方法建构近代民法体系。⑬潘德克顿学派的创始人沃尔夫整合了普芬道夫的 自然法的义务体系和托马希乌斯的原初权利的理论,于 1754 年撰写《自然法与万民法诸原理》一书,从 而建构了民法的权利体系。⑭潘德克顿学派通过解释罗马法,揭示了概念和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以法律关系来编排民法典的理论为许多国家所接受。⑮萨维尼力倡研究、教授、 学习法律的重心应当从自然法转到人定法上,应当总结和整理德国已经实践的法律和习惯,从中发现基 本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些法律原则发展出具体规则。潘德克顿学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试图构建法学的 “概念金字塔”。所谓概念金字塔是指,金字塔的最顶端是一个最普遍的概念,这一最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 包摄所有其他概念的概念体系。据此,从金字塔底部的每一点出发,都可以通过概念涵摄向上进行逻辑演 绎的推理。⑯正如普赫塔所述:“科学现在的任务在于体系性的关联上去认识法条,以便能够从个别的系谱 学向上追溯至其原则,并且同样地可以从这个原则向下衍生至最外部的分支。”⑰然而普赫塔也深受萨维 尼关于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必须依赖法律所构建、必须通过法律人之手加以系统化的观点的影响,提出法 律要由法律人构建,由法律人所构建的法律要呈现出一个“概念的金字塔”⑱,这个概念系统可以为法官 的裁判提供足够的依据,法官只需要在概念中寻求依据,便可解决争议。由于以普赫塔为代表的潘德克顿 学派极强调概念形式主义(Begriffsformalismus),因而也被后人称为概念法学。
③ 参见[法]雅克·盖斯坦、吉勒·古博《 :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 页。 ④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 :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6 页。 ⑤ 参见[日]大木雅夫《 :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1 页。 ⑥ 参见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第一编 , 第一章 , 第一节。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44 页。 ⑦ 参见章士嵘《 :西方认识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01 页。 ⑧ See Roger 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 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05, p.42. ⑨ 参见舒国滢《 :论近代自然科学对法学的影响——以 17、18 世纪理性主义法学作为考察重点》,载《法学评论》2014 年第 5 期。 ⑩ 同上注。 ⑪ Dieter v. Stephanitz, Exakte Wissenschaft und Recht,1970,S.84ff. ⑫ F. 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193 (1952).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一、大木雅夫《比较法》概述在大木雅夫教授的《比较法》中,大木教授的写作观点是建构比较法理论的尝试,即通过对欧美比较法学家的基础知识理论研究的积累和消化从而达到建构比较法理论的目的。
用其书中文版序中的话就是,动机是“温故而知新”“学于古训乃有获”,奉行的精神是“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基于欧美比较法学家的教诲而写成。
大木教授的《比较法》由七章组成,分别是序论,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比较法的基础理论,法圈论,法典论,法律家论。
对于前四章笔者认为和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相似,是关于比较法的基础理论。
但大木教授的后三章与茨威格特的世界各大法系就产生区别,大木教授的后三章基于其理论分别是从法圈、法典、法律家来说的;茨威格特是从法系来说。
法圈论。
法圈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用语,大木教授采用法圈一语,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法系”。
关于法圈之分类,在茨威格特和克茨所提出的样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大木教授提出了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
①西方法圈;②普通法圈;③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法圈;④宗教性或哲学性的混合法。
法典论。
对于使用法典论的原因,是因为这里的法典是18世纪末以来的“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的法典,是具有新社会设计图意义的法典。
法典编撰以自然法学为先导,素材取自于各国的实定法,并未与传统断然决裂。
正因如此,可以说法典往往典型地、集中地、具体地体现该法律秩序的样式。
成为大木教授《比较法》的重要部分。
法律家论。
以往各种把法的发展归结为民族精神或传统的自发产物的思想方法。
韦伯认为这种主张“没有科学性”,相比之下,利害关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法律专家的工作更值得关注。
对韦伯而言,与其把问题集中在抽象的民族精神,毋宁落实在具体的人的行为之上。
大木教授以此加上了“法律秩序創造者”这一项,并以此来探讨比较法。
二、比较法研究的发展“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一无所知”,克茨引用歌德的这句名言意在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
论大木雅夫与比较法学——对《比较法》的解读
通过大木 雅夫 的《 比较法 》 我们 可 以发 现世 界上 各 国 ・ 法研究 的高度重视 , 这一点 尤 为值得称 道 。此 外 , 有法 国 还
家 间的法律并 非是 毫无 关 系 的 , 而是 彼 此之 间 存在着 或 隐 的康斯 坦丁 内斯 库 , 其著有 《 比较法 : 论 比较 法 导论 》 。虽 然
诚 然 , 如 大 木 雅 夫 所 言 , 较 法 没 有 独 立 的 实 在 法 的 领 正 比
2 大 木 雅夫 的 比较 法观
域 , 以在最初 的起 点上就 被视 为一 种形 式 因人而 异 , 以 所 可
每 “ 有 人 把 比较 法 作 为 独 立 的 学 科 部 门 , 有 人 把 它 看 人 为构成 的一种 研究 部 门 , 个人 都 从 比较 法应 有 的 目的 既 也
他 的渊博学识 、 独到 见解 脱 离不 了干 系 , 另一 方 面“ 学术 是 为 主 , 同于之前 把发现共 同法作 为 比较 法学 的唯 一 目的 。 不
站在 巨人肩膀上 的眺望” 他所 能达 到 的高度 同样 要取 决于 由 此 , 较 法 学 也 开 辟 出 了 另 外 一 条 道 路 , 是 今 后 “ , 比 也 比较
前人研 究的高度 。 法学家” 的主要 研究 领 域 , 即我们 大 家都很 熟悉 的 : 比较 法 是对法 系进 行研究 的一 门学科 。 茨威格 特是世 界著名的“ 马克 斯 、 朗克外 国私 法和 国 普
l 大木雅夫的学术思想脉络 与现代 比较法学的发展
在 此有必要粗 线 条地 勾 勒一 下 “ 学术 巨人们” 的情 况 ,
比较法几个问题
关于比较法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先从关于比较法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不同学者对比较法内涵的不同界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即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方法。
然后本文又关注了比较法研究中有现实意义的新课题,包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制度的态度问题,以及关于法律移植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来更加明确比较法的意义和目的。
关键字:比较法比较方法法律移植一、比较法的界定(一)比较法的概念每一种比较法的概念界定同时也决定了研究者的研究范围、思路和模式。
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比较法是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
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比较法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种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以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刘兆兴认为:比较法就其概念的本意而言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其制度的比较。
(二)比较法的性质定位比较法对应的德文应直译为“法律比较”,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其更深层次的含义是超国家的。
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它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宏观比较,即不同国家法律秩序的比较,通过对不同法律秩序的精神和样式以及它们通常使用的思想方法和操作法互相比较;这里的“微观比较”比较的是各个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问题,从而比较那些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或一定的利益冲突的规则。
英、日、中等各国则一般译为“比较法”,从其字面意思看,比较法与我们通常说的民法或刑法类似,以“法”冠名,应属于“法律部门”的一种,到底是“法律比较”还是“比较法”,这实际上涉及到比较法的定位问题,即“方法”与“学科”之争。
读大木雅夫《比较法》有感
一
门对各种法律体系( 法律秩序 、 系、 法 法律 传统) 进行比较 的学科 。 这一观点没有为比较法提供 一个特 有的研究领域 , 且这一概 念极 并
条 文和 英美的判例具有 同等 地位 。如果 把样 式构成 要素 中的法源 及其 解释方法作 为标准 , 来审视 大陆法和 普通 法 , 可以从 动态 的角度 了解 就 二者的关 系。一般而言 。 陆法 圈—— 包括继受大 陆法 的 日本——采取 大 成文法主 义 . 其核心有以罗马法 为基 础 的民法典 , 而且 所有其他 各部 门 法均有法典或 法律。与此相 反, 普通 法全采 取不成 文法 主义 , 是 以由 法
了可比性范 围. 摆脱了结构 比较 容易受到本 国法律概 念或 法律制度 限制
的束缚 . 对执行 同一功 能的不同较代表了比较方法的新阶段 , 法学研 究尤其是 在比较法 理 在 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 由于它才使 异质 的法律得 以 比较 , 并在 不 同性质 的
是指 决定对社会成 员 具有约 束 力 的规 范 的全 部要 素 、 因和行 为。因 原 为, 法律 、 命令 、 决、 判 习惯法 、 伦理性规 范、 宗教启示 中的戒律 、 巫术或宗
教信条 等等 , 不拘形式 , 都包 括在法源 的范 畴中。这样 , 欧洲 大陆 的法典
1比较法 的概 念
法律制度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 的桥梁 。但 是对 功能比较也要 全面看待 , 如果把 功能比较的求同努力和普通原 则推 向极 端 , 一味地寻 求法律的共 同性和相似性 , 那样就会助长 法学研 究 中的法律 帝国 主义倾 向。所 以, 许 多法 学家都建 议要把结构比较与功 能比较结 合起 来 , 吁不要 “ 呼 再返
《比较法总论》探析
中图分类号 :D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6—0 6 ( 0 1 0— 0 0— 2 2 X 2 1 )1 0 0 0 细读便会 领略到作者在对每一个论点进行 阐述时所流露的智慧。在 《比 较法总论 》里 ,比较首先是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任何法律 的进步 其实都 由比较 而生,无论这种 比较是 回顾还是前瞻性的。 比较法 的基础 就是 我 们必须 用平等的眼光来看待作 为比较对象 的法律 ,如果 比较法 的 目的只 是为了用 一种法律来证 明另一种法律 的优越性 ,那么 比较法便丧 失了存 在的价值 。即使在现实 中我们掌握 了作为方法的 比较法 ,我们也 许还未 真正意识 到我们要客观 的进行这一 比较 ,我们的 比较不能带有先人 为主 的观念 以及偏颇 的 目的。法学家的头脑中一旦渗人了对 自身法律状 况的 骄傲 自大 ,这一 国家法律前进 的脚步便必然会减慢甚至停滞 。如 果都 像 西塞罗说 过的所有外 国法 同罗 马法对 比之下都是 “ 混乱 不堪而且 几乎是 可笑的” ,或者如 以往苏联学者所认为 的 比较法 只适合 于用作证 明社 会 主义法优越性 的手段 ,那么 比较就无法进行 ,即使有了所谓 比较 的结果 也 只是 功利 的和有失公正 的甚至也是无意义的 ,因为除了给 自己脸上 贴 了金 ,其他 的我们什么也没学到反而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但即使有 了客 观的态度 ,也 只是对 比较 的基础具有 了比较的意识 ,实质上 ,比较的精 神贯穿 于比较 的整个过程 。在进行 比较时 ,怎样进行 比较 ,怎样 进行 深 人 的比较 又是 比较法 的艰 巨任务 。 作者所 阐述 的比较法具体方法非常值得我们重视。 比较法不仅要 对 “ 法律秩序 的精神与样式 以及它们通常使用 的思想方法 和操作法 ”进 行 宏观比较,还要进行 “ 各个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 ,在不 同法律秩 序中解 决具有 一定利益 冲突的规则 ”的微观 比较。这种宏观的比较让我 们在广 度 上把握 问题 ,微观 的比较又使得我们可 以深人到每一个法律制 度的 内 部 ,甚 至具体 到每一个规则 。当然 ,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可想而 知,任 何 贪 图安逸 、投机取巧者都不可能在 比较法领域真正有所建树 。比较法 还 要进行纵 向比较研究和横 向 比较研 究 ,法律 的发展有绵长 的历史 源流 , 只有纵览 过去才 能更好 的把握未来 。比较法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代 人所 能 够完全 明了的,这需要一 国或多 国的法学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进行研 究 和交流 ,才能 给世人一个 中肯 的说法 ,那种把视角固定 ,企图割 断历 史 是不够 明智甚至是愚蠢 的行径 。也可 以说 ,法律的 比较 法研究永远是 历 史 的,也是未来 的。该书后半部分对于各大法系的描述 ,也都流 淌着 比 较法精 神的熠熠光辉 。从作者对法系分类的定夺 ,到对各法系特 点的阐 述 ,各 国民法典 的比较研究等 ,都不只是停 留在 比较的表 面,而是试 图 挖 掘这类法律现象下深层 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意义。 茨威格特和克茨指 出:“比较法研究 和通过 比较法研究 就法学 问题 进行活泼 的国际交流还有其他 的各种功能 :它打破那种 不加反省 的民族 偏 见 ;帮助我们 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 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 国际间 的相互理解 ;对 于发展 中国家 的法律改革 ,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 的 ,通 过比较法研究可 以刺激本 国法律秩序 的不断的批判 ,这种批判对本 国法 的发展所作 的贡献 比局限在 本 国之 内进行 的 ‘ 教条 式的议 论 ’要大 得 多 。 ” 不难看 出 ,比较法学方法对一 国法律发展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从 理论层 面来看 ,比较法学方法 的贡献引人瞩 目。 比较法学就是从超 国家 的角度 ,以比较 的方法对本 国和其他 国家法律进行考察研究 的学 科。 比 较 法学 的直接 目的是完善和改进本 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 ,其最终 目 的是指 出不 同民族 国家法律 的不同与共同之处 ,力求最 大程度避免 冲突 并获得最普遍 的和谐 。最终能够是一 国的法律能够做 到与 国际衔 接,紧 跟 历史 的步伐 。而毫无疑 问,我们更应关注我国的法律现实 。制 定法律 的立法者 和从事法学理论 的研究者不可否认 已有巨大进步 :不再 只对 自 己的法律 和理论盲 目自 ,开始用 比较 的眼光关 注外面 的理论和 实践。 信 在 法律 的制定过程 中,立法者会参考他国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 ,学 者 们 也 会 研 究 别 国学 者 的相 关 理 论 。 但 就 目前 而言,我们 的这种 比较至多只是 ( 上转第 2 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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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真理抑或谬论:《比较法总论》之批判——兼谈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路径
“ 律家 族 ” 领 地 位 的 归 属 和 作 为 母 法 秩 序 所 具 法 首
需要 总 是强调 价 值 中立 , 为人 是 主 观 和 客 观 的统 因
一
有的象征意义。在《 比较法总论 》 作者首先介绍 中, 了法 系 的样 式构 成 要 素 , 据 此 将 世 界 法 律划 分 为 并
八 大法 圈 , 后 着重介 绍 了其 中的 四大 法 系 , 然 即罗 马 法系、 德意 志法 系 、 美 法 系 和社 会 主义 法 系 , 际 英 实 上也 就 是我 们所 说 的两大 法 系 即大 陆 法系 和英美 法 系 的再 划 分 而 已。 至 于 作 者 为 什 么 要 作 这 样 的划 分 , 者 并不 清楚 , 笔 索性 就 继续 沿着 这种 批判 式 风格
从其他部 门法学所无法得到的。因此 , 比较法有 自 己特 定 的研究 领 域 与 学术 目的 , 比较 方 法 则 是 该 而
学科 的 主要研 究 方法 。
三、 理论 圈套 : 边界 ” 法 圈” “ 与“
“ 界 ” 论 在 书 中 是 作 为 对 比较 法 的 性 质 这 边 理
然是 回避 了这 个 关 键 性 的 问题 。“ 科 ” “ 法 ” 学 与 方
之争 是 比较法 学初 创 时 的 重大 理 论 问 题 , 始终 没 但
有最 终 的结 论 。如 果 说 比较 法 是 一 种 方法 的话 , 其
都有其 自己独特 的法律文化 和传统 , 要想消除这些 差 别难 度 可想而 知 , 即使 经 济 全球 化 对 法 律 的影 响
认 , 些分 界 的理 由和 标准 是符 合逻 辑 的 , 认真 分 这 但 析 以后 会 发现 , 谓 的分 界 理 由差 不 多 都 是 想像 出 所 来 的。譬 如 , 书里 面 说 国 际私 法 是 国 内实 在 法 的 延 伸 , 比较 法是 纯粹 科学 , 者重 选择 甚 于 比较偏 重 而 前 程 序规 则 , 而后 者则 是对 实 体规则 的 比较 ; 律史 学 法 是 对过 去 和现在 进 行 纵 向的 研 究 , 比较 法 则 是对 当 下 时 间和 空 间的 横 向 比较 等 等 J。然 而 法 学 研 究 9
比较法学论文
比较法学论文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比较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比较法学论文篇1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样式研究摘要:在比较法诞生并发展的历史中,学界对于比较法研究对象的界分一直存在着争论,无一个整体性的划分体系来明确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围绕着比较法学概念以及学科独特性的争论一直不休的原因。
本文试图在简短回顾比较法相对短暂的研究历史,以及诸多比较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正反对比的方法,在时间、地域以及层次三个方面明晰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具象的方式认识和界定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以求得出一个整体性多角度区分出比较法研究对象的样式。
关键词: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认识与研究一门学科,明晰它的研究对象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之所以成其为独立学科的最重要的标杆。
而在比较法诞生发展的短暂历史中,学界对于比较法研究对象的界分一直存在着争论,无一个整体性的划分体系来明确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围绕着比较法学概念以及学科的争论一直不休的原因。
一、对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的历史相对于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产生,比较法的研究在相当早的时期已经出现,比如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比如以及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大量的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
但是,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
⑴然而一直到了1900年,法国比较立法学会举办了首届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萨莱伊和朗贝尔分别提出了"文明人类共同法"和"立法共同法"的理论⑵,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与明确才被提上日程,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以上学者提出的起草世界统一法的范围实际上是限定为西方特别是大陆范围也就到是民法法系各国,⑶有的学者认为这一界定使得被认为不属于文明社会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遭到了排斥⑷。
美国罚款制度及其启示
行 政 罚 款 是 我 国行 政 执 法 运 用 最 为 频 繁 的 一 种 制
裁方式 , 同 时 存 在 的 问 题 也 最 多 ①。 近 年 来 , 因 罚 款 泛
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 费专项 资金 资助 项 目( N u s T 2 0 1 2 Y B x M 0 4 2 )
作者简介 : 陈太清 , 南京 理 工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法 学博 士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4 ) 。
一
、
问题 的缘起
二、 美 国罚款制 度 的界定
滥、 罚不止禁等引发 的社会 公共事件 频仍 。事实 说 明,
我 国 本 土 的罚 款 制 度 已进 入 一 个 瓶 颈 期 , 亟 待 吸 收 新
些 学者在翻译美 国法典 与著作 时 , 时有 罚款 与罚 金混
用 的 现 象 。 如有 学 者认 为 , “ 罚 款是 美 国 使 用 较 为 普 遍
比较研 究》, 《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 2 o o 9年 第 3期。 ③ 刘强 : 《美国刑事执 法的理论与实践》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 0 0 0年 , 第2 3 5页。 ④ 参 见[ 日] 大木雅夫《 比较 法》( 修订译本), 范愉 译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6年 , 第8 4页。
“ 我们对行政法一无所 知, 而且我们 希望一无 所知 。 ” ⑧
因此 , 一 般而言 , 美 国处罚 之种类 , 若 非刑 事罚 即属 于
民 事罚 ⑨。美 国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权 专 属 司 法 部 长 , 而 无 论 是 行 政 机 关 的罚 款 起 诉 , 还 是 直 接 的罚 款 决 定 , 在 性
比较法及其思想史探微——解读大木雅夫《比较法》
比较法及其思想史探微——解读大木雅夫《比较法》华雨*摘 要:比较法的确切含义似乎很难界定,即使是在其专门研究者笔下。
这使得比较法的历史特别是思想史研究具有重大学术意义。
比较法思想史的写作是困难但却可能的,它在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一书中得到论证。
从比较法思想史的“可能”及“演变”之基础、内涵与逻辑向度可以较好理解它的一般历史规律。
基于大木教授略带文化哲学气质的探索,比较法学科的现今诸多思想难题可得以完整展开和舒张分歧,其学科规律亦渐次呈现。
关键词:比较法思想史;大木雅夫;《比较法》;演变逻辑;探微大木雅夫(Ooki Masao)是现代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
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他一直在从事关于比较法学的研究和教学。
在亚洲,甚至在西方世界,他的研究也是较早和较知名的,特别是在致力于东西法文化的比较哲学及比较法学观、东西制度文化比较的专门研究上。
①在中国,学界将其与达维德、茨威格特、康斯坦丁内斯库等比较法执牛耳者并列。
有感于日本* 华雨,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法、法理学。
①该领域的相关论著可参见[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大木:《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有斐阁1992年版。
比较法教材的阙如,大木雅夫在充分汲取西方比较法精粹(特别是茨威格特的影响①)、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初名为“比较法讲义”的文本,此后整理成书,是为《比较法》。
此书一经付梓,其便“越来越意识到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解决”②。
这表现为其学贯东西后感到对于学科和文化演变之把握的无奈感,特别是在像比较法这样一个新兴的“众说纷纭”甚而是“自相矛盾”的学科理论中。
基于此,比较法本身遵从的思想史演变及其学说内涵对于这门学科产生的重大而决定性的可能理论走势是必不可少的谈论焦点。
③在很大程度上,大木雅夫所说的根本性问题的亟待解决,可能还必须从整个学科建制以来所内含的、外涉的、相近的或相关以至内在的思想史理路中找到答案。
比较法学全套教学课件
考核与成绩评定
考核:平时的专题讨论、主题发言、撰 写论文与期末的(半开卷)笔试相结合。
成绩评定:平时学习、研究情况占20%, 期末笔试占80%,按百分制评定最终成 绩。
下次课讨论内容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4学时) 1.比较法的概念* 2.比较法的历史--阅读与思考 3.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总结 4.比较法的作用--阅读与思考 5.法系的划分*
特定地区:
联邦制下的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比较、 联邦成员法之间的比较;
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系特征的地区之间的 法律,尤其是一个国家实行不同制度的不同区 域之间法律的比较。
2.从时间上看,既包括现实的法的比较, 也包括对历史上法的比较
3.从层次上看:
要比较法自身(比如法律体系、法律 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 等);
二、“比较法学”的课程内容
--学什么?
内容:比较研究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 多维度。
目的:学习知识,掌握方法,形成法律 学习研究的世界眼界,宽广胸怀、科学 态度和独立品格。
课程体系(及时间安排): 第一章 绪论(2学时)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4学时) 第三章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10学时) 第四章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10学时) 第五章 其他法系或法律制度(4学时) 机动 (2学时)
具体来说:
它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
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 法(立法、法律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 研究)
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 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协调各 国法律、促进法律统一)
在我国
比较法学兴起于清末民初
改革开放后,比较法学获得了迅猛发 展
法理学推荐书目
法理学推荐书目《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亚当·斯密,商务印书馆《新科学(上、下)》,维柯,商务印书馆《罗马帝国衰亡史(上、下)》,爱德华·吉本,商务印书馆《历史的观念》,柯林武德,商务印书馆《古代社会(上、下)》,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商务印书馆《万历十五年》,黄仁宇,三联书店《中国大历史》,黄仁宇,三联书店《关系千万重》,黄仁宇,三联书店《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商务印书馆《罗马史(第一、二卷)》,特奥多尔·蒙森,商务印书馆《袁氏当国》,唐德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司法过程的性质》,本杰明·卡多佐,商务印书馆《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约翰·R·康芒斯,商务印书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边沁,商务印书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哈贝马斯,三联书店《宪政的哲学之维》,阿兰·S·罗森鲍姆,三联书店《自由秩序原理》,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三联书店《法律帝国》,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导论》,拉德布鲁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二卷)》,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马克斯·韦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凯尔森,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返回法的形而下》,孙笑侠主编,法律出版社《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刘树德,法律出版社《现代物权法专论》,余能斌主编,法律出版社《法律的训诫》,丹宁勋爵,法律出版社《法律思维导论》,卡尔·恩吉施,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论丛(第一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论丛(第二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范围》,约翰·奥斯丁,中国法制出版社《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弗里德利希·卡尔·冯·萨维尼,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史解释》,罗斯科·庞德,中国法制出版社《英宪精义》,戴雪,中国法制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中国法制出版社《罗马法史》,朱塞佩·格罗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E·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人权概念起源》,夏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超越比利牛斯山》,贺卫方,法律出版社《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勒内·达维,清华大学出版社《现代社会中的法律》,R·M·昂格尔,译林出版社《亚洲立宪主义研究》,韩大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贡塔·托依布纳,北京大学出版社《权利的成本》,史蒂芬·霍尔姆斯等,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篇》,柏拉图,上海人民出版社《美国电子商务法》,张楚等,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法律英语》,何家弘编,法律出版社《法律与道德》,罗斯科·庞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法律出版社《法律的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宪政与分权》,M.J.C·维尔,三联书店《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哲学》,考夫曼,法律出版社《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商务印书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商务印书馆《政府片论》,边沁,商务印书馆《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哈罗德·J·伯尔曼,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理学(第一卷)》,罗斯科·庞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理查德·B·斯图尔特,商务印书馆《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韦恩·莫里森,武汉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凯利,法律出版社《比较法总论》,K·茨威格特H·克茨,法律出版社《为权利而斗争》,鲁道夫·冯·耶林,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彼得·斯坦&约翰·香德,中国法制出版社《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法律出版社《法律的概念》,哈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清华大学出版社《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京特·雅科布斯,法律出版社《现代法治的出路》,高鸿钧,清华大学出版社《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凯斯·R·孙斯坦,法律出版社《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谢晖,商务印书馆《自然法权基础》,费希特,商务印书馆《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林喆,山东人民出版社《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精神现象学(上、下)》,黑格尔,商务印书馆《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叔本华,商务印书馆《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小逻辑》,黑格尔,商务印书馆《自然哲学》,黑格尔,商务印书馆《精神分析引论》,弗洛伊德,商务印书馆《哲学的改造》,杜威,商务印书馆《逻辑与知识》,伯特兰·罗素,商务印书馆《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商务印书馆《诗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商务印书馆《路标》,海德格尔,商务印书馆《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逻辑哲学论》,维特根斯坦,商务印书馆《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商务印书馆《美学导论》,张法,商务印书馆《权力意志》,尼采,漓江出版社《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中央编译出版社《西方哲学史》,梯利,商务印书馆《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三联书店《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李泽厚,三联书店《美学三书》,李泽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哲学史教程(上、下)》,文德尔班,商务印书馆《伦理学》,斯宾诺莎,商务印书馆《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下)》,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上海译文出版社《历史哲学》,黑格尔,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尤尔根·哈贝马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性论(上、下)》,休谟,商务印书馆《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政府论(上、下)》,洛克,商务印书馆《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商务印书馆《社会契约论》,卢梭,商务印书馆《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商务印书馆《罗马盛衰原因论》,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论美国的民主(上、下)》,托克维尔,商务印书馆《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商务印书馆《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罗伯特·达尔,商务印书馆《民主和资本主义》,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商务印书馆《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迈克尔·欧克肖特,上海译文出版社《民主与信任》,马克·E·沃伦,华夏出版社《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J·C·亚历山大,中央编译出版社《劝勉希腊人》,克莱门,三联书店《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儒教与道教》,马克斯·韦伯,商务印书馆《知识价值革命》,堺屋太一,三联书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费孝通,北京大学出版社《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马克斯·韦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费孝通,商务印书馆《经济与社会(上、下)》,马克斯·韦伯,商务印书馆《苏格拉底的审判》,斯东,三联书店《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法理学导论》,刘星,法律出版社《说法、立法、活法》,许章润,清华大学出版社《英国普通法的诞生》,R·C·范·卡内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田默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比较法律文化》,H·W·埃尔曼,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体系的概念》,约瑟夫·拉兹,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国革命论》,柏克,商务印书馆《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梁启超法学文集》,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比较法》,大木雅夫,法律出版社《比较法研究》,沈宗灵,北京大学出版社《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亨廷顿,新华出版社《人心与人生》,梁漱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宪政新论》,季卫东,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家的智慧》,许章润,清华大学出版社《回忆苏格拉底》 , 色诺芬 , 商务印书馆《游续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柏拉图,商务印书馆《西方哲学史(上、下)》,罗素,商务印书馆《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黄仁宇,三联书店《资本主义的未来》,马克斯·舍勒,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道文明向人的人权观》,大沼保昭,三联书店《超越东西方》,吴经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形而上学导论》,海德格尔,商务印书馆《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普通法的本质》,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法律出版社《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法律出版社《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Surya Prakash Sinha,法律出版社(原版影印)《法哲学》,G·拉德布鲁赫,法律出版社《法理学》,魏德士,法律出版社《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高道蕴、贺卫方、高鸿钧编,清华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等,北京大学出版社(教材)《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和文化》,弗里德曼,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约瑟夫·拉兹,法律出版社《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H.L.A.哈特,法律出版社《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尼尔·麦考密克,法律出版社《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克利福德·吉尔兹,中央编译出版社《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二卷)》,卡尔·波普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弗朗西斯·福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哲学简史》,冯友兰,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法律的公共空间》, P.尤伊克等,商务印书馆。
论大木雅夫与比较法学
论大木雅夫与比较法学大木雅夫的思想受茨威格特、达维德、康斯坦丁内斯库、拉贝尔等学者以及1900年在巴黎举办的“世界比较法大会”的影响非常明显,同时现代比较法学的发展也正是由此而来。
大木雅夫的主要比较法观念,在比较法学是否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上,其区分了“作为比较法基本方法的比较法律”和“作为学科的比较法学”;在比较法的概念上,大木雅夫从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上进行了分析,然而其也承认概念的非绝对性。
标签:大木雅夫;学术思想脉络;比较法观念通过大木雅夫的《比较法》,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各国家间的法律并非是毫无关系的,而是彼此之间存在着或隐或现的微妙关系。
读着大木雅夫的书,仿佛是在进行一次环球旅游,尽览世界各样各色的法律,甚至深入触及到各地的宗教、政治、文化;品味着他的著作,就犹如将“法律家族玩转在股掌之中”。
大木雅夫对比较法学的贡献,一方面跟他的渊博学识、独到见解脱离不了干系,另一方面“学术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眺望”,他所能达到的高度同样要取决于前人研究的高度。
1 大木雅夫的学术思想脉络与现代比较法学的发展在此有必要粗线条地勾勒一下“学术巨人们”的情况,这也是我在读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中进一步了解到的内容,由此也可以寻找到作者的学术思想脉络。
大木雅夫曾留学德国,师从茨威格特。
茨威格特是比较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他的“法系样式论”至今兴盛不衰。
茨威格特与他的弟子也是他的同事克茨共同合作,于1969年合著完成了《比较法概论》的第二卷《制度论》,并于1971年合著完成了《比较法概论》的第一卷《总论》。
并于1984年对第一版的《比较法概论》进行修改再版,且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了第三版。
而《比较法概论》中的第一卷《比较法总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潘汉典教授的组织下依据1984年版本进行了汉译,于1992年出版。
该书一出版就受到中国法学界的普遍欢迎,给处在成长期的中国比较法学带来了福音。
时隔十年,《比较法总论》在国内有法律出版社进行了再版,虽然依据的仍然是茨威格特的第二版,但是它对中国当今的学术研究、法学教育仍未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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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类: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 律 出 版 社 1W 8 年 版 ,第
3 2 页。
译作类: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学》,范愉译,法 律 出 版 社 1999年 版 ,第 8 6 页-
报纸类:
黄泽全:《为中非合作尽力》,载《人 民 H 报 》2 0 0 2 年 1 月 1 6 日,第 7 版
日本大木雅夫对比较法思想史的研究的论文
日本大木雅夫对比较法思想史的研究的论文日本大木雅夫对比较法思想史的研究的论文一大木雅夫是现代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
在中国,学界将其与达维德、茨威格特、康斯坦丁内斯库等比较法执牛耳者并列。
在亚洲,甚至在西方世界,他的研究也是较早、较知名的,特别是在致力于东西法文化的比较哲学及比较法学观、东西制度文化比较的专门研究上。
有感于日本比较法教材的阙如,大木雅夫在充分汲取西方比较法精粹、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初名为"比较法讲义"的文本,此后整理成书,即为《比较法》。
大木教授显然采取的是将比较法视为相对独立学科的"仅此一次、独一无二"的个别事件描述的历史观。
对于历史的描述,时段划分的做法既存在诸多缺陷但又不得不为之。
为了克服单一的考古性质的学科历史考究,在各个时间段的描述、阐明上,大木不得不采取"原理"或"时代特征"的相对模糊化处理。
正如茨威格特所说,比较法的历史,实则是一部学说史。
大木教授按照该种进路开始进入比较法思想史的研究。
二古希腊的梭伦立法是比较法前史中重要的一环。
在大型立法活动之前其都进行了广泛的制度考察,在游历、学习、采风后比较综合,最终产生直接的法律秩序建构之结果。
这据说对亚里士多德和后世罗马商业习惯法的产生有着较为明显的方法引导。
直至公元3 世纪前后,专门的比较法作品诞生了,即《摩西律法与罗马法汇编》。
大木说,"教会法的编纂既表明了一种可与罗马法相匹敌的法律的诞生,又标志着比较法活动的开始".自然法的时代思潮总是借助于笛卡尔及其几何学建构。
理性与一致性权威造就了自然法,造就了人类的科学激进主义。
整个科学包括伦理学(如斯宾诺莎)、政治学(如霍布斯)的结构,都是在精密的几何学-数学意义上实现的,理性就是建构,理性就是法、就是衡量标准。
在教育传播上,因欧洲多国"自然法讲座或课程"的设置,存有跨国界研究的大同主义倾向,但在理性统治一切的世纪,国家间法律的比较,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幼稚行径。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丁❤内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一.比较法的框架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
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二.比较观念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
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
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
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
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
比较研究方法的原理、困境与运用r——以行政诉讼法学为视角
比较研究方法的原理、困境与运用r——以行政诉讼法学为视角刘华钧【摘要】在众多的法学研究方法中,比较研究是运用较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有其自己的前提、定义和目的,其方法论特点突出,但是在立法实践中却贡献不足.以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为例,回顾比较研究方法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贡献不足的困境,进而运用比较法核心理论知识,得出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要点知识:选择比较国要全面;以功能主义为主,兼顾概念主义和结构主义;确认的关联点要多;要做正反两方面的评价.【期刊名称】《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5页(P68-72)【关键词】比较研究;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作者】刘华钧【作者单位】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近年来,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有案例研究、原理研究、概念研究;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有法经济学研究、法社会学研究等等。
然而在研究方法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隐忧。
本文以新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切入点,来分析比较研究方法在现实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希冀对比较研究方法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比较研究方法是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基于对法国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美国约翰·亨利·梅利曼教授的《大陆法系》、美国埃尔曼教授的《比较法律文化》、德国茨威格特和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日本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等权威著作的理解,笔者对比较研究的前提、定义和目的做了如下的解读:(一)比较研究的前提世界上的法律规范多如牛毛,法律的变动性也相当大。
面对法律的如此特点,比较怎么可能?这个问题貌似很难回答。
大木雅夫认为,比较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法的变化落后于社会的变化,法律家有很强的保守性;另外,法学是遵循由普遍性到特殊性的发展道路的。
笔者认为,比较研究产生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范背后还有一些不易变更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中相同或相近的因素的聚集,就构成了法系或者法圈,“有了分类,就有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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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木雅夫与比较法学作者:金若山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3期摘要:大木雅夫的思想受茨威格特、达维德、康斯坦丁内斯库、拉贝尔等学者以及1900年在巴黎举办的“世界比较法大会”的影响非常明显,同时现代比较法学的发展也正是由此而来。
大木雅夫的主要比较法观念,在比较法学是否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上,其区分了“作为比较法基本方法的比较法律”和“作为学科的比较法学”;在比较法的概念上,大木雅夫从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上进行了分析,然而其也承认概念的非绝对性。
关键词:大木雅夫;学术思想脉络;比较法观念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3-0212-02通过大木雅夫的《比较法》,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上各国家间的法律并非是毫无关系的,而是彼此之间存在着或隐或现的微妙关系。
读着大木雅夫的书,仿佛是在进行一次环球旅游,尽览世界各样各色的法律,甚至深入触及到各地的宗教、政治、文化;品味着他的著作,就犹如将“法律家族玩转在股掌之中”。
大木雅夫对比较法学的贡献,一方面跟他的渊博学识、独到见解脱离不了干系,另一方面“学术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眺望”,他所能达到的高度同样要取决于前人研究的高度。
1 大木雅夫的学术思想脉络与现代比较法学的发展在此有必要粗线条地勾勒一下“学术巨人们”的情况,这也是我在读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中进一步了解到的内容,由此也可以寻找到作者的学术思想脉络。
大木雅夫曾留学德国,师从茨威格特。
茨威格特是比较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他的“法系样式论”至今兴盛不衰。
茨威格特与他的弟子也是他的同事克茨共同合作,于1969年合著完成了《比较法概论》的第二卷《制度论》,并于1971年合著完成了《比较法概论》的第一卷《总论》。
并于1984年对第一版的《比较法概论》进行修改再版,且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了第三版。
而《比较法概论》中的第一卷《比较法总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潘汉典教授的组织下依据1984年版本进行了汉译,于1992年出版。
该书一出版就受到中国法学界的普遍欢迎,给处在成长期的中国比较法学带来了福音。
时隔十年,《比较法总论》在国内有法律出版社进行了再版,虽然依据的仍然是茨威格特的第二版,但是它对中国当今的学术研究、法学教育仍未过时。
甚至还被确定为“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
茨威格特与克茨不仅对中国的比较法学做出了贡献,而且对世界比较法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与茨威格特同一时期的还有法国的勒内•达维德,他的主要著作有《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64年),达维德在其著作中把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三大法系,另加一个补充法系,即罗马日尔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
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
在这里,达维德首次将“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域提出来加以研究,体现了他对非洲法研究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尤为值得称道。
此外,还有法国的康斯坦丁内斯库,其著有《论比较法:比较法导论》。
虽然我们对康氏的了解不多,但是通过大木雅夫在著作中对其观点的频频引用,我们可以得知他与达维德、茨威格特一样,都对比较法学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以此三人为代表的比较法学是以对当代世界主要法系进行比较考察为主,不同于之前把发现共同法作为比较法学的唯一目的。
由此,比较法学也开辟出了另外一条道路,也是今后“比较法学家”的主要研究领域,即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比较法是对法系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
茨威格特是世界著名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
“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是德国核心的比较法学研究基地,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比较法研究基地。
“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是由“威廉皇帝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改名而来。
而该研究所是“德国比较法学之父拉贝尔”于1926年所创。
其创立之后,很快就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成为20世纪20年代德国柏林杰出青年法学者的精神朝圣地,它聚集和培养的一大批青年法学家成为后来德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
并且拉贝尔还在1927年创办了《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杂志》,这一杂志也很快就成为了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比较私法和外国私法方面的杂志之一。
由于该杂志与拉贝尔一生有不解之缘,人们习惯上简称其为“拉贝尔杂志”。
在此之前,拉贝尔在德国慕尼黑创立了“慕尼黑比较法研究所”,这是世界上第一所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所。
关于拉贝尔的比较法思想,其认为“我们不是比较僵硬的数据和孤立的条文,我们比较得更多的是从这个国家和那个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整体中,对于同一个生活问题会得出什么样的解决方法,以及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方法和他的功用”。
可见拉贝尔是一位倡导“功能比较法”和“宏观比较法”的学者,此中也可窥见到“法系比较法”的影子了。
但是,拉贝尔又认为,“我们最终所期望的,就是一种普遍的法学理论,它具有自己的概念和评价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拉贝尔在提出自己主张的同时,也深受萨莱伊和朗贝尔的影响。
如按大木雅夫教授所说“萨莱伊与达维德是现代比较法的两条道路”的话,那么拉贝尔就是此一道路到彼一道路的转折点。
1900年8月,正值巴黎万国博览会之际,两位学者萨莱伊和朗贝尔趁此机会也主办了一个比较法的国际会议。
这个会议的召开,给比较法这门科学带来了很好的认识和鼓励,并使该年轻的学科获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可以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比较法学成为了一门自觉的有意识的理论研究,标志着比较法学科的诞生。
而萨莱伊和朗贝尔在会上明确提出了比较法学的目的:“文明人类共同法”或“立法共同法”。
萨莱伊和朗贝尔所提出的理论确认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为各个文明国家的人民所共有的法的一般原则,力图打破在各国法制之间存在的反理性的壁垒。
表明了他们对于“法律科学”的一种向往。
2 大木雅夫的比较法观“既有人把比较法作为独立的学科部门,也有人把它看做各种法进行比较的方法。
如果说比较法是后者,那么恐怕其历史从古代即已开始了。
而如果是前者,那么回顾其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则比较适宜。
”由此可见,大木雅夫对“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的认识,正如上文所述的,是以1900年的巴黎第一次比较法大会为起点的。
“作为比较法基本方法的比较法律”和“作为学科的比较法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从法律发展史和学术发展史上看,比较法律和比较法学是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产物,比较法律是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过程中自发的偶然的法律活动,但它走向比较法学则是自觉的和必然的法律发展结果。
正像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而研究法律的活动早已经发生一样,比较法律也只是到了近现代之交时才进入一个具有独立概念内涵的法学领域。
没有比较法律就没有比较法学,没有比较法学也就没有具有科学方法指导的比较法律。
而关于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大木雅夫教授是这样认为的: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大木雅夫对比较法的概念的认识,也可以从他在写《比较法》时,对著作的内容布局上看出来。
《比较法》第五六七章分别是“法圈论”“法典论”“法律家论”,从“法典”和“法律家”的角度来对各法圈进行讨论。
而其中“法律家论”更是他在继承茨威格特的思想体系时,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所提出来的新的观点。
这为我们来说,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或者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进行挖掘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法律家这一显著而又易忽略的事实。
可说是对“法系比较法”的一大贡献。
虽然该著作中没有单列整章集中详细论地讨论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在著作中还是能找得到该方面的内容,如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保护未成年人”上的异曲同工的规定,再如德国的“土地登记簿制度”和美国的“不动产转移制度”等。
大木雅夫对比较法的概念的认识与茨威格特和克茨的认识是一致的,我们从《比较法概论》中的《总论》(主要内容是关于法系的讨论)和《制度法》的书名中就可以看到。
诚然,正如大木雅夫所言,比较法没有独立的实在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可以人为构成的一种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
3 结语任何学科的发展与学者总是息息相关的,总是有那么一些人在做那么一些事,他们有崇高的理想,执着的信念,义无反顾的行为。
在他们前赴后继的努力中,他们的成果增长了人类智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比较法也不例外。
在阅读了《比较法》著作后,以上的论述既是对大木雅夫比较法的理解,也是对比较法的理解,可以说方法是“从点到面”,意图是“以窥全豹”,希望不至落于“盲人摸象”的危险。
看了大木雅夫的《比较法》感触颇多,他把我对法律的认识视野大大地扩大了,超越了国家的维度,超越了民族的维度,站在了一个世界公民的立场,使我客观公正地看待世界各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面对着比较法领域里汗牛充栋的知识,我就像一个幼稚天真的小孩子,一无所知。
《比较法》使我从“不知者无畏”走到了“知不知”,在人类伟大的文明——比较法之前除了“顶礼膜拜”之外,我只能“望洋兴叹”了。
参考文献[1]茨威格特•克茨,潘汉典.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大木雅夫,范愉.比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杜涛.德国比较法学之父拉贝尔[J].比较法研究,2004,(6).[4]米健.比较法•共同法•世界主义[J].比较法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