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裁判指引汇聚
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分析题汇总
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一:小王诈骗案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小王,男,汉族,1990年出生,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xxx县xxx镇xxx村原告人:张三,男,汉族,1995年出生,就读于湖南省xxx大学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原告人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租户权利:按时支付房租义务:在租约期限内居住并保持房屋的完好与清洁履行方式:支付房租期限:每月最晚在xx日前支付上个月的房租违约责任:发生逾期支付时,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2. 被告人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房东权利:获得租金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住所,保证房屋的安全与卫生履行方式:提供住所期限:按照合同期限提供住所违约责任:提供的住所存在安全或卫生问题时,应承担赔偿责任3. 双方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等法律法规4. 权力和义务的明确租房合同中,被告人为房东责任人,需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所。
原告人应按时支付房租,并预防房屋损坏,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租户自行承担。
如个人影响租房安全,被告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应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合同条款明确,如若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由被告人进行监督管理。
案例二:小李违约案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小李,女,汉族,1993年出生,无业人员,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xxx县xxx镇xxx村原告人:张三,男,汉族,1995年出生,就读于浙江省xxx大学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原告人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租户权利:按时支付房租义务:在租约期限内居住并保持房屋的完好与清洁履行方式:支付房租期限:每月最晚在xx日前支付上个月的房租违约责任:发生逾期支付时,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2. 被告人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房东权利:获得租金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住所,保证房屋的安全与卫生履行方式:提供住所期限:按照合同期限提供住所违约责任:提供的住所存在安全或卫生问题时,应承担赔偿责任3. 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4. 权力和义务的明确租房合同中,被告人为房东责任人,需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所。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邢刑终字第7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某,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某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自2000年开始在广宗县从事摩托车销售生意,2002年4月开始经营豪爵摩托专卖店,先后在广宗县兴广路、西刘庄等处开设门市,门市名称均为恩山万通豪爵专卖店。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资金出现短缺时就采用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借款,借款时由被告人给被借款人出具欠条并承诺支付利息,待年底支付利息后根据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重新打欠条的方式筹集经营资金。
自2009年以来由于销售量降低、增开分店等原因,导致经营中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形成生意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告人就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经营。
2012年4月份后,被告人在明知摩托生意已经无法维持、并着手进行门市转让的情况下,仍以进货或完成厂家任务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施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卫某某12名被害人共计借款66.7万元,借款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门市经营外,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归还旧债、支付利息及偿还购车贷款等其他支出。
201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库存摩托车及配件以26.6万元价格全部卖给王某乙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向广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退赔12万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刘某某、卫某某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段某某当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判处。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1. 引言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定义、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律指引。
2. 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3. 要素分析要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犯罪主体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来欺骗他人;- 使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导致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愿表达;- 获得不当利益:犯罪主体通过欺骗获得了不当的经济或其他利益。
4. 法律指引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以下几点法律指引可以提供参考:- 证据的确凿性: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定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欺骗手段的存在。
- 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被害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以确定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 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是合同诈骗罪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来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
5. 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证据的确凿性,合同内容的重要性以及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
以上是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供参考使用。
请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需要依法进行判断和处理。
“合同诈骗”无罪判决14条裁判要旨(上)
“合同诈骗”无罪判决14条裁判要旨(上)在诈骗类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
因为,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
因此,如何辨别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就显得十分紧迫。
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合同诈骗的所有无罪案例进行梳理后,归纳出如下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汇总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二: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三: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裁判要旨四: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五: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例一、乔辉鹏合同诈骗案案号:(2015)资刑初字第1号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在与唐某某、李某某就达拉阿莫村林地进行买卖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李某某林地款1100万元以及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唐某某林地款61万元,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乔某某有非法占有李某某、唐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程雷主编在线阅读
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程雷主编在线阅读《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是由程雷主编的一本关于合同诈骗案件处理方法的指南。
该指引是对合同诈骗案件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供了一些常见的办案方法和经验,对于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工作者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合同诈骗是一种以欺骗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以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诈骗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线交易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办理该类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巧,而《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就提供了这些必要的知识和技巧。
指引首先对合同诈骗进行了界定,并详细介绍了合同诈骗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违背真实意思、欺骗他人等。
同时,指引还分析了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和常见的手法,警示了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辨别欺诈行为,从而提高社会的防范意识。
接下来的部分,指引列举了一系列合同诈骗案件的办案方法和经验。
其中包括了取证方法、案件分析技巧、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等。
这些办案方法和经验的分享,有助于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案件的本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此外,《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还特别强调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是合同诈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且在线交易的案件通常涉及跨地域和跨国境的特点,因此,搜集证据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指引对于如何克服这些困难,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最后,指引还以一系列案例作为说明,对于一些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了剖析和分析。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
总的来说,《515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指引》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指南,对于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相关人员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通过阅读该指引,人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诈骗案件的构成要件和特点,学习到一些办案方法和经验,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案号:XXX合同诈骗案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乙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裁判人:XXX审理日期:20XX年XX月XX日判决如下:一、基本信息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合同》。
合同金额为XXX元。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XXX公司,主要从事XXX业务。
2. 乙方身份:XXX公司,主要从事XXX业务。
3. 甲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合同金额,乙方违约时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金额以及追究其赔偿责任。
4.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到甲方提供的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金额。
5. 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不能泄露乙方商业机密。
6.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 履行方式: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8. 期限:合同约定期限为XXX年,合同期限为20XX年XX 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9.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合同金额,甲方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金额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并有效保障双方权益。
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
如出现违约情况,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人: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大全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大全尊敬的法官:本案由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因合同诈骗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诈骗款项及赔偿损失。
一、双方基本信息:原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
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原告身份:个人,享有追回诈骗款项、获得损失赔偿、维护合法权益等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保守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履行方式: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以法院判决为准。
期限: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实现其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如违反合同义务,需赔偿因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
2.被告身份:个人,应当向原告返还诈骗款项及赔偿损失。
义务: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保守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履行方式:被告需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向原告返还诈骗款项及赔偿损失。
期限: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实现其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如违反合同义务,需赔偿因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2.侵权责任法3.刑法等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原告权力:追回诈骗款项、获得损失赔偿、维护合法权益等。
义务: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保守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2.被告权力: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应有的报酬。
义务: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保守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判决经过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有权监督双方履行判决结果,如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六、其他:本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大全适用于中国法律,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诈骗款项人民币XXX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XXX元。
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义务。
合同诈骗无罪判决案例最新消息
合同诈骗无罪判决案例最新消息合同诈骗无罪判决案例最新消息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张三(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乙方:李四(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该公司的股东。
甲方通过虚假合同诈骗乙方财物,被控以合同诈骗罪。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甲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构成合同诈骗罪;乙方应依法退回被诈骗财物。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诈骗金额退还财物,其履行方式如下:(1)甲方应立即退还诈骗财物,同时支付相应的承担责任的罚金;(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回的财物后,确认数量和质量并签署确认收货证明。
期限:甲、乙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上述义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1)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享有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上诉权利等法律权利;(2)退还诈骗财物后,在签订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向乙方提出协商、调解等要求。
甲方义务:(1)退还诈骗财物,承担相应的罚金;(2)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依法履行义务。
乙方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退回诈骗财物,并确认其数量和质量;(2)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乙方义务:(1)确认收货,并签署确认收货证明;(2)根据判决要求,按时履行退回财物的义务。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履行后,双方应签署确认书,并报请司法机关予以确认。
本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书公布
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书公布
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书公布
当事人A:某公司地址:XXX市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当事人B:某个人地址:XXX市XXX街道XXX号身份证号码:XXX
背景
由于A公司需要采购一批货物,与B签订了合同,约定A 公司支付货款后,B将货物发货。
但是B在收到货款后并未发货,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B公司诈骗。
判决结果
经本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在XXX签订的《采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文书。
其中,A公司作为采
购方,B公司作为供应方,依法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认为,B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应当负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已经给付的货款以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直接支出的费用。
同时,本院已经依法扣押了B公司的财产,以保障赔偿。
对于B公司上述提供的货物,由本院做出查询等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鉴于本案中未涉及涉及复杂的法律事项,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履行期限、方式等内容的明确。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判决如下:
1.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XXX元。
2. B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3. B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本
院可以追缴其财产进行清偿。
4. 各方应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履行方式清晰、期限确切。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未设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有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最新
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最新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当事人基本信息:被告:XXX有限公司被害人:YYY公司案情概述:被告在与被害人进行商业合作时,以虚假事实欺诈被害人,达成了一份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合同,因此被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判决由XXX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现判决如下:一、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向被害人YYY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三、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向被害人YYY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四、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负担因违约引起的所有诉讼费用。
五、本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合同条款:第一条被害人:YYY公司第二条被告:XXXX有限公司第三条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合同服务内容:1. XXXX有限公司将向YYY公司提供XXXX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 XXXX有限公司将向YYY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服务内容的质量和量。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方式:1. YYY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2. YYY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合同约定所需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被害人YYY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提交XXXX中级人民法院仲裁。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无误,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庭主席: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分析题汇总
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分析题汇总以下是一份“合同诈骗案判决案例分析题汇总”的范例:背景信息:甲方:公司A,注册地为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
乙方:公司B,注册地为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
合同签订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为XXXXX元。
各方身份:甲方为委托方,乙方为被委托方。
权利和义务: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2.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内容,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3. 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一定款项给乙方,乙方应将委托事项完成,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合同约定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转账,乙方应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
5.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履行方式: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3. 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所有必要的资料和信息;4. 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工作。
期限:1.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2.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和提供证明文件等事项。
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4.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法律约定,具有法律效力;2.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3. 合同的各项条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1.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诈骗罪案判例最新规定解读
合同诈骗罪案判例最新规定解读合同诈骗罪案判例最新规定解读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姓名/名称:住所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乙方:姓名/名称:住所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乙方为委托人。
甲方的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要求乙方提供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信息。
甲方的义务:1.提供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法律咨询服务;2.保守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3.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力满足乙方的诉求。
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要求甲方对提供的服务进行质量监督;3.要求甲方保护其权益。
乙方的义务:1.提供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信息;2.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履行方式:甲方将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法律道德规范,确保服务内容合法、合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执行效果。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指导案例俞辉合同诈骗案(第169号)
指导案例俞辉合同诈骗案(第169号)--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许骗案件如何处理被告⼈俞辉。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9⽉20⽇被依法逮捕。
2001年7⽉23⽇,上海市⼈民检察院第⼀分院以被告⼈俞辉犯合同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俞辉及其辩护⼈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俞辉因经营不善,采⽤虚构资⾦⽤途、提供虚假抵押和担保的⼿段骗取贷款的证据不⾜;俞辉在主观上没有⾮法占有的⽬的,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不当;公诉机关适⽤法律错误,本案应适⽤修订前刑法的规定宣告俞辉⽆罪。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俞辉在担任上海申某橡胶制品⼚(以下简称“申某制品⼚”)法定代表⼈、申某制品⼚下属上海康乐机电成套经营部(以下简称“康乐经营部”)负责⼈、上海万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法定代表⼈期间,于 1995年11⽉⾄1997年6⽉,指使他⼈采⽤虚构资⾦⽤途、伪造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虚假抵押等⼿段以万某公司和康乐经营部的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上海分⾏奉贤县⽀⾏奉新营业所(以下简称“奉新营业所”)签订⼤量借款合同,为上述单位取得借款130笔,共计⼈民币1.4亿余元。
嗣后,俞辉将上述借款⽤于买卖期货及公司⽇常开销等,造成被害单位奉新营业所直接经济损失共计⼈民币176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俞辉作为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康乐经营部的负责⼈,采⽤虚构资⾦⽤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担保及抵押的⼿段,为万某公司、康乐经营部骗取银⾏贷款⼈民币1760余万元,其⾏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依法应予惩处。
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司、企业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第⼆百⼆⼗四条、第⼆百三⼗⼀条、第五⼗七条第⼀款之规定,于2001年9⽉5⽇判决如下:被告⼈俞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其个⼈全部财产。
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
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合同诈骗案例最新判决甲方:XXX公司(注册地址:XXXX)乙方:XXX个人(身份证号码:XXXXX)鉴于,甲乙双方就XXXX业务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是一家XXXX公司,拥有XXXX业务的销售代理权,拥有XXX业务的知识产权,具有签署本合同的权利。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并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3.甲方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承认并确认,他是一名自然人,并具有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权利和能力。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按时履行其义务。
3.乙方不得泄露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机密信息,并对其泄露的任何后果负责。
三、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XXXX,应按双方的协议进行。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XX年,自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到期前XX天,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合同的意向。
如乙方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续约权。
3.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法协议,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解除或撤销合同。
3.如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当按照约定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国家机构或法院提出诉讼。
上述合同条款,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XXX个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诈骗犯罪案例最新判决书
合同诈骗犯罪案例最新判决书
合同诈骗犯罪案例最新判决书
当事人:
起诉方:XXX公司
被告方:XXX先生
案由:合同诈骗犯罪
法院:XXX法院
案号:XXX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XXX先生作为被告方公司的管理者,在签订合同时,以虚构的方式向起诉方XXX公司提供错误的信息,并在合同履行期内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得到了相应的合同费用。
以上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方XXX先生必须立即停止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依照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告方XXX先生必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向起诉方XXX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被告方XXX先生向起诉方XXX 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日起的十日内执行。
四、如被告方XXX先生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上诉,但上诉不停止本判决的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容抗辩。
审判长: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0613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
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案号:(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最新版
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最新版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最新版甲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乙方:(以下简称“购买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鉴于双方在购买人购买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可能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为维护社会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基本信息甲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乙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出卖人身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家或个人。
2. 出卖人权利:出卖人有权要求购买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其他义务。
3. 出卖人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内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维修、保养等。
4. 出卖人履行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购买人支付方式的约定,接受相关支付方式进行收款。
5. 出卖人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6. 出卖人违约责任: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赔偿购买人的损失。
7. 购买人身份: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8. 购买人权利:购买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维修、保养等。
9. 购买人义务:购买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其他义务。
10. 购买人履行方式:购买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接受收货、审核服务等。
11. 购买人期限:购买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12. 购买人违约责任:购买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 双方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不得以虚假交易、过度承诺等方式进行欺诈,以获取不当利益。
合同诈骗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裁判规则合同诈骗裁判规则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双方名称:甲方(合同方)_____________,乙方(欺诈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组织/个人,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身份乙方是一家企业/组织/个人,已被判定为欺诈行为的相关主体。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2.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无权利要求提供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服务或物品。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履行方式1.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各方的义务。
2. 双方同意履行每项义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并在合同中明确。
(六)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天。
2. 如果双方续签合同,则应按照新的期限执行。
(七)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则视为违约。
2. 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遵守法律法规1. 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为不合法或无效,则不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四部分: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则应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3. 双方认可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承认其可执行性。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双方的约定处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应视作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诈骗案裁判指引汇聚1.裁判指引:在数额犯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合同诈骗罪既遂处罚。
观点来源:王新明合同诈骗案(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案情简介:2012年7月,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出售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
同年8月,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
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裁判规则: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裁判指引:行为人“高买低卖”的行为中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应结合在案证据加以证实。
观点来源:(2014)启刑二初字第0212号案情简介:201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高浜浜为偿还他人货款,虚构其能在河南省正常经销电动工具的事实,并隐瞒其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的真相,取得电动工具厂商和供货商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江、潘忠、郁兵、杜林菊、潘德华、施晴愉等供货商货值人民币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后低于进货价销售套现。
期间,被告人高浜浜先后支付部分货款及退还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9994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1269515元的电动工具。
被告人高浜浜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货商的货款,部分用于其个人购买黄金首饰等消费。
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浜浜逃离郑州并更换联系方式。
裁判规则: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出于吸引客户、稳定市场的目的,才实施低于进货价销售货物的行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被告人高浜浜隐瞒其准备低于进货价销售货物及自己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支付小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陆续与被害人多次订立购货合同,在骗取被害人电动工具后,继续实施低于进货价销售套现行为。
被告人高浜浜对于自己的经济状况及低价销售行为导致无力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的,且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损失不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债务,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裁判指引:医疗定点服务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列医保门诊费用、空刷医保卡的方式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作为单位雇用的员工,受领导指派参与实施空刷医保卡、记账等具体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观点来源:(2013)泉刑初字第309号案情简介:2007年间,被告人张立华、吴贤华、谢幼忠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合伙受让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
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与徐州市医保中心签订了《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自2009年至2012年,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在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张立华、谢幼忠、吴贤华、周敏、张庆、石玉、张侠等人经手收集或者介绍共计1421人的医保卡,在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骗取徐州市医保中心医保基金统筹部分共计人民币369万余元。
因本案案发,2012年1月至7月的空刷卡额尚有10万余元未兑付。
裁判规则:被告单位绿地卫生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徐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伙同医保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采取空刷卡等虚假手段,虚开售药费用、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对方医保资金,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立华、吴贤华、谢幼忠、周敏在被告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庆作为单位雇用的员工,在单位内部受领导指派,参与实施空刷医保卡及记账、核算犯罪所得数额等具体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4.裁判指引: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界限容易混淆。
因此,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合同签订后主客观上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便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观点来源:(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39号,(2015)商少刑终字第41号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人张四保开始与张东雷做粉丝生意,直到2012年,双方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张四保从张东雷处采购粉丝价值共计300万元左右。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24日期间,张四保利用张东雷对他的信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张东雷通过河南郑州某货运公司先后发给自己多批粉丝,合计价值19.2万元。
2013年4月,张四保以去安徽合肥做工程为由,将从张东雷处采购的粉丝低价卖给在重庆市盘溪市场做粉丝生意的李宗玲,然后离开所在城市并更换联系方式。
裁判规则: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主观目的只能通过外在表现推测。
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1.合同签订期间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签订合同期间夸大自己履约能力,后来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行为无履行合同的意图,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骗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定为合同诈骗罪。
2.履约期间实际能力与行为。
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不实之处,合同签订后积极提高履行能力,即使失败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获取合同权益后,对合同义务予以搪塞、推托,甚至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5.裁判指引:行为人以开发商品房为名骗取他人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但并未进行任何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的,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观点来源:(2012)三刑二终字第14号案情简介: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梁四昌以在义马市第一中学对面开发商品房为名,先后收取张某某等23人2至4万元不等的预付房款共计68万元,梁四昌与受害人约定了楼层及户型,并开具加盖“河南省上蔡县百尺建筑公司”和“梁四昌”印章的收据,收款后梁四昌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还预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梁四昌催要住房,梁以种种理由推辞。
2006年1月梁四昌携款潜逃,至2011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2005年3月和10月,被告人梁四昌以缺少经营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归还1.8万元后,携余款潜逃。
裁判规则:首先,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范畴,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而诈骗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梁四昌收款后并未进行任何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行为,所以惩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追回他们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特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梁四昌打着“房屋买卖”旗号收取他人房屋预付款后,根本没有进行房屋的开发建设,其目的仅为骗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权所有权,而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最后,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能随意扩大化解释,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要件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虽然能够证实梁四昌与受害人约定了楼层及户型,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但是并没有对所购买的商品房作出具体、确定的约定。
房屋系重要的生活资料,与一般商品不同,没有具体明确约定房屋价款、履行期限、地点等购买房屋所应包含的内容,不能确认被告人梁四昌与被害人之间的约定,成立了合同,也不能确认被告人梁四昌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在签订、履行购买商品房合同过程中,因此梁四昌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6.裁判指引: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观点来源:(2011)宿中刑二终字第066号案情简介: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张光大在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及未得到“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中诚保险代理保险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伪造公司印章和“学生、幼儿保险收据”,通过骆冬梅、周玉敏等人,采取开据收费的方式,向沭阳县国际学校、实验中学、怀明中学、等学校学生销售人身保险11596份,收取“保险费”共计38.7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分配给帮助“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员,其余19万余元被被告人张光大占有。
被告人张光大亦未用所收取的费用为学生投保。
后因部分学生发生理赔事由而提出理赔要求,被告人张光大从其所得款中付出约2万元对学生给予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张光大退出赃款4. 5万元,其他帮助被告人张光大“办理保险业务”人员退出10.4771万元。
裁判规则:被告人张光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客观上在收取“保险费”后未实际履行其保险义务,其销售保险是骗取钱财的手段行为。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并收取费用后,虽然曾从其所得款中付出约2万元给予学生赔偿,但其并没有用所收取的费用为学生投保。
第二,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没有继续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也没有履行作为保险代理机构的义务。
第三,被告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光大并不符合欠缺许可要件的保险经营行为特征,其仅仅有收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进行保险经营,仅仅是用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触犯合同诈骗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7. 裁判指引:骗取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加以认定,成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