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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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一、伤残鉴定的委托方式
交通事故伤者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自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二是法院委托,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评残级别上相差很大,在相同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评残程序及标准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要十分谨慎。

1.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
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合法有效,合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

因此,应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精神病鉴定须选择有“法医精神病”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才合法。

法律实务
据2006年6月1日的《华夏时报》报道:5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亢某某被农用车撞伤赔偿案。

原告亢某某向被告李某某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余元赔偿。

在答辩阶段,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抗辩理由称,原告索要赔偿最重要的依据,是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伤残评定书,但据她调查,该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因此该伤残评定书是无效的。

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庭审最后,法官表示,根据被告的答辩以及法院的调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认为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上述案例提醒伤者,必须选择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果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虽然做出的鉴定级别很高,但
是不被法院采信,需要重新鉴定,那将得不偿失。

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3.不要选择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
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直接的影响,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受害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很大,同样的伤情,不同的级别,赔偿金额差距很大。

法律实务
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完全一致,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却就低不就高。

所以,选择鉴定机构要慎重,选择鉴定机构前,最好是先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专业律师对当地各鉴定机构的情况比较了解。

4.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有的鉴定机构在当地没有办事机构,选择这种鉴定机构
做鉴定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需要补充或重新鉴定时不及时;二是需要解释或出庭作证时不方便。

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要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很不利。

三、伤残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或户口簿。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9.携带伤残鉴定委托书。

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
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

五、伤残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六、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本文转载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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