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侵权赔偿未超时效能否认定保险赔偿超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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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 告某 保 险公 司镇 江 中心支公 司于判 决生 效
后 十 日内赔 偿 原告 纪某 各项 损 失共计 8 4 . 1 73 5元 。
二 、 被 告 杨 某 赔 偿 原 告 纪 某 各 项 损 失 3 4 .5 0 88
险 公 司在 交 强 险范 围内 承担 的事 故赔 偿 责 任 依 附 于 元 ,原告 纪某 应返 还 被告 杨斌 垫 付 的 医疗 费 6 0 .5 81 3 车辆 驾驶 人 的侵 权 责任 的产 生 。 系其 在 交强 险法 定赔 元 。两项抵 扣 , 原告 纪 某 于本判 决 生效 后 十 日内返 还
四、 代责任 下诉 讼时效 抗辩权 的认 定 替
口 刘 沫
时 效
偿 超 时 效
[ 情】 案 : 见 . 被告杨 斌 在本 案 审理 中未 提 出诉讼 时 效抗 辩请 且
20 0 7年 1 0月 2 1日 1 4时 4 0分许 .杨 某 驾驶 小 求 , 故原 告要 求 两被 告赔 偿损 失 并未 超过 法 定诉 讼 时
轿 车与无 机 动 车 驾驶 证 驾 驶 无牌 号 二 轮 摩 托 车 的纪 效 ,对 被告 联合 保 险公 司超 过诉 讼 时效 的抗 辩 意见 , 某 相撞 , 纪某受 伤 、 致 车辆 损坏 。经交 警部 门认 定 , 杨 应 不予 采纳 。 动 车在行 驶 过程 中发 生交通 事故 致机 机 某 承担 事故 主要 责任 , 某承 担 事故 次要 责 任 。2 0 动 车 以外 的第 三 人 人身 、 产受 损 的 , 法 应 由承 保 纪 07 财 依 年 1 0月 2 1日至 1 0月 2 9日, 纪某 人镇 江 市第 一人 民 该 机动 车强 制责 任保 险 的保 险公 司在法定 范 围 、 限额 医院住 院治 疗 , 情经 诊 断为 左肩 胛 骨骨 折 。肇事 小 内承担赔 偿 责任 。 原告 要求 保 险公 司在交 强 险范 围 伤 故 轿 车 系杨 某 所有 。该 车在 某保 险公 司投保 了交 强 险 ,
保 险 期 限 自 20 0 7年 6月 2 日至 2 0 3 0 8年 6月 2 日 2
内赔 偿 的主 张合 理 , 予 以支持 。 应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交
强 险赔偿 案 件 中 . 害人 纪某 对 保 险公 司享 有独立 的 受
止。 纪某 与杨 某 自事故 发生 后一 直协 商相 关赔 偿事 宜 保 险赔偿 请 求权 。 该项 请 求权 不 依 附于侵 权 责任 独立 但 未 能达 成 一致 意见 。2 1 0 0年 2月 8日纪 某起 诉 至 存 在 , 即使纪 某 与杨某 之 间 的侵权 之 债请 求权 未超 过 保 法院。 请求 判 令杨某 与保 险公 司共 同赔 偿其 因交通 事 诉讼 时效 。 险公 司仍 有 权独 立 提 出保 险赔偿 请求 权 故 造成 的财产 损 失计 1 5 45元 。案 件 审理 过程 中 , 超 过诉讼 时效 的抗 辩 , 以此 驳 回原 告对 保 险公 司的 60 . 应 杨 某对 事 故 发 生及 其 一 直 与 纪某 协 商 处理 相 关 事 宜 诉讼 请求 。
[ 评析】 :
பைடு நூலகம்
赔 偿 与保 险赔 偿 交 错 的情 况 下 , 根 到底 , 险公 司 归 保
道 路交通事 故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 , 实质是 侵权 的保 险赔 偿 责任 与 侵权 赔 偿义 务 人 的侵 权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纠纷 , 由于机 动 车交 通 事故 责 任强 制保 险 ( 但 以 是 依 附关 系 。保 险赔 偿责 任依 附于侵权 赔偿 责任 。 下简 称交 强 险 ) 制度 的施 行 , 生 了侵 权 赔偿 与保 险 产
三 者责任 保险 制度 。 现 出 民事 责任 制度 的反 思与 创 体
《 道路 交 通安 全 法》 第七 十 六条 第 一款 规 定 :机 新 。 “ 从社会 效果 来看 , 由于保 险公 司 的给付能 力较强 ,
动车 发生 交 通事 故 造成 人 身伤 亡 、 财产 损 失 的 , 由保 故 由其在 交 强险 责任 限额 内替 代机 动 车 一方 的赔偿 险公 司在 机 动 车第 三者 责 任强 制保 险责 任 限额 范 围 责任 , 不会损 害受 害人 的利益 。 并 也就 是说 , 采取这 种 内予 以赔 偿 。” 显然 , 在强制 保 险的责 任 限额 以内 , 保 替代 的方式 , 不会 产生 不 良的社会效 果 。 险公 司是 法 定 的责 任 主体 , 当承 担赔 偿 受 害人 “ 应 人 身伤 亡 、 财产 损失 ” 的责 任 , 承担 的是无 过错 责 任 。 且
偿 限额 内承担 的替 代给 付责 任 。 原告 与被告 杨斌 自事 被告 杨某 垫付 的 35 . 725 0元 。
故 发生 后 一 直协 商 相关 赔 偿 事 宜但 未 能达 成 一 致 意
三 、 回原 告纪 某 的其他 诉讼 请求 驳
41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没有 异议 , 险公 司则 以纪 某 的财产 请 求权 已经超 过 保 最 终 法 院 以第 一 种 意见 , 照相 关 法 律 , 出如 依 作
诉 讼 时效 为 由 , 绝赔 偿 , 拒 请求 法 院依 法 驳 回原 告 的 下判 决 : 诉讼 请求 。 【 审判】 :
案件 在审理 中 , 存在 两种 意 见 : 一种 意 见认 为 . 保
题。
一
再次, 从立 法原 意来看 , 交强 险责 任 限额 内 , 在 保
人 的赔偿 利益 的趋势 , 突破 了以 自愿 为基 础 的传统第
赔 偿竞 合 的问题 , 而引发 了一 系列新 的法 律适 用 问 险赔 偿责 任替 代 侵 权赔 偿 责任 顺应 了强 化保 护 受 害 从
、
当事人 对保 险公 司是 否有 独立请 求权
、
被 告某 保 险公 司镇 江 中心支公 司于判 决生 效
后 十 日内赔 偿 原告 纪某 各项 损 失共计 8 4 . 1 73 5元 。
二 、 被 告 杨 某 赔 偿 原 告 纪 某 各 项 损 失 3 4 .5 0 88
险 公 司在 交 强 险范 围内 承担 的事 故赔 偿 责 任 依 附 于 元 ,原告 纪某 应返 还 被告 杨斌 垫 付 的 医疗 费 6 0 .5 81 3 车辆 驾驶 人 的侵 权 责任 的产 生 。 系其 在 交强 险法 定赔 元 。两项抵 扣 , 原告 纪 某 于本判 决 生效 后 十 日内返 还
四、 代责任 下诉 讼时效 抗辩权 的认 定 替
口 刘 沫
时 效
偿 超 时 效
[ 情】 案 : 见 . 被告杨 斌 在本 案 审理 中未 提 出诉讼 时 效抗 辩请 且
20 0 7年 1 0月 2 1日 1 4时 4 0分许 .杨 某 驾驶 小 求 , 故原 告要 求 两被 告赔 偿损 失 并未 超过 法 定诉 讼 时
轿 车与无 机 动 车 驾驶 证 驾 驶 无牌 号 二 轮 摩 托 车 的纪 效 ,对 被告 联合 保 险公 司超 过诉 讼 时效 的抗 辩 意见 , 某 相撞 , 纪某受 伤 、 致 车辆 损坏 。经交 警部 门认 定 , 杨 应 不予 采纳 。 动 车在行 驶 过程 中发 生交通 事故 致机 机 某 承担 事故 主要 责任 , 某承 担 事故 次要 责 任 。2 0 动 车 以外 的第 三 人 人身 、 产受 损 的 , 法 应 由承 保 纪 07 财 依 年 1 0月 2 1日至 1 0月 2 9日, 纪某 人镇 江 市第 一人 民 该 机动 车强 制责 任保 险 的保 险公 司在法定 范 围 、 限额 医院住 院治 疗 , 情经 诊 断为 左肩 胛 骨骨 折 。肇事 小 内承担赔 偿 责任 。 原告 要求 保 险公 司在交 强 险范 围 伤 故 轿 车 系杨 某 所有 。该 车在 某保 险公 司投保 了交 强 险 ,
保 险 期 限 自 20 0 7年 6月 2 日至 2 0 3 0 8年 6月 2 日 2
内赔 偿 的主 张合 理 , 予 以支持 。 应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交
强 险赔偿 案 件 中 . 害人 纪某 对 保 险公 司享 有独立 的 受
止。 纪某 与杨 某 自事故 发生 后一 直协 商相 关赔 偿事 宜 保 险赔偿 请 求权 。 该项 请 求权 不 依 附于侵 权 责任 独立 但 未 能达 成 一致 意见 。2 1 0 0年 2月 8日纪 某起 诉 至 存 在 , 即使纪 某 与杨某 之 间 的侵权 之 债请 求权 未超 过 保 法院。 请求 判 令杨某 与保 险公 司共 同赔 偿其 因交通 事 诉讼 时效 。 险公 司仍 有 权独 立 提 出保 险赔偿 请求 权 故 造成 的财产 损 失计 1 5 45元 。案 件 审理 过程 中 , 超 过诉讼 时效 的抗 辩 , 以此 驳 回原 告对 保 险公 司的 60 . 应 杨 某对 事 故 发 生及 其 一 直 与 纪某 协 商 处理 相 关 事 宜 诉讼 请求 。
[ 评析】 :
பைடு நூலகம்
赔 偿 与保 险赔 偿 交 错 的情 况 下 , 根 到底 , 险公 司 归 保
道 路交通事 故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 , 实质是 侵权 的保 险赔 偿 责任 与 侵权 赔 偿义 务 人 的侵 权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纠纷 , 由于机 动 车交 通 事故 责 任强 制保 险 ( 但 以 是 依 附关 系 。保 险赔 偿责 任依 附于侵权 赔偿 责任 。 下简 称交 强 险 ) 制度 的施 行 , 生 了侵 权 赔偿 与保 险 产
三 者责任 保险 制度 。 现 出 民事 责任 制度 的反 思与 创 体
《 道路 交 通安 全 法》 第七 十 六条 第 一款 规 定 :机 新 。 “ 从社会 效果 来看 , 由于保 险公 司 的给付能 力较强 ,
动车 发生 交 通事 故 造成 人 身伤 亡 、 财产 损 失 的 , 由保 故 由其在 交 强险 责任 限额 内替 代机 动 车 一方 的赔偿 险公 司在 机 动 车第 三者 责 任强 制保 险责 任 限额 范 围 责任 , 不会损 害受 害人 的利益 。 并 也就 是说 , 采取这 种 内予 以赔 偿 。” 显然 , 在强制 保 险的责 任 限额 以内 , 保 替代 的方式 , 不会 产生 不 良的社会效 果 。 险公 司是 法 定 的责 任 主体 , 当承 担赔 偿 受 害人 “ 应 人 身伤 亡 、 财产 损失 ” 的责 任 , 承担 的是无 过错 责 任 。 且
偿 限额 内承担 的替 代给 付责 任 。 原告 与被告 杨斌 自事 被告 杨某 垫付 的 35 . 725 0元 。
故 发生 后 一 直协 商 相关 赔 偿 事 宜但 未 能达 成 一 致 意
三 、 回原 告纪 某 的其他 诉讼 请求 驳
41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没有 异议 , 险公 司则 以纪 某 的财产 请 求权 已经超 过 保 最 终 法 院 以第 一 种 意见 , 照相 关 法 律 , 出如 依 作
诉 讼 时效 为 由 , 绝赔 偿 , 拒 请求 法 院依 法 驳 回原 告 的 下判 决 : 诉讼 请求 。 【 审判】 :
案件 在审理 中 , 存在 两种 意 见 : 一种 意 见认 为 . 保
题。
一
再次, 从立 法原 意来看 , 交强 险责 任 限额 内 , 在 保
人 的赔偿 利益 的趋势 , 突破 了以 自愿 为基 础 的传统第
赔 偿竞 合 的问题 , 而引发 了一 系列新 的法 律适 用 问 险赔 偿责 任替 代 侵 权赔 偿 责任 顺应 了强 化保 护 受 害 从
、
当事人 对保 险公 司是 否有 独立请 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