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采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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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知识培训内容

防突知识培训内容

防突知识培训题材1.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在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瓦斯检查工发现突出预兆时应采取下列办法:(1)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2)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4.以下采煤方法不能在突出煤层中使用:(1)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2)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5.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应做到下列两点:(1)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6.突出危险矿井在划分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8任务八 突出煤层鉴定和矿井防突管理 (2)

8任务八 突出煤层鉴定和矿井防突管理 (2)

任务八突出煤层鉴定和矿井防突管理主要内容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二、突出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三、防突管理及培训四、实训与操作-编写防突专业队伍岗位责任制和防突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重大、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生产前后必须对煤层和矿井进行突出鉴定,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一)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1.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以及经鉴定或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这里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

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2.突出矿井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

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

在实际生产中,也有的煤矿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2021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

2021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坚持采掘部署三超前

坚持采掘部署三超前

坚持采掘部署“三超前”实现突出矿井“掘、抽、采”协调发展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松藻煤电公司位于渝、黔交界的綦江县境内,矿区地质构造非常复杂,瓦斯灾害十分严重,矿区煤系地层为二叠系龙潭组,含煤5~14层,全区可采8号煤层(Kb3)为严重突出煤层,厚度1.5~3.2m;其余均为局部可采的突出薄煤层1~2层,煤厚0.5~1.1m。

2007年生产原煤489万吨。

矿区煤层瓦斯压力1.5~6.5MPa,瓦斯含量17.1~29 m3/t,透气性系数1.37×10-4~7.66×10-4mD。

2007年,矿井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111.1 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71.67 m3/t,最大108.7 m3/t。

历史上煤与瓦斯突出频繁发生,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39.97%,年最多突出75次,最大突出煤量2910t、喷出瓦斯25.4万m3,1960年发生一次瓦斯突出死亡125人。

瓦斯灾害是制约矿区安全发展的首要因素,治理难度特别大,任务非常艰巨。

为了消灭瓦斯灾害事故,公司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坚持“系统可靠是前提、部署达标是基础、技术进步是关键、科学管理是保障”为核心的瓦斯治理理念。

始终把抓好瓦斯防治工作作为从事采掘活动的前提,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作为各级领导的政治生命。

近年来,公司不断对矿井通风、抽采、监测监控等安全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同时针对矿区瓦斯灾害的严重程度,依靠技术进步,着力于采掘部署“三超前”,实现“掘、抽、采”协调发展,效果明显。

2005年、2007年消灭了瓦斯灾害事故,2007年与2004年相比,瓦斯抽采量增加7400万m3,达到1.96亿m3;吨煤瓦斯抽采量增加7.89 m3/t,达到40.06 m3/t;矿井瓦斯抽采率增加4.83%,达到55.89%;吨煤瓦斯抽采钻孔进尺量增加0.08m/t,达到0.3065m/t;原煤产量增长1.1Mt、增幅达29.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几大要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几大要点

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采掘部署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往往地质构造条件复杂 煤层瓦斯压力大 瓦斯含量高 煤质松软 透气性低 不易在采前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难度大,导致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低。 难以全面实现“先抽后采”,采抽比例失调,采掘部署调整难度大。
地质条件是采掘部署的基础 瓦斯治理是决定采掘部署的关键因素。 采掘部署编制前,要求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分析编制
采掘部署-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
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 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 替等统一安排,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第15条)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 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 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 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 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 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 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 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 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 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 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 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 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几大要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几大要点

煤层的地质构造、岩 浆岩侵入等。
煤层的物理性质、化 学性质等。
瓦斯地质情况
瓦斯抽采、利用及排放等。
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预 测预报等。
瓦斯含量、压力、成分等。
01
03 02
02 采掘部署原则
瓦斯治理优先原则
瓦斯治理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应优先安排瓦斯治理 工程和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04 安全保障措施
瓦斯抽采与利用
瓦斯抽采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瓦斯抽采是降低瓦斯压力、减少瓦斯涌出量、预防突出的重要措施。通过建 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将煤层中的瓦斯抽出,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从而减少或消除突出的危险 。
瓦斯利用
瓦斯是一种清洁能源,可以用于发电、供暖、工业燃料等领域。通过合理利用瓦斯,不仅可以减少对 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利用瓦斯可以降低矿井的能耗和生产成 本。
03
中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原则
安全生产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采掘部署的底线要求,应始终
遵循安全生产原则。
在采掘部署中,应充分考虑 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 境等因素,制定完善的安全
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原则要求采掘部署必 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标准,确保采掘作业的安全
顺利进行。
03 采掘部署点
在采掘部署中,应将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作业协调安排,避免采掘作业与 瓦斯治理工程相互干扰。
瓦斯治理工程应贯穿于采掘作业的全过程,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降低 瓦斯突出风险。
合理集中生产原则
1
为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应合理集中生产,减少采 掘头面和作业人员数量,降低生产成本。
2
在采掘部署中,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瓦斯 赋存状况等因素,合理规划采掘区域和顺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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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矿井采掘部署
江西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2009年 2009年8月4日 彭呈喜
2010-11-22
1
主要内容
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特殊指标 三、强技术、严管理,确保目标实现 四、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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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突出矿井往往地质构造条件复杂,煤层瓦斯 突出矿井往往地质构造条件复杂,煤层瓦斯 压力大、瓦斯含量高、煤质松软、透气性低, 不易在采前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难度大, 导致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低。难以全面实现 导致采掘工作面单产单进低。难以 “先抽后采”,采抽比例失调,采掘部署调 整难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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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应尽可能把被解放层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 采空区卸压带范围内。在具体布置时,应使 采区准备超前于保护层的准备与回采,保护 层的回采超前于被保护层的准备工作;被保 护层的准备工作也应超前于被保护层本层的 回采工作。这就是所谓的“三区成套” 回采工作。这就是所谓的“三区成套”、 “四区超前”。 四区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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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 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 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 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 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 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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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技术、严管理,确保目标实现 强技术、严管理,
提高掘进单进,确保掘进超前。开展石门揭煤技术、 地质构造超前探测技术、掘进装备与工艺等研究。 强化抽采技术攻关,确保抽采超前 。 一是研究应用增透预抽瓦斯技术。深孔预裂爆破、 水力压裂技术,提高抽采量。 二是进行松软突出煤层钻机与钻进工艺配套研究。 选用合适的钻机配合螺旋钻杆,采用压风排粉工 艺施工,提高抽采钻孔深度,保证突出层工作面 无“空白带”超前抽采 。 空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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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 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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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特殊指标
(一)掘进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一)掘进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一是要求在水平生产能力开始递减前1 1.5年,必 一是要求在水平生产能力开始递减前1~1.5年,必 须完成接替水平的基本井巷工程、安全系统、安装 工程;在采区(盘区)生产能力开始递减的前6 工程;在采区(盘区)生产能力开始递减的前6个月, 接替采区(盘区) 接替采区(盘区)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并调试运转正常。 二是要求底板开拓系统必须超前专用瓦斯抽采巷道 一个工作面条带,确保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施工; 三是要求煤层开拓系统必须超前准备工作面至少一 个工作面区域,确保下一个工作面的施工进入空间。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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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特殊指标
(一)掘进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一)掘进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四是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必须超前于一个保护层准备 工作面,确保保护层准备工作面巷道掘进时满足先 抽后掘的要求; 五是要求保护层工作面的回采巷道采前形成时间不 少于8 少于8个月,以满足首采层工作面本层先抽后采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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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4
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特殊指标
(二)瓦斯抽采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二)瓦斯抽采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要求首采薄煤层保护层(也有突出危险)掘进前的 穿层预抽、回采前的本层预抽和邻近层预抽时间不 少于6个月,同时要求瓦斯预抽率不少于30%。 少于6个月,同时要求瓦斯预抽率不少于30%。 (三)保护层开采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三)保护层开采超前(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为例 要求矿井保护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30个月,可供布 要求矿井保护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30个月,可供布 面的保护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20个月。 面的保护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20个月。
合理布局采掘、通风、瓦斯抽采系统 避免生产过于集中、尽可能缩短通风路线; 适当加大巷道断面、尽可能在已采动卸压区 布置采掘生产、尽可能避免采掘应力叠加; 布置采掘生产、尽可能避免采掘应力叠加; 适当加大通风和瓦斯抽采能力,预抽瓦斯系 统和采动区瓦斯抽采系统尽可能分系统进行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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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采掘部署的重点是编制部署时间段内各年 度的矿井产量计划和进尺计划,以及实现 这两个计划的具体步骤和采取的措施。 要求采掘生产部署编制审定后不得随意变 动,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和接续时间的安排 必须为“一通三防” 必须为“一通三防”的瓦斯治理提供空间 和时间,特别是严重突出区域的预抽瓦斯 必须满足有关的规定的要求。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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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 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 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 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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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特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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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巷道布置要求和原则(《防突规定》 16条) 巷道布置要求和原则(《防突规定》第16条)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 (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 出煤层中;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 坏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 卸压区域。
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 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 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 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 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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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合理确定超前量 开拓量超前准备量、准备量超前回采量、保护量超 前回采量、预抽达标量超前采掘量。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根据矿区实际条件,总结出采掘 重庆松藻煤电公司根据矿区实际条件,总结出采掘 部署“三超前” 实现突出矿井“掘、抽、采” 部署“三超前”,实现突出矿井“掘、抽、采”协 调发展 。 “三超前”是指突出矿井的专用瓦斯抽采巷道掘进 三超前” 超前于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超前于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开采超前于被保护层开采。 “三超前”其核心是开采保护层与预抽煤层瓦斯。 三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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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技术、严管理,确保目标实现 强技术、严管理,
严格管理制度 制定“三超前”达标管理办法 。包括煤 矿“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 煤量及抽采达标的安全煤量)考核等制度。 制定掘进单进创历史记录奖励办法 。 制定抽采绩效考核办法。 制定保护层开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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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有多煤层开采条件的,应合理选择首采层和 开采顺序— 开采顺序—依据层间距和各煤层的突出危险 性进行 首先开采保护层; 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 行开采; 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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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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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采区上(下)山一般布置在较坚硬的煤层和 煤层群最下部煤层或底板岩层中。应避免在 保护层里布置永久性上(下)山,保护层里 不留煤柱,防止煤柱中应力集中。 为了加快开采保护层,可以在保护层的顶板 岩层中布置采区上(下)山。 不留区段煤柱,实行无煤柱护巷。由于区段 煤柱受支承压力而引起被保护层发生煤与瓦 斯突出的事故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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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采掘部署的要求
实践证明,地质条件是采掘部署编制的基础, 实践证明,地质条件是采掘部署编制的基础, 瓦斯治理是决定采掘部署能否按期实现的关 瓦斯治理是决定采掘部署能否按期实现的关 键因素。 采掘部署编制前,要求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分 析编制的时间段内矿井、水平、采区、采掘 工作面的瓦斯地质条件 工作面的瓦斯地质条件 。
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 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 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防突规定》 15条) 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防突规定》第15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 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规定》第28条) 防突规定》 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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