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政策表
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附件1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价格》)包括《青岛市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门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现行服务项目中已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的材料》《青岛市临床用血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分别按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项目及价格执行。
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设项目编码、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计价说明、统筹金支付范围九个栏目。
(一)项目编码“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
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附后)。
(二)财务编码“财务编码”为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编码:—1—B—为“床位收入”C—为“诊察收入”D—为“检查收入”E—为“治疗收入”F—为“手术收入”G—为“化验收入”H—为“护理收入”I—为“卫生材料收入”J—为“输血收入”K—为“其他收入”(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
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
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
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四)项目内涵“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是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不含”和“包括”专门名称,具体含义如下:—2—1.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应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再单独收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3]00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13〕002号)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门急诊诊察费(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政策
7.00
AAAA0002c
三级医院
22.00
10.00
3
AAAA0003
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次
甲
AAAA0003a
一级医院
15.00
5.00
AAAA0003b
二级医院
20.00
7.00
AAAA0003c
三级医院
30.00
10.00
4
AAAA0004
专家门诊诊察费
次
1.专家要求: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被国务院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博士生导师;(4)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包括曾经担任过);(5)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
只清创收取25.00元纳入医保按规定报销
33
ABEA0002
清创(缝合)术(中)
部位
90.40
1.只清创收取50.00元;
2.使用超声清创加收8.00元。
甲
90.40
只清创收取50.00元纳入医保按规定报销
34
ABEA0003
清创(缝合)术(大)
部位
167.00
1.只清创收取100.00元;
2.使用超声清创加收10.00元。
AAAB0001c
三级医院
次
20.00
15.00
6
AAAC0001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日
不足6小时减半收费。
甲
不足6小时减半报销
AAAC0001a
一级医院
10.00
8.00
AAAC0001b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苏医保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6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建议》,依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等程序,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一、新增、完善部分项目及其价格(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包括总抗体、IgM、IgG)(编码250403091):价格为80元/项;(二)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PCR法)编码(250403092):价格为240元/次;患者住院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最高不超过480元/人;(三)完善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编码250301017-c),将原方法学“荧光免疫法”修改为“各种免疫学方法”。
二、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医保支付类别为“丙”类。
疫情防控期间,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2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4号)的规定执行。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13
植入式心电事件 记录器取出术
氢呼气试验 (HBT)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1
经内镜粘膜层病 变套扎治疗术
1
经肛门内镜下直 肠手术(TEM)
经内镜食管粘膜
1
下层剥离术
(ESD)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经内镜胃十二指 1 肠粘膜下层剥离
训练 轮椅跑台训练
上肢矫形器制作
38
06043600000 604360000(M
0
BZRG001)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膀胱功能训练
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内涵
除外 内容
样本类型:骨髓,外周血等体液与瘤体组织。样本采
集,签收、标本预处理,细胞培养,秋水仙素处理,
低渗、固定、滴片、显带,染色,光学显微镜下分析
0
BDZX010)
36
06043400000 604340000(M
0
BHZX003)
37
06043500000 604350000(M
0
BLZZ001)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08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0 1 9
2 月 28 曰
)
D R S P - 201 9 — 0 430003
山 东 省 医 疗保 障局 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公布部 分 医 疗服 务 项 目 价格 和 一次 性
耗 材 目 录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医 保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动 能力 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 本办法
执 行 。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年 自 20 19
月 4
1
起 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
至 2 02 2
月 3
日 3 1
。
年 2 0 1 9
3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劳 动
能 力 鉴定现场管理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42
一
、
附件 中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为
最高 价格 , 各 医疗机构 可 根据具体情 况适
下 浮 当
。
二 、
各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明 码标 价
规定 , 在收 费地点 的醒 目 位置公示 医疗项
目 编 码 、 名 称 、 内 涵 、 计 价 单 位 和 价 格
等 , 方便患 者 比 对和 社会监督 。
15 日
3
日 3 1
,
2 5
项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 、 一 次性耗材 目 录 及
支付政策 和标准 等规定 , 按照 本通知 规定
执行 。 执行 中 遇 有 问 题 , 请及 时报告省 医
疗保 障局 、 省 卫生 健康委 。
附 件 : 1 . 部分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表
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价格》)包括《青岛市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门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现行服务项目中已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的材料》《青岛市临床用血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分别按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项目及价格执行。
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设项目编码、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计价说明、统筹金支付范围九个栏目。
(一)项目编码“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八位混合码组成。
各字母、数字代表不同的含义(具体附后)。
(二)财务编码“财务编码”为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编码:B-为“床位收入”C—为“诊察收入”D-为“检查收入”E—为“治疗收入”F—为“手术收入”G-为“化验收入”H—为“护理收入”I—为“卫生材料收入”J一为“输血收入”K—为“其他收入”(S)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
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十方法+术式。
项目名称采用简体中文书写,特殊需标注外文的,采用外文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
名称中“/”表示“或者”,指并列关系。
例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指门诊或急诊留观诊察费。
(四)项目内涵“项目内涵”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常规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或步骤),是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不含”和“包括”专门名称,具体含义如下:1.含: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应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得再单独收费。
医疗服务书范本规范医疗项目与费用
医疗服务书范本规范医疗项目与费用医疗服务书范本尊敬的患者:为了规范医疗项目与费用,保障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我们医疗机构特编写本医疗服务书范本,旨在明确说明医疗项目及相关费用的详细内容。
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下内容:一、医疗项目本医疗服务书范本适用于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各类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诊疗服务:如病历记录、医生诊断、处方开具等;2. 检查项目:如常规体检、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等;3. 手术项目:如手术治疗、麻醉费用等;4. 康复治疗:如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5. 特殊治疗:如介入治疗、化疗等。
二、费用明细1. 门诊费用:(1) 挂号费:按照不同科室和医生的级别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前台;(2) 诊疗费:根据医生的具体诊断和治疗方案而定,费用明细详见处方或病案首页;(3) 检查费:根据不同检查项目而定,费用明细详见检查单或报告;(4) 化验费:根据不同化验项目而定,费用明细详见化验结果单;(5) 康复费:根据不同康复治疗方案而定,费用明细详见康复训练单。
2. 住院费用:(1) 床位费:根据不同病房类型而定,费用分为普通病房费、单人间费、VIP病房费等,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护士站;(2) 手术费:根据不同手术项目而定,费用明细详见手术操作记录;(3) 用药费:根据医生的开药处方而定,费用明细详见药品购买清单;(4) 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项目而定,费用明细详见护理记录单。
三、费用支付方式1. 自费支付:患者可选择使用现金、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直接支付医疗费用;2. 医保支付:患者可凭社保卡或其他医保凭证进行费用报销;3. 商业保险支付: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凭商业保险凭证进行费用报销;4. 其他方式: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政策规定而定。
四、费用结算1. 门诊费用结算:患者在就诊完成后,前往收费窗口结算当日费用;2. 住院费用结算:患者在出院前,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并办理出院手续;3. 医保报销:符合医保政策及手续要求的患者,可凭医保凭证办理相应费用的报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厦医保〔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2〕73号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学服务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74号)中对项目规范调整的要求,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静脉药物配置费、血清药物浓度测定、体液抗生素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多学科综合门诊等7个项目。
其中,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提供基本操作流程之外,应按项目内涵规定提供包含“发送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药物治疗意见的报告”等服务。
(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编码120400013)”规范为“静脉药物配置费(特殊药物)”,项目编码为11110000201。
(三)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不再区别定价,执行血清药物浓度测定项目价格,取消项目编码为25030900501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项目编码25030900502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项目编码25030900503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省医保局对《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中85项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等工作,规范了相关项目内涵和说明,现就服务项目和试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附件明确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级、市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二、“骨科手术导航引导”继续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四、项目中涉及的医用耗材,继续执行现有医保支付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医疗机构,确保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原有关规定中涉及到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附件2.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表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15日——结束——。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430001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
队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
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
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5.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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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明医保〔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明医保〔2020〕43号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专科医院: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及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浅表部位后装治疗、腔内后装放疗、组织间插置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形调强放射治疗(IMRT)、旋转调强放疗等8个项目计价单位由每照射野(次)修订为Gy,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修订网织红细胞计数(Ret)等22个项目说明栏内容。
其中: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等6个项目收费不区分方法学,癌胚抗原测定(CEA)等10个项目的仪器法不再加收,吸入物变应原筛查等6个项目修订说明栏并调整收费标准,取消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非扩增定性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5)。
三、修订心房血栓清除术、心房折叠术、经皮肿瘤消融术、动静脉置管护理、鼻饲管置管、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栏内容。
其中,左心房血栓清除术项目名称修订为心房血栓清除术,左心房折叠术修订为心房折叠术,取消经皮肿瘤微波消融术和氩氦刀治疗项目,并入经皮肿瘤消融术。
明确心房血栓清除术、心房折叠术、心耳结扎术、胸骨内固定术、诊疗分析及手术规划3D智能医学影像辅助操作等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济医保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20号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现将《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市级及以下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执行统一标准(见附件1)。
莱芜区、钢城区各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执行统一标准(见附件2);其他未列项目最高价格按附件1执行。
附件3为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三、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按以下政策执行。
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类、西医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人次,中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4元/人次,西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3元/人次,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其余项目最高价格按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价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收费,不得将项目打包或自立项目收费。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鲁医保发〔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
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5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并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可按照不高于附件公布的价格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参
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三、医疗机构应将附件所列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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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
人体组成成分分 利用生物电阻抗的方法测定人体成分(含肌
析
肉、脂肪、水分等)组成,含报告。
AB ABA
11 ABAB0001
(二)一般治疗操 作 1.注射
皮下注射
核对医嘱及患者信息,检查注射器及药物, 用无菌注射器配制药物,取适当体位,选择 并确定注射部位,皮肤消毒(直径大于5厘 米),再次核对患者信息,将药物注入皮下组 胰岛素注射 织,拔针后按压注射部位并第3次核对患者信 针头 息,协助患者恢复舒适体位,处理用物,用 药后观察用药反应,做好健康教育及心理护 理,必要时记录。
项目内涵
价格(元)
医保支付标准(元)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
项目 等级
增负 比例
支付单位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
备注
支付范围
17 ABJA0001 氧气吸入
评估患者缺氧情况,病情等,核对医嘱及患
者信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释吸氧目的,湿化瓶备蒸馏水,
根据需要选择吸氧管或面罩,将无菌鼻导管
次
液,第二组及以 上按照静脉输液 11.5
11.5
11.5 A类
(6岁以下)收
费(含材料)。
次
2.5
2.5
2.5
限中重度烧伤患
者或烧伤合并骨
日
折,或烧伤合并 气胸,或烧伤合
300.0
300.0
300.0
B类 5%
并心功能不全患
者
例
30.0 30.0 30.0 A 类
2
人次
0
0
0 含报告
胰岛素注射针头
医院自 医院自 医院自 主定价 主定价 主定价
项目 等级
C类
A类 C类 C类 C类 C类 C类 C类
医保支付标准(元)
增负 比例
支付单位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
备注
次
0
0
0
次
20.0
20.0
20.0
每住院周期为一 次
按照《天津市基
次
0
0
0
层医疗机构家庭 病床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
小时
或面罩连接吸氧装置或氧气袋,检查导管通 一体化吸氧
畅,取适当体位,检查鼻腔通畅,清洁湿润
装置
小时
6岁以下儿童加 收15%。
2.5
3.0
3.0 A 类
鼻腔,调节氧流量,固定吸氧装置,处理用
物。定时观察患者病情及缺氧缓解程度并记
录,做好氧气吸入的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
小时
2.5
3.0
6岁以下儿童的 医保最高支付标 3.0 准,在相应标准 的基础上再增加 15%。
指针对复杂、疑难病患者,由至少4个学科专
8
AADB0001-z13
多学科疑难病综 合会诊(MDT)
家组成诊疗组,通过定期、定址的会议,提 出适合患者的最佳治疗方案,继而由相关学 科单独或多学科联合执行该治疗方案(含报
告)。
除外内容
价格(元)
计价单位
说明
一级医 二级医 三级医
疗机构 疗机构 疗机构
次
医院自 医院自 医院自 主定价 主定价 主定价
0
0
0
每专家/次 0
0
0
每专家/次 0
0
0
次
0
0
0
每学科/次 0
0
0
支付范围
AAE
5.营养风险筛查 与评估
1
序号 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AAEA0001 营养状况评估
项目内涵
指具有医疗机构相应资质的营养医师,调查 基本膳食状况、疾病状况、用药史等(含婴 儿母乳喂养状态),计算每日膳食摄入量及 能量、营养素摄入量,计算体质指数,测量 身高、体重、围度、握力、皮褶厚度等,并 对实验室检查、营养生化检查、能量消耗测 定、人体组成成分分析等,进行综合营养评 估,出具评估报告。不含各种检查费。
物敏感试验
拟构建肿瘤微环境,并在与化疗药物的共培
养后,对存活的肿瘤细胞进行定量分析,进
而评判肿瘤细胞对化疗药物的敏感性。
次
6岁以下儿童加 收15%。
8.0
10.0
10.0 A类
次
6岁以下儿童加 收15%。
3.0
3.0
3.0 A类
次
医院自 主定价
医院自 主定价
医院自 主定价
C类
按照津价医药〔 次 2006〕291号文 380.0 420.0 460.0 B类 2%
次
11.5
11.5
液,第二组及以 11.5 上按照静脉输液
(6岁以下)收
费(含材料)。
次
2.5
2.5
2.5
按照一次性医用 材料纳入医保支 付范围
限中重度烧伤患
者或烧伤合并骨
日
300.0
300.0
300.0
折,或烧伤合并 气胸,或烧伤合
并心功能不全患
者
例
30.0 30.0 30.0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4
AADG0001 远程会诊
5
AADA0001 院际会诊
指临床各专业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开展的会诊服务。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 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提供医学资料,对患者的病 情进行研讨的各学科的会诊诊治。不含病理 会诊中图像的采集、数字化转换。 指由副主任及主任医师参加的院际间会诊。 根据病情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治疗服务。
人次
40.0 40.0 40.0 C类
胰岛素注射针头
与皮下注射材料
次 费不得同时收取 1.0
5.0
5.0 A类
。6岁以下儿童
加收15%。
胰岛素注射针头
次 与皮下注射材料 2.4
2.4
2.4
费不得同时收取
组
连续输液第二组 及以上含材料费 2.0
5.0
5.0 A类
。
次
5.0
5.0
5.0 A类
含第一组静脉输
价格(元)
医保支付标准(元)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
项目 等级
增负 比例
支付单位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
备注
次
限营养门诊或营 医院自 养筛查阳性患者 主定价
医院自 主定价
医院自 主定价
C类
次
0
0
0
支付范围
限营养门诊或营 养筛查阳性患者
10
TTJA0303
与皮下注射材料
费不得同时收取
次
1.0
5.0
5.0
。6岁以下儿童 的医保最高支付
标准,在相应标
准的基础上再增
加15%。
按照一次性医用
次
材料纳入医保支
付范围
连续输液第二组
及以后含材料
组
费.6岁以下儿童
2.0
5.0
5.0 的医保最高支付
标准,在相应标
准的基础上再增
加15%。
次
5.0
5.0
5.0
含第一组静脉输
注射器配制药物,连接氧气管,取适当体
位,将药物加入储药瓶,调节氧流量6-8升/ 分钟使药液呈雾状喷出,用无菌口含嘴(或雾 化面罩)遮住患者口鼻,嘱其用口深吸气,吸
面罩或口含 嘴
入15-20分钟,关氧气,协助排痰,协助患者
恢复舒适体位,处理用物,评价并记录,做
好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
次
6岁以下儿童加 收15%。
ABJA0001-DCF 氧气吸入材料费
使用一体化吸氧
日 装置不得收取氧 8.0
8.0
8.0
气吸入材料费。
使用一体化吸氧 按照一次性医用
日
8.0
8.0
8.0 装置不得收取氧 材料纳入医保支
气吸入材料费。 付范围
18 ABKB0001 雾化吸入
评估患者病情及呼吸系统状况等,核对医嘱
及患者信息,解释其目的取得配合,用无菌
附件
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政策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一
补充和完善项目 价格
普通医师出诊费
1
AAAN0001 (医护人员上门
服务费)
2 AAAN0001-Z4 家庭病床建床费 3 AAAN0001-Z5 家庭病床巡诊费
指由中、西医主治及以下医师应患者或其家 属要求到家庭、单位或社区提供技术劳务的 诊疗服务(包括新生儿、产妇等家庭病床诊 疗)。检查必备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正常使用 情况。家访,审视居室环境与卫生状况并指 导其改善居室环境质量,询问患者情况和异 常症状、体征,洗手,戴口罩、手套,对患 者进行体格检查,必要时处理。提出诊疗方 案。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与联系方 式,记录患者诊察处理情况及指导内容,将 诊察相关用品放入废物收集袋,洗手简单消 毒后离开患者家庭。含护理人员按照“互联 网+护理”工作方案执行的上门服务,含基层 医护人员上门服务费。不含相关检验与医技 检指查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 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首次建床 应办理建床手续,并由家庭医生对建床患者 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对建床患者制 定患治者疗建护立理家计庭划病。床后,由指定医护人员(家 庭医生团队成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 定期了解患者病情,根据患者病情及时调整 治疗护理方案。
面罩或口含 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