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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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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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作为一套庞大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在美国,公司法来源于联邦法和各州法律,并根据不同州的具体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化。本文将就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

一、公司类型与注册

1. C型公司

C型公司是指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一种独立法人,拥有独特的税务身份。C型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和亏损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在注册C型公司时,需要向所在州的相关机构提交注册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2. S型公司

S型公司也是一种独立法人,但其税务身份与C型公司不同。S型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将公司的收入和亏损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而不需要像C型公司那样在公司层面上缴纳税款。同样地,注册S型公司也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费用。

3.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其特点是股东具有有限责任。与C型和S型公司不同的是,LLC的税务身份可以根据股东的

选择进行灵活调整。LLC的注册过程与C型和S型公司类似,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并缴纳费用。

二、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1.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书,其中包括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重要信息。根据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需要向相关的州机构提交并进行注册审批。

2. 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场合。在美国,股东会议通常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有效性。

3.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决策。根据美国公司法,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董事的选举和任免通常需要股东会议的批准。

美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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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观及有关概念

1.1 公司的起源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并非“商业公司”(businesss corporation)。有些学者认为,广义的公司起源于原始社会中的家庭、家族或部落等群体。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城镇、行业工会和殖民地。到了中世纪,欧洲出现了教会和大学。这些群体最终演变成今天的公司。在现代社会里,广义的公司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从事某种法律准许的活动的团体,例如教育机构、工会或慈善事业等。

在英国历史上,商业公司的“执照”(charter)最初是由皇室颁发的。1688年英国革命之后,皇室颁发公司执照的权力转由议会掌握。到了16、17世纪时,英国的商业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贸易公司。当时的大英帝国是海上强国,许多公司并不是纯粹为了盈利的目的而成立的,除了经商之外,英国的贸易公司还从事航海探索和建立海外殖民地,是促进英国的殖民政策,向海外扩张势力范围的主要力量。从16世纪到18世纪末,许多欧洲国家政府推行“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政策,以扩大领土和势力范围,例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德国等。为了鼓励私有资本为政府的政策利益服务,政府通过颁发公司执照给予这些公司许多特权,例如在某一特定的行业或地区的商业垄断权,并由政府通过法规,作为巩固这些特权的后盾。

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在美洲新大陆成立了佛吉尼亚公司和麻萨诸塞海湾公司。随着美洲殖民地人口的增长,许多公司以郡、城镇、区或市的形式出现,此外还有许多公司从事宗教、教育和慈善事业。然而在殖民地时期,美洲的商业性公司为数极少,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国会对商业活动的管辖极为严格,当地的殖民地政府根本无权颁发公司执照。此外,当时的大英帝国主要是靠“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从事对外贸易。例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种植鸦片,然后将鸦片从印度走私运入中国换取白银,并为打开中国的大门怂恿英国政府对华发动鸦片战争。实际上,当年英国的贸易公司具有“官”和“私”的双重作用,是英国政府向海外推选殖民政策的工具。海外殖民地的作用是向英国本土的工厂提供原材料的基地和英国推销成品的市场。显然,英国并不希望美洲殖民地发展商业公司,在经济和贸易方面达到自给自足。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在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和公司治理被视为保障公司运营活动的重

要法律框架。通过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法

力求实现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以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并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一、公司法权力结构

美国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权力结构的规定来界定

各方在公司内的权责关系。其核心特点是股东主权和有限责任。股东

主权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包括选择董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等。有限责任则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免受公

司债务的承担。

同时,美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董事会是公司的

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公司高级管

理层的运作。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

的责任包括保护股东权益、履行职责、遵守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等。

二、公司治理

1. 董事会的角色与职责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代表股东的利益,还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制

定长期战略和政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运作和决策,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得到实现;

- 批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 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 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

2. 公司治理的原则与实践

美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是透明、负责、公平和合规。透明性意味

着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和

评估公司的状况和决策。负责性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为公司和股东

(完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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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示范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1.21. 表格

§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 1.41. 通知

§ 1.42.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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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 简称§ .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 表格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 本法案中的定义

§ . 通知

§ .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 申请文件应由下列人员来签署:

(1) 本州公司和外州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者是总裁或是其他高级职员;

美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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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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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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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标准公司法-1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2001年03月10日09:39:11 星期六), 站内信件

美国标准公司法

第一条简称

本法令应被称为,并可被引用为"〔某州①〕营利公司法"。

①填入州名。

第二条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者外,本法令所用诸名称之定义,均应以下述规定为准:

1."公司"或"本州(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但不包括

外州(国)公司。

2."外州(国)公司"是指应适合本法令所允许设立公司的宗旨而设立的公

司,而不是指依本州以外的法律而设立之营利公司。

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初始或重审之章程,或公司进行联合之条款,以及

包括合并条款在内的上述三者的所有修正条款。

4."股份"是指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之计量单位。

5."认股人"是指公司设立前后认购该公司股份者。

6."股东"是指某公司在册的股份持有者。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有所规

定,则董事会可通过决议采取步骤,依此步骤,公司股东得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出具

证明书,证明以该股东名义注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确系是该股东所代表的某一个或

几个特定人员所持有。该项决议应载明:(1)可出具证明的股东类别;(2)出

具证明的目的;(3)证明书之格式及其记载的资料;(4)证明书是否必须由公

司在某股份登记日或截止登记股份转让日以前收到;(5)被认为是必需的和希望

采取的有关该步骤之其它条款。公司接到符合该步骤的证明书后,证明书所述之特

定人员,按证明书所述目的,应被视为取代了出具该证明书的股东,而成为该股份

的持有者。

7."核准股"是指公司有权发行的所有类别股。

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概要

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概要

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我国的《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转型和规范转型后的主体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该法的实施,其所暴露出的问题受到立法机关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便是其中的问题之一。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牵涉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通常认为“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大。”(注:吴建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6页。)但是,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和世界潮流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却呈现出某些和其他国家相区别的特点。本文拟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进行具体的论述,以期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有所启发.

一、美国公司法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

在美国,判例法是法律的渊源之一。但在公司法方面,公司建立和经营所依据的法律大都是成文法.“公司法在美国通常是被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注:[德]爱里克.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彼得。赫尔佐克著,高基生译:《美国法律制度导论》第112页。)因此, 研究美国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不同时期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寻找答案。美国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大致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现分述如下:(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这一时期,从时间上看大致在美国独立以后到19世纪20年代。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一新生的国家在宣告独立之时即继承了其宗主国的法律制度。在公司法方面,由于其宗主国英国直到1908年才制定第一部公司法,因此,美国只是继承了英国有关公司设立的一些制度及判例制度。在这一时期,连英国学者也一直认为:“股东(大)会就是公司本身,而董事仅仅是受制于股东(大)会的公司代理而已。(注:陈东:《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受信义务“》,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98页.)在这一时期,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之所以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看,企业的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只占所有企业的很少一部分。有关论述认为:”以家庭色彩为特征的古典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的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注: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页。)即使是公司,也带有古典企业的显著特点,并把这一时期的美国企业描述为”管理者(二)所有者(业主)雇佣职工“的形式.(注: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3页。)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往往是一个或几个特定关系的个人所设立,”老板管理公司,管理者即为老板。即使是合伙关系,其资本股权还是为少数个人或家属所掌握。“(注: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页。)

美国示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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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1.21. 表格

§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 1.41. 通知

§ 1.42.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公司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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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文件
nn BYLAWS 内部管理规则 uu DETAILED RULES THAT CONTROL INTERNAL MATTERS OF CORPORATION uu USUALLY, BOTH BOD AND SHAREHOLDERS HAVE POWER TO CREATE, AMEND OR REPEAL
公司的设立
nn INCORPORATION PROCESS 公司设立过程 uu INCORPORATORS
tt RESPONSIBLE FOR CREATION OF CORPORATION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设立章程 tt SIGNED BY INCORPORATOR(S) tt FILED WITH STATE (WI –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t EXISTENCE BEGINS WHEN ACCEPTED BY DFI
依据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公司分类
nn CLASSIFICATIONS uu INCOME TAX STATUS所得税地位
tt “C” CORPORATION “C”类公司
• INCOME IS TAXED AT THE CORPORATION LEVEL • SHAREHOLDERS TAXED ON DIVIDENDS THEY RECEIVE tt “S” CORPORATION “S” 类公司 • NO TAX AT CORPORATION LEVEL • PROFITS PASS THROUGH TO SHAREHOLDERS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注重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在美国的

法律体系下,股东享有一系列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本文将探讨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和

制度。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

根据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法律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随时查询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有关公司事务的投票权。

3. 享有公司分配的股利和盈余的权益。

4.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益。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下面将介绍

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股东的权益保护

规定。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东的投票权、利益分配等内容,确保股东

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2.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

会(SEC)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负责监督市场交易和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监管机构还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

查和制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诉讼和代表诉讼

在美国,股东拥有起诉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

争议。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代表进行代表诉讼,保护共同股东的权益。

4.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管

公司法概要汉密尔顿

公司法概要汉密尔顿

《公司法概要:汉密尔顿》一书并未广泛流通,但我可以为您简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汉密尔顿的相关内容。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涉及公司的设立方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终止方式等各个方面。在公司法中,汉密尔顿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首先,汉密尔顿是公司的一种类型,通常指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这种类型的公司通常由股东投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汉密尔顿公司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它通常不需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批准,并且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其次,汉密尔顿公司的组织结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这种组织结构有助于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决策的效率。

再次,汉密尔顿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如公司法、税法、劳动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活动规则、财务报告要求、信息披露义务等,以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最后,汉密尔顿公司在终止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以确保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至于汉密尔顿公司在实践中的应用,它已经成为了商业领域中广泛使用的公司类型之一。它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使得创业者和投资者能够更容易地创建和运营公司。同时,汉密尔顿公司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以确保其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sox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

sox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

sox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

SOX法案,全名为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是美国在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旨在加强对公共公司的会

计准则和公司治理的监管。以下是SOX法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 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SOX法案要求公共公司的财务报表

必须准确、透明,并且以合理的方式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它还规定了公司与审计师之间的独立性要求,并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 内部控制要求:法案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产安全、财务准确性和信息保密性。公司必须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公开披露评估结果。

3.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SOX法案要求公共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和独立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这样做可以减少公司高管的权力集中,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负责性。

4. 公司管理和法律责任:法案加强了公司管理层和高管的法律责任。违反法案规定的公司管理层和高管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和民事指控,包括重罚款和监禁。

5. 金融服务机构监管:SOX法案还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机构的

监管,要求它们建立、实施和执行合规控制措施,以防止非法、欺诈性或不道德的行为。

SOX法案的意义在于提高了公共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并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此外,SOX法案还提高了公司管理层和高管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公司金融丑闻和财务欺诈的发生。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一引言

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美国还有独资、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

1977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80年代末

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

国得到普及。

已经有众多形式可供选择的美国为什么又要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它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风靡全国?它有哪些与原有的各类形式不

同的主要特点?本文试以现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依据来回答上述问题。

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我们将把有限责任公司法与相近的合伙、有限合伙与封闭型公司法进行比较;对有限责任公司法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我们也将作一些必要的法理上的探讨。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产生背景与发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前的美国体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美国已经有了可为各类不同投资者选用的组织的形式,就规模较小的而言,可供选择的的法律形式,除独资外,只能是合伙及其变种-有限合伙(注:有限合伙又译为隐名合伙。)与封闭公司两大类。

合伙,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其优越性主要是:(一)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合伙人可以直接控制和执行合伙的业务,因而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二)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没有法定的经营程序,因而经营成本较低;(三)合伙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合伙的利润可直接计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合伙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都要负无限的连带责任,这种风险有时是合伙人所无法承受的;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有限合伙人虽然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成员地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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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 1.21. 表格

§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

第三节州务长官

§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

第四节定义

§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 1.41. 通知

§ 1.42. 股东人数

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

(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

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美国企业法:公司治理与合规

美国企业法是指规范美国公司运作、治理和合规的法律体系。公司治理与合规是确保企业管理合法合规、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本文将介绍美国企业法中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合规要求,并探讨其在现代企业中的实践。

一、公司治理原则

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实施规范、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体系,以保护股东权益,优化企业运营。美国企业法围绕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公司治理:

1.1 监事会成立与职能

美国公司普遍设立监事会,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并保护股东利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1.2 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必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导向。董事会应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查财务报告,并定期组织股东大会。

1.3 收购与合并的程序与保护

美国企业法对于公司的收购与合并有严格的程序与规定,以保护股

东利益和市场竞争。任何收购与合并交易都需要通过审查,并经过独

立董事的评估和股东批准。

二、合规要求

在美国企业法中,合规是指企业在各级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下,

诚实守信、遵守规则的经营行为。以下是美国企业法中的合规要求:

2.1 公司财务披露

美国企业法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有严格规定,要求公司公开披露

盈利状况、财务报表和重大交易等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

平竞争。

2.2 内幕交易禁令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属于违

法行为。美国企业法禁止内幕交易,要求公司内部人员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操纵市场和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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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 1984 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 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准公司法。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 最有代表性。
nn CLASSIFICATIONS uu PUBLICLY HELD 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
tt FREELY TRADED SHARES
tt PUBLIC MARKET FOR SHARES (WHETHER OR NOT LISTED ON NATIONAL EXCHANGE) uu 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 tt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tt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SHARES
内部管理文件
nn BYLAWS 内部管理规则 uu DETAILED RULES THAT CONTROL INTERNAL MATTERS OF CORPORATION uu USUALLY, BOTH BOD AND SHAREHOLDERS HAVE POWER TO CREATE, AMEND OR REPEAL
先公司合同
nn PROMOTERS 发起人
uu 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S
tt PROMOTER IS PERSONALLY LIABLE tt AVOIDING LIABLILITY • IRREVOCABLE OFFER TO CORP • SPECIFIC CONTRACT TERMS • PROMOTER, THIRD PARTY AND CORP ENTER INTO “NOVATION” • RELEASE FROM THIRD PARTY
uu 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
tt GOVERNMENTAL UNIT tt QUASI-GOVERNMENT ENTITY uu 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 tt FOR PROFIT BUSINESS tt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CORP CAN PURCHASE FROM SHAREHOLDER AT CORP’S OPTION •MAY BE “CONVERTIBLE” INTO COMMON STOCK
冒牌公司
nn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uu CORP BY ESTOPPEL 冒牌公司
tt THIRD PARTY CONDUCTS BUSINESS WITH ANOTHER BUSINESS
tt THIRD PARTY BELIEVES OTHER BUSINESS TO BE A CORP tt THIRD PARTY CANNOT HOLD “SHAREHOLDERS” (OWNERS) PERSONALLY LIABLE IF BUSINESS FAILED TO PROPERLY INCORPORATE
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 nn CHARACTERISTICS 特征 uu LEGAL ENTITY uu OWNED BY SHAREHOLDERS uu MANAGEMENT tt DIRECTORS tt OFFICERS uu LIMITED LIABILITY
分类
nn CLASSIFICATIONS
越权规则
nn “ULTRA VIRES” 越权规则 uu ACTS THAT ARE BEYOND CORPORATE POWERS OR PURPOSE STATED I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uu FOLLOWING CAN SUE TO PREVENT tt SHAREHOLDER tt CORPORATION, AGAINST OFFICERS OR DIRECTORS tt STATE ATTORNEY GENERAL
公司章程续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DURATION
tt PERPETUAL, OR
tt LIMITED PERIOD uu PURPOSE tt SPECIFIC (OR LIMITED) tt ANY LAWFUL BUSINESS uu NUMBER OF AUTHORIZED SHARES
按设立地分类
nn DOMESTIC CORPORATION 本州公司 nn FOREIGN CORPORATION 外州公司
uu DOING BUSINESS IN ANY STATE OTHER THAN STATE IN WHICH INCORPORATED
uu REGISTERED AGENT AND OFFICE uu CANNOT SUE IN THAT STATE UNTIL OBTAINING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nn ALIEN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 uu I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CORPORATED IN A FOREIGN COUNTRY
公司设立瑕疵
nn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设立瑕疵 uu “DE JURE” – IN TOTAL COMPLIANCE
WITH STATE STATUTE
uu “DE FACTO” 事实公司 tt ELEMENTS: • EXISTING STATE STATUTE • GOOD FAITH EFFORT TO COMPLY • CONDUCTING BUSINESS A CORP tt ONLY THE STATE CAN CHALLENGE CORP’S EXISTENCE
公司的设立
nn INCORPORATION PROCESS 公司设立过程 uu INCORPORATORS
tt RESPONSIBLE FOR CREATION OF CORPORATION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设立章程 tt SIGNED BY INCORPORATOR(S) tt FILED WITH STATE (WI –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t EXISTENCE BEGINS WHEN ACCEPTED BY DFI
公司发起人
nn PROMOTERS 发起人
uu 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S
tt CORPORATION NOT AUTOMATICALLY LIABLE tt TO BE LIABLE, MUST “ADOPT” THE PROMOTER’S CONTRACT AFTER COMING INTO EXISTENCE
揭开公司面纱续
nn “PIERCING CORPORATE VEIL” uu CIRCUMSTANCES CONSIDERED
tt USE OF CORP AS FACADE FOR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THER FINANCIAL AFFAIRS
tt FRAUD, OR OTHER INJUSTICE
uu PARTICIPATE IN CONTROL (VOTE ON MAJOR ISSUES AT SHAREHOLDERS’ MEETING)
uu SHARE OF NET ASSETS UPON LIQUIDATION OF CORPORATION
股票分类:普通股
nn STOCK (SHARES) CLASSES股票分类
揭开公司面纱
nn “PIERCING CORPORATE VEIL” PERSONAL LIABILITY IMPOSED UPON SHAREHOLDERS
uu CIRCUMSTANCES CONSIDERED
tt UNDERCAPITALIZATION tt FAILURE TO OBSERVE FORMALITIES tt NONPAYMENT OF DIVIDENDS tt SIPHONING OF FUNDS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tt NONFUNCTIONING OF OTHER OFFICERS OR DIRECTORS
公司章程续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REGISTERED OFFICE AND AGENT
tt OFFICE MUST BE IN STATE
tt AGENT MUST BE RESIDENT OF STATE uu NAME AND ADDRESS OF INCORPORATOR(S)
• RIGHT TO DIVIDEND CARRIES FORWARD (AND ACCUMULATES) IF NOT PAID IN CURRENT YEAR
tt USUALLY, NO VOTING RIGHTS
优先股续
nn STOCK CLASSES uu PREFERRED STOCK
tt MAY BE “CALLABLE”
依据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公司分类
nn CLASSIFICATIONS uu INCOME TAX STATUS所得税地位
tt “C” CORPORATION “C”类公司
• INCOME IS TAXED AT THE CORPORATION LEVEL • SHAREHOLDERS TAXED ON DIVIDENDS THEY RECEIVE tt “S” CORPORATION “S” 类公司 • NO TAX AT CORPORATION LEVEL • PROFITS PASS THROUGH TO SHAREHOLDERS
公司设立的效力
nn CORPORATE POWERS 公司的权力、公司设 立的效力 uu GRANTED BY STATE LAW
uu EXAMPLES
tt PERPETUAL EXISTENCE tt FILE LAWSUITS tt OWN PROPERTY tt MAKE CONTRACTS tt PERFORM ACTS NECESSARY TO CONDUCTING LAWFUL BUSINESS
职业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
nn CLASSIFICATIONS uu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 tt “PC” OR “SC” 职业性公司 tt MEMBERS OF A GIVEN PROFESSION ARE SHAREHOLDERS tt NO LIMITED LIABILITY FOR PROFESSIONAL MALPRACTICE
uu COMMON STOCK
tt BASIC GROUP OF OWNERS tt VOTING RIGHTS
优先股
nn STOCK CLASSES uu PREFERRED STOCK优先股
tt RECEIVE SPECIFIED PRIORITIES
• ORDINARILY, RIGHT TO DIVIDEND BEFORE COMMON STOCK SHAREHOLDERS tt MAY BE “CUMULATIVE”
公司章程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NAME
tt MUST SPECIFICALLY DESIGNATE AS CORPORATION (“CORP.”, “COMPANY”, “INC.”, “LTD”)
tt CANNOT BE DECEPTIVELY SIMILAR TO ANOTHER CORPORATION’S NAME
融资结构:公司证券分类
nn “SECURITY” 证券
uu STOCK (EQUITY SECURITY)股票
tt OWNERSHIP INTEREST
uu BOND (DEBT SECURITY)债券
tt HOLDER IS A CREDITOR OF CORPORATION
股东权益
nn RIGHTS OF SHAREHOLDER uu DIVID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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