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05号
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一、引言券商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担任保荐人角色,负责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工作。
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是指在保荐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材料和信息的整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本文档将介绍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和指导原则。
二、工作底稿的重要性保荐业务涉及的文件、材料和信息繁多且复杂,对于保荐人来说,有一个清晰、完整、规范的底稿是非常重要的。
工作底稿不仅可以帮助保荐人更好地了解和把握项目进展,更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工作风险。
三、工作底稿的内容要求1.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发行人的背景、发行计划等。
2.法律文件:包括发行人的相关法律文件、券商的法律文件,如预披露、承销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3.项目进展:包括发行计划、路演情况、投资者询问回复、信息披露进度等。
4.风险因素:包括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5.协作事项:包括与其他参与方的沟通、协调情况,如发行人、证监会、交易所、律师等。
6.备查文件:包括项目中所涉及的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备查资料清单和存档情况。
7.其他附件:包括项目中可能需要补充的其他附件,如会议纪要、会议PPT等。
四、工作底稿的组织方式1.按照时间顺序:将工作底稿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组织,以便保荐人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
2.按照分类:将工作底稿按照不同的内容进行分类,如项目背景、法律文件、项目进展、风险因素等。
3.按照重要性:将工作底稿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以便保荐人更加关注重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
4.按照关联性:将工作底稿按照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组织,以便保荐人更快地找到相关的文件、材料和信息。
五、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1.底稿的编号:对每个工作底稿进行编号,以便追踪和查找。
2.底稿的备份:对每个工作底稿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底稿的存档:将工作底稿以统一的格式进行存档,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4.底稿的更新:及时更新工作底稿,保证底稿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doc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立项内核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企业资料、工商资料、访谈口录、其他公开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辅导材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精选.
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第一条为提高投资银行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控制保荐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应按本指引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关于工作底稿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底稿档案;投资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和债券发行业务等,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业务底稿档案。
第三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是对发行人质量进行评价,以及公司、保荐人员出具有关尽职调查报告和相关推荐文件的佐证证据和支持文件。
项目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第四条保荐工作档案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搜集与发行人重要事项相关以及与保荐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各类资料和证据。
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补充收集必要的相关资料。
对债券业务,还应收集担保人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等);对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业务,还应收集注入资产及资产注入方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可分阶段建立保荐工作档案,但在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前应有较完整的阶段性保荐工作档案,其底稿所涉及的内容应至少能够为发表辅导验收申请意见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六条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原则上应按本指引附件中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基本内容,分大类编制保荐工作档案目录,大类下的子(细)目录可自行编制(与正式申请文件中的资料有重叠的部分,可采用引证方式注明),并按申报文件的形式装订整齐,编制页码,以便验收、查阅和保管。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工作,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传真:************。
4.电子邮箱:****************.cn。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27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保荐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证券发行与承销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09【实施日期】2009.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并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合理、审慎的判断标准,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九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审核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通常采取一些纠正或补救措施,以解除违规担保或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由于实践中违规担保的情形多种多样,公司采取的纠正和补救措施各不相同,经过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情况则更加复杂,由此造成对于《管理办法》第。
招商证券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承做流程、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和控制项目承销风险,履行保荐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目前投资银行保荐项目承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底稿指引中的工作底稿目录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两类保荐业务,其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品种。
项目组可根据承做项目类型和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该模版制作各个项目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三条保荐业务工作底稿需由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名。
具体资料收集人应在其负责部分签名。
第四条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将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投资银行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和完善,也请全体投资银行总部项目人员向内核部随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条本指引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附录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附录三:访谈记录、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业务模版附录四:保荐工作日志等业务模版附录五:验证招股说明书模版附录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成员:目录注:如为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同一控制下合并进入的控股子公司,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按照对发行人主体的要求,将该公司纳入尽职调查范围。
1-9 资产权属情况1-91-9-1 房屋所有权证1-9-1-11-9-2 土地使用权证1-8-2-11-9-3 公司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房屋中尚未取得相关权证部分的情况说明1-9-3-11-9-4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1-9-4-11-9-5 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1-9-5-11-9-6 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如有)及租赁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资产的权属文件1-9-6-11-9-7 如发行人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及还款情况1-9-7-11-9-8无形资产的相关许可文件1-9-8-1 1-9-9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1-9-9-1注意:请各项目组在编制工作底稿时,每一章节应按照上述目录编制子目录,同时将各部分尽职调查和工作底稿编制落实到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9年第120次会议于2009年11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2009年11月4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9.11.04施来自日期2009.11.04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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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9.11.06
施行日期
2009.11.06Fra bibliotek文号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2009年11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9年第121次会议于2009年11月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5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9.07.22
施行日期
2009.07.22
文号
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5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9年第51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获通过。
2009年07月22日
——结束——
券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事情稿本指引(2009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承做流程、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备和控制项目承销风险,履行保荐责任,凭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刊行上市保荐业务治理步伐》、《证券刊行上市保荐业务事情稿本指引》等执法规矩和目前投资银行保荐项目承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保荐业务事情稿本指引。
第二条本事情稿本指引中的事情稿本目录分为首次公然刊行和上市公司证券刊行两类保荐业务,其中上市公司证券刊行包罗上市公司公然增发、配股、定向刊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品种。
项目组可凭据承做项目类型和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凭据该模版制作各个项目的保荐业务事情稿本。
对付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事情稿本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三条保荐业务事情稿本需由项目卖力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名。
具体资料收集人应在其卖力部分签名。
第四条保荐业务事情稿本指引将凭据证券市场生长、相关执法规矩的完善和投资银行实际事情需求进行动态维护、更新和完善,也请全体投资银行总部项目人员向内核部随时提出修改发起。
第五条本指引由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卖力解释、修订。
第六条本指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首次公然刊行保荐业务事情稿本目录附录二:上市公司证券刊行保荐业务事情稿本目录附录三:访谈记录、备忘录、聚会会议纪要等业务模版附录四:保荐事情日志等业务模版附录五:验证招股说明书模版附录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然刊行保荐业务事情稿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项目卖力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成员:目录1-1-13-1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组成情况的说明1-1-13-1-1 1-1-13-2刊行人创建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的说明、1-1-13-2-11-1-13-3 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刊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刊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1-1-13-3-11-1-14 刊行人创建后主要提倡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1-1-14-11-2 历史沿革情况1-21-2-1 刊行人历次工商登记存案资料(由工商登记构造取得并敲工商登记构造骑缝章)1-2-1-11-3 提倡人、股东的出资情况1-3 1-3-1 刊行人设立时各提倡人资料1-3-11-3-3-1 各提倡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号码+有效期)1-3-3-1-11-3-3-2 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署理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联系地点、联系电话)1-3-3-2-11-3-3-3 各提倡人财务陈诉1-3-2 刊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陈诉及验资资料1-3-2-1 1-3-3 刊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1-3-3-11-3-4 各提倡人投入非钱币资产(含股权)的评估陈诉、审计陈诉、权属证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批准或存案文件1-3-4-11-3-4-1各提倡人投入非钱币资产(含股权)的评估陈诉1-3-4-1-1各提倡人投入非钱币资产(如股权)的审计陈诉1-3-4-2-11-3-4-21-3-4-3 各提倡人投入非钱币资产(含股权)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书、持股证明、软件著作权等)1-3-4-3-11-3-4-4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批准或存案文件1-3-4-4-1 1-3-5 涉及股权出资的1-3-51-3-5-1对应股权公司的历次验资陈诉1-3-5-1-1 1-3-5-2对应股权公司是否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1-3-5-2-11-3-5-3 对应股权公司应履行的相应步伐(如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1-3-5-3-11-3-6 涉及债权出资的1-3-61-3-6-1相关债权的形成历程及真实性说明1-3-6-1-1 1-3-6-2相关债权形成的证明文件1-3-6-2-11-3-7 各提倡人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交割清单或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资料(如有)1-3-7-11-3-8 自然人提倡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刊行人的任职情况1-3-8-11-4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1-41-4-1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股东的“三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如需)1-4-1-11-4-2 刊行人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三会”决议等1-4-2-11-4-3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需)1-4-4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陈诉1-4-41-4-4-1审计陈诉(如需)1-4-4-1-1 1-4-4-2评估陈诉(如需)1-4-4-2-1 1-4-4-3验资陈诉(如需)1-4-4-3-1 1-4-5 国有资产评估批准或存案文件(如有)、1-4-5-1 1-4-6 国有股权治理文件(如有)1-4-6-1 1-4-7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1-4-7-11-4-8 刊行人重大股权变动履行的通告及相关债权人同意文件1-4-8-11-4-9 重大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允许函1-4-9-1 1-4-10 重大股权变动对公司业务、人员等影响情况的说明1-4-10-1 1-5 重大重组情况1-51-5-1重大重组涉及的刊行人“三会”决议1-5-1-1 1-5-2 重组协议涉及相关对方的“三会”决议(如需)1-5-2-1 1-5-3 重组协议1-5-3-1 1-5-4 政府批准文件(如有)1-5-4-11-5-5 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陈诉、评估陈诉、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如有)1-5-5-11-5-6 国有资产评估批准或存案文件(如有)1-5-6-1 1-5-7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进场生意业务的文件1-5-7-11-5-8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1-5-9 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1-5-9-11-5-10 重大重组对刊行人人员、业务、资产和经营业绩、治理层等方面影响情况的说明1-5-10-11-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倡人及主要股东情况1-61-6-1 刊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图及组织结构说明(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分设置)1-6-1-11-6-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倡人及主要股东资料1-6-21-5-2-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号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署理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联系地点、联系电话)1-5-2-1-11-5-2-2公司章程1-5-2-2-1 1-5-2-3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陈诉及审计陈诉1-5-2-3-11-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倡人及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居住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文件,内容包罗: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大概事情单位地址、联系方法,身份证件大概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0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9年第103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2009年10月14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09年第10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14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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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
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第一条为提高投资银行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控制保荐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应按本指引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关于工作底稿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底稿档案;投资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和债券发行业务等,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业务底稿档案。
第三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是对发行人质量进行评价,以及公司、保荐人员出具有关尽职调查报告和相关推荐文件的佐证证据和支持文件。
项目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第四条保荐工作档案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搜集及发行人重要事项相关以及及保荐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各类资料和证据。
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补充收集必要的相关资料。
对债券业务,还应收集担保人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等);对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业务,还应收集注入资产及资产注入方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可分阶段建立保荐工作档案,但在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前应有较完整的阶段性保荐工作档案,其底稿所涉及的内容应至少能够为发表辅导验收申请意见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六条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原则上应按本指引附件中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基本内容,分大类编制保荐工作档案目录,大类下的子(细)目录可自行编制(及正式申请文件中的资料有重叠的部分,可采用引证方式注明),并按申报文件的形式装订整齐,编制页码,以便验收、查阅和保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8号--关于公布《公开发行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8号--关于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股票【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8号【失效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20【实施日期】2009.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8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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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
底稿指引
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七条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
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
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
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doc
附件2: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