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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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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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4.23•【文号】国税党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国税党字[2002]14号2002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今年作为调查研究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了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调研既是税收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是不断增进税务干部素质与才干的重要途径,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急剧变革、快速前进中的税收事业具有突出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宏观形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开展税收调查研究,并写出有针对性、有鲜明观点,且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的税收调研成果。

要推进税收调研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税收调研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2002年税收调研工作。

根据去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重点就以下内容开展调研:一是关于税收收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税源变化情况。

二是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落实情况的调查。

三是关于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的调查。

四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推行情况的调查。

五是关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

六是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0年以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负担仍然较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今年减免农业税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优秀调查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优秀调查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优秀调查报告
汇报人: 2023-12-06
• 调查背景与目的 • 调查对象与方法 • 调查结果概述 • 调查结果详细分析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与附录
01
调查背景与目的
调查背景
01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实施,旨在 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经济发 展。
02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 问题,如基层组织经费不足、公 益事业发展滞后等,需要深入了 解和解决。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教 育,提高农民对改革的认知度
和参与度。
06
参考文献与附录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研究报告
参考文献3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学术论文
参考文献2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文件
参考文献4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社会调查报告
附录
附录1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解读
附录3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家评论
附录2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社会调查数据
附录4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背景资料
THANKS
感谢观看
税费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01
收入增加
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农民的收入增加。这主要体现在农业
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等方面。
02 03
产业结构调整
税费改革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更加多元化 。例如,部分地区发展起了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进一步提高了 农民的收入水平。
存在的问题
议。
农业企业
03
了解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策略等方面的影
响。
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

搞好这项改革,对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7号)要求,2000年安徽省全省和其他地区的部分县(市)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测算,拟定方案,有的省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有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从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看,也反映出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税种及税收政策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与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与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与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与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与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02•【文号】国税发[1999]109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2日国税发〔1999〕109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

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

关于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关于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林万泉兰平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

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

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

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 个农业纳税户。

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

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

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142.4 万元。

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一、欠交、拒交的原因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从XX年起先, 遵照中心的统一部署,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动, 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为了系统探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 课题组在谨慎学习中心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状况的根底上, 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展了深化调研。

可以说, 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当的, 成效是显著的, 但暴露的冲突和问题也是突出的, 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 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XX年初, 中心确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展全面试点, 标记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 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局部县〔市〕进展了局部试点;XX年, 中心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历的根底上, 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 同时, 经过国务院批准, 浙江、上海两个兴旺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展了自费改革。

至此,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绽开, 其余11个省份接着在局部县〔市〕进展局部试点。

依据财政部统计, XX年全国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 农业人口到达6.2亿, 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 XX年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日, 中发[]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

在此根底上, 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24日, 国发[]5号〕, 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 对有关政策进展了完善和详细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财预[2003]255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7月17日附件: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

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

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税率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7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
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财税[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陕政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陕西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为减轻国有农场(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场、监狱农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 统一政策,规范分配。

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认真清理对国有农场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收费,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减轻农工负担,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陕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02]19号2002年5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管理。

乡、镇财政(农税)所具体负责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五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的收入。

(二)薯类作物的收入。

(三)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但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品目除外。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品目除外)作物的收入,参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本条(一)、(二)、(三)项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计税主粮,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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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2-06
【实施时间】2004-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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