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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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 1 级和 2 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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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 10 月 1 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胜利石 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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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 3 个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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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 10 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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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 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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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 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 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2 份。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孝感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5日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三条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划拨、待遇支付、经办服务、风险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篇1: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黄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一)统一管理体制。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黄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方案
XX年黄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方案xx年黄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据悉,xx年,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再按人群年龄分档次缴费。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xx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缴费标准相比以往有所调整,我们一起去了解下。
xx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再按人群年龄分档次缴费。
从今年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在校学生)参保周期改为年底,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从次年1月至12月享受医保待遇。
在校学生xx年9月至12月31号在过渡期内,按原筹资标准计算征缴并享受医保待遇。
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由就读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参保并协助收取保险费。
市医保局居民医保科长李勇:错过了这个时间的话,在2月份的时候,我们有一个补办月,主要是针对外地打工的务工的人员,过年回来的时候有一个补缴的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凡已参保并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除了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照顾,不再另行缴纳大病医保费。
市医保局居民医保科长李勇:原来已经参过居民医疗保险的,凭 ___或者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工商银行柜台任何一个网点,都可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新参保的,是本地户口的,直接带 ___或者户口本,带两张一寸白色彩色照片,就可以在我们10号窗口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者直接在网上申报。
据了解,我市部分困难人员、二级或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个人不缴纳保费,由政府补贴,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从xx年3月1日起,黄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执行新的缴费标准。
这是日前从黄冈市人社局、医保局获悉的消息。
据介绍,该市今年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成年人家庭每人每年230元,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每人每年50元,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40元。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黄政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原则;(四)职工医保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同核同征、即时结算和便民惠民的原则;(五)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首次参保年龄须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以内、女性55周岁以内。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医保,其医疗待遇不变。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黄政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增强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
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
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
各县(市、区)不再制定本县(市、区)的四项保险政策。
全市待遇统一标准出台前,待遇标准仍按当地原标准执行,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第四条统一服务管理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费用结算办法。
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第五条统一经办流程。
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
第六条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黄冈市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管理软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黄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5日黄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办法,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探索推进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黄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7日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执行全国及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三个目录。
执行全市统一的待遇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二)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协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统一经办服务。
按照“基金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职责。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黄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为了确保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继续保持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l1〕3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黄冈市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黄冈市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来源:市民政局【摘要】适用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予以补助。
没有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解决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凭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送市财政局社保科审核后,由市医保局记帐办理报销手续。
(二)门诊医疗费用:年末凭市一医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上记录的病历资料和指定药店购买与病情相符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的有效票据(处方笺和现金收据),经市医保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医保局记帐并办理报销手续。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根据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本人就业、户籍和身份状况,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应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随同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在城镇居住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农村居住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的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按照参保自愿、缴费自理的原则,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附则:参保后中断缴费或断保的,再次参保时原中断期间或断保期间的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残疾军人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9〕7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黄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6日黄冈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患大病所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城乡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内的个人负担由大病保险再进行适度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并委托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代理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付。
第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当同步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除基本医保起付线以外、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受病种限制,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赔付。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制度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原则;(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原则;(四)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黄冈市所辖县(市、区)为市级统筹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黄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统筹待遇第三章门诊统筹服务管理第四章门诊统筹基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我市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黄政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0日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二次补偿,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内容第四条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凡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新生儿出生时错过规定缴费时限的,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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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州区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乡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人员随住非从业家属也可参加。
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黄冈城区(包括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低保人员、黄州区属中小学学生儿童(包括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黄州区所属乡镇(路口、堵城、陶店、陈策楼、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组织和办理登记参保等工作。
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应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基金实行管理和监督。
(二)地税部门本着便民的原则,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和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五)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
(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七)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及价格的监督。
(八)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
第七条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财政承受能力分别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
2008年的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2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10元/人年。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
家庭应缴保险费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年度拨付。
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2008年度18周岁以上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助15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不受户籍限制)由学校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非从业人员整体(不含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先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填报《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居民,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缴费人或代缴人到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参保缴费在每年8、9月份办理;其他人员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0-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的缴费。
2008年,在校学生缴纳全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居民缴纳2008年7-12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中途首次参保或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转移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仍按全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区财政应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参保人数按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将国家和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划入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和平衡财政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已参保人员就业后,应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转入其他保障体制、或离开本地统筹地区、或身故,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费用。
10%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人员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8年度参保居民、以后新生的首次参保居民、中途因身份变化或医疗保障体制转换参保缴费者,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断保后重新参保者,从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当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按断保后重新参保办理。
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儿童用药目录甲类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额度的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在区一级和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二)在区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三)转诊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医,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黄州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州政办〔2007〕115号)规定,享受医疗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儿童用药目录乙类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和特殊材料,先由个人自付20%,余下部分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特殊大病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血友病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其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视为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区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鼓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和连续缴费。
连续缴费年限与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适当挂钩。
连续参保缴费3年及以下的、3年以上5年以下的、5年及以上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分别为25000元、30000元、40000元。
逾期未缴费者即为断保,重新参保者从缴费之日的下一年度重新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条件具备时探索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民事伤害、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外的;(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实行年审。
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黄冈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建议,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
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院。
急诊的转诊程度和手续从简。
第二十八条因急诊和危重疾病需实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5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药品患者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目录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为方便参保居民看病就医,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一般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结算;个人应付的部分由患者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