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及休息休假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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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及休息休假等
相关行为的通知(试行)
各车间、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及休息休假等行为,现对员工考勤及休息休假等行为规范如下:
一、1个月度内出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的,一次赔偿企业50元,达到两次赔偿金额为本人当月奖金的50%,3次以上者(含3次)赔偿金额为本人当月奖金。
二、部门员工日常考勤管理由本部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考勤管理员要准确、如实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负责本部门考勤信息的检查、核实与公布,不得错记或漏记,出现错记漏记情况,一经查实,由考勤管理员赔偿企业200元/人次,部门负责人赔偿企业500元/人次;考勤管理员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月度考勤情况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三、员工未进行考勤录入且无情况说明,一个月内每累计2次,按事假1天进行相应考核;
四、员工每月请事假1天以内由班长批准,2天以内(含累计天数)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内(含累计天数)由主管厂长批准,6天以上由厂长批准。
五、休假待遇。
1、员工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员工每月休事假前四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金额分别为100元、150元、300元、500元,累计超过5天(含5天)免当月绩效工资的50%,累计超过6天(含6天)免当月绩效工资;员工每年休事假累计达到15天,免发年终一次性奖励。
六、各部门未按要求执行各项规定,部门负责人赔偿企业1000元。
七、厂内因公需经常出厂人员,可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人力资源部申领《常用出门证》,部门员工持《常用出门证》出厂可不再开具普通出门证;《常用出门证》有效期限一个月,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由部门申请,经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对实际情况核实认定后,到人力资源部申领并备案。
八、班中因公务或其它原因需要出厂(含乘车外出人员),必须出示规范填写的出门证,同时进行考勤机录入,返厂时须再次录入考勤;安全保卫部对收集的出门证妥善管理。
九、请休假审批流程(见附件)。
十、本通知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十一、对于与原办法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休假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