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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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8、调解形式
(1)法院调解(可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可强制执行)
(3)民间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4)行政调解(不可强制执行)
二、证据考点解析
1、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
2、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思想内容
(2)物证:物品及其痕迹
3、视听资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11、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协议管辖
(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3、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4、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0、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21、是应当还是可以提供担保
(1)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
(2)可以提供担保:证据保全
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
2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
(1)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2)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8、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二审可以径行判决,但也要公开宣判
29、审理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0、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注意: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应当再审情形: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6、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