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专业律师审核起草 限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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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住

所(地址):身份证号

码:乙方(质权人):

住所(地址):身份

证号码:

鉴于:

I.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目前持有三安光电726万股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600703)。

II.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III.甲方、乙方于【2012】年【5】月【20】日签署了编号为【20120520】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甲方自愿以其所)持有的三安光电618 万股流通股股票为其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及责任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基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股票质押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遵照执行。1 质押股票

1.1.甲方以其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代码600703)618 万股的流通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

及其他收益)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1.2.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股票的有效性和价值。

1.3.若质押股票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证明),导致本合同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证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4.质押股票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2风险警戒线与补充担保质押物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较大价格波动风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某日目标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8 元(按现行股本,如有送配、转增则进行除权处理。)时,乙方即向甲方发出书面《补足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预通知》;如果某日(设定为T日)所质押股票收盘价低于¥7.11元(按现行股本,如有送配、转增则进行除权处理。,则乙方通知甲方在T+1日追加质押股票)数量或保证金。计算方式为:追加保证金金额=(¥7.11 元一T日股票收盘价)×618万股。追加的流通股票金额=(¥7.11 元一T 日股票收盘价)×618 万股/T 日股票收盘价当质押股票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7.11 元(按现行股本,如有送配、转增则进行除权处理。)时,甲方可取回上述追加的质押股票或保证金;。若甲方未依照乙方指令支付保证金及/或追加质押股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按本条前述规定补足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或依法对质押股票行使担保权利。

3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3.1.主合同项下甲方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权费、借款本息、追加保证金、应追加质押股票数所对应的金额、违约金、赔偿金等);3.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主债务履行期限主合同项下甲方的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5 质押股票的登记、通知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5.1.双方应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

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如有)交乙方持有;5.2.甲方应将股票质押事实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股息、红利等相关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6 主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6.1.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支付时间、

主合同期限、账户变更等),甲方在此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一并承

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此特别承诺,甲方作为主合同一方

当事人,对主合同的交易安排均明确

知悉并充分理解,乙方在甲方未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有权要求甲方

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延长主合同期限或增加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金额,甲方对该等约定均系明知,并承诺发生该等情形时甲方仍然对

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甲方。

6.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情况而减免: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和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6.3.主合同项下乙方债权转

移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方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债权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6.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

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

承担担保责任。

7 第三方妨碍

7.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股票进行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强行占有,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7.2. 质押股票发生第

7.1条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臵,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 清偿或提前

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2) 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

担保;3)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该款项由甲方自由处

分。

8 甲方的其他义务

8.1.甲方应当有效监督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谨慎经营,因其故意或过失导致股票价值减损严重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8.2. 在发生可能会影响股票价值的事项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9 质押股票的处分

9.1.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处分质押股票,处臵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1)质押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影响借款本息实现,且甲方没有按照主合同要求履行补足资金支付义务或追加质押股票义务;2)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行权费、借款本息等;3)甲方违反主合同除前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约定导致乙方认为甲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乙方还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如处臵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不足主合同规定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及行权费之和,甲方有责任对该差额部分另行补足。

9.2.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股票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股票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及费用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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