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
( )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对 各 行 业 的 影 响 三 营
增 值 税 减 税 效 果 ; 是 从 2 0 年 起 我 国 实 行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政 收 入 不 减 少 , 三 个 办 法 : 是 需 要 重 新 设 计 国 内 增 值 税 二 06 有 一 税 制 度 , 然 此 次 试 点 规 定 全 部保 留营 业 税 已有 优 惠 , 虽 但仍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的 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 比 例 。 二 是 需 要 为 地 方 财 政 设 计 然 会 削 弱 减 税 效 果 ; 是 容 易 遇 上 进 项 税 发票 不 规 范 的 问 新 的 主 体 税 种 。 根 据 国 际惯 例 , 产 税 是地 方 政 府 的主 要 三 财 题 , 抵扣 的进 项 税 额 比理 论 额 要 少 。 能 税 种 , 合 中国 的 国情 , 产税 有 望 成 为 中 、东 部地 区政 府 结 房 综 合 这 三 个 原 因 , 们 来 估 算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税 试 点对 的 主 要 税 种 , 源 税 有 望 成 为 西 部 地 区政 府 的 主 要 税 种 。 我 资 各 行 业 影 响 。 对 于 商 务 服 务 业 和 通 信 服 务 业 而 言 , %的 三 是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企 业 的 特 点 , 理 确 定 税 收 征 1 1 合 增 值 税 率 能 带 来 一 定 利 好 ; 他 行 业 , 交运 物 流仓 储 、房 管 机 构 。 建 议 将 流 动 性 强 且 税 收 来 源 地 多 变 的 行 业 , 金 其 如 如 地 产 管 理 及 中 介 、 文 化 传 播 、计 算 机 服 务 业 等 , 要 6 需 %甚 融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 等 的 增 值 税 归 国 税 部 门 征 收 , 动 性 不 流 至 更 低 一些 的税 率 才 能 给 其带 来 减 税 的 效果 。 强 且 税 收 来 源 地 不 易 变 动 的 行 业 , 服 务 业 、建 筑 业 等 的 如 增 值 税 归地 税 部 门征 收 。 ( )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 值 税 占税 收 收 入 的 比 例 过 三 营 增
全面营改增后的母公司划转资产给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形式的财税处理及子公司是否免契税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音响插头、电线和五金塑胶制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甲方拟进行重大重组,重组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人民币106,0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70,954,000元,建筑物作价35046000元)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出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2、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和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假设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建筑物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已经累计摊销3500万元,建筑物累计折旧750万元。
同时假设甲划转资产投资到乙公司的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分析甲和乙的财务税务处理?(二)财务处理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本合同的实质是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乙名下,即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与乙公司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250万元累计折旧——750万元贷:固定资产——建筑物 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10600万元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4.6万元无形资产 7000万元营业外收入——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 3595.4万元[70,95.4万元-(7000万元-3500万元)]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4.6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254.6万元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3504.6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095.4 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10600 万元(三)税务处理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 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 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 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增值税政策相关案例问题
5、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取得当地政府给予的奖励,该奖励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
答:证券公司保荐某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其提供保荐服务的对象是该科创板上市企业,而不是当 地政府,当地政府不是该项服务的购买方,证券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 易)。证券公司是保荐服务的销售方,上市企业是保荐服务的购买方。从奖励资金的金额来看,该项 奖励资金与企业是否上市成功紧密联系,可能按照上市一户给若干金额的奖励进行结算。也可能是按 照上市融资规模进行结算。但是政府的奖励是基于证券公司推荐本地企业上市,提升当地和当地上市 公司影响力为基础,政府奖励不会影响证券公司向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具体的交易 价格是由证券公司(券商)和被服务企业之间商定的。政府给与的奖励不属于税总 45 号公告第七条 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 纳增值税。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最新企业增值税事项检查点与风险应对
2.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企业将应收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 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并支付差额。
【思路】是否属于存款——是否属于保本型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保本是指“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 回的投资收益”,这一定义和我们金融从业人员理解的保本是有差异的。
金融行业一般说保本主要是看风险级别,如果是银行或保险金融机构担保,或 者通过非常好的结构安排确保部分投资人(比如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级)本金不受损失,则就认 为比较靠谱,属于“保本”,但如果只是一个高风险债券,虽然发行人明确承诺 到期偿还本息,但金融行业认为这个是风险资产而不是保本。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第 6 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 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结论: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 障,本质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而不是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
六、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补税的争议处理与维权
【案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河北唐山,2019年6月成立以来, 基本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所以一直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 但在2020年4月份,公司签订了一单销售防疫物资的合同,收到第一笔开 票收入580万元(不含税)。 问:我们应该如何计税?还能继续适用1%征收率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及《 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现对财政性 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一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
得的出 口退税 款 ; 所称 国家投资 , 是指 国家 以投资者 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 关规 定相应增 加企业 实收资本 ( 本) 股 的直接投资 。
二 、关 于 政府 性基 金 和行 政 事 、 性 收 费
f 对企业取得 的由国务 院财政 、 二)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 财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不 征
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订 算也纳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的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三) 社 会 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 报领关 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
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准 予 在计 算 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芷 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 政策硇通知
财 税 【( 815号 2J ]7 O
为 了支 持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现
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 含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 改建
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 税 。上述所称 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会计核算
纳税与会计29财政部于2017年5月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该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会计准则。
即企业取得取得的政府补助与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时,在会计核算上应直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非“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该项规定是财会[2017]15号文件的一个变化亮点之一。
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当地政府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甲企业每销售一辆节能型汽车给予3,510元/台政府补助。
甲企业2017年实现销售节能型汽车1万辆,向消费者或经销商收取含税货款1170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政府节通专项补助3510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117000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财政局3510贷:主营业务收入1035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现在的问题是,甲企业取得的、与节能型汽车销量挂钩的3510万元政府节通专项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国家税务总局曾通过下发个案公文明确,此类与销量挂钩的财政补助,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故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45号),该文件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2013年8月营改增税务会计相关问题解答
二、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 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 产。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 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 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 种方式: 第一,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 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 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 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 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 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增税主要原因:
一是受企业设备更新周期影响,前期集中 购入设备,减少后期可抵扣额度; 二是试点未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取得不 完全,抵扣不充分。 因此,总体判断,营改增在我市试点,对 相关企业、行业以及财政的影响不大,更 容易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财税2016-36号 营改增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关于“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的若干思考
关于“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的若干思考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摘要从去年的一月一日起,国家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放在了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
目前,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开展一年多,本文首先概述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其次,着重对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进行了一番研究。
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文化企业财税变化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财政部门用增值税替代部分营业税,主要目的是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鼓励小规模企业健康快速成长,防止有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主要对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当前,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最为关键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我国在2009年之前,所采用的是生产型消税费,也就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所以,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进行了增值税改革,即消费型增值税,不过,并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有部分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在现行的税法中有好几种无法进行抵扣的项目。
当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在之前的百分之十七和百分之十三的税率基础上新增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这两种低税率,并且对与一般纳税者条件不相符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除了对财务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外,同时,还直接的影响到了税收负担、财务指标。
二、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1.对税收负担变化的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文化企业而言,通过改制后,减少税负的重点是有无新增的进项税额流入为企业盈余。
要想知道有无进项税额的流入,应查看是否存在服务内容上的增值与整合,并且商业伙伴是否也在试点范围之内;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或者行业特性直接决定了进项税额的盈余。
所以,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来减少现代服务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税负是否真正的降低了,还不能一概而论。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政策解读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平时在跟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的工作接触中,经常会遇到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收业务问题。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较以往更趋明确,更加规范,更易执行。
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解析如下:一、基本概念(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行政事业收费表述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013扬州市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完整题号版)
判断题:[题号:Qhx007737]、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A、对B、错[题号:Qhx007738]、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A、对B、错[题号:Qhx007739]、企业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A、对 B、错[题号:Qhx007740]、企业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在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进行追溯调整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A、对B、错[题号:Qhx007741]、企业以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债券涉及的佣金、手续费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A、对 B、错[题号:Qhx007742]、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盈亏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A、对B、错[题号:Qhx007743]、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所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均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A、对 B、错[题号:Qhx007744]、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付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A 对 B、错[题号:Qhx008675]、单位可以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申请会计从业资格。
房地产行业审计关注的重点
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审计重点:1、开发成本审计:应该严格按照开发产品的用途经行分类,按成本核算法确定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审计的类容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和开发间接费用等,要弄清费用的发生、归集和分配的真实情况(1)土地征用应交的出让金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已经交清(含转让时按规定应缴政府的有关土地费、税)。
根据调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欠缴的要进行预提,还有超过动工开发期限的,按规定还需要缴交土地闲置费等等。
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必须动迁、安置的建筑物以及坟墓、果、杂树、青苗等,已经动迁的是否已按规定支付补偿费及安置费用,有无应付未付?待开发土地还有多少?已开发和待开发土地成本如何分配?等等(2)前期工程费(含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含道路修建、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洪、供气、绿化、环卫等);设施配套费(含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性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以及应缴交政府部门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抗震、人防等费用)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工程预、结算书查核已支付和未支付情况。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要根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企业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以及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设备到场和安装情况,进行查核已付、未付工程款情况。
对工程进度的核实,必要时还要聘请相关工程师到现场勘察、测实。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较好的投资经济效益情况下,为减少资金存量,较可能在建筑工程费用上虚增成本.2、库存开发产品情况,包括已完开发项目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要根据相关资料合适已结转成本是否正确、及时,各项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均已预提、结转,尤其应关注配套设施费的预提和摊销;还要弄清开发产品是滞销、积压、还是处于热销之中;弄清已出租的土地、房屋,用于安置的房屋期末是否还未转出而在本科目反映;弄清用于本企业从事营业性的配套设施是否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弄清已办理商品房移交手续的房屋是否还在本科目反映,是否根据经营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及时结转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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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涉税困惑—“后补助”专项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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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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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困惑—“后补助”专项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会计实务操 作教程】
为支持科技创新,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但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 中发现,有关不征税收入的政策在现实中遇到了问题,亟待完善,否则 会在相当程度上弱化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案例 企业申报 10万元不征税收入遭质疑 前不久,北京市 B 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对 A 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 现,这家企业申报了 10万元不征税收入。 “这些收入是怎么回事?”税务人员询问。A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为 了鼓励企业创新,B 区政府出台文件规定,企业先自行进行科技研发,待 研发成果验收合格后,区政府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政 府补助。根据该政策,A 企业自行研制的设备经政府科技部门验收合格 后,获得了 10万元政府补助。为增强说服力,A 企业财务人员还向税务 人员提供了相关的政府文件。根据有关规定,A 企业将这 10万元政府补 助作为不征税收入,账目上进行了全额调减,研发设备按 10年计提折 旧,对不征税收入部分所对应的折旧额每年调增。 听完介绍,税务人员当即表示,A 企业事后获得的 10万元政府补助似 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应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当该税务人员 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局里时,只有一部分同事与其观点一致,另一部分同 事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即认为 A 企业的处理没有问题。 分析 “后补助”资金提出税收管理新课题 A 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就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后补助”。 2014年 8 月 11日,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围绕《国家科技计划及
探索企业的“营改增”
探索企业的“营改增”摘要:为了更好地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分工更加合理,加大市场需求的刺激力度,实现结构性减税以及行业整体税负下降,我国逐步在各省市推行“营改增”。
然而,由于各行业的差异性,部分行业并没有因此获得税负优惠,反而在短时间内税负增加。
本文重点探索“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8-0-01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建筑行业也是快速地发展起来。
其不仅解决了大量的用工难题,还为国家的税收贡献出了巨大的力量。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试点运行,势必会对建筑行业的产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使得建筑业的税负增减量取决于是否取得专用发票以及进项税扣除额的具体多少。
在现有的执行环境中,并非涉及到建筑成本的行业都采取统一的增值税,同时,很多支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
例如:在材料、用工以及设备租赁等方面都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所以,导致很多进项抵扣项无法实现抵扣,从而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营改增”使得建设单位的招标概预算编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与其相关的诸多预算编制也发生了多项变化。
建设行业的投标工作也是出现了很多变动。
例如:投标书中涉及到的原材料直接成本不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仅如此,施工预算也是需要作出众多调整。
这些变化导致房地产价格以及市场发展发生了众多改变,从而使建造产品造价受到严重影响。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造成影响1.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市场中的原材料价格变化不大,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材料总价为含税价格,所以,会对建筑业的收入和毛利产生一定影响。
2.对资产、负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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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种:增值税
∙来源:神州财税网
∙日期:2013-07-15
∙引用文档:法规(1)篇,知识(2)篇
【正文】大中小
随着“营改增”的逐渐深入,按照国务院通过的试点时间表,营改增工作将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部分行业试点,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使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有关试点行业、税率、免税政策、税收划分、政策的衔接、发票等重大问题,都由中央文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如何进行补贴,并没有统一安排。
就目前试点情况来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基本有所减轻,惟独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众多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因此有的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也有的省份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企业收到的营改增补贴部分,会计上是这么处理的: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该项补贴,在税务上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呢?该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话,可以算作不征税收入。
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补贴一般是由财政部门划拨给企业,实质是政府补助的收入,各地方的财政部门文件对税务机关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税务机关是垂直化管理,执法遵循的是税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这部分补
贴税务机关最乐意的就是按照政府补助征一道所得税,值此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之际,税务机关的征管执法力度相对要严一些的。
对企业而言,将该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肯定是没什么后患,税务机关也无话可说;如果企业将该补贴当做不征税收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省一级)对此没有明确文件规定这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只能对照财税[2011]70号的三个条件去比对,看这项资金是否能全部符合这三个条件。
现在营改增属于过渡时期,当前企业并没有多少税务风险,因为即使是处理不当,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当前阶段对此有异议的是税务的征管及纳税评估部门。
该部门的执法权限有限,只会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及补税即可,不会被认定偷税处理。
目前不会有国税的稽查部门的介入,因为稽查部门都是查以往2年的账目,营改增转过来的企业以前都是地税户,所以税务稽查的选案部门一般不会选取这类的企业。
何况目前的主流还是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而不是税企冲突。
然而,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并非就很好。
由于不征税收入后续不好管理,所以税务机关也会更加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将不征税收入的支出进行税前列支情况,毕竟被税务机关一直盯着总是不好的;而且后期一旦管理不善,企业将这部分款项使用而且税前列支的话,企业就会存在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
由于但凡取得该补贴收入的企业,一般由于税负增加,只会盈利很少甚至亏损,即使是计入收入也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为保险起见,企业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后续支出也可以税前列支,这才是最佳的。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
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
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经》综合报道】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经济参考报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取的消息称,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