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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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15.78 18.45 20.90
3.49 4.10 4.72 0.08
3.05 4.48 6.41 0.80 0.24 0.05 0.36 15.00
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系数 0.7。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C2-7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31.12~
25.46~

42.44
35.37
注:市政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中的专业土石方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单独承包的排水工程并入相应 工程内计算。
3.市政工程利润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C3
利润
C3-1 道路工程
9.00~15.00
C3-2 桥梁工程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 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 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 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A3 A3-1 A3-2
利润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专业钢结构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专业幕墙工程
6.00~11.00 7.00~13.00
A3-3 A3-4
单独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专业打桩工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附件:费率调整表一、施工组织措施费率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一建筑工程A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A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4.63 5.15 5.66A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4.97 5.53 6.08 A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57 6.18 6.81 A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A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A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0 1.9A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9 2.4 2.8 A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8 3.3 3.7 A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0.7 0.9 1.1 A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A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0.9 1.2 1.4 二装饰工程B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B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2.46 2.73 3.00B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72 3.02 3.32 B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3.10 3.44 3.78 B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B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B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0.8 1.5B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5 1.9 2.2 B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2 2.6 3.0 B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1.6 1.9 2.1 B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2 0.5 0.8 B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0.9 1.2 1.4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三安装工程C1-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C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 6.367.077.77C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7.228.028.82 C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8.459.3910.33 C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0.1 0.1 C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C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 1.5 2.9C1-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 2.9 3.6 4.3 C1-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 4.3 5.2 6.1 C1-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0.2 0.5 0.8 C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0.1 0.2 C1-9检验试验费人工费0.6 0.8 1.0 四市政工程1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D1-1 施工组织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D1-1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4.58 5.09 5.60D1-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01 5.57 6.12 D1-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 5.87 6.537.18 D1-1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D1-16缩短工期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D1-1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0.9 1.7D1-162 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1.7 2.2 2.7 D1-163 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机械费 2.7 3.1 3.5 D1-17 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0.2 0.3 0.3 D1-1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0.1 0.1 D1-19 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 1.9 2.5 3.0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D1-2 施工组织措施费D1-1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非市区工程人工费 6.337.037.74D1-12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6.847.608.36 D1-12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7.708.559.41 D1-25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0.1 0.1 D1-26缩短工期增加费D1-261其中缩短工期10%以内人工费— 1.2 2.3D1-262缩短工期20%以内人工费 2.3 3.2 4.0 D1-263缩短工期30%以内人工费 4.0 4.7 5.4 D1-27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0.2 0.3 0.3 D1-2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0.2 0.4 D1-29 检验试验费人工费0.6 0.8 1.0 注:D1-2施工组织措施费率适用于市政工程中安装部分(电气及监控安装)工程。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

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

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浙江定额取费补充说明

浙江定额取费补充说明

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交通甬建价〔2016〕23号)

(交通甬建价〔2016〕23号)

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4-29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6〕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文件精神,满足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等文件(详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我市发布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执行。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时,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3,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4,概算综合费率调整详见附件5。

三、机械费用的调整(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时,机械费用的调整由“指数法”改为“价差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机械费价差=市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2、市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机上定额人工费-定额燃料动力费)×0.95+(机上定额人工费+机上人工费价差)+(定额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价差)3、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价差可依据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及燃料动力除税市场信息价确定。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时,机械费用的价差仍采用“指数法”调整。

四、“营改增”后宁波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调整详见《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登载的“宁波市建材价格信息编制使用说明”。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

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年4月18日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一、建筑工程施工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注: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建建发〔2009〕91.92.93号文件

建建发〔2009〕91.92.93号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来源:建建发〔2009〕93号发布时间:2009-4-7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

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

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工程名称计算基数编号。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 .doc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 .doc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精神,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率作如下调整:1、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0;其他费率暂不作调整。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浙江2010综合解释

浙江2010综合解释

浙江2010综合解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问题综合解答1、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答: 住宅小区、厂区内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专业工程连同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如招标文件要求总承包单位需同时满足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相应施工资质的,其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按各自专业的类别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取费;如招标文件对总承包单位无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施工资质要求的,则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并入建筑工程取费。

2、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如何确定?答:建筑工程中地下连续墙单独发包时,其工程类别按专业打桩一类工程确定,并按相应费率取费。

3、市政、园林工程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的适用范围如何?答: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不受市政、园林工程中的专业限制,只要满足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条件的工程,均可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能否另行计算?答:市政工程施工时,若施工现场禁止通行的,其现场两端的彩钢板护栏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另行计算;如在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情况下搭设的彩钢板护栏,其费用应根据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的相应规定,按第六章“脚手架及其他工程”中“彩钢板施工护栏”的相应子目进行列项计算。

5、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按重量计算建筑余土外运及处置费时,建筑余土工程量应该如何计算?答:根据宁波市近几年来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筑余土工程量宜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余土工程量(t)=建筑余土天然密实体积(m3)×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式中,天然密实状态平均容重(t/m3):一、二类土取1.6;三类土取1.8;四类土取2.0。

浙江省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

浙江省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

建筑定额解释目录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勘误表(1) (1)《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勘误表(2) (2)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问题解答(2010.03.11版) (3)杭州: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4)宁波: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 (4)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5)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 (6)宁波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7)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7)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8)宁波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价问题综合解答-2011.3.15 (8)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9)宁波市建设工程概算建安工程综合费用费率表 (11)温州: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2)湖州: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2)湖州: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 (12)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通知 (13)台州:转发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3)衢州:转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 (14)舟山: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1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16)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20)《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21)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2014年1月24日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有效投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

政府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环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我市计价程序表调整如下:(一)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二措施项目费(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按综合单价其中2.人工费+机械费∑(技措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项计算其中3.安全文明施工费(l+2)×费率×1.74.工程定位复测费(l+2)×费率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6.夜间施工增加费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8.二次搬运费9.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10.提前竣工增加费1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三其他项目费按相关规定计算四规费12+131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l+2)×费率13.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六税金(一+二+三十四+五)×费率七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注:计算综合单价时,管理费率*1.3系数。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预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1.人工费+机械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二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2.安全文明施工费1×费率×1.73.工程定位复测费1×费率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夜间施工增加费6.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7.二次搬运费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9.提前竣工增加费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按相关规定计算三企业管理费1×费率×1.3四利润1×费率五规费11+121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费率12.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计算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七总承包服务费(13+15)或(14+15)13.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分包项目工程造价×费率14.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1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服务费(甲供材料费、设备费)×费率八风险费(一+二+三+四+五+六+七)×费率九暂列金额(一+二十三+四+五+六+七+八)×费率十税金(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 ×费率十一建设工程造价一+二+三十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仍暂按《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 14号)执行,鉴于意外伤害保险已列入企业管理费,是属于可竞争性费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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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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