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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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 卷第3 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 41 , No. 3

2004 年5 月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May 2004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 根据“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严格限制死刑是有中国特色的废除死刑之路。中

国的死刑制度应当以正义性报应为基础的理论作为合理性根据,以故意杀人罪为规定死刑的基本标准。定期

公布死刑案件的数字和情况

的适用条件和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人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国“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不符合人们的一般认识和公认的专业理论

,对于促进中国社会综合治理的落实和法制的进步有积极意义。废除死刑以保护

行为人的人权的说法, 也不符合一般的国际标准。严格规定死刑

中图分类号

关键词:

: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19 (2004)0320089209

政策和国际保

护人权一般标准的要求。

死刑;人权;正义性报应

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刑法目前仍然坚持“保留范了法律的科学用语,明确了限制适用死刑的实

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在1997 年刑体标准,符合了在死刑适用条件上的一般国际标

法典颁布之后,反思一下中国刑法在死刑问题上准。①同时,1997 年刑法典在分则的规定中,对可

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中国刑法学理论以适用死刑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

工作者在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工作时应当努力的方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向,无疑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第二,在死刑适用的特殊对象方面,1997 年

一、中国刑法典在死刑制度方面刑法典把1979 年刑法典中“已满16 岁不满18

岁”的罪犯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

,明确修改为对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

“不满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2] (第49 条) 。

1997 年刑法典与1979 年第一部刑法典及其

也就是说,在1997 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对不满18

补充规定相比,在限制与废除死刑方面取得了以

下几个方面的重大进步:

周岁的人从此不能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对他们适

第一,在死刑适用的一般对象方面,1997 年

用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国

刑法对不满18 周岁的人彻底废除死刑的做法,不

刑法典把1979 年刑法典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大

恶极的犯罪分子”[1] (第43 条) 的规定,修改为“死

仅落实了中国承诺的国际义务,而且标志着中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 (第48

国在废除死刑的努力中取得的一项重大进步,说

条) 。把“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规

明中国一贯实施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方针的巨大成功。

收稿日期:2004202209

作者简介:王世洲(1953 —),男,山东蓬莱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①试比较

第6 条第2 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

罪行的惩罚,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罪

(董云虎,刘武萍:,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年第974 页) 。这里的

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最严重的罪行”,在英文的表达上是一样的。

②准确地说,1979 年刑法典第44 条中仅仅规定,对已满16 岁不满18 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然而“,死缓”在中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项执行制度。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 年11 月批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且对其中不满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没

有提出保留,因此承担了该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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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方面,1997 年刑

法典把1979 年刑法典中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

不执行死刑的条件“:确有悔改”,以及执行死刑的

条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1] (第46 条),修改为是否有“故意犯罪”[2] (第50 条) 发生。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将死刑减为其他刑罚,

而不应当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 1997 年刑法典把执行死刑的程序,由原来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修改为“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从此要承担

起对全部执行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包括最高人

民法院自己判处的和原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判处

的死缓期满执行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这种在死

(必须有查证属实

是很不容易的。从国际上看,目前至少还有美国

仍然存在着对18 岁以下青少年适用死刑的法律

规定。在美国保留死刑的38 个州的刑法中,至少

有25 个州刑法不禁止对18 周岁以下的人适用刑

法。[3 ]

但是,目前的中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

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在死刑制

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刑法典中的死刑条款太多。1997

年刑法典中的死刑条文有43 条之多,与1979 年

刑法典中的15 条死刑刑法条文相比,虽然有增加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因素,但是死刑条款的大量增

加,不能说是符合中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总方针。

中国刑法典规定的死刑条款主要分布在以下

的故意犯罪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体现了

) 和程序性要求(必须统一由

“严格限制死刑”的政

策思想。

第四,在死刑的具体适用条件方面,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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