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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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思考

作者:葛锦林

来源:《职教论坛》2011年第27期

摘要: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努力从“校企合作”向“校企一体”变迁,大力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在此,我们将研究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基本内容,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践难题,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中等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葛锦林(197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省通州中等专业学校中学一级教师,研究方向为会计专业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基于学生专业类型开展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ZYE43)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主持人:葛锦林。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1)27-0034-04

2010年,我国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和工学结合为改革方向,制订了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作用,同步推进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建立健全教育与行业合作、学校与企业一体共同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机制。要求全面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至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正式载入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之中。而此前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职业教育重要政策文件中,一直沿用“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此,我们将深入研究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基本内容、实践难题以及实施建议,为深入开展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变迁的现实背景

(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初显(2000-2005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性。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已经提出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从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对企业提出要求。要求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要

求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二是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角度对职业学校提出要求。要求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要求职业学校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因此,当时我国政府对企业和职业学校都提出校企合作的要求,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任务。而在实践中企业和职业学校实际承担了多少责任,一直是个问题。我们并没有强制性措施,完全依赖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自觉行为。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与职业学校存在的目的是不一致的。所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面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出现“企业冷、学校热”的结果是必然的。但政策的导向作用已经比较明显。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停留在“鼓励”层面和“倡导”层面,即政府非常鼓励校企合作。

(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明晰(2005-2010年)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进一步提出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要求。一是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要求在学生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特别要求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但政策中对谁制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怎样执行都是空白,实际无法落实。二是要求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要求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要求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此项优惠政策,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得到落实,但优惠力度并不明显。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所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相比较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对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明显。然而政策的实际作用是处于“积极鼓励”、“大力倡导”层面。如果职业学校或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适应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谁也没有辙。

而此后的教育部文件中也停留在政策推动层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虽然2008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确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提出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但这些要求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所以,直到2010年,我国职业教育过程中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力度总的特点是积极鼓励,大力倡导。校企合作的行动在于企业和学校的自觉性。因而校企合作的成果、成效主要集中在个案,没有形成总的趋势、总的特征。但国家政策支持、鼓励校企合作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反复强调。

(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政策的变迁(2010年—)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继续明确提出,我国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努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深度融合。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所以,校企一体是校企合作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进一步深化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具体途径、措施。教育部在此项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强化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和校企一体实施方案。要求遴选1000所项目学校和3000家合作企业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校企之间签订订单培养协议,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要求创新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实施专业与岗位衔接,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因此,校企一体办学模式有了政策支持,有了行动计划,有了实施方案。下一步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为了稳步推进校企一体办学,教育部准备从点到面,逐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

所以,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推行,既有政策支持,又有行动计划,比以往依靠政策文件在纸面上、口头上、会议上的校企合作要求,已经深化了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到校企一体办学模式的实践过程中来。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中,教育部已将此项计划分派到具体省份开展实施,并列明了时间进度安排表。所以,此项行动计划明确、细致、可行,关键是如何真正贯彻执行。而且,教育部将校企一体办学模式作为科研选题方向,要求重点研究开展校企一体办学项目学校和合作企业的遴选标准、合作办学模式、管理措施、评估验收办法、成果展示及推广,要求研究如何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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