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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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和特征,各项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它的贯彻实施。
编写本论文的目的是总结自己在学习人文素质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过程中所收获的体会与感受,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思路,运用已学相关知识以及参考文献分析现实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而尽自己所能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另外,论文作者还有意向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知甚少者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群体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意识,增强大众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支持力度,从而是我们的世界更加的和谐,是我们的生活更加的美好。
关键词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可持续发展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环境责任
5、环境民主
目录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2、该原则的内容
3、该原则的贯彻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2、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3、该原则的贯彻
(三)环境责任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2、该原则的内容
3、该原则的贯彻
(四)环境民主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2、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3、该原则的贯彻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
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特点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的、对环境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概括起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确认性。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各部门法(如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中的基本原则一般都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部门性的特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环境法特性、特点、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的特有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性或者原则性。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法院判决加以具体化。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从国外看,产业革命以来,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批专家提出了为保护环
境必须停止经济的“反增长”和“零增长”主张;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表明人类开始认识到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重要意义;《内罗毕宣言》(1982年)指出,当代社会已经认识到“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内做到统一的办法,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实现于环境无害和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战略;1992年于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一揽子体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政策文件。
从国内看,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该原则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环境保护法》(1989年)标志着该原则得到了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确认;1992年,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指出“走持续发展道路,是加强我国经济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国务院于1994年通过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21世纪议程》。此次,该原则发展到“可持续发展”的新水平。
2、该原则的内容
该原则反映了当今世界文明进步成果的不断积累和深化,是中国环境、经济、社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战略方针,包含着十分深邃的思想和丰富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与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
(2)该原则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实质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平衡的稳定发展。坚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质上就是坚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共处,和谐永恒。
(3)该原则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确定了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地位。
(4)该原则是人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眼前、局部和长远、整体利
益的综合考虑。
(5)该原则明确了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3、该原则的贯彻
(1)该原则作为国家活动的总体战略方针,应贯穿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和计划调控之中。该原则应作为指导综合决策的基本原则,促进建立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该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目标,应贯穿于国家计划调控之中。
(2)该原则作为环境法的目标,应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3)该原则做为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应贯穿于各项具体政策、制度和行动计划之中。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从国外看,这种控制方法首先在美国、西欧一些国家实行,后来扩展到其他国家。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2你年5月通过的《内罗毕宣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世界自然宪章》等都促进了该原则形成与发展。
从国内看,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提到“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环境法规也有预防污染、综合防治和清洁生产的内容。
2、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1)该原则明确了防与治的辩证关系,是先进的环境保护战略与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
(2)该原则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明确了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3)该原则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思想的精华,使环境保护战略、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学。
(4)该原则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