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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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

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

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

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

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范本一:

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

1.1 FOB定义及解释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

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

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

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

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

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

优势:

-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

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

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

2.1 CIF定义及解释

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

支付货物的运费。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

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

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3 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 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 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 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对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 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 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 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 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 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 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 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 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 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 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 •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 同性质。 •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 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 况不了解。
案例1 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 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 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100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20公斤,买方须于2005年 2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 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 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 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 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 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 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 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国际货代的定义是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FOB术语分析

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

(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

(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 ;

(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

Case 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 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 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 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 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即自由码头船上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 买方与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险等责任。

2. 中国某家电公司与美国某电器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电器制造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3. 印度某纺织品公司与欧洲某服装零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纺织品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4. 巴西某农产品出口商与韩国某食品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农产品出口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5. 法国某化工公司与日本某化妆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化工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6. 美国某汽车制造商与墨西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

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零部件供应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7. 英国某家具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木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根据合同规定,木材供应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篇案例分析

案例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该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该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试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虽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有关的费用与风险并不因此而转移。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且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船期,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卖方不承担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无权因此提出撤销合同,也就是说,这种代办租船引起的装运延误的责任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 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 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请问这是什么道理?

分析:在对美按FOB价格术语洽商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由于美国采用的有关国际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而《定义》在对FOB的解释上又与我国所采用的《2010通则》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务必要明确由买方承担办理出口手续的义务。《定义》中在FOB Vessel 项下的买方责任中规定: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6、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 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 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 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 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 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 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 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 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 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 . 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 成立,为什么? 2. 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 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 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 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 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
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 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 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1、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 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 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 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 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 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 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 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 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 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 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 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 索赔。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第一篇: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2.

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2.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的主要教训:

(1)规定装运期时应考虑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机衔接起来.

(2)审证时,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发现问题,影响我方安全收汇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后才能对外发货.

3.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问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2)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2)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2)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篇4: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概念,用于描述国际

贸易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活动和操作。这些术语和概念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和行业至关重要。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一个国

际贸易案例来解释和说明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背景:

1.货物:

在国际贸易术语中,货物是指经过加工或生产,用于贸易和交换的物品。在这个案例中,货物包括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

2.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供应和

购买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案例中,ABC公司和中国电子产品制

造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确定了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3.货款:

4.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指用于描述国际贸易中各种交货条件和责任的术语和概念。在这个案例中,采用的是FOB价格术语,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装运港口或

船头,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

5.物流:

物流是指在货物从卖方到达买方的整个流程和活动。包括运输、仓储、包装和配送等环节。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将负责将中国电子产品制造

商的货物从中国运送到国际贸易公司ABC的仓库。

6.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指买卖双方为了保护货物免受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或损坏而购买的保险。在这个案例中,ABC公司将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

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7.报关:

报关是指买方或卖方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向海关部门提交必要

的文件和信息,以便将货物移入或移出一个国家。在这个案例中,ABC公

司将负责向海关部门报告货物的进口,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

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

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

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

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

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

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

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

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

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

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

税政策。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

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

遇条款。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

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

合同履行供应义务。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

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

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

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根据该政策,进

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

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

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

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

[合同协议]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合同协议]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 贸易术语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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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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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三: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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