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陈列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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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陈列检查制度
1、为确保本医疗机构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药品的陈列管理。
4、药房内负责日常检查养护的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6、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使用。
7、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贮藏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注射剂与其它剂型应分柜陈列。
8、拆零药品必须配备拆零包装和拆零工具,保证包装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使用完为止。
9、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示贮藏条件陈列。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12、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13、不合格药品应当陈列、储存于不易取错、发错的区域,设置
醒目标识,并与合格药品有效分开、隔断,必要时进行封闭陈列,避免用药安全事件发生。
14、药房(药剂科)应当安排人员对在柜、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及时清理质量可疑药品、破损、过期药品和被污染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