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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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
河南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河南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需要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内容应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
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线申报
1. 登录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注册并完善企业信息。
2. 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合同文件及相关附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等。
3. 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现场核验
1. 系统审核通过后,携带纸质版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2. 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备案审批
1. 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合同进行备案审批。
2. 审批通过后,颁发《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后续跟踪
1.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妥善保存,以备后续监督检查时出示。
2.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合同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注意事项
- 确保所有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任何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备案失败。
- 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 备案完成后,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河南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旨在规范建设市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流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打下
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 —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
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站式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
办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将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变群众跑路为信息跑路。
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八)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九)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三、施工许可办理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内容见附件2。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
细则(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
一、引言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本细则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要求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3.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施工现场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申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补正要求。
6.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1.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河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合同
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
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试行)》
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河南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河南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为规范河南省工程项目备案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包括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二、备案主体
1.项目备案主体为建设单位和相关承建单位。
2.建设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承建单位需在备案项目中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项目后,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备案工作。
2.备案资料审核
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退回相关单位重新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备案审批
经过审核确认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颁发备案审批证书。
4.备案登记
备案审批通过后,需要将备案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管理。
5.备案监督
主管部门需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备案资料要求
1.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
2.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性质、工程类型、工程用途等详细情况。
3.施工方案
包括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施工周期等具体内容。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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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合同
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
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第十二条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使用前款所列合同文本,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述,不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三)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前款所列合同文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 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 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9(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 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6. 保险与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 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第十四条合同的审核要点:
1.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 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全部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3.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企业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4. 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5. 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经造价部门签章);
6.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等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交;7.
8. 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