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联合研发中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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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XX
研发中心的协议
中国XX研究所(以下简称XX)与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磋商,就成立XX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科院与XX成立的研发中心名称为XX研发中心。
第二条研发中心是中科院与XX双方共同所有的科研机构,由XX提供资金,中科院提供技术;该研发中心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财务上应实现
独立核算。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制冷、供暖、制热水、空调和建筑节能,主要任务为:
1、新产品开发
2、节能项目技术支持
3、技术发展远景规划
4、科研项目申请和鉴定
5、节能成果报奖资料准备
6、专利技术申请资料准备
7、提供信息服务
8、为企业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9、建立节能专家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研发中心设立理事会,为研发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由中科院委派,三名由XX委派。理事会主任由XX委派,副主任由中科院委派。
第五条研发中心分设北京总部和珠海分部。北京总部设置在中科院,由中科院提供相关的场地;珠海分部设置在XX。研发中心在中科院和XX两地挂
牌。
第六条研发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于中科院的北京总部设主任一名,由中科院委派,负责研发中心北京总部的日常工作;设于XX的
研发中心设副主任一名,由XX委派,负责研发中心珠海分部的日常工作。
研发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投资与研发项目
第七条研发中心珠海分部的场地、设备等费用由XX负责;研发中心北京总部的场地由中科院负责安排。北京总部和珠海分部人员的工资由各自负责。第八条XX每年向研发中心北京总部提供50万元的运行费用。第一年50万元运行费用分三次注入,第一次10万元,作为启动费用在研发中心正式签约后半个月内注入;第二次20万元,在研发中心正式签约后5个月内注入;第三次20万元,在研发中心正式签约后10个月内注入。以后每年运行费用平均分两次注入,分别在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前注入。
第九条运行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研发中心北京总部的基本实验费、场地使用、水电费、办公费、人员费和差旅会议费等;同时,XX工程方案的审查和技术指导费用包括在运行费用中,不另行支付。
第十条研发中心北京总部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运行费用的财务报告,由理事会对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具体产品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对于每一个项目由XX和中科院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中科院与XX的责任和权益,如经费及支付方式、研发进度、技术指标和收益比例等。合同完成后,研发中心北京总部应提供结题报告,如需进行鉴定或报奖,则还需包括符合鉴定或报奖要求的各种资料。各种资料一般应壹式两份,壹份存放于北京总部,壹份存放于珠海分部。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北京总部第一个研发项目为建筑物动态蓄能(冰和热)机组及运行系统。北京总部并应在2006年3月30日前向XX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预算报告。其协议另行签订。
第四章成果与权益
第十三条在此协议签定生效后,研发中心北京总部可即刻启动“宾馆能效电厂”白皮书研究项目,并于2006年4月30日前向XX提交研究初稿,其费用可由XX另行适当支付。
第十四条对研发中心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XX有优先使用权。XX有将联合研发中心所获得的成果在XX进行产业化的意愿时,应征求中科院的同意。XX应在实现产业化后及时向中科院通报收益运作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利益分成,其相关协议可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本研发中心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属中科院和XX双方共有。即XX 占项目成果的70%,中科院占项目成果的30%。中科院和XX双方有义务促进研究开发成果的产业化,并分享由于产业化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可将研发中心所获得的成果在第三方进行产业化或进行技术转让。双方应在完成产业化或技术转让后应及
时向对方通报收益运作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利益分成。
第十七条对研发中心所获得的成果,双方有权共同或单独申请专利。在北京总部所取得的成果以中科院为主进行相关专利申请,在珠海分部所取得的
成果以XX为主进行相关专利申请。申请专利前,甲乙双方应通报对方,并协商各自所拥有权利的所占比例。如果一方无意作为专利申请人时,另
一方有权单独申请专利。
第十八条在不涉及到技术秘密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在研发中心所获得的成果通过论文等形式在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进行发表。但原则上应
由另一方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并同意后发表。
第五章纠纷与解决
第十九条中科院与XX的研发中心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双方商量有关协议的延期或中止等事宜。
第二十条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的纠纷由理事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双方的上级主管进行协调。协调仍不成时,由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有关条款细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本协议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国XX研究所珠海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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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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