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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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

(3)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1)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保,可签订续保合同。

续保合同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责任赔偿限额。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产品类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五、保险除外责任(1)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志已明确告知的风险。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4)核辐射、核爆炸等核事故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罚款、罚金、违约金等非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查勘,收集证据,核实损失。

(1)保险合同。

(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

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理赔申请: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确认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

3. 理赔支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产品德量包管保险条目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品临盆者、发卖者看重和进步产品德量,爱护企业产品荣誉,爱护花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创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度产品德量考查机构考查合格、赞成临盆和发卖的产品,临盆和发卖企业(下称被包管人)都能够按本条目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刻日内,被包管人对其昔时临盆发卖的产品,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产品德量法》,对由下列缘故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补缀、改换、退货义务,本公司对被包管人负责补偿80%的损掉,累计最高补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补偿限额在专门商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应用机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相符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相符以产品说明、或什物样品等方法注解的质量状况;(四)经本公司事先赞成,因为本条(一)至(三)款义务引起的应由被包管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包管人专门商定,在被包管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目第三条保险义务。

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目不负补偿义务:(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司法义务外依照合同或协定应由被包管人承担的其他义务;(二)出厂时未经考查的产品或虽经考查属于不合格产品(包含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信出厂日期或发卖日期的产品;(三)用户和花费者(下称权力人)不按照产品应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应用或经权力人自行拆装、补缀过的产品;(四)出口到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的产品;(五)产品造成应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家当损掉;(六)产品的天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掉,发卖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跨过保质期所致的损掉;(七)违法临盆或发卖的产品;(八)被包管人不相符产品实际情形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掉;(九)被包管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今后发卖的产品;(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义务范畴内的损掉。

华泰财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 保人的违约责任。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 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 ,均 可以投保本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 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 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购买产品后,若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保证其权益。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范围1. 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即自主险生效日起至主险终止日止。

2. 保险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范围扩展了主险的保障对象及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a.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人身伤害,本附加保险将提供医疗保险赔偿或伤残保险赔偿。

b.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其他财产受到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c.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日常工作受到影响,引发经济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经济赔偿。

三、赔偿标准与流程1.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若投保人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本附加保险将提供以下赔偿:a. 人身伤害赔偿: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b. 财产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c. 经济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赔偿流程:若投保人遇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申请赔偿,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报案:投保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产品照片、医疗证明等。

b.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明细、损失清单等。

c. 理赔审查: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能会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进一步证明材料。

d. 赔付处理:保险公司审查无误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与金额,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

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的目的为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风险,特制定本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定义1.质量保证:卖方确保产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售后服务:卖方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后,为买方提供的一切非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二章质量保证第四条产品质量卖方保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质量检验1.买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验。

2.检验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换货或索赔。

3.买方应在检验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产品或服务。

第六条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如无特殊约定,质量保证期限自产品或服务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质量改进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合理建议,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改进,以提高质量。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八条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装、使用培训、维修、保养、技术支持等。

第九条售后服务承诺1.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

3.售后服务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第十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售后服务请求后,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费用1.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费用,由买方按照约定支付。

2.非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费用,按照卖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售后服务记录卖方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记录,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卖方违约1.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售后服务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或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产品消费者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八)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三)罚款、惩罚性赔款;(四)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书(通用15篇)

产品质量保证书(通用15篇)

产品质量保证书(通用15篇)产品质量保证书1尊敬的(单位或公司):我方作为贵公司__货物的供应商,向贵公司做出如下保证: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保证我方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保证1、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供应货物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不作随意更换。

3、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低于__X天,自货物经贵公司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

4、我方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6、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质量问题的,保证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7、因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方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30%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保金,于下次结帐时进行结算。

供应商:__X公司X月X日产品质量保证书2本公司是诚实守信企业,在与贵公司的商务活动中,绝不弄虚作假,并做出慎重承诺,对贵公司X年x月x日招标项目所提供的产品,保证做到:一、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条款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照签订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二、保证所供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确保所供产品使用安全可靠。

若提供任何假冒伪劣产品,贵公司将有权对我公司所供产品以及未承付资金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或贵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置,对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x承诺时间:x年x月x日产品质量保证书3第一条保证内容1、关于经营资格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的营业执照、供货资质及合法授权真实有效。

2、甲方供应产品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1. 质量保证1.1 卖方保证其出售的产品符合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具备一般同类产品的普通用途。

1.2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产品检验2.1 买方应在接收货物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

2.2 若买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检验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

3. 退货与更换3.1 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若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

3.2 买方要求退货或更换时,应将产品及原包装一并退回卖方,并承担退货运费。

4. 维修与保养4.1 卖方应对其出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维修与保养服务。

4.2 维修与保养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及费用由合同双方约定。

5. 责任限制5.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间接损失、后果损失或特殊损失不承担责任。

5.2 卖方对买方因使用、操作不当或非正常使用产品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 争议解决6.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7.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为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如需进一步调整,请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8. 违约责任8.1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提供产品或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2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9. 不可抗力9.1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内地不一致,故销往这些地区的产品不包括在内。

同样,销往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也不在此承保范围内。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本条款的投保人是依法设立的生产或销售企业。

依法是指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解释]作为保证保险,本保险的权利人是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

其中购买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解释]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式。

除保险期限外(一般为一年),续保时如投保人提出要求,追溯期的起始日可以扩展到保险期限之前。

追溯期的时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产品保质期来确定。

为了防止逆选择行为,首次投保不提供追溯期。

首次的概念是,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初次投保时,保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权利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第一次向投保人提出索赔,投保人也必须在同一期限内代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产品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下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本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80%的损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四)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保证人特别约定,在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款不负赔偿责任:(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二)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三)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四)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五)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六)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七)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八)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九)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产品质量保证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提供的保障措施,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可以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因产品质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 保险范围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产品召回和维修的费用•法律诉讼和仲裁的费用•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的费用被保险企业在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下:•在被保险期间,对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及时处理和理赔。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和维修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保险人面临法律诉讼和仲裁时,保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具体情况如下:•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或逾期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欺诈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和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

5. 理赔程序当被保险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质量测试报告、投诉记录和客户投诉函等。

2.将产品质量问题报告给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

3.保险公司将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属实。

4.确认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或者召回和维修。

5.如果发生法律诉讼和仲裁,保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代理。

6.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被保险企业的规模、产品种类和历史质量记录等因素。

保险期限可以根据被保险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

产品质量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险条款

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三)罚款、惩罚性赔款;(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简介:该险种主要承保因质量问题造成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用户的正当经济利益、有利于迅速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份,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一、修复费用;二、报废费用;三、更换费用。

第四条除外责任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限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有保险标志)自销售给用户的当天起(以发票为准)发生保险效力,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产品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保险人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必须按时交清应付的担保金和保险费。

二、投保人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接受质检部门和保险人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为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返修等方面的数据、单据、帐册等。

对不合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配合保险人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保险产品。

四、投保人或权益人(保险产品用户)向保险人索取赔款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书,更换零部件的详细清单,保险凭证或发票以及维修费用单证等。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精选)特殊场景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精选)特殊场景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精选)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售的产品质量保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质量标准1.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和乙方要求的技术规格。

1.2甲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1.3甲方保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质量保证期限2.1甲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产品交付之日起____年。

2.2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对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三、质量问题的处理3.1若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处理。

3.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对产品进行检测、维修或更换。

3.3若产品经检测确认为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坏,甲方负责承担检测、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4若产品经检测确认为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坏,乙方应承担检测、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责任4.1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4.2甲方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培训等相关服务,确保乙方正确使用产品。

4.3甲方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五、乙方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5.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产品保养、维护,确保产品正常运行。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六、违约责任6.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换货、赔偿损失等。

6.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赔偿损失等。

产品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合同协议书范本

产品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产品质量承诺:1、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

2、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开始使用前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将委派专人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协助、指导、并免费对使用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我公司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采购方在产品运行使用期间,应按操作规程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操作。

4、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初步验收成功后1年。

5、我公司提供产品在开始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要求,公司承诺:包修、包换。

6、质保期内,提供公司对故障保修的响应,在接到使用方通知的1个小时内予以答复,技术服务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

7、我公司质量及交货期违背合同规定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产品质量保证措施:1、提供合格的产品我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供应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及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采购人提供满足本项目技术规定要求的质量合格、全新的货物。

对于采购急需的货物我方承诺采取其他有力措施以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我方自己承担。

2、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采购人在交货地点有权随时抽检我方交货产品的质量,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项目规定,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拒付合同价款,并追究卖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本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我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给予赔偿。

在质保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然出现同样质量问题,我方予以无偿更换。

质量保修期内,我方未能按采购人要求修复出现的缺陷,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我方自己承担。

3、检验(测)、试验我公司按照本项目质量要求,从货物进库到货物的出库,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为了保障交货质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概述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三、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五、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六、投保应注意的事项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权益,降低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质量保证保险逐渐成为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

以下为条款的主要特点: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

2.保险期间合理:保险期间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设定,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3.保险金额灵活: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施工合同金额等因素确定,确保投保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保障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了以下权益保障:1.投保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减轻经济损失。

同时,质量保证保险有助于提高投标单位的竞争力,获得招标加分。

2.保险人:通过承保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防范风险。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意义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基础设施等项目。

2.意义:质量保证保险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降低纠纷风险;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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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2002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缴付保险人。

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

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

但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产品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限缴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工艺、包装、原材料和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致使
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增缴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或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十七条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他宣传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约定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

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四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权利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人认可的担保,则保险人也可以在担保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权利人和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权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选择的方式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名单在保险单上注明);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
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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