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N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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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近十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虽然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___等 ___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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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从事道路上行车活动的操作者、车辆、行人、道路设施和其它要素构成的系统间的安全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国家及省级财政保障、社会建设及投资改造等事项,必要时,主管部门应当
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采取防范措施,促进安全行车。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政府必须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生活宣
传活动,遵守安全规范,保护公众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政府应当提高社会整体交通安全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的落实,建立社会交通安全保护者的理念,建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自治、管理机制,促进社会责任落实。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普及交纳交通罚款的知识,建立
勤务局、公安机关、法院、检察厅、行政处罚机关、人民调解机构等政府机构和内部联系
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引言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一个省份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发达地区之一,其交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广东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以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安全。

一、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设立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交通安全政策、法规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道路交通规则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信号灯、让行规则、限速规定、交通标志标线的遵守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驾驶人的意识和素质,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三、机动车安全管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凡在广东省行驶的机动车都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年度检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交通违法行为与处罚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列举了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会被罚款、扣分或吊销驾驶证。

这些严格的处罚措施旨在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事故处理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立即报警,并按照规定进行现场保护和记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救助安排等。

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强调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媒体和学校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素养。

此外,条例还要求驾驶人和行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技能和知识。

七、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

同时,对于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要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前言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在广东,由于发达的沿海经济和人口密集的特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加强对广东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概述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广东省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共有10章81条。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广东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全面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应对交通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机动车的管理,包括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管理,驾驶员的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以及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非机动车的管理,包括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规定,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的行驶和使用规则。

第五章:行人交通安全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行人在道路上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要求,促进行人与车辆之间的和谐共处和交通安全。

第六章: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包括红绿灯、标志、标线、反光镜等交通设施和护栏、路灯、广播、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等规定。

第七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如何加强对各类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八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八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和权利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通便利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的道路交通行为和管理,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工具和道路交通行为。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三条设施规划和建设1.国家、省及市、县级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2.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设施维护和管理1.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持道路交通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其正常使用。

2.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道路交通设施中的损坏或老化部分,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章道路交通工具第五条车辆安全1.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道路交通规则驾驶车辆,确保车辆安全、稳定和环保。

2.车辆所有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保险。

第六条交通工具检测1.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工具进行随机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行为第七条交通信号1.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信号指示行车或行人动作。

2.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确保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第八条驾驶行为1.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被严格禁止。

2.驾驶员应当尊重行人权益,保持行车安全距离,避免危险超车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交通事故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订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每一个道路使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做到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首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相互尊重、相互谦让,文明出行。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益。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横穿马路,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闯红灯等,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了道路交通秩序的改善。

此外,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信号灯、标线、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为道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同时,对于交通拥堵、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加强交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总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们每一个道路使用者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为切实增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在《条例》第四条中增加一款:“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完成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二、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志。

”三、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和校车、教练车,以及在本省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和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强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我省地方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将数据接入省、市监控平台。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前款规定安装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应当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四、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委托社会团体或者代理机构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检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五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的安全之基,是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之保障。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旨在确保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在道路上的安全。

一、道路交通基本规定(一)道路使用规定1. 所有驾驶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指示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2. 行驶过程中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毒驾以及疲劳驾驶;3. 严禁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必须尊重行人权益;4. 注意保持车距,合理变更车道,不得抢行、逆行以及乱停乱放;(二)机动车道路行驶规定1. 机动车必须按照车道行驶,不得横穿车道、违规变更车道,尽可能减少并线次数;2. 直行、左转、右转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要求,不得私自变更行驶方向;3. 右转弯车辆应当靠边行驶,避免与直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4. 允许在合适的地点、速度和角度下超车,但必须确保行驶安全;(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1. 非机动车必须行驶在指定车道,不得逆行或者横穿马路;2. 行人只能横穿路口或者通过人行横道,不得在马路上随意行走;3. 保持良好交通秩序,不得干扰车辆和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二、交通事故责任和处罚(一)事故责任划分1.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规定,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3.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和通知交警部门;(二)处罚措施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将受到相应的罚款、扣分和行政处罚;2.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吊销驾驶证,并对其实施相关补救措施;3. 交通警察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取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当场进行罚款和扣证操作;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加强宣传教育1.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2. 制作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资料,广泛发放给学校、驾校和社区;3. 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扩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二)提高安全意识1. 学校、驾校等教育机构要将交通安全纳入课程,并加强实践教育;2. 增加驾驶人和行人的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技能培训;3. 鼓励倡导文明交通,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风气;总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通过加强交通管理、规范驾驶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旨在构建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和行人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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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九条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条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

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十四条申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跨地级以上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运行评价报告,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钢筋混凝土、波纹钢防撞栏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第十七条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

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设施、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五百米。

第二十二条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国道、省道的收费站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并在发卡或者收费时对载货的汽车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

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和道路实际情况,确定施工作业路段和时间;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批准施工作业的部门、施工作业的路段、车道以及时间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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